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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機構對企業技術移轉之說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研究機構對企業技術移轉之說明

一般研究機構對企業技術移轉主要目的是規範研發成果之管理,為了確保雙方的 權利及義務,促進業務發展暨技術之提昇。相關辦法及依據是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委託或合作研究合約相關約定辦理。適用的範圍包括從事 科專研發、自行研發、委託或合作研究等計畫所產生或獲得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 果,及因而所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 權。參考研究機構之相關規定說明有工業技術研究院、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資訊 策進工業會等。

一、 技術移轉之說明

(一) 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辦理專利評審、申請、取得、維護 及辦理年費繳交等事務,並辦理專利侵害等業務。

(二) 避免侵害他人權利,研發人員應確實遵守本規定,不得為盜用、抄襲、仿冒、拷貝 等任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三) 避免他人侵害,與外部廠商合作研究開發前如需揭示研究機構有關之營業秘密時

,應依營業秘密與機密文件管理規定與合作廠商簽署合作保密契約;因契約關係而取 得研究機構營業秘密之廠商,應於契約內訂定保密條款及違約責任,使本中心免於他 人之侵害。

(四) 侵害之處理,有契約關係之合作廠商違反保密條款,致使研究機構權益遭受損害 時,應按違約責任依法追究;如其他第三人侵害研究機構智慧財產時,則按訴訟流程 作業說明處理之。

(五) 研發成果歸屬:

(1) 國家所有:按經濟部計畫及合約規定歸屬國家所有者

(2) 比例共有:以國際合作、業界合作或分包合作方式執行計畫者,應依公平與效益原 則,參酌雙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於合約中約定其歸屬比例。

(3) 研究機構所有:研究機構自行研發或非前兩項情況之科技專案研發成果皆歸屬研究 機構。

(六) 技術文件管理內容及權責:

(1) 提出:無論計畫經費來源,計畫執行承辦人均應於提出計畫書時,填寫「預定技術 文件產出表」,預估計畫執行所產出之成果文件資料。

(2) 核定:提出之「預定技術文件產出表」經單位/子項計畫主管按計畫書審核後,由 部門/分項計畫主管核定。

(3) 管理:核定後會簽相關人員、圖書館、部門資料保管處所,辦理年度結束時催繳及 管制登錄事宜。

(七) 發明人之限制,凡未曾實際參與專利案之研究者,不得列為該專利案之發明人,

各級主管不為當然之發明人。

(八) 專利布局,從事各項研究計畫之初,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提出前進行專利搜尋、

分析以及布局。專利布局有關流程請參照專利布局流程表,專利分析請填寫專利分析 摘要表。分析布局後即規劃可能產生的新發明,並應於計畫結束前,提出專利之申請

,專利申請流程請參照專利產出作業流程表。

(九) 專利提案,發明人申請專利時應填寫專利提案呈閱表、專利申請案技術內容一覽 表以及專利提案自評表。

(十) 專利申請及維護,專利提案核准後,由研究機構負責承辦對外向主管機關提出專 利申請等管制事宜,並得委任經核准之專利代理人辦理專利申請相關事務,雙方並應 簽訂委任契。

(十一) 專利權運用及推廣,對象原則應以國內依法登記之公司或研究機構為限,但如 符合「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開放運用」或「事先申請+

事後報備」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其他如有特殊之原因時,得依「一般申請案」於 報請經濟部申請獲核准後為之;及各專利權之發明人應協助並配合專利權運用推廣之

各項事宜;專利權授權金額之計算方式,其計價可採一次支付或依銷售價格分批計算 權利金之方式進行。

(十二) 技術推廣作業,年度科專計畫結束後六個月內,將可移轉技術項目刊登於網際 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協會及辦理研發成果公開說明會。年度非科專 計畫研發成果得一併辦理。

(十三) 研發成果於我國境外製造或使用之類型及運用規定,符合「開放運用」類型規 定者,應於實施前填寫「經濟部科專研發成果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審查表」(開放運 用案)經中心審查核准後實施;符合「事先申請+事後報備」類型規定者,應於實施前 填寫「經濟部辦理執行單位申請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科專研發成果審查表」(事先申 請案),向經濟部申請獲准後實施,並應於製造或使用後三個月內,就其實際執行情形 報經濟部備查;申請科技計畫時已規劃境外實施或使用,並獲審查通過者亦應依本目 規定辦理;研發成果於我國境外製造或使用,應經產學研合作委員會審核,委員之組 成及選任依本中心「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辦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至少 應有委員 5 人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行之;不符前款兩種類型者,屬「一 般申請」類型,得填寫「經濟部辦理執行單位申請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科專研發成 果審查表」(一般申請案)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獲准後實施;研發成果若在大陸地區製造或 使用,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貿易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實施前除 應符合中心境外實施技術移轉流程規定外,須另依中心「兩岸產業合作作業規定」申 請獲准,才可實施。

(十四) 合約簽辦,依據技術移轉合約及公平互惠原則提出合約書,並檢附實施計畫書 及廠商基本資料表,循合約簽辦查核單之流程簽核,技術移轉合約包括下列二種:技 術授權契約與專利授權契約。技術移轉過程,若需技術輔導,應另簽技術輔導契約。

(十五) 合約履行與違約處理,合約簽辦完成後,業務單位應依據合約規範執行技術移 轉,權責單位主管應於合約期間,定期召集相關人員檢討工作進度、顧客付款、保密

、使用限制等合約履行情形,並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二、 營業秘密之說明

目的為提升研究機構之研發成果的核心價值,落實研發成果智權保護及推廣,保 障研究機構權益及於技術研發上之競爭優勢。其中較重要的說明如下:

(一) 該項技術為研究機構或相關之第三人於研究、發展、管理、服務等工作獲得或產 出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 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 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二) 管理機制,原提案單位盤點經本辦法所遴選之營業秘密相關文件,並將相關文件 清單,經單位主管完成查核後會辦創值組留存,並指定專責人員將清單所列相關 文件集中管理;除經指委會委員確認之營業秘密對外推廣技術可揭露範圍外,營 業秘密其餘相關內容所對應之相關文件皆應以清單列表,並同第一項彙整清單,

未經權責主管許可不得洩漏。

(三) 營業秘密推動:營業秘密經指委會遴選通過,將由原提案單位與研究機構共同進 行營業秘密推動,推動模式包含以下:

(1) 目標取向:透過技術及市場分析,確認具技術可承接能量與特定產業領域之目標客 戶,以專屬授權方式辦理。

(2) 模組應用:將核心技術包裝於模組產品(核心技術不公開),以一般專利或技術授權 方式辦理。

(3) 創新創業:透過新創事業或內部育成承接主要核心技術,指定人員持續開發,以成 立衍生公司方式辦理。

三、 研發成果運用迴避及資訊揭露

為管理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事項,以發覺、控制、管理或消除利 益衝突事宜,特依據經濟部「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訂定,說

明如下:

(一) 利益衝突之要件與態樣,利益衝突要件:本規定所稱利益衝突,係指研究機構承辦 人員執行研發成果運用作業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 利益者;違反利益衝突態樣,承辦人員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 人之利益;承辦人員辦理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之案件,未依本規定辦理揭露迴避;

研究機構員工向承辦人員請託、關說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二) 適用範圍,研究機構從事政府委辦或補助執行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運用,若科技計 畫係補助執行者,限於政府補助金額合計超過50%之計畫;研發成果係指研究機構執行 本條第1項科技計畫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所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 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三) 利益衝突案件定義與分類,一般利益衝突案件,係指研發成果運用非屬重大利益衝 突案件者;重大利益衝突案件係指研究機構運用之研發成果,符合利益衝突要件,及以 下任一條件者:

(1) 敏感科技、或管制性技術者。

(2) 研發成果係以在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或使用、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

、專屬授權等方式運用者。

(3) 規模達2,000萬元(含)以上之運用案件;工業服務案若有運用研發成果,另簽訂授權合 約者,以授權合約之金額為研發成果運用案件金額,若未另簽訂授權合約者,則以工業 服務案總金額為研發成果運用案件金額。

(4) 研究機構以成立衍生公司或智慧資產作價入股方式運用者。

(5) 運用對象為基於信託關係,受研究機構委託運用研發成果之企業或其負責人,且規模

(5) 運用對象為基於信託關係,受研究機構委託運用研發成果之企業或其負責人,且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