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是於單一醫院所進行之前瞻性研究。
受試者選擇標準:
1. 年滿 20 歲以上的台灣人。
2. 預定接受大腸鏡檢查的門診、住院病患或健康檢查受檢者均可成為收案對 象。
3. 收案前須先取得知情同意書。
4. 排除條件: 如果病患有任何下列任何一項將被排除: (1)腹腔或骨盆腔惡性 腫瘤,(2)大腸檢查後發現有器質性疾病,如發炎性腸病、大腸炎…等, (3) 過去曾接受過腸道切除手術。
資料的蒐集及診斷確立:
1. 符合收案標準之受試者於接受大腸鏡檢查前會接受問卷調查取得相關資 訊。根據問卷上的記錄判定受試者是否有大腸激躁症。
2. 受試者的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腹腔或骨盆腔手術史(有或無)、抽菸及 飲酒習慣(有或無)、藥物使用(瀉藥、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類固醇、降血 壓藥物、降膽固醇藥物) 會加以記錄。
3. 大腸激躁症之診斷標準是依據 Rome III criteria。反覆性腹痛或腹部不適,
至少每個星期有 2 天以上。同時下列三項描述至少需有兩項符合: (1)腹痛 在解便後得到緩解,(2)腹痛的發生和大便頻率改變相關,(3)腹痛的發生和 大便型態(外觀)的改變相關。大便之型態是用 Bristol scale 來評估。大腸激 躁症會再區分為四種亞型: (1)腹瀉型大腸激躁症(D-IBS): 稀水便占排便的 25%以上,且硬便占排便的 25%以下,(2)便秘型大腸激躁症(C-IBS): 硬便 占排便的 25%以上,且稀水便占排便的 25%以下,(3)混合型大腸激躁症 (M-IBS): 符合 D-IBS 及 C-IBS 的標準,(4)無法分類至大腸激躁症(U-IBS):
無法符合上述三亞型分類標準的 IBS。
4. 腹痛的特徵 (嚴重度、頻率、持續時間、位置) 會被量化記錄。(1)腹痛嚴
重度分為五級(從無痛到非常嚴重),(2)腹痛頻率分為五級(從一個月發作小 於一次到每天發作),(3)腹痛持續時間分為三級(小於 1 小時、數小時、大 於 1 天),(4)腹痛位置分為肚臍上、肚臍下、肚臍上下都有、不固定位置或 無法明確定位。
5. 大腸憩室症的診斷是根據大腸鏡的發現。大腸憩室的數量(分為無、五個以 下、五個以上) 及位置(右側大腸、左側大腸、雙側) 將被記載。
6. 大腸鏡檢品質相關指標: 盲腸到達率(cecal intubation rate)、清腸準備乾淨程 度(bowel cleansing, by Aronchick scale)及腺瘤偵查率(adenoma detection rate) 將加以計算。
7. 受試者的精神壓力會以簡式心理健康量表(5-item Brief Symptom Rating Scale, 5-BSRS) 做評估。
研究收案之流程圖(圖 3)及問卷參見圖表章節。
樣本數估算:
1. 假設大腸激躁症在台灣一般族群中盛行率約 10%。
2. 假設左側或雙側大腸憩室症在 IBS 及 non-IBS 組的盛行率分別為 20%及 10%。
3. 在雙尾檢定,若設定 power 為 90%,而 significance level 為 5%,IBS 及 non-IBS 病人數比為 1 比 9,則估計所需的樣本數分別為 IBS 組 149 人,
non-IBS 組 1341 人。
4. 故預計收案 1500 人。
統計分析:
1. 比較 IBS 及 non-IBS 兩組病人間大腸憩室症(CD)的盛行率是否有差異。
2. 比較 CD 及 non-CD 兩組病人間大腸激躁症的盛行率是否有差異。
3. 比較單純只有 IBS (有腹痛, 符合 IBS 診斷標準, 無大腸憩室症) 及單純只有 大腸憩室疾病 (有腹痛, 不符 IBS 診斷標準, 有大腸憩室症) 的兩組病人 間,腹痛持續大於 24 小時的這個臨床症狀的盛行率是否有差異。
4. 各群組間的類別資料會使用卡方分析來比較,連續性資料會使用 Student t test
來比較。 P 值小於 0.05 為統計顯著。
5. P 值小於 0.05 的變項,會進一步使用多變數迴歸分析,計算 Odds ratio 及 95%
信賴區間,試圖找出 IBS 及大腸憩室症的可能危險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