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為符合潮流接軌國際,強化本國銀行經營體質,我國金融業有關風險管理與 資本適足之規定,原採用國際清算銀行(BIS)旗下的巴塞爾金融監督委員會於 1988 年所公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要求銀行必須針對其授信資產依規定權數計 算「信用風險性資產總額」,並據以計提 8%的最低適足資本以吸納其風險。由於 經濟環境之轉變,部份規定已不能因應時勢之需求,所以在 2001 年 1 月 16 日巴 塞爾委員會新修正公佈「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New Basel Capital Accord)草 案,新協定在資本適足率的要求及計算上提供更為廣泛及複雜的規定,就風險控 管而言,以量化資訊將其應用於風險評估,來增加預測之準確性。
其中目前廣為國內銀行採用之內部評等法,按其深入程度分為基礎法
(Foundation IRB Approach)和進階法(Advanced IRB Approach)。採基礎內部 評等法之銀行,須自行內建「違約機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 PD)估計,其餘
「違約損失率」(Loss Given Default, LGD)、「違約暴險額」(Exposure At Default, EAD)及「到期期間」(Maturity, M)等風險成分值,由主管機關訂定;至於採 進階內部評等法者,銀行須估計「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違約暴險額」及
「到期期間」等風險成分值,並將風險成分值代入規定之風險權數計算式,以計 算信用風險性資產額。
未來採用內部評等法作為計提風險性資本的銀行,不論是採用基礎法或是進 階法,均須計算企業「違約機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 PD)。違約機率估算的 相關研究已有約 40 年的歷史,目前發展較成熟的信用風險模型均有其理論依據 及其優勢,當前國內外較為知名的六種信用風險模型,包括區別分析模型、羅吉 斯迴歸模型、機率迴歸模型、Merton 選擇權評價模型、類神經網路模型及危機 比率模型。依國內相關研究文獻顯示,此六種模型之效力均具有一定之水準,在
企業發生財務危機的前三年資料中,具有預測違約機率高達 70%~90%的模型準 確度,這些具備高度預測準確度的模型,應可提供國內銀行作為授信決策之依 據,降低企業金融業務風險。
透過本研究,希望藉由銀行短期借款變化情形,驗證國內各銀行預測企業發 生財務危機的能力。並藉著這個研究了解銀行在從事企業金融業務,面對潛藏財 務危機的地雷企業時,在授信風險的掌握及決策判斷上的能力是否有所不同,期 能從這個研究中,區別出不同類型的銀行控制風險能力的高低,除了給予銀行未 來在面對授信客戶遭到同業緊縮額度時,能提高警覺;亦提醒企業在選擇往來銀 行時,除了考量貸款額度、利率、擔保條件高低外,對於某些雨天收傘手段特別 突出的銀行,亦要小心保持往來關係。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數據資料來自台灣經濟新報(TEJ)之銀行長短期借款資料庫。該資 料庫蒐集了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自 1991 年起年度財務資料及 2002 年起半 年報資料。財務資料係依據各企業依法規定期公告之會計師財務簽證報表(半年 報及年報)。
採用台灣經濟新報(TEJ)對於財務危機的定義,當企業發生下列九種情形,
即認定為發生財務危機:(1).倒閉破產、(2).重整、(3).跳票擠兌、(4).紓困求援、
(5).接管、(6).全額交割或下市、(7).財務吃緊停工、(8).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疑慮 之意見(9).淨值呈現負數。
在 1998 年到 2008 年間發生財務危機的 200 多家企業中,以隨機抽樣的方 式選出 100 家。並整理這 100 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當年及前三年之各銀行短期借 款明細(如下表),以財務預警分數高低作為銀行預測企業發生財務危機能力優劣 之區別。並將企業作為變數,進行因素分析縮減變數。以因素分析後的因素分數,
作為新變數,對銀行進行集群分析,判別分群銀行預警能力。
集群分析 研究動機與目的
文獻探討
定義財務危機
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
資料蒐集:
收集 100 家發生財務危機之公司在發生危機當年及前三年的銀行 短期借款資料作為測試樣本
資料整理
因素分析
結果分析 研究流程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銀行授信
一、授信的基本概念 (一)、授信的定義
「授信」是什麼?依據銀行法第 5-2 條所述「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 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依金融研訓院 出版之銀行授信法規輯要中,對於「授信」另定義為:「銀行授予顧客信用,並 負擔風險之業務。」依其型態分為兩種,一種係以資金直接貸放予需要者,如放 款、透支、貼現等,稱為「直接授信」;另一種為銀行利用其信用創造之功能,
如保證、承兌匯票、開發信用狀等業務,稱為「間接授信」。
(二)、授信的種類及期限
銀行的授信種類,依貸放對象的不同,分成企業金融與消費金融。企業金融 也稱為法人金融;消費金融亦稱為個人金融。二者均屬金融機構授信業務之一 環,前者以法人、公司企業作為授信貸放的對象。而後者之授信對象則為社會上 一般的消費者,即個人。法律上而言,就是以自然人作為貸放的對象。
如以授信期間長短來分類,依銀行法第 5 條:「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如依有無擔保品分類,則分為擔保授信及無擔保授信。依銀行法第 12 條所稱:「擔 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1.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2.
動產或權利質權。3.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 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如未提供上述擔保,則依
銀行法第 13 條,稱之為無擔保授信。
(三)、授信的五項基本原則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辦理授信業務,應遵守五項基本原 則,即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公益性、成長性。這五項原則為辦理授信業務 所必須兼顧,但是此五項又互為消長,如何拿捏恰到好處,實屬不易。
1.安全性原則:銀行的資金來源為大眾之存款,對於存款不僅要支付利 息,且終須返還存戶。資金的貸放一旦發生逾期放款,除造成銀行業者損失外,
嚴重者可能造成存戶擠兌及金融業者信用之貶損,甚至金融體系的連鎖瓦解,對 整體經濟的負面影響甚鉅。為了分散風險、健全經營及保障廣大存款戶的權益,
確保授信債權之安全,控制呆帳到最小程度,安全性原則絕對是授信業務的最優 先考量。
在安全性原則下,應注意下列事項:
1.1 借款人的償債能力及償債意願
所謂償債能力,指的就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能如數清償;借款人如無此能 力,則授信之收回將發生困難。所以判斷借款人有無償債之能力並加以掌握還款 來源,為承作授信業務之重心。
所謂償債意願,即借款到期時,借款人願意依約如期償還借款。雖然在法律 上,借款人依契約有償還欠款之義務;惟實務上,償債與否,常受借款人意願所 左右。即便有償債能力,如無償還之意願,一樣造成銀行大額呆帳。當然亦有身 處困境,而仍具履行債務之誠意者。兩者皆備,銀行授信業務方能掌握安全性原 則。
1.2 擔保及保證
如果授信債權之確保,借款人本身保障不足,為防逾期放款之發生,亦可採 取加強外部保障方式,如徵提連帶保證人(人保)或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等方式徵 提擔保品(物保)。銀行授信實務上常見,對企業之借款為加重其代表人及實際 經營者之責任感,通常要求相關人等以個人身分作為企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另
外,因應授信對象的信用風險差異,徵取擔保品亦為降低授信風險之普遍作法。
1.3 授信風險的分散
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適度分散風險是授信業務分配之重點。指的就是 不宜將業務重心集中於少數借款戶。銀行法中對於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利害關 係人或建築融資、中期放款等各種業務,均有規範一定比例之限制,以法律來強 制規範授信比重,適度分散業務風險,不易受單一行業景氣波動而影響,強化銀 行穩健經營。
1.4.授信期限
不同的授信期間,自有不同的期限風險,授信期間短,風險低;授信期間長,
則因難以評估未來的經濟變化及借戶之經營績效,難以預測與評估,故風險較 高;因此中長期授信以徵取適當之擔保品為原則,並採分期攤還方式辦理。短期 授信,一旦借款人經營不善,銀行較易隨時監控,發生緊縮信用或俗稱雨天收傘 之情形。
2.流動性原則:
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為存款,現行牌告存款之期限最長為三年。銀行法第 72、82、84 條均規範不同類型放款佔各類存款的比例限額。這些限制莫不是在 規範存放款期限應互相配合;即金融業者應參酌本身存款期限之長短期結構,來 確立短期、中期、長期授信比率,規劃適合之存放比例。流動性原就是在規範銀 行避免資金固定化,以便支應存款客戶隨時提領現金之需求。不同期間之授信還 款來源是讓銀行保持穩定資金流動性的依據。所以辦理授信時,配合存款期間結 構,做出適當的授信期間配置,以維持流動性原則。
3.收益性原則:
銀行作為資金供需的中介角色,以存放款利差作為主要收益來源。然而存款 之吸收有一定之成本,為保持例行業務營運,亦需支付各項人事及業務費用,本
應有成本效益之觀念。為求收益最大化,銀行業者應針對授信客戶,審酌資金成 本及資金運用效益,針對不同客群之信用風險、擔保品有無、資金運用期限長短、
應有成本效益之觀念。為求收益最大化,銀行業者應針對授信客戶,審酌資金成 本及資金運用效益,針對不同客群之信用風險、擔保品有無、資金運用期限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