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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研究方法、決定訪談相關內容。 

第二章 文獻探討 

蒐集研究相關資料文獻。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訪談與調查,整理相關資料與訪談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提出研究結論與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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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電子商務的定義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EC)就是把傳統的商業交易活動,轉移到網 際網路(Internet)上進行的商務行為,泛指所有以電子化型式所進行的商業交易 活動 (蘇奕綱, 2014)。根據 MBA 智庫百科的定義,電子商務為利用電腦技術、

網路技術、以及遠程通信技術,來完成整個商務買賣過程。簡單的說,電子商 務就是實現『在網際網路上做生意』的商業模式。

電子商務實現讓人們透過電腦與網路,即可瀏覽琳琅滿目的商品信息,再 利用兼顧方便性與安全性的結帳系統進行交易,最後以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統將 商品送到消費者手中,完成所有的買賣程序 (MBA 智庫百科,2010)。

所謂的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買賣、銷售、交換商品或服務的 商務活動。主要的目的在降低交易成本、縮短產品生命週期、快速獲得顧客反 應、以及增加服務的品質 (Kalakota & Whinston, 1997)。

電子商務也是指藉由網際網路,分享企業相關資訊、維持企業彼此關係、

也同時進行企業間彼此交易的商務活動 (Zwass, 1996)。

由不同的角度來看,企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會有所不同。整理如下表 (Kalakota & Whinston,1999):

表 1 不同角度的電子商務定義

觀察角度 對電子商務的定義

從通訊的角度 電子商務是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式介 質,來傳遞資訊、產品及服務。

從電子技術的角度 電子商務是透過一組媒介,將數位的輸入訊號,轉換 成有價值輸出的處理過程。

從企業流程的角度 電子商務是商業交易數位化,以及工作流程自動化的 技術,即所謂e-corporation。

從上網者的角度

電子商務是提供了網際網路的使用者購買產品所需的 資訊管道,讓消費者了解產本本身,並可擁有更多選 擇。

從服務的角度 電子商務是企業管理者要降低客戶服務之成本,加速 客戶服務傳遞速度,及提高產品的品質的工具。

資料來源:Frontiers of electronic commerce(Kalakota & Whinston,1999)

另外,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特訓教材(李慶章,2013)中提到,透過電子化 的角度,可將電子商務分為四個流(flow)來探討:

(一)商流:電子商務所指的商流,是指「所有權」的轉移,即商品由製造商、

倉儲、物流中心、零售商,最後轉移到消費者,這些所有權轉移的過程。

(二)物流:物流是實體商品運送傳遞的過程,例如由原料轉換為完成品之運送 傳遞,消費者完成購買後,最終將商品送到消費者手中,這些實體物品運送傳 遞的過程。

(三)金流:金流指的是電子商務中,現金或帳務的流動過程,因為資產所有權

(四)顧客對企業(Customer to Business,C2B):顧客透過社群網路,利用網站與 廠商交易,並提出產品價格議價或進行服務支援活動,如Groupon 團購、486 團購網。

綜合以上資料所述,在電子網路上進行的商業行為,即所謂的電子商務。

而本研究所討論的電子商務是為在 Facebook 平台上所進行的代購交易行為,

利用在網際網路上的社群平台,即時快速的交易訊息傳遞,完成在網路上的商 家對消費者的商業交易,因此本研究探討的電子商務範圍屬於 B2C 的電子商 務。

以目前在網路上常見的拍賣與代購商務模式而言,這些也都屬於電子商務 的範疇。尤其國際代購方面,消費者因為語言溝通與運費的障礙,因此常有國 際代購的需求產生。

2.2 國際代購的定義

國際代購簡單的定義,就是由代購人,在境外的國家,幫助消費者在本地 境內無法直接買到的商品。而網路國際代購,是消費者透過網路代購業者的幫 助,買到跨國、低價、新款、限量的境外商品(史勤波,2006)。

Hollander & Rassuli 將代購者定義為,接受消費者的委託,以自身的專業,

幫助消費者做消費決策,替消費者判斷自身需求,再協助消費者尋求、並評估 可行之消費方案,最後與商品供應者交涉並購買消費者所需要的產品或服務 (Hollander & Rassuli,1999)。另外,價格昂貴的國際運費、國外網站語言的不 熟悉、容易發生糾紛的國際物流、與對海關進口的相關規定不熟悉,這些問題 都是消費者追求外國產品的障礙,也是網路國際代購業產生的主要原因(史勤 波,2006)。

 

過國內個人代購買家,而 5.8%透過國內代購網站。另外,分析報告中也指出,

跨境網購的購買商品類型以「服飾配件(51%)」為最大宗,其次為「3C

(33.2%)」與「日常用品(15.9%)」。資策會 MIC 產業分析師張筱祺表示,

消費者跨境消費的主要產品類型,與國內網購主要產品類別幾乎沒有差異,也 表示這三類的網路銷售業者較容易受到跨境電商的威脅。而消費者主要選擇境 外購物的原因,以「可以買到國內無法購買的商品」為主要原因,其次分別為

「售價較國內便宜」、「海外商品較國內新款且快上市」、「國外商品品質較 值得信賴」(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 MIC,2017)。

綜合以上資料所述,本研究將國際代購定義為:購買人因對國外商品有購 買需求,但因各種因素無法自行購買,因而委託代購者於國外代為採購購買人 所需要的商品之行為。目前國際代購的商家大都以拍賣網站、購物商城、或是 自架官方網站等方式接單銷售。但目前靜態的網頁模式無法給消費者比較強烈 的印象與吸引力,因此商家都開始嘗試動態的影片或是直播來幫助接單銷售

2.3 直播的定義

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直播是指電視、或電台等媒體,以現場即時連線方 式播出節目或報導的行為,稱之為直播。電視購物的後期的播送型態,也改以 直播方式來呈現。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與各方影音平台興起,在網際網路上 也有越來越多公開播出的即時影音,各方也都以線上直播或實況稱呼這些即時 影音 (維基百科, 2018)。

網路線上直播最初大都是一些實況主利用線上直播來轉播玩遊戲的實況,

這些實況主常用諸如 Twitch、Youtube 等線上直播平台,轉播自己的遊戲實況,

同時也同時進行「商業性的遊戲推廣」。因此,網路線上直播與電視、電台的 現場直播技術,是兩種迥異的影視技術應用。直播對大部分人來說都還是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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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功能,且因在鏡頭前不熟悉如何說話、或是不知道要直播什麼內容來跟朋友 分享,因此使用過的人並不多。(GEMarketing,2016)

隨著智慧手機和 4G 通訊的普及,上網變的方便且快速,因而使得各網 路影音平台崛起,娛樂性影音也變得隨處可得,慢慢改變了觀眾們的收看行為,

從以往固定時間在電視螢幕前收看影視服務,轉而收看隨選隨看的網路影音服 務。根據NCC 的統計,2016 年第一季有線電視訂戶只剩 60%,未來可能只會 變的更低;而Ericsson ConsumerLab 更指出,透過調查,台灣觀眾透過行動裝 置,觀看影音內容的頻率和時數,已超越全球平均數,成為全球視訊行動化最 普遍的國家之一,又以 34 歲以下的年輕族群收視行為改變最為明顯。與傳統 電視節目不同,網路直播節目帶來新的互動與觀看體驗,而直播技術的降低,

使網路直播節目有大量使用者產製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節目 內容豐富且多元,吸引觀眾眼光,漸成為節目內容製作和觀眾收看的主流形式 之一。資策會更直言:「網路直播電視將成為壓垮傳統電視節目的 最後一根 稻草。」(Carat 凱絡媒體週報,2016)

網路直播最大的特色便是能觀眾能夠隨時透過麥克風或聊天室,與直播主

但透過網路觀看隨選影音的時數逐年增加,Ericsson ConsumerLab 指出,2015 年全球消費者每週觀看串流隨選電視劇、節目和電影的時數,較 2011 年增加 一倍以上。這個現象顯示消費者不是不收看影視節目了,但是,消費者收看影 視節目的行為與管道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改變。而直播節目與觀眾間的高互動

性變成節目內容的一部分,呈現真實且貼近觀眾的數位內容,大大改變了內容 製作的形式,直播將成為新的節目型態。直播能夠在短時間內聚集大量的討論 和觀看,瞬間衝高熱度,但相對的在節目結束後,觀眾也會做鳥獸散,直播講 求時效性,絕少在節目之後再點擊收看。而直播因節目類型不同,觀眾特色也 會明顯差異,其分眾化且能瞬間炒熱的特性,適合短時間衝刺人氣的品牌行銷,

依循品牌特色瞄準適合的直播節目 (Carat 凱絡媒體週報,2016)。

就行銷來說,網路直播確實是一種新型的影音宣傳、銷售的方式,若可結 合快速的引導觀眾至購買網頁的功能,將可創造相當高的商業效益。而轉換率 高的實況主,或許也能以銷售分紅的方式,獲得更高的報酬;業主也可以最小 的成本,創造最大的獲利,可謂互利共生(GEMarketing,2016)。

目前較知名的網路直播平台包括 YouTube、Twitch、17 直播、UP 直播、

LIVEhouse.in….等。實況主直播的內容也相當的多元,如最多應用的遊戲實況 播出、音樂創作人的實況演出、運動比賽的直播、素人的生活閒聊分享…等都 是直播常見的內容。而現在許多的網路商店,也將宣傳銷售管道轉向網路上的 直播,如486 團購網、寶島叫賣哥葉昇峻、柔媽咪團購…等,都相當成功的在 影音平台上利用直播宣傳銷售(GEMarketing,2016)。

綜合以上資料所述,本研究探討的直播範圍,屬於 Facebook 上進行的銷 售推廣的直播行為,直播主持大多為商家老闆本人或商家的員工,或者是商家 所委託的代言網紅。其實網路直播進行銷售的模式與前述提到的電視購物銷售 模式是非常接近的,只是影像呈現與播出的技術不盡相同。兩者都以主持人的 口頭銷售方式引發消費者的購物慾望,進而引導消費者進入正確的消費管道進

綜合以上資料所述,本研究探討的直播範圍,屬於 Facebook 上進行的銷 售推廣的直播行為,直播主持大多為商家老闆本人或商家的員工,或者是商家 所委託的代言網紅。其實網路直播進行銷售的模式與前述提到的電視購物銷售 模式是非常接近的,只是影像呈現與播出的技術不盡相同。兩者都以主持人的 口頭銷售方式引發消費者的購物慾望,進而引導消費者進入正確的消費管道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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