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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兩岸出版交流政策之檢討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兩岸出版交流政策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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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未來,兩岸出版交流活動勢必日趨頻繁,在這樣的交流活動中,政府單位可 能是業者的助力、也可能是阻力,此端賴政府所提出的交流政策是否可以協助業 者突破困境、爭取大陸或其他圖書市場而定。茲綜合前面之論述,將臺灣現行兩 岸出版政策分別從法令、補助及輔導、人才培育、及兩岸出版相關協商議題等面 向加以檢討,並將本研究的建議總結如下。

第一節 研究發現~兩岸出版交流政策之檢討

一、 臺灣對兩岸出版交流相關管制辦法之政策檢討

臺灣是出版自由、言論自由的國家,與他國的出版交流自然是沒有任何規定 與阻礙的,但中國大陸是惟一的例外。在過去,這或許是為了政治的理由、是為 了意識形態的理由,在現在,這或許是為了平等互惠的理由、是為了產業維護的 理由;但不論理由為何,這樣的舉措基本上已違反了我們所主張的言論自由,也 違背了身為 WTO 會員國應遵守的公平貿易原則,部分規定甚至是以行政權逾越 版權相關規範。

而任何一個法令的制定,都應考量其於實際上是否應行及是否可行。「許可辦 法」為臺灣針對大陸出版品在臺發行、銷售或展覽觀摩所訂定的主要管制規定,

但此規定若單就其政治因素或意識形態的應行性來看,不論對大陸圖書在臺發 行、銷售或是展覽觀摩,似都已無存在之必要。因為以臺灣民智開放之程度,會 因為接觸到大陸出版品,而信仰、推崇共產主義者根本是微乎其微;且以現在訊 息傳遞管道之多元及快速,要知道或想搜尋任何的資訊,也未必一定要經由實體 圖書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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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是就平互惠或是產業維護的應行性及可行性來看,各種出版交流的樣 態,則會有不同的結果,茲將其結果分述如下:

(一) 版權交易

臺灣對兩岸出版品之版權交易原則上未管制,但當取得大陸圖書版權要在臺 灣重新發行時,則須受「許可辦法」第8 條及第 9 條之規定,向主管單位申請許 可後改以正體字發行。這規定就平等互惠的應行性來看,或有存在之必要,因為 大陸亦對我出版品在大陸之發行予以管控。

只是就可行性來看,在實際發行作業上,即使未經主管機關新聞局的同意,

出版者仍得向國家圖書館國際書號中心申請 ISBN 書號發行,業者看準了這漏 洞,根本不依規定程序辦理。而主管機關新聞局對此除了無奈,似乎也未提出較 有效的應變作為,此已嚴重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但新聞局之所以未切實執行本 案,原因之一是以新聞局承辦大陸出版品的人力配置(1 人),根本無法去進行清 查;原因之二是因為違反本規定,雖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88 條處以 4 萬至 20 萬之罰款,但這樣的處罰額度對收益不多的出版業者是相當重的,切實 執行勢必引起極大的反彈。

(二) 實體圖書交易

臺灣對大陸出版品進口銷售之管制,就平等互惠的應行性來看,有其存在之 必要,因為大陸對我出版品之進口銷售,亦有一定之管制措施,雖其未將管制辦 法具體明文化,但經由進出口公司及政府單位的層層審批與管制,實際的管理手 段較我更加嚴格許多。而就產業維護的應行性來看,則是看法比較兩極,有業者 認為以臺灣中小企業型為主的出版業型態,要對抗大陸出版集團的經營模式恐是 難以招架,且大陸圖書的書價僅為臺灣書價的 1/2 到 1/3,低廉的價格可能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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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民眾的購買意願,而影響到臺版書的銷售,因此政府應對大陸圖書來臺銷售實 行必要之管制,以維護業者生存發展之契機。但也有業者認為,大家應將眼光看 遠些,因為我們不只做進口也做出口,我們不應只害怕開放大陸圖書來臺會影響 臺版書,而應更努力的將臺版書銷售到大陸,以進口來帶動出口。甚至有業者認 為,政府應大力開放大陸業者來臺經營圖書的批發零售,因為他們來臺絕不是看 上臺灣的市場,而是希望將臺版書引入大陸,這樣才會有利潤;至於開放批發零 售就有可能讓他們有機會介入出版,就讓他們來試試又何妨,他們也未必能適應 我們的環境。

另就可行性來看,以主管機關新聞局現有的人力及經費,要落實執行大陸圖 書來臺銷售之管理實在是力有未殆,因此僅能委託出版公協會,將要進口之大陸 圖書書單彙入「大陸圖書資料庫」進行比對,但這樣的比對結果,只能篩選出有 版權衝突的書,所以原則上只要是沒有版權衝突之書籍都會許可進口。至於這些 將要進口的書是否有違反「許可辦法」第4 條之相關規定,是否真的屬於大專專 業學術用書之範圍,或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是否得於臺灣地區銷售等則 都將無從查核;更別說這些有版權衝突的大陸圖書,是否得應就此禁止進口仍是 有法律適用爭議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新月異的科技及四通八達的網路系統,早已將出版 的形態及購買方式帶到另一階段,傳統針對實體圖書的管理方式早已無法適用於 這些新興的電子商務模式。像是經由網路購買大陸實體圖書或電子書等,均已非 現行規定所能規範管理。

但因這管制辦法的存在,新聞局每年必須花費50~60 萬的經費,以維護「大 陸圖書資料庫」之運作,且除了在局內設兼辦人員一名負責此業務外,還得在北、

中、南各設一處核驗中心,配置5 位工作人員,隨時到機場或是海關處理出版品 進口之核驗。此外,進口大陸圖書的業者,每件申請案還得花費2,000 元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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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及每本進口圖書0.5 元的標示貼紙工本費,這些審查費估計每年超過 200 萬。

(三) 出版展覽與觀摩

臺灣對大陸出版品來臺參加或舉辦展覽觀摩,原則上只要在辦理前 14 天向 新聞局提出申請,且將要展出之圖書清單一併送審即可;而臺灣圖書到大陸展出 時,程序亦是相同,但大陸方面對書單的審查較我們嚴格許多,所以就平等互惠 的應行性來看,仍有其存在之必要。再就可行性來看,因為書展的辦理次數並不 是那麼多,且業者多會配合辦理申請,因此在管控活動的辦理上應無問題,只是 就其展出的出版品部分,因為展出數量龐大,也只能就書單審核,內容是否有不 妥處實難以得知。

(四) 出版業務合作與投資

臺灣對兩岸出版業者的業務合作行為,基本上並沒有法令管制,但在出版投 資部分,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 條之 1、第 40 條之 2 及第 73 條規定,

則是屬於不對大陸業者開放的投資項目,即陸資不得來臺設立出版社或是開立書 店;但「書籍、文具批發及零售業」,自2009 年起已列為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 之一。

根據一般的推測,臺灣圖書市場對大陸圖書業者實無任何實質上的吸引力,

因為臺灣出版產業的產值與大陸相較根本就是微不足道,所以大陸出版業者要來 臺進行投資,惟一的目的性應是統戰;故不論是就政治因素、意識形態、平等互 惠或是產業維護的應行性來看,都應對大陸業者來臺投資出版產業加以管控。

而在其可行性上,只要欲投資出版產業的陸資是經正常管道的申請,行政院 新聞局就得在會審時,以其具有敏感或影響國家安全之理由予以駁回;只是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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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臺灣出版業的大陸業者,仍可能以其資金支援臺灣人頭申設公司,而達到進 入臺灣出版業之實質目的。

綜合上述對「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管制辦法之應行性及可行性分析,這些 相關法令確實有必要加以修正,以符合時勢變化之須要。

二、 輔導開發大陸出版市場之政策檢討

大陸出版市場,是臺灣出版業者目前最應該也最希望開發之地區,但或許是 因為兩岸間的特殊關係,也或許是因為在大陸市場會有太多非預期的人為因素干 擾,所以政府在輔導業者開發大陸市場上,總是顯得特別保守,只將其定位在輔 導業者自行參加或與大陸合作舉辦之書展活動,所以補助款不多,指派參加活動 的官方人員層級也不高。

先從經費來看,新聞局每年編列補助出版團體參加大陸的書展經費就只有70 萬,出版公協會要以這 70 萬的補助款,帶領其所屬會員參加大陸北京圖書訂貨 會、全國圖書交易博覽會、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及海峽兩岸圖書交易會等4 大書 展,經費真的是捉襟見肘,幾乎就是只夠支付展位的租金;但相對上,新聞局每 年編列輔導業者參加國際書展之經費卻有將近1,500 萬,補助辦理台北國際書展 的經費也有1,000 萬。

新聞局每年規劃輔導業者參加之國際書展,包括了歐洲的德國法蘭克福書 展、義大利波隆那書展,亞洲的馬來西亞書展、新加坡書展、香港書展等,在2011 年亦有參加美國書展、法國安古蘭漫畫展的規劃。而這些書展的參展方式,係由 新聞局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徵選最適合承辦之團隊來承接,所以從參展書籍的評 選、參展攤位的規劃、乃至書展期間的活動設計等,均是經過精心的規劃,確實 能展現臺灣出版品之優與美,在國際上也獲得不錯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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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在國際書展上的風光,臺灣出版業者參加大陸書展,在缺乏補助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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