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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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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區人口販運集團之個案研究 宜蘭地區人口販運集團之個案研究 宜蘭地區人口販運集團之個案研究 宜蘭地區人口販運集團之個案研究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第 一 大 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第 一 大 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第 一 大 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第 一 大 隊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報告 報告 報告 報告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 10 10 103 33 3 年 年 年 9 年 99 9 月 月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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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 10

103333----3011400301140030114000030114000000-00---AAAA0000001001114444

宜蘭地區人口販運集團之個案研究 宜蘭地區人口販運集團之個案研究 宜蘭地區人口販運集團之個案研究 宜蘭地區人口販運集團之個案研究

研 研 研 研 究 究 究 究 人 人 人 人 員 員 員 員: : : :張國治 張國治 張國治 張國治

顏伊君 顏伊君 顏伊君 顏伊君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第 一 大 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第 一 大 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第 一 大 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事 務 第 一 大 隊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宜 蘭 縣 專 勤 隊 自 行 研 究 報告 報告 報告 報告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 10 103 10 33 3 年 年 年 年 9 99 9 月 月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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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The Case Study of Human Trafficking in Yilan The Case Study of Human Trafficking in Yilan The Case Study of Human Trafficking in Yilan

The Case Study of Human Trafficking in Yilan County County County County

BY

CHANG GUO CHICH

YEN YICHUN

S

EP

.3.2014

(4)

-IV-

目 目 目 目 次 次 次 次

表次………VI

圖次……… 摘要………V Ш

Abstract……… ……… ……… ………

I Х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緒論緒論 ………緒論……… ……… ………… 1111

第一節 研究背景………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8

第四節 重要名詞解釋………11

第二章第二章 第二章第二章 文 獻文 獻文 獻 探 討文 獻探 討探 討 與 理 論 基 礎探 討與 理 論 基 礎與 理 論 基 礎與 理 論 基 礎 … … … 1… … … 1… … … 1 4… … … 1444 第一節 我國擬定「人口販運防制法」前之重要研究………14

第二節 人口販運之犯罪類型與危害………21

第三節 我 國 人 口 販 運 之 現 況 與 特 性 分 析 … … … 2 9 第四節 人口販運對我國造成的安全威脅………36

第五節 人口販運相關理論………39

第六節 小 結 … … … 4 9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研 究 設 計研 究 設 計研 究 設 計 … … … …研 究 設 計… … … …… … … …… … … 5 05 05 05 0 第一節 研 究 流 程 與 架 構 … … … 5 0 第二節 選擇 A 個案說明………53

第三節 個 案 研 究 方 法 … … … . 5 5 第四節 研究信度與效度………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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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第四章第四章

第四章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資料分析與資料分析與討資料分析與討討論討論論論………66………666666 第一節 案件偵查………66 第二節 被害人鑑別、保護與安置……….76 第三節 檢察官起訴………84 第四節 法 官 審 判 結 果 … … … 9 2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結 論結 論結 論 與 建 議結 論與 建 議與 建 議 …與 建 議……… … … …… … … …… … … 9 8… … … …9 89 8 9 8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結論………98 第二節 研究建議………104 參考書目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參考書目………92………92………92………92 一、 中文部分………107 二、 外文部分………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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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表 表 表

表 次 次 次 次

表 2-1-1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擬定前之重要文獻…………15

表 3-2-1 A 犯罪家族成員基本資料………53

表 4-1-1 A 人口販運集團犯罪事實一覽表………74

表 4-2-1 被害外勞庇護安置理由及處所………79

表 4-3-1 A 人口販運集團犯罪被害事實一覽表………88

表 4-3-2 A 人口販運集團檢察官起訴情形………90

表 4-4-1 A 人口販運集團宜蘭地方法院審判結果………93

表 4-4-2 A 人口販運集團臺灣高等方法院審判結果………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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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圖

圖 圖 次 次 次 次

圖 1-2-1 宜蘭縣行政區域圖………5

圖 3-1-1 本研究流程………51

圖 3-1-2 本研究架構………52

圖 3-3-1 個案研究之流程………59

圖 4-1-1 A 人口販運集團組織結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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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摘 摘

摘 要 要 要

關鍵詞 關鍵詞 關鍵詞

關鍵詞::::人口販運、性剝削、勞力剝削、宜蘭縣員山鄉、個案研究。

打擊人口販運是政府近年來重要的移民工作之一,我國並已連續 五年經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評列為防制績效第一級的國家,成 效斐然。本研究經由民國 100 至 101 年間,發生在宜蘭縣員山鄉枕山 村行蹤不明(逃逸)外勞遭受人口販運集團勞力剝削及性剝削之個 案,探究其犯罪及被害特性,並檢討偵查、起訴及判決等司法偵審歷 程與結果,而有以下的研究發現與建議:

一、持續行蹤不明(逃逸)外勞查處及策動自首工作:行蹤不明(逃 逸)是人口販運高危險被害人,本研究個案即以 11 名逃逸外勞 為剝削目標,起訴及判決的刑罰甚重,危害也重大。

二、促進人口販運案件司法偵審速度:司法偵審程序冗長,影響被害 外勞配合意願,對我國司法及公部門不信任,影響國際形象。

三、完善被害人保護安置與輔導措施:積極與各駐臺外國使領館及社 會安置機關聯繫,給予被害人生活、法律協助及實施被害心理輔 導。

四、加強國際司法合作:人口販運常是跨區域,跨國境之犯罪,除應 加強與轄區治安查緝機關合作之外,更應拓展國際刑事合作,共 同打擊,有效防制人口販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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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

:::Human trafficking, sexual transactions, labor exploitation,

Yuanshan Township, Yilan County, case study

Striking human trafficking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immigrating tasks of the government recently, being Tier 1 continuously for 5 years in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The research is between 2011 to 2012, has happened in Yuanshan Township, Yilan County, on the untracked foreign worker being sex and labor exploited by human trafficking group, focusing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s and victims, and a review of judicatory process and result of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and sentence. The discovery and suggestions are as below:

1. Continuously tracking down and encouraging untracked foreign workers surrender: The untracked foreign workers are high risk victims. The case is based on 12 untracked foreign workers as exploited targets.

2. To enhance the judicatory investigating process: The untracked foreign workers unwillingly cooperate with owing to the copious investigating process, and doubt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to damage the image.

3. To complete the protective placement and counseling measures:

Positively interact with the embassy in Taiwan and the institutions of social placement to help the victims of living, legislation, and mental treatment.

4. To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judicial cooperation: Human trafficking is a crime of cross-area and cross-border. Not only does enhance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local law-enforcing institutions, but also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institutions to strike and prevent from human traffi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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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 緒 緒 緒 論 論 論 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背景 背景 背景 背景

人口販運問題在人類歷史中可謂不絕如縷。近年來隨著交通運輸 之便捷,以及全球化的綿密互動,造成全球移動人口增加,人口販運 問題隨之日益嚴重,身處於世界體系中的我國也在這股風潮中。

人類歷史上的奴役問題可謂不絕如縷,從古代羅馬帝國起,到希 臘、埃及及中國等皆有奴隸制度的存在。馬克斯分析歷史指出自原始 共產社會之後,緊接而來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現代資本主義社會 都因階級的不平等關係,而存在不同形式與程度的奴役問題,這種剝 削都有人力販運的本質。我們把很多事情與權利都認為理所當然。然 而世界上有幾百萬人的基本人權卻被剝奪。他們是人口販運活動的受 害者。人口販運活動包括很多方面。人口販運受害者是現代的奴隸,

是被強迫、被欺騙、被恐嚇、或被迫賣淫的群體。據統計,全世界每 天約有二千五百人被誘拐,有一半以上是被迫賣往亞太地區,受害者 被賣到亞太地區的每一個國家人口販運是現代奴役,是通過強迫、欺 詐或脅迫手段使人做工或受到性剝削。全世界每年約有 80 萬至 90 萬 人,多數為婦女和兒童,被跨國販運,被迫賣淫。他們除了被跨國販 運之外,也在各國境內成為販運活動的受害者。(安美儀,2009:1-3)。 據此,人口販運是全世界應當共同應對的一大威脅,是世界上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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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貿易之後的第二大非法貿易。打擊人口販運已不只是一個國家的 問題,打擊人口販運已成為國際化的問題,因為販運活動有來源地、

中轉地、與目的地。來源地(或者說輸出地)是人口販運受害者的祖 國或老家。受害者到目的地之前通過中轉地。目的地是被販運的受害 者最後進入的地方。邊界管得不夠嚴,人口販運份子的工作就變得很 容易。因此,要打擊、禁止人口販運問題需要全球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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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人口販運議題極為複雜,不僅涉及到國際關係,也與國家內部的 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密切相關。國際間移民移工愈趨普遍,人口販運 也因此以不同型態出現,成為對基本人權的重大危害。

壹 壹

壹 壹、 、 、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自有人類以來即有人口遷移行動,從人類求生存的歷史發展過程 中,人類必須經常從事移動以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與生存條件。因 此,遷移係人類為求生存而從一居住地移動至另一居住地的一種自然 反應,若在國與國之間進行,即成為所謂國際人口移動(蔡庭榕,

2005:15)。由於科技進步與全球化的過程,更加速人口的跨境遷移,

國際移民已成為當代世界全球化的一個重要面向,同時也重組著國家 與社會。據估計,目前有 1 億 4000 萬人口居住在其出生地以外的地 區,且在超過 50 個國家中,移民已占全球人口的 15%。而在 2015 年之前,發展國家每一年將有 4500 萬人進入就業市場,但因人數過 多而將有許多人找不到工作。然而,有一些人就會使用各種合法與非 法手段進行移民(陳明傳,2008:160),在非法移民裡為求生存,不 擇手段從事非法工作,被有心人士對身體、勞力剝削,衍生重大社會 問題,此為研究動機之一。

美國國務院於 2015 年 6 月 21 日(美東時間 20 日上午)公布「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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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臺灣獲評為防制績效第一級國家,這是我國 連續第 5 年獲此佳績,也是對我國在打擊人口販運、保障人權工作上 的一大肯定。美方的報告中對於臺灣近年來在防制人口販運的積極作 為,特別表示肯定與讚揚,其中包括鑑別指標明確,能有效鑑別出被 害人身分,及加強起訴及懲罰人口販運罪犯,另外,並持續對司法警 察人員及相關政府機關人員辦理訓練,透過多國語言及多元宣導方 式,提升大眾對防杜人口販運犯罪認識與兒少性觀光的認識,以及提 供人口販運被害人醫療、心理諮商、法律諮詢與職業訓練等服務,也 頗為用心。此外,美方仍提供我國多項建議,像是積極調查起訴我國 籍漁船及疑似在遠洋漁船上從事勞力剝削的船主;盡力減少仲介對外 籍移工的剝削-包括招募機構人員及雇主;加強查緝並起訴我國人於 海外從事兒童性觀光的犯行,確保有效的情資分享以整合防制人口販 運力量;針對外交官等海外工作人員施以相關訓練(中國時報,

2014/06/20,A5 版)。是以,自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以來,

政府從中央到地方為打擊人口販運所付出的努力,以宜蘭縣一隅之地 所發生的人口販運集團犯罪,宜蘭縣專勤隊在偵查階段的努力成果,

即可窺見人口販運案件的重要性,此亦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宜蘭縣員山鄉「枕山村」,位於員山鄉北部,面積有 14.43 平方 公里,北隔大礁溪接礁溪鄉,東以枕頭山山麓線接同樂村、隔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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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宜 5 線)接頭分村,南隔山接永和村、湖東村、湖西村,西北 以山棱線與臺北縣烏來鄉相接(如圖 1-2-1)。「枕山村」有 23 鄰、

868 戶;人口總計有 2,698 人(男 1,480 人;女 1,218 人)(宜蘭縣 政府,2014:12)。在此純樸的宜蘭縣員山鄉,鄉民大多務農為生,

依山而彎曲的鄉間小路,沿途不是農田、菜園,就是菓園,卻在民 國 101 年春節期間(2 月 1 日凌晨),在員山鄉枕山村的丘陵小山上,

發生女性外勞抗拒性侵害跳車及狂奔下山求救的事件。由此衍生一 連串的行蹤不明(逃逸)外勞遭受性剝削及勞力剝削的被害案件,

從而追查出背後隱藏一龐大的人口販運組織犯罪集團,此乃本研究 動機之三。

圖 圖圖

圖 1111----2222----1111 宜蘭縣行政區域圖宜蘭縣行政區域圖宜蘭縣行政區域圖 宜蘭縣行政區域圖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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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貳

貳 貳、 、 、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在我國之外籍勞工及大陸、東南亞國籍配偶已超越其他外來人口 族群,為維護國家安全、外來人口居停留管理及社會治安需求,雖然 依據目前之法令,外籍勞工、大陸或外籍配偶入境我國必須事先經過 我國核發入境許可,但由於人口販運具有暴利可圖,是以,往往有不 肖仲介業者及人口販運集團從中利用各種管道,或鑽研法令漏洞,以 虛偽結婚、觀光、或招募外勞來臺灣工作等名義,非法仲介、偷渡或 販運外來人口來臺從事非法工作或色情行業,牟取不法利益,影響我 國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甚鉅,實務上,司法警察機關已查獲不少案 例。此外,更有不法集團仲介或偷渡我國女子遠赴美國、日本及澳洲 等海外一帶從事坐檯陪酒或賣淫等色情工作,是以,臺灣原兼具人口 販運輸入國、輸出國及轉運國三種角色之國家,不僅嚴重危害社會治 安、戕害人權,並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國家聲譽甚鉅。然經過移民及 司法機關打擊人口販運的努力成果,已使我國連續五年,經美國國務 院「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評列為防制績效第一級的國家。據此,就 本研究所揭櫫的 A 人口販運集團,就其組織結構、犯罪手法、乃至偵 查、被害人保護與安置、起訴及判決的整個刑事司法訴訟過程,冀期 達成以下研究目的:

一、瞭解該(A)集團的共犯結構,亦即形成、發展及犯罪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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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該犯罪集團的組織特性及發展原因。

二、探討 A 個案,被害外勞行蹤不明(逃逸)原因,被害過程,及司 法訴訟之困難。

三、就 A 個案中,被害外勞遭受性剝削及勞力剝削的偵查過程,檢驗 優缺點及偵查困境,作為實務機關查緝之參考。

四、檢討被害外勞保護、安置及司法訴訟過程的良窳,及其困難之處,

並尋求改善、解決之道。

五、就偵辦 A 人口販運集團之偵查、起訴及判決等偵審過程中,探討 刑事司法的良窳,並提出策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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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研究範圍與限制

自民國 96 年 1 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後,即建置專責查 緝非法外勞及涉及外國來人口犯罪的「專勤事務大隊」,並相繼在各 縣市建置專勤隊,負責縣市涉及非法外勞犯罪之查處工作;宜蘭縣專 勤隊於焉成立,專責宜蘭縣內非法外勞查處及涉及外來人口犯罪偵查 工作。本研究 A 個案即是宜蘭縣專勤隊成立迄今,所發生在轄內最為 重大的人口販運案件。

壹 壹

壹 壹、 、 、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研究範圍

A 個案為宜蘭縣專勤隊在民國 101 年 2 月至 4 月間,所偵辦的 A 人口販運組織犯罪集團,歷時二個月的偵辦過程。然而,A 個案實際 發生時間,可溯自 100 年 5 月始,亦即該犯罪集團從事人口販運事實,

已在案件被司法機關知情之前,長達一年有餘,直到 101 年 4 月 11 日查緝 A 個案集團嫌犯,並及同年間長達一年的偵審、起訴過程,均 是本研究探索的對象、主題及範圍。若以時間序列律定,可將研究範 圍界定如下:

一、偵查以前:101 年 2 月 1 日以前,因未進入司法偵查階段,是事 後偵查期間,所追查之犯罪行為。

二、偵查階段:自 101 年 2 月 1 日起第一位被害外勞報案、被害鑑別 後,持續追查出 11 名被害外勞之偵查手段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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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起訴階段:完成偵查手段後,在 101 年 4 月 11 日經檢察官 指揮搜索、逮捕 A 個案集團嫌犯,移送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查,至 101 年 8 月 8 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偵審期間。

四、刑事判決階段:自 101 年 8 月 8 日起至 102 年 3 月 20 日,經宜 蘭地方法院法官判決確定之審判期間。

此外,A 個案集團成員迄今上訴高等法院,及不服高等法院判決,

再上訴之階段,對於冗長的訴訟程序,因無礙於人口販運案件之偵審 結果,則將此上訴、再訴訟階段,排除在本研究之外。

貳 貳

貳 貳、 、 、 、研究限制 研究限制 研究限制 研究限制

本研究僅以一個案為對象,就社會科學的研究視野而言,顯現其 狹隘及微觀性質,亦不難窺見有以下的研究限制:

一 一 一

一、、、、研究資料的限制研究資料的限制研究資料的限制 研究資料的限制

限於一縣市地區的重大個案,在資料蒐集上,難免較偏重地區 性,難以伸展全國性的宏觀。而所選擇之研究個案,因具有地區犯罪 特性,也難以和其他地區相互比較,實為地區特性不同使然。而本研 究所採用個案,在宜蘭地區僅有一例,相關人口販運資料,也以本研 究所採 A 個案之相關文件為主,而一般性人口販運資料,僅是佐證本 研究 A 個案,此即本研究在資料蒐集方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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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二

二、、、、研究方法的限制研究方法的限制研究方法的限制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所選擇 A 個案,採取「個案研究法」(Case Study),係屬 於社會科學質性研究的範疇,也是一種微觀的研究。雖然,個案研究 可以針對 A 個案深入探究其前因後果,在方法論上,一個樣本的代表 性不足以涵蓋所有的樣本數,致無法如量化研究般做普遍性的詮釋。

而且,個案的分析也可能會因為個人主觀的判斷、受測者因受到評量 及討論實施功效,而有迴避問題或刻意討好的情形發生,或者應付及 猜測受測者之社會期望,以致產生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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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重要名詞解釋 重要名詞解釋 重要名詞解釋 重要名詞解釋

本研究過程中,應先釐清「人口販運」之定義,亦即以總統於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同年 6 月 1 日實行的《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第 1 款之規定為主。再者,對於人口販運之「被害人鑑別」,亦即 法務部於 98 年 2 月 13 日,以法檢字第 0980800534 號函修正「人口 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所臚列之鑑別要項,為鑑別之標準。

一 一 一

一、、、人口販運、人口販運人口販運人口販運

依據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人 口販運」係指: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 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

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 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 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 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 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

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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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另外,依本研究 A 個案被害人的受害情形而論,概以「性剝削」

及「勞力剝削」之定義為主。

二二、二、、、被害人鑑別被害人鑑別被害人鑑別 被害人鑑別

人口販運性質上係隱藏性之犯罪,執法人員不易察覺,極易誤認 係一般妨害風化案件或單純之勞資糾紛,以致錯失偵查先機。為提升 執法人員辨識人口販運案件之敏感度,與及早發覺潛在之被害人;本 法第 11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於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

應即刻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於鑑別過程發生疑義時,亦得請求社工或 心理諮商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進行被害人鑑別,除可啟動人口販運 案件之偵查外,另一功能即為決定後續之處置及保護措施。如經鑑別 係被害人者,則依循安置流程,進行各項保護;經鑑別如非被害人者,

則循收容等流程處理之。是以,本研究即依據法務部所頒訂之「人口 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以下將人口販運的構成要件分別以目 的、方法與行為,說明如下:

(一)目的:1、性剝削(包括使未滿 18 歲從事性交易);2、勞力剝 削;3、摘除器官;4、買賣、質押人口。

(二)方法:1、強暴;2、脅迫;3、恐嚇;4、拘禁;5、監控;6、

藥劑;7、催眠術;8、詐術;9、故意隱瞞重要資訊;10、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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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約束;11、扣留重要文件;12、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 難以求助之處境;13、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三)行為:1、組織;2、招募;3、運送;4、轉運;5、藏匿;6、

媒介;7、收容。

據此,本研究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即以上述構成要件,

填具「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作為被害人鑑別之依據及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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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理論基礎 文獻探討與理論基礎 文獻探討與理論基礎 文獻探討與理論基礎

解嚴後,兩岸人民交流趨於頻繁,親屬互訪或互結姻緣;繼則因 社會與經濟需求,外籍配偶與外籍幫傭或勞工進入我國,形成新移民 社會,為臺灣帶來一番新景象。政府基於國家與社會利益而有管制措 施,遂有非法或不合許可目的之入境情形,例如偷渡、虛偽結婚、或 以偽、變造證件矇騙等違法方式入境,不法人蛇集團等更伺機進行人 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入境從事非法工作,甚至有違反人性 之現代奴隸措施。因此,在國際人流互動頻繁之時,更有必要由公權 力作為來加強人權保障,特別是弱勢的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保護、安 置,加害人之起訴,以預防此類案件發生(蔡庭榕,2007:47)。

第 第 第

第一 一 一 一節 節 節 節 我國擬定 我國擬定 我國擬定 我國擬定「 「 「 「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防制法 防制法 防制法 防制法」 」 」 」前之重要 前之重要 前之重要 前之重要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文獻回顧的目的在於顯示出知識本體的相似性,並建立其可信 度,以及了解先前研究者所採之路徑,並整合與摘要在該領域已知的 知識,有利於從他處學習並激發出新的概念。為使本研究報告資料豐 富,蒐集資料更完整,分析深入,且立論有據,廣閱相關國內外著作 及論文集,參考各主要國家在理論與實務。研究從國家安全的面向,

探討非傳統安全威脅對我國的影響,並以「人口販運」為研究主題。

再從其跨國性織織犯罪的特質,建立防範機制,故透過以下文獻深入 探討(王懋銓,2010:18-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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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表 表

表 2222----1111----1111 我國我國我國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擬定前擬定前擬定前擬定前之之之之重要文獻重要文獻重要文獻重要文獻 項次 作著或文獻

名 稱 內容摘要 評析

1 11 1

羅慶生、許競任著,

〈國家安全概論〉,臺 北市:全華科技圖書 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作者將國家安全的概 念深入淺出的概述,

將我國當前所面臨的 國家安全問題直接點 出,使讀者能從去歷 史教訓中,瞭解我國 國家安全的需要,全 書架構由理論進入實 務,且可提供國安全 事務的新思維。

本著作除了敘述傳統 安全之外,有關非傳 統安全的領域,也點 出 當 前 在 全 球 化 之 下,〈危機管理機制〉

的重要性,可書寫論 文 之 基 本 架 構 與 概 念。

222 2

〈非傳統安全威脅研 究報告 2002~2007〉: 國家安全叢書,2008 年。

本書每年定期出版,

收錄於「行政院大陸 事務委員會」大陸資 訊及研究中心。

本書集合專家學者撰 寫有關非傳統安全之 著作,層面廣泛,可 供研究者相當充足之 資訊。對於本論文之 撰寫,加強有關非傳 統安全在實務上之驗 證有重大的突破。

3 33 3

〈人口政策白皮書 : 針對少子女化、高齡 化 及 移 民 問 題 對 策〉,2012 年。

本研究報告針對「少 子女化、高齡化」之 問題,因應我國推行 移民政策重要之參考 指標,目的在解決當 前我國人口呈現少子 女 化 、 高 齡 化 之 狀 態,在移民政策擬定

「外來人口(專業人 士)」平衡國內勞力市 場之缺口。

有關新移民、白領(專 業人士)及藍領(外 勞)因國家高度發展 所需之勞動人口,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職掌居停留業務,並 達到有效管理外來人 口動態素行資料。

4 44 4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 現 況 及 成 效 報 告 , 2007 年。

本研究報告始於國際 間倡議反奴隸及反剝 削,因全球化新形勢 之下,國際移工全球 流動,但非法或不法

我國解嚴之後,無論 外來人口與國人之入 出國日益頻繁,也因 為經濟發展,各產業 製造很多就業市場,

(25)

-16-

之勞力剝削、性剝削 及器官摘除亦隨著全 球流動,我國除遵守 國際法有關規約外,

並在國內致力反制人 口販運,杜絕日益猖 獗的非法或不法之勞 力剝削、性剝削及器 官摘除。美國國務院 每年提出「人口販運 問題報告案」,分出等 級,以此遂行其貿易 制裁之根據,而美國 是 我 國 重 大 貿 易 夥 伴,我國必需要在安 全名單內,通過「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 因 應,避免貿易受到制 裁。

非法或不法外來人口 也透過不同的管道入 境,也顯示我國國境 安全的確並不能有效 的遏止,造成我國內 治安與國家安全的問 題。通過「人口販運 防制法」至少有法之 依據,惟本論文之研 究方向著重於執法之 前沿-「預防」,亦指 做好境外與國境線之 防堵,參照美國 911 恐怖攻擊之後,移民 單位在情蒐、審核及 通關之管理機制。

5 55 5

移 民 行 政 白 皮 書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2009 年。

本報告揭示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遵照行政 院之施政方針,並能

「落實」移民政策重 大事項。

「落實」,顧名思義百 廢待舉。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於 2007 年 1 月 2 日成立,其中涉 及國家安安的「國境 安 全 」 有 待 精 進 作 為,且定位其在國安 體系的角色。本論文 之撰寫,雖不能涵蓋 執行層面,惟研究出 可行之資料。

6 66 6

黃 煌 雄 、 李 伸 一 調 查,〈我國移民政策與 制度總體檢案調查報 告 〉, 臺 北 市 : 監 察 院,2005 年。

本調查針對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成立之 前的報告,由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統籌 規 畫 及 執 行 移 民 政 策,檢討當各項業務 散於各個主管機關,

對我國推展移民政策

本調查報告可供論文 撰寫時,從監察之角 度納入移民政策之缺 失,其中國家安全之 部分也略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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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有相當大的阻力,事 權統一是解決之道。

777 7

〈移民政策論壇〉,中 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 中心,2005 年。

目前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尚未成立移民 研究中心,承接警政 署所轄中央警察大學 設立移民研究中心,

定期召開論壇,並刊 出 專 家 、 學 者 之 著 作,成為研究平臺。

蒐集文獻助於論文之 著作,從各專家、學 者之著作納入研究上 之不足。

8 88 8

王寬弘著,〈我國「人 口販運」概念發展之 探討〉,第一屆「國 境安全與人口移動」

學 術 研 討 會 , 2007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新修正入出國及移 民法增定第七章「跨 國(境)人口販運防 制及被害人保護」專 章,為我國在人口販 運防制執法建立一個 新里程。我國在世界 防制人口販運、保護 被害人的潮流下,於 2005 年 11 月 即 由 內 政 部 研 擬 具 體 方 案 , 整 合 各 部 會 職 掌,經內政部召開 7 次跨部會會議研商,

於 2006 年 11 月行 政院核定公布「防制 人 口 販 運 行 動 計 畫」。於 2007 年行 政院為保障人口販運 被害人之人權,有效 防制人口販運犯罪,

特別設置「行政院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協 調 會 報」,以作為跨部會 協調之平臺機制。

本著作在概述我國反 制人口販運基本概念 與架構,在立法部分 擬出專法,在行政部 分門由最高層級「行 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 調會報」作為跨部會 協調之平臺機制。法 的方面,目的在有效 的 打 擊 跨 國 性 的 犯 罪,尤其人口販運猖 獗,繼 SARS 之後,嚴 重地衝擊非傳統國家 安全之機制。行政作 為方面,拉高到行政 院的層級,有助於各 部會之間聯繫,並使 國際間能注意我國重 視人口販運的程度。

9 99

9 謝立功撰,〈臺灣人口 販運問題分析〉,2012

論文中提到人口販運 與社會治安、國家安

論文提是否會隱藏情 報工作人員,在臺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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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全的關係:由於我國

當前所面臨之各種偷 渡來臺或假結婚真賣 淫情形與其他國家未 必相同,輔以臺灣特 殊的政治現況,不得 不令人擔憂人口販運 是否會隱藏情報工作 人 員 , 在 臺 蒐 集 情 報、陰謀勾聯反對勢 力,甚至圖謀顛覆我 政府。換言之,人口 販賣不僅存在各種直 接之危害,對治安產 生不良影響,其也可 能對國家安全形成潛 在之風險與威脅。

集情報、陰謀勾聯反 對勢力,甚至圖謀顛 覆我政府。這是高度 假設性的、潛在性的 問題,對我國國家安 全並不能忽視此類的 問題,故防範人口販 運的同時,阻絕境外 之威脅源,不僅在國 內的犯罪得不到外來 奧援,甚至圖謀顛覆 也能阻絕於境外。

10 10 10 10

汪毓瑋著,〈國際重要 恐怖活動與各國反制 作為大事紀(2005 年 6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2006 年 7 月初版 / 〈國際重要 恐怖活動與各國反制 作為大事紀(2005 年 6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2007 年 4 月,臺北市:幼獅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之 後,各國反恐面臨困 難,包括在強化安全 措施之下,如何維持 應有之對個人自由、

民主與人權之尊重。

尤其美國在遭受恐怖 攻擊之後,改變了她 在國土安全上策略,

以嚴格查核外來人口 在美國本土活動。

「他山之石,可以攻 錯」,美國在 911 恐怖 攻擊事件之後,在她 的邊防與移民控管提 供了我國移民單位重 要參考,我國或許沒 有恐怖攻擊立即之危 害,但可參考境外與 國境線之人流控管機 制。

11 11 11 11

〈跨國人口販運之態 樣、原因及防治策略 之 研 究 〉, 黃 富 源 主 持,蔡庭榕、楊永午、

鄧 學 仁 協 同 主 持 , 2012 年。

本研究報告針對人口 販運其本質係犯罪類 別,主持人黃富源本 身為國內著名之犯罪 學專家,從人口販運 分析態樣、原因,並 找出防治之道,可謂 從犯罪學之角度探討

人口販運係跨國性犯 罪,涉及不僅國內問 題,因供需之關係,

來源擴及境外。「態

樣分析」在研究中係 最末端之結果,反推 就是原因的呈現,故

「態樣分析」可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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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對社會與國 家安全之關係。

研究報告撰寫最重要 的線索。

1212 1212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 行動計畫,2007年。

本計畫係施政綱要,

針對各機關遵循行政 一體之觀念,落實各 機關共同執行人口販 運制定的目標,減少 機關相扞格,致行動 停滯。

參照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權責分工,進而在其 他單位相互配合,故 人口販運有效防制,

縱向及橫向聯擊是不 可或缺的一環,有助 國家安全體之研究。

資料來源:參考王懋銓,2010:18-22;研究者整理。

目前我國在推動防制人口販運的措施已有相當大的進步,各學界 也產出相當多的文獻,對本論文之著作有參考之價值,惟如能以國家 安全理論為研究基礎,再以人口販運為研究主軸,嘗試以「阻絕於境 外」研究途徑及手段,並整合出研究之結果,最後把研究之結果反應 目前我國人口販運防範機制的功能與侷限,這將是本論文總體的呈 現,希冀驅動移民政策之文獻。初步發現,此非傳統安全源的確存在 著威脅,且不斷地演變威脅的模式,從文獻的記載,可看出它與國家 與社會帶來很大的衝擊,如人口販運的特質,跨國性、織織性及滲透 性等,故各國在研究此課題,除了建立應有的防範機制,並從國家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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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組織與組織之間相互合作杜絕威脅所帶來的傷害,換言之,政 府要整合資源應付人口販運的威脅。

我國在 98 年 1 月 23 日《人口販運防制法》立法之前,人口販運 只能以其他一般犯罪處理,演變成我國在國際上飽受批評。實際上我 國也面臨如此的窘境,只不過因為美國在人口販報告中把臺灣列為第 二級觀察名單,美國可用此議題做為在臺美關係上談判的籌碼,對我 國處境相對不利。人口販運除理論探討其根源,也要從目前的防制架 構策進,從移民政策中之「國境安全」著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009:3),所謂阻斷其供需關係,並打擊其活動的範圍,故本論文研 究範圍從國境線往外延伸至國外,因國境線以外係國家高權行為,避 免人口販運在境內受到合法外衣來包裝,以致於行政機關受制法律程 序掣肘,成本效益不成比例,故在國境線以外可依國際法及慣例來阻 斷威脅源,也是取佳的攔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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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第

第二 二 二節 二 節 節 節 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之犯罪 人口販運 之犯罪 之犯罪類型與危害 之犯罪 類型與危害 類型與危害 類型與危害

人口販子殘害處境最艱難的弱勢群體,以無辜的生命為代價榨取 商業利潤。雖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已廢除了國家認可的奴役行為,但 一種現代形式的人口奴役行為已經出現,對全球千百萬男女和兒童的 生命與自由構成日益嚴重的威脅。每年約 60 萬至 80 萬被跨國販運 的男女與兒童中,約 80%是成年婦女和少女,未成年人高達 50%。以 上資料遭跨國販運的多數受害者被迫從事商業化的性服務,其係以跨 國人口販運活動為重點,尚未包括全世界在本國境內被販運的千百萬 受害者(美國 2006 年人口販運報告:3)。

壹 壹

壹 壹、 、 、 、人口販運類型 人口販運類型 人口販運類型 人口販運類型

當前國際人口販運犯罪呈現:案件數量龐大;受害婦女兒童大多 被販入色情服務行業,遭受商業性剝削;被販賣婦女兒童由發展中國 家向發達國家輸出;跨國販賣手法多樣化(諸如非法勞務輸出、非法 出入境、非法收養、跨國婚姻、組織旅遊、傳教和網路等);人口販 運犯罪有組織化等特點。人口販子以弱勢群體為對象,目標通常為兒 童和年輕女子,其手段狡猾多變、無所不用其極,企圖矇騙、威逼可 能的受害者並獲取他們的信任。這些詭計包括許諾婚姻、工作及讀書 機會或改善生活。歸納而言,最常見之人口販運型態如下(謝立功,

2007: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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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一

一、、、買賣婚姻、買賣婚姻買賣婚姻買賣婚姻

在南亞和東亞地區,由於男女兩性比例失調的現象日益嚴重,從 需求方面促使越來越多的人淪為販運受害者。在中國,雖然傾向於生 兒子是性比例失調的主要因素,但中國只生一個孩子的政策和貧困現 象也從供應和需求兩方面加劇了販運新娘的行為。生女孩的往往會採 取墮胎措施。有報導說在某些事例中,女嬰一生下來就被殺死,致使 中國某些地區男性的人數大大超過女性,男孩與女孩的比例達到 117:100。然而,男性在婚姻問題上仍然面臨社會壓力。有些無法找 到結婚對象的男子設法從國內其他地區或從與北韓等鄰國交界地區 購買新娘。這些婦女經常不是被自己的父母出賣,就是遭到綁架離開 自己居住的村莊,然後被迫與人結婚、賣淫或做小妾。在中國內地的 貧困地區,販運新娘到國內其他地區的現象很普遍,因為貧困使婦女 更容易受販運之害。人口販子一般在嚴重缺乏女性的省分出售這些女 孩和婦女。有些專家認為,隨著中國經濟加速發展,綁架和買賣婦女 的現象也愈演愈烈;在某些村莊,30%至 90%的婚姻都來自人口販運。

印度某些地區面臨著同樣的男女比例失調的問題,但基本原因是人們 的文化觀念。由於待婚的新郎對嫁妝要求很高,女孩往往被視為一種 經濟負擔。該國的統計數字表明,在一些重要地區性男女比例失調很 明顯。這種男女比例的差距導致婚姻市場上男性比女性多了好幾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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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造成 marriage squeeze 的現象,男性很難找到可以成婚的女性。

結果,出現一些婦女從尼泊爾、孟加拉和印度其他地區被賣到或綁架 到「光棍村」(bachelor villages)做新娘的事例。缺少女性也導致 對賣淫婦女和少女的需求增長,從需求方面促使一些人淪為販運受害 者。被販運的新娘往往對說出自己的經歷或出逃有顧慮,主要原因 是,她們面臨人口販子對其家人與自身安全之威脅;以及承受被販運 的心靈傷害,致使她們往往三緘其口。

二 二 二

二、、、透過合法招募販運勞工、透過合法招募販運勞工透過合法招募販運勞工透過合法招募販運勞工

勞工在國外接受建築、製造、農業等行業低技能工作的契約,或 充當家庭傭工,與往往被非法偷渡到國外的無合法身分的移民勞工不 同,這些移民工人在本國—一般為較不發達國家—經過合法程式被招 募,然後前往需要低成本外籍勞工的較富有的國家打工。外籍勞工到 國外後,一部分人遇到貪婪無恥的勞工機構或雇主,被迫從事非自願 勞役。這種非自願勞役可以是強制性勞役或抵押勞動,取決於為迫使 他們從事勞役或繼續從事勞役採取的強迫手段。有些勞工機構或雇主 胡作非為,採取一系列強制手段,其中包括改變這些勞工出國前所簽 合約中規定的就業條件,收走或扣押他們的旅行證件(護照、機票和 外僑身分證),限制其活動範圍,威脅使用暴力及扣押工資。導致這 類販運勞工行為的原因可分為兩大類:不遵守契約及有關招收和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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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勞工的地方法律;來源國有關方面精心策劃讓這些勞工付出高昂 的費用和揹上沉重的債務,他們往往與勞工目的地國家的勞工機構和 雇主相串通,甚至得到他們的支持。不遵守契約的行為和苛刻的就業 條件本身並不構成非自願勞役,但使用或威脅採取暴力或約束性行 為,以迫使勞工從事和繼續從事勞動和服務則構成強制性勞役。以提 供國外工作的所謂"待遇"為由,將有關費用強加在勞工身上,使這些 勞工處於極易受到債務束縛的境地,是違反國際標準的。但是,這些 費用本身並不構成債務束縛或非自願勞役。這些費用或債務一旦與目 的地國家貪婪的勞工機構和雇主的剝削相結合,達到過分的程度,便 成為債務束縛的一種形式。一個人若最初自願移居他處和自願接受某 一工作,但後來陷於被迫提供服務的狀態,應被視為販運受害人。

貳 貳

貳 貳、 、 、 、人口販運之危害 人口販運之危害 人口販運之危害 人口販運之危害

人口販運無論對個人或集體(國家社會)法益均已造成相當程度 之 侵 害 , 其 可 能 產 生 之 危 害 可 歸 納 分 析 如 下 ( 謝 立 功 , 2007:

185-187):

一 一 一

一、、、對人身和社會造成的傷害、對人身和社會造成的傷害對人身和社會造成的傷害對人身和社會造成的傷害

人口販運受害者遭受了極大的傷害。他們身心受到的創傷,包括 疾病和發育障礙,往往造成永久性的後遺症。在許多情況下,受害者 受到日益加重的剝削:被販運從事某種形式勞役的兒童可能會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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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另一種虐待。現代奴隸交易的另一個殘酷現實是,受害者通常被 買賣無數次,常常首先被家人出賣。性奴役的受害者往往染上毒癮並 遭受極端暴力。以性剝削為目的的販運活動使受害者被迫從事性服 務,被迫吸毒,容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和其他通過性傳染的疾病,得不 到食物裹腹,還受到心理的折磨,從而在身體和精神上受到雙重傷 害。有些受害者的生殖器官遭到永久性損害。許多受害者因人口販運 而死亡。當受害者被販運到語言不通的地方時,孤獨和受販運分子控 制的狀況更加劇了他們的心理創傷。

二 二 二

二、、、人權受到踐踏、人權受到踐踏人權受到踐踏人權受到踐踏

人口販運侵犯了生命、平等及自由等普遍人權。例如販運兒童侵 犯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兒童在受保護的環境中成長的基本 權利以及不受各種形式的虐待和剝削的權利1;販運婦女則違反聯合 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有關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 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規定2;剝削移工則違反聯合國「保護所有移徙 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有關移徙工人不得被使為奴隸、不

1該公約第 11 條(非法移送國外及非法不送還):一、簽約國應採取遏止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或 令其無法回國等情事之發生。二、簽約國應致力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或參加現有的協約以達成 前項遏止之目的。第 19 條(防止遭受虐待及遺棄的保護措施)一、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 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遭受身心脅迫、

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二、該等保護措施,依其 情節應包括提供兒童與照顧兒童之人所需要的各種社會計畫,其他形態的有效防患措施,與上 述對待兒童與不當的事件的發現、報告、參酌、調查、處理與追蹤措施。依其情節應包括有關 司法訴訟的有效協助。第 35 條(防止誘拐買賣、交易):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國內、兩國 間或多國之間之措施,防止兒童受到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之誘拐、買賣或交易活動。

2該公約第 6 條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 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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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等的規定3。 三

三 三

三、、、加速社會解體、加速社會解體加速社會解體加速社會解體

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失去家庭和社區的支持,不得不聽任人口販子 的擺佈和威脅,從而從幾方面動搖了社會結構。人口販運使孩子離開 了父母和親戚。從人口販運獲取的利潤常常使這種活動在某一社區生 根,使這個社區遭到反復摧殘,致使經常有人成為受害者。因為擔心 自己成為人口販運的目標,兒童和年輕婦女等弱勢群體四處藏身,從 而影響了他們上學讀書,也使家庭結構受到破壞。失學又使受害者減 少了未來的經濟機會,同時增加了被再次販運的可能性。那些能夠返 回家鄉的受害者通常發現自己受到羞辱或遭到排斥。即使創傷能得到 癒合,也可能需要一生的時間。

四 四 四

四、、、助長有組織犯罪、助長有組織犯罪助長有組織犯罪助長有組織犯罪

人口販運所帶來的利潤助長了其他犯罪活動。據美國聯邦調查局

(FBI)提供的報告,人口販運每年可帶來大約 95 億美元的收入。

人口販運與洗錢、毒品走私、偽造證件和偷渡人口有著密切的聯繫。

在有組織犯罪猖獗的地方,政府和法治都受到破壞和削弱。

五 五 五

五、、、剝奪國家人力資本和阻礙經濟發展、剝奪國家人力資本和阻礙經濟發展剝奪國家人力資本和阻礙經濟發展剝奪國家人力資本和阻礙經濟發展

人口販運對勞動力市場造成了災難性的影響,導致無法彌補的人

3該公約第 11 條:1.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員不得被使為奴隸或受奴役。2.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員 不得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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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資源損失。人口販運產生的部分影響包括壓低工資,勞動生產力下 降,匯回款項減少,導致一代人的教育程度低下。這些影響又使未來 的生產力和收入能力下降。強迫兒童勞動和剝奪他們受教育的機會加 劇了貧窮和文盲的惡性循環,阻礙了國家的發展。從事強制性勞役或 債務勞役的勞動力如果占一國人口相當大的部分,就會阻礙國家的進 步,因為一代又一代的受害者會始終陷在貧困的泥淖中。

六 六 六

六、、、危害公共健康、危害公共健康危害公共健康危害公共健康

人口販運的受害者通常面臨殘酷的生存環境,導致身心受創和性 摧殘。除感染愛滋病外,焦慮、失眠、憂鬱以及創傷後壓力症等是人 口販運受害者常見的一些心理疾患。污穢和擁擠的生活環境,加上營 養不良,導致一系列健康問題,如疥瘡、結核和其他傳染病。兒童受 到的虐待通常最令人震驚,他們更容易受人擺佈,更容易淪為家奴,

被迫從軍或從事其他危險工作。

七 七 七

七、、、政府權威受到侵蝕、政府權威受到侵蝕政府權威受到侵蝕政府權威受到侵蝕

許多政府往往力求在其領土上,尤其是在腐敗猖獗的地方建立全 面執法的權威。武裝衝突、自然災害及政治或種族衝突會導致國內許 多人流離失所,這些人很容易成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人口販運活動 進一步破壞了政府行使權力的努力,威脅到弱勢人口的安全。許多政 府無法保護從家庭、學校或難民營被綁架的婦女兒童。而且,賄賂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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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移民官員及司法官員的行為也削弱了政府打擊腐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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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第

第三 三 三節 三 節 節 節 我國人口販運之現況與特性分析 我國人口販運之現況與特性分析 我國人口販運之現況與特性分析 我國人口販運之現況與特性分析

臺灣的人口販運市場發源甚早,種族多元且對象也非止於女性。

臺灣因為日本殖民時期以及美軍駐臺影響,使得當時因應滿足軍人性 需求發展而成的情色場所,也奠定了今日全省各地觀光性產業之基 礎。早期的色情市場國際化、成熟的市場機制使得後來少女色情發 展,臺灣女子跨國移出及他國女子移入之情況更為惡化。總觀而言,

國際色情交易市場及軍事戰爭的性需求乃為開啟臺灣人口販運史之 濫觴,為臺灣跨國色情產業蓬勃發展之主因。

壹 壹

壹 壹、 、 、 、我國人口販運之現況 我國人口販運之現況 我國人口販運之現況 我國人口販運之現況

我國人口販運現況(2000~迄今)色情業者囿於重罰,不敢僱用 未滿十八歲之少女從事性交易,乃將目標轉向外籍女子及大陸女子。

且因應臺灣在 1990 中期之後外籍勞工及婚姻移民現象的發展,人口 販運份子看好此市場而大張旗鼓,運用該項入境管道進行販運女子來 臺之情事。她們因從事色情工作,遭警查獲後,若係以假結婚或探親 名義來臺,違反來臺的簽證目的,警察即依相關法規將其遺返;如係 偷渡來臺,大陸女子即安置於靖廬(現改稱「收容所」),外國女子則 收容於外國人收容所,等候遣返。由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在遭警查獲 時,或因言語不通,或因對臺灣社會的陌生,更多是色情業者於行前 所教導的不正確資訊,多不敢於警詢時陳述遭受如何的剝削與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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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將立即被遣返,檢警幾無機會深入追查幕後是否有販賣、質 押、被迫為娼的組織性犯罪。直至臺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自 92 年間,

至各地警局拘留所、海巡署收容所、靖廬對於偷渡來臺的大陸女子進 行深入的訪談,才發現這些偷渡來臺從事性交易的大陸女子,與十數 年前遭受人口買賣的少女,在許多遭受招募及迫害的過程都非常相似

(黃怡君,2005:67;婦女救援基金會,2005:22-24)。

人口販運案件在臺灣可能發生在外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配偶 與偷渡者身上

,它包含了奴役與性剝削兩部分 。

臺灣成為從事性剝削 而被販運的女子主要輸入國,大多數的女子來自中國,但也有來自泰 國、柬埔寨和越南,她們被以暴力脅迫從事賣淫,或以工作、婚姻為 餌誘騙來臺。也有臺灣的婦女被販運到日本賣淫。如 2006 年高捷泰 勞案、臺南仲介父子性侵案等案件,讓美國在該年度的人權報告中具 體指出在臺灣的 35 萬名外勞中有半數未受勞基法保障,也因為法律 缺乏監督機制,使得婚姻仲介變相成為販賣婦女從事色情或強制性勞 動的管道.相當多的男女外籍勞工-主要來自越南、泰國和菲律賓是 合法聘用來臺灣從事建築、捕漁和製造等行業中的低技術性工作或充 當家庭傭工,他們在到達臺灣後被迫為招聘機構或雇主從事強迫性勞 動或非自願勞役。這些契約移民工人中很多人來自農村貧困地區,他 們 為 在 臺灣 謀得一 份 工 作而 被迫向 招 聘 機構 或掮客 支 付 可高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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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 美元的費用,從而債臺高築,這些債務成為聘用機構或雇主 迫使其從事非自願勞役的工具。被招募的 34 萬外籍勞工中,其中有 一半人充當家庭傭工或在私宅當看護,因而不受臺灣勞工法的保護,

且勞動過程缺乏有關雇主的監管和監督,因而可能導致非自願勞役的 情況(周憶如,2008:35-37)。

貳 貳

貳 貳、 、 、 、我國 我國 我國 我國人口販運之特質 人口販運之特質 人口販運之特質 人口販運之特質

在實務上,人口販運的態樣不容易被單一判斷,尤其在坊間「假 結婚真賣淫」、「自願來臺賣淫」等刻版印象,影響國人對於人口販運 被害人之觀感與接受度,因而常致使人口販運被害人不易被辨識出 來。以下整理由財團法人婦女救援基金會所提出的「少女雛妓」、「大 陸女子」與「東南亞女子」等三類被害現況的研究報告及其人口販運 態樣等內容,彙整臺灣人口販運的特質如下(周憶如,2008:36-42): 一

一 一

一、、、內容呈現多種多元面向、內容呈現多種多元面向內容呈現多種多元面向內容呈現多種多元面向

早期雛妓少女色情樣態較多以質押買賣的方式進入色情工作,最 多見的是原住民少女及不幸少女被家人和朋友販賣,對象以未滿或剛 滿十八歲之女性為主,且進入色情市場的目的很清楚。而現今被害人 可能是男人、女人、小孩、老人、殘障者、少數族裔,但仍以女人和 小孩最多。遭販運的大陸與東南亞籍女子,較多見以來臺打工、婚姻、

勞工、依親、觀光、遊學等名義招募來臺,因此現在的人口販運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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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剝削與勞動剝削之型態,合法掩護非法是最常見的手法,但同樣會 針對貧窮、長期失業、歧視以及缺乏教育與經濟機會的婦女及少女做 為招募對象。另外對於卡債、追星或追求流行文化的美麗嚮往追求 者,也開始成為覬覦的對象。

二 二 二

二、、、運送多重管道、運送多重管道運送多重管道運送多重管道

相對於早期在臺灣境內的移動,跨國境被害人多數經由海、空二 種方式進入臺灣。大陸女子早期以偷渡為主,後因大陸女子丟包事件 後引起國際關注,臺灣當局在美國的壓力下實施更嚴格的邊境管制,

運用婚姻面談及加強海防巡邏,致使大陸女子販運來臺情況減少,但 仍時有耳聞。由於臺灣同時為輸入國及輸出國,因此被害人皆有再被 轉賣到日本、美國,甚至東南亞性觀光興盛之國家之情形。

三 三 三

三、、、販運犯罪型態呈多樣化、販運犯罪型態呈多樣化販運犯罪型態呈多樣化販運犯罪型態呈多樣化

過去的人口販運集團的販運者,常見有黑白兩道掛勾,或是地方 政治利益者經營,如地方財主。另也有社區資源掌握者,如原住民部 落之校長、牧師,部落長老或親朋好友。販運者且多為小盤商,再批 發至大盤商之型式,組織結構較為單純。但現今人口販運型態轉為國 際化,集團化,而且成為一個跨領域之網絡,加害人可能是集團成員、

小企業主、或是個人,加害人許多兼營人力或婚姻仲介,地下錢莊、

KTV 或餐飲店、旅行社等。掮客類型除同鄉好友、勞動或婚姻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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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蛇(招募者),甚至到警察或社區資源掌握者都有。另也見利用弱 勢之男子,如身心障礙、年老之男子、農漁村男子,甚至更生人之身 份證,照顧勞工之申請等方式。

四 四 四

四、、、擅用多重手段進行招募、擅用多重手段進行招募擅用多重手段進行招募擅用多重手段進行招募

招募的手段因應跨國方式而新增許多說法以利招募。被害人都發 現有:掮客遊說、同鄉友人邀約、利用不實廣告招募、債務約束、恐 嚇、性侵、美男計、詐騙、街頭網羅等方法;或以美好或不實的工作 條件來引誘她們,如褓母、女傭、舞者、工廠女工、餐廳服務生、售 貨員,或是模特兒更高報酬的工作。近年來也發現「追星族」或因臺 灣偶像劇等流行文化在大陸及東南亞國家受到歡迎,而為追星與同意 跑單幫的人口販子來臺數日,待見到偶像即可返鄉的案例。

五 五 五

五、、、面臨多重法律、面臨多重法律面臨多重法律面臨多重法律、、、實際執法困難、實際執法困難實際執法困難實際執法困難

過去雛妓少女加害人在使用法律成效之困擾,常見以《刑法》、《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法起訴。跨境女子因持假護照或非法偷渡,因此在被害人本身可能 也觸及法律時,加入《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護照條例」、《洗錢防制法》等多重法則 運用。但由於《刑法》第 296 條第 1 項販賣質押構成要件嚴苛,且在

《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中違反被害人意願證明困難,再加上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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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證招募過程有實際的困難度(需證明在原生國被招募之實證),

還有語言上的困難,因此讓跨國人口販運者得以找到空間加以利用。

六 六 六

六、、、販運歷程國際化、販運歷程國際化販運歷程國際化販運歷程國際化

在遭販運的歷程中,控制雛妓少女常見的手法有暴力、限制行 動、威脅對家人不利、若需外出只能單獨出去,不能姊妹結伴、詐稱 法術控制、製造債務。也有發現被迫施打賀爾蒙、吸毒的現象。同樣 的手法也發生於跨國境被害人身上。而大陸籍被害人最常見的還有的

「教工」或「試工」,意即先由販運者,或老闆,馬伕與被害人發生 性行為,或是謊稱教學如何進行性交易。另外還有「交工」,就是販 運者要被害人做滿一定人數的客人,以償還偷渡費用。以上大陸被害 人常被要求的「教工」、「試工」及「交工」,其本質和過去雛妓少女 被以抵不完的債約束一樣,通常在約定做滿客數後,又另生名目逼迫 被害人繼續工作。另也見有懷柔政策,使被害人在脆弱處境下只得相 信加害者,甚至有的被害人會感激加害者。縱使她們可能就在眾人眼 前,但還是不會被發現。在販運歷程中,加害人會切斷她們所有可能 的保護和對外連結,以使她們陷入無法抵抗或更危險的處境中。她們 同樣都會面臨到在全省轉賣的情形或由臺灣到國外。由於可能非法來 臺,或聽信加害人的警告,因而會害怕被查獲,所以被害人通常不會 主動報案。語言不通及文化不同是她們在販運歷程中不容易反抗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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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心理恫嚇事實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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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人口販運對我國造成的安全威脅 人口販運對我國造成的安全威脅 人口販運對我國造成的安全威脅 人口販運對我國造成的安全威脅

人口販運影響之層面與範圍,已跨及社福、就業、公衛、政府治 理和國家形象等領域,如無法有效防制,不僅造成犯罪或社會問題,

甚至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有關人口販運對我國造成的安全威脅分述如 下(蕭銘慶,2013:7-9):

一 一 一

一、、、、結合犯罪組織結合犯罪組織結合犯罪組織結合犯罪組織,,,,衍生其他犯罪衍生其他犯罪衍生其他犯罪 衍生其他犯罪

人口販運可分為四階段:招募、運送、進入目的國以及剝削等四 階段。一旦完成進入目的國的階段,移民走私組織就會拋棄所運送的 非法移民,他們必須開始自力更生。這些藏身於目的國社會邊緣的非 法移民為了糊口,很可能成為犯罪組織或黑心雇主的犧牲品,甚至自 己從事犯罪活動。當犯罪組織從事人口販運活動時,其間也從事了許 多中間性的或工具性的犯罪活動,這些不法活動可能包括:偽造文 件、腐化公務人員等。此外,某些犯罪組織,尤其是中、大型人口販 運犯罪組織,可能同時從事其他犯罪活動(例如,毒品及軍火販運),

利用在既有領域所建立的技巧、方法、人脈等,拓展至新的犯罪活動,

降低風險,賺取更多利潤(孟維德,2010:196-202)。此將引發更多 的犯罪和暴力,成為治安的巨大威脅。

二 二 二

二、、、、侵害人權進行剝削侵害人權進行剝削侵害人權進行剝削侵害人權進行剝削,,,影響國際形象,影響國際形象影響國際形象 影響國際形象

人口販運大多數的被害者具有一個共同弱點,就是這些被害者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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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生理、物質、社會或心理方面的資源以抗拒販運及走私者的誘惑和 欺騙。正由於此因,人口販子偏好從低度開發國家的農村婦女及兒童 下手。而這些被害者被運至目的國後經常遭受犯罪集團的剝削,諸如 強迫非法移民販毒、乞討、賣淫、從事非法或逃稅之勞力工作等,形 成了以剝削為目的的人口販運。另為降低風險,人口販子會對被害者 施予各種控制手段,不論是在剝削階段或運送過程。扣押被害者身份 證件通常是控制的第一步,扣押被害者證件後,犯罪組織會給被害者 新名字或偽造新證件,而且經常更換以規避警察查察,暴力及威脅也 是常見手段(孟維德,2010:203-204)。類此剝削行為皆嚴重侵害人 權,亦使我國際形象受到嚴重負面影響。

三 三 三

三、、、、傳染疾病傳染疾病傳染疾病傳染疾病,,,擴大公共衛生防疫漏洞,擴大公共衛生防疫漏洞擴大公共衛生防疫漏洞 擴大公共衛生防疫漏洞

人口販運避開公共衛生防疫體系,不僅可能增加境外傳染病蔓延 趨勢,導致疾病傳播,並嚴重影響我國公共衛生安全。傳統上,非法 移民常脫離不了賣淫之商業性行為,無論其主觀意願為何,皆可能造 成各種傳染病、性病與愛滋病之蔓延(謝立功,2005:5)。此將造成 我公共衛生防疫漏洞,嚴重威脅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全。

四 四 四

四、、、、製造社會問題製造社會問題製造社會問題製造社會問題、、、、排擠社會資源排擠社會資源排擠社會資源 排擠社會資源

人口販子往往將被害者運至他們不熟悉的異地或他國,目的就是 要他們遠離家庭、朋友、宗教團體,以及切斷所有可能的保護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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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以使被害者陷入無法抵抗或更危險的處境當中(謝立功,2005:

5)。而這些被害者進入目的國社會之後,為謀求生計,當設法進入當 地職場,尤其是其中的勞動市場,可能造成降低工資市場水準、排擠 或減少就業機會,甚至影響當地人民生計。並將增加社福預算支出、

排擠或瓜分社福預算,影響政府治理及社會生活品質。

五 五 五

五、、、、隱藏他國情報人員隱藏他國情報人員隱藏他國情報人員隱藏他國情報人員、、、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國家安全 危害國家安全

臺灣前國防部副部長林中斌曾指出,潛伏在臺灣的大陸間諜與日 俱增,據其估計應超過 5000 人(聞東平,2011:562),對此可以想 見兩岸間間諜活動的嚴重情況。由於臺灣特殊的政治情勢,令人擔憂 人口販運是否會隱藏情報工作人員,成為境外勢力潛入途徑

在臺蒐 集情報、伺機進行竊密或破壞活動、陰謀勾聯反對勢力、甚至圖謀顛 覆我政府等。這些可能潛藏在人口販運中的他國情報人員,將對我國 家安全形成嚴重之威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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