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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與結論 研究發現與結論 研究發現與結論 研究發現與結論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結論 研究發現與結論 研究發現與結論 研究發現與結論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結論與建議

全球化的發展出現了前所未有的不平等,當資本自由流動的同 時,勞動者的流動卻是相對面臨到種種限制。尤其是勞工的流動往往 成了國家機器的專有特權。然而,合法勞工的管道卻是如此有限,使 得許多外國人寧可選擇置身於人口販子以及非法居留的圈套之中。

另外,人口販運除了涉及對人權的嚴重傷害,造成國家安全的威 脅,儼然已成為國際性的問題,值此全球化時代,僅單靠一個國家獨 自實施防制行動,將注定失敗。除了傳統植基在壓制、預防以及保護 與救援被害者的防制作法之外,國際間的合作將是關鍵所在,諸如說 服先進國家降低合法移民的門檻,並說服貧窮國家承擔防制人口販運 的責任,提供資源、協助貧窮國家實施防制措施,加上各國透過雙邊 或多邊性的國際合作,採取實際措施以減少弱勢者的被害風險等積極 作法,方能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的蔓延。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結論 研究發現與結論 研究發現與結論 研究發現與結論

在相對貧窮的國家,人們往往藉著去海外打工或是婚姻移民以換 取更好的未來,然而,許多已開發國家卻實施了嚴格的邊境控管來防 堵移工(民),這就像臺灣之於東南亞國家以及中國大陸。這樣的處 境,使得這些外國人選擇以非法的管道移動,這也使得他們易於陷自 己於被販運的無助狀態之中;在異鄉沒有合法承認的社會身分,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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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勞動更容易被剝削、他們的處境更無助。這也使得第三者可以 輕易地介入其中,仲介、牛頭、走私者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同時,

「越境」的困難度越高、這些想要打工的移工(民)要付出的代價就 越高,幾乎毫無例外。經由本研究 A 個案人口販運集團之分析,可 以小窺大,及呼籲國人重視人口販運的嚴重性及對國家社會之危害。

另外,研究者也從參與 A 個案刑事偵查、起訴及審判的司法過程裡,

而有以下的研究發現與結果:

一一一、一、、、理論理論理論理論與與與與實務之實務之實務之檢驗實務之檢驗檢驗檢驗

反人口販運的主流論述,強調人們怎麼被可惡的販運者透過「債 務約束」或「強迫勞動」欺騙,他們怎麼被剝削欺凌失去保障,而這 些可惡行徑必須要靠無上主權的、有道德感的國家機器出面,以國境 控管政策拯救這些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主流論調把人口販運單純化成為人口販子的道德議題,忽略了所 謂債務壓迫背後的國家之間的不平等發展所衍生的貧窮問題,以及仲 介制度、惡質勞動條件所共同形構的不公義的剝削。不要忽略了那些

「人口販運犧牲者」,也有作為一個人如何尋求未來的行動力與生存 策略。他們選擇以「出走」方式企圖掙脫母國的貧窮,用性勞動、用 身體勞動來改善母國家庭的經濟。他們也有自由移動的需求與權利。

臺灣查緝人口販子的結果是,把所謂「犧牲者」留置到偵查完畢,以

-100-便作證販運者的可惡行徑,然後將這些證人遣返出境。也不去正視這 些人口販運者的非法勞動與社會身分該被如何被保障。

二二二、二、、、被害人協助偵查意願甚低被害人協助偵查意願甚低被害人協助偵查意願甚低被害人協助偵查意願甚低

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被害人雖有提供安置保護、人身安全保護、

準用證人保護法、隔離訊問詰問、及減免刑責等權益保障之規定,已 如前述。惟被害人協助偵查之意願依舊不高,分析其原因可能有三:

第一,為安全上之顧慮仍存在,如擔心因協助偵查,其自身或親人將 遭集團報復,如本研究 A、C 嫌犯,即以被害外勞 V2,來要脅性侵害 V1 未遂。第二,為急欲返鄉心態,如協助偵查,勢必遲延返鄉時間,

本研究被害外勞 V3 至 V6 均為了返鄉,希望能儘速完成司法訴訟,致 供詞反覆。第三,則為對我國司法機關之不信任,擔心自己在法律上 會有不利益,本研究 11 名被害外勞,對我國法律不瞭解,也對我國 司法訴訟機關的公正程度質疑。而上揭三項原因,除最後者可透過溝 通,卻除其疑慮外,前二項原因,或可能發生或事實上必然。是如何 提高其協助偵查之意願,尚有待努力。

三三三、三、、、通訊監察通訊監察通訊監察通訊監察聲請聲請聲請聲請困難困難困難困難

按通訊監察與羈押,均屬對人權侵害之強制處分,固應審慎為 之。惟於偵查審理中為調查犯罪事實、保全證據或確保訴訟程序之進 行,於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6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101、

-101-101 之 1 條之法定要件下,法院得准許實施之。又法院僅須審查檢察 官提出之聲請,是否符合上揭法定要件,並非認定被告終局是否成立 犯罪,此項見解亦為實務所採取(參考最高法院 71 年度臺上字第 5658 判例)。惟實務上,法院動輒以「無事實足認有本法第 5 條、第 6 條所定罪名之嫌疑」或「未敘明不能或甚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 證據之具體理由」,其實質上已將准駁之法定要件,提高至被告有罪 無罪之程度,此舉不惟於法不合,亦未體認此類型犯罪檢警除實施通 訊監察外,甚難或無他法以調查事證之特殊性(陳正芬,2009:93)。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偵查中之通訊監察,經檢察官以書 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而聲請一經法院駁回 者,不得聲明不服。「通訊保障及監察第 5 條第 2 項、第 3 項分別 定有明文。惟實務上法院准駁之標準,寬嚴不一,甚有以實體有罪無 罪為准駁之嚴格標準者,其結果嚴重影響或中斷後續之偵查作為。本 研究 0201 專案小組原聲請 A 個案人口販運集團 20 支行動電話,卻因 承辦法官駁回,嗣經再三檢據說明,第二次聲請,也只獲法官核准監 聽 10 支電話,並只核准一個月監聽期限;致無法深入、擴大偵辦。

四四四、四、、、舉證的困難舉證的困難舉證的困難舉證的困難

在人口販運案件中,常見到法官以一般案件的舉證責任的水平來檢視 相關證據,質疑被害人的證詞,卻忽略了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權勢的

-102-落差,使居於劣勢的被害人是很難獲得積極的證據。加以對於法令的 不了解及對人的不設防,也讓他們在被販運的過程中,不會聯想到需 要蒐證,或甚至不具備有概念與能力去判斷哪些是可以作為證據,而 需要蒐集的資料。在雙方武器不對等的立足點上,確有其舉證的難 度,往往被害人因缺乏證據難以獲得滿意的判決結果而沮喪失望不 已,本研究 A 個案犯罪集團 A、C、F 及 H 等嫌犯,僅 H 嫌因認罪協商,

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判決確定外,其餘 3 名以人口販運 防制法起訴之嫌犯,經過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審理,即因罪證不 足,不予採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犯行。也有司法人員持續的認定從事 性交易的被害人為自願的,在檢視證詞時無法保持中立的問訊態度,

持續以此觀點質問被害人,讓被害人遭到極深的二度傷害。如本研究 被害外勞 V2、V3 經過地檢署、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至少三次出庭陳 述遭受性侵害情形,無異是司法造成的第二度或第三度傷害。

五 五 五

五、、、起訴、起訴起訴起訴量偏低量偏低量偏低、量偏低、、、院檢認證不同院檢認證不同院檢認證不同 院檢認證不同

以當前實務偵審結果而言,鑑別為被害人的案件中,不起訴的比 率有偏高的現象,無論是在第一時間蒐證能力不足,或是因承辦檢察 官有時因案量太高,可能會過度依賴警詢筆錄進行複訊,錯失了進一 步發掘案件證據的良機,這些都可能後續影響案件是否能有足夠的證 據起訴。另外許多案件的不起訴,有時並非因證據不足,而是不認定

-103-加害人之行為涉及犯罪,此部分主要是對被害人的弱勢處境不夠理 解。這些案件因沒有起訴,未來無法有機會再接受社會共識的檢視,

因此,在法案推出之初期,法務部應該鼓勵儘量起訴案件,才能藉由 足夠的案量來形成社會的共識。

本研究 A 個案人口販運集團,經宜蘭縣專勤隊專案小組移送偵辦 的嫌犯 9 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僅有 6 人,起訴率僅 66.67%。另 經檢察官認定嫌犯違反刑法第 328、330 條強盜罪責;到了地方法院 審理,則改以刑法 346 條「恐嚇取財」罪論處。至於人口販運防制法 之採認,更因院檢對於證據認定不同,僅達三成(即三名嫌犯中,僅 有一人因認罪協商而採認)。由此可見,檢察官起訴率偏低及院檢對 於證據採認的不同,乃是偵辦人口販運案件亟待解決及努力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