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銀行授信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銀行授信
一、授信的基本概念 (一)、授信的定義
「授信」是什麼?依據銀行法第 5-2 條所述「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 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依金融研訓院 出版之銀行授信法規輯要中,對於「授信」另定義為:「銀行授予顧客信用,並 負擔風險之業務。」依其型態分為兩種,一種係以資金直接貸放予需要者,如放 款、透支、貼現等,稱為「直接授信」;另一種為銀行利用其信用創造之功能,
如保證、承兌匯票、開發信用狀等業務,稱為「間接授信」。
(二)、授信的種類及期限
銀行的授信種類,依貸放對象的不同,分成企業金融與消費金融。企業金融 也稱為法人金融;消費金融亦稱為個人金融。二者均屬金融機構授信業務之一 環,前者以法人、公司企業作為授信貸放的對象。而後者之授信對象則為社會上 一般的消費者,即個人。法律上而言,就是以自然人作為貸放的對象。
如以授信期間長短來分類,依銀行法第 5 條:「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如依有無擔保品分類,則分為擔保授信及無擔保授信。依銀行法第 12 條所稱:「擔 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1.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2.
動產或權利質權。3.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 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如未提供上述擔保,則依
銀行法第 13 條,稱之為無擔保授信。
(三)、授信的五項基本原則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辦理授信業務,應遵守五項基本原 則,即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公益性、成長性。這五項原則為辦理授信業務 所必須兼顧,但是此五項又互為消長,如何拿捏恰到好處,實屬不易。
1.安全性原則:銀行的資金來源為大眾之存款,對於存款不僅要支付利 息,且終須返還存戶。資金的貸放一旦發生逾期放款,除造成銀行業者損失外,
嚴重者可能造成存戶擠兌及金融業者信用之貶損,甚至金融體系的連鎖瓦解,對 整體經濟的負面影響甚鉅。為了分散風險、健全經營及保障廣大存款戶的權益,
確保授信債權之安全,控制呆帳到最小程度,安全性原則絕對是授信業務的最優 先考量。
在安全性原則下,應注意下列事項:
1.1 借款人的償債能力及償債意願
所謂償債能力,指的就是借款到期時,借款人能如數清償;借款人如無此能 力,則授信之收回將發生困難。所以判斷借款人有無償債之能力並加以掌握還款 來源,為承作授信業務之重心。
所謂償債意願,即借款到期時,借款人願意依約如期償還借款。雖然在法律 上,借款人依契約有償還欠款之義務;惟實務上,償債與否,常受借款人意願所 左右。即便有償債能力,如無償還之意願,一樣造成銀行大額呆帳。當然亦有身 處困境,而仍具履行債務之誠意者。兩者皆備,銀行授信業務方能掌握安全性原 則。
1.2 擔保及保證
如果授信債權之確保,借款人本身保障不足,為防逾期放款之發生,亦可採 取加強外部保障方式,如徵提連帶保證人(人保)或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等方式徵 提擔保品(物保)。銀行授信實務上常見,對企業之借款為加重其代表人及實際 經營者之責任感,通常要求相關人等以個人身分作為企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另
外,因應授信對象的信用風險差異,徵取擔保品亦為降低授信風險之普遍作法。
1.3 授信風險的分散
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適度分散風險是授信業務分配之重點。指的就是 不宜將業務重心集中於少數借款戶。銀行法中對於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利害關 係人或建築融資、中期放款等各種業務,均有規範一定比例之限制,以法律來強 制規範授信比重,適度分散業務風險,不易受單一行業景氣波動而影響,強化銀 行穩健經營。
1.4.授信期限
不同的授信期間,自有不同的期限風險,授信期間短,風險低;授信期間長,
則因難以評估未來的經濟變化及借戶之經營績效,難以預測與評估,故風險較 高;因此中長期授信以徵取適當之擔保品為原則,並採分期攤還方式辦理。短期 授信,一旦借款人經營不善,銀行較易隨時監控,發生緊縮信用或俗稱雨天收傘 之情形。
2.流動性原則:
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為存款,現行牌告存款之期限最長為三年。銀行法第 72、82、84 條均規範不同類型放款佔各類存款的比例限額。這些限制莫不是在 規範存放款期限應互相配合;即金融業者應參酌本身存款期限之長短期結構,來 確立短期、中期、長期授信比率,規劃適合之存放比例。流動性原就是在規範銀 行避免資金固定化,以便支應存款客戶隨時提領現金之需求。不同期間之授信還 款來源是讓銀行保持穩定資金流動性的依據。所以辦理授信時,配合存款期間結 構,做出適當的授信期間配置,以維持流動性原則。
3.收益性原則:
銀行作為資金供需的中介角色,以存放款利差作為主要收益來源。然而存款 之吸收有一定之成本,為保持例行業務營運,亦需支付各項人事及業務費用,本
應有成本效益之觀念。為求收益最大化,銀行業者應針對授信客戶,審酌資金成 本及資金運用效益,針對不同客群之信用風險、擔保品有無、資金運用期限長短、
融資金額大小及未來產業景氣波動等因素,制定訂價政策。雖然在目前微利之經 營環境下,同業競爭激烈,為維持永續之經營,合理的授信訂價應屬必要。
4.公益性原則:
以整體經濟的立場而言,銀行業者吸收大眾資金後,從事的授信業務具有資 本重分配之效果,為一具有強烈公共性之機構。為確保資金能正常充分運用,金 融業者辦理授信業務時,應配合政府政策,貸予與國家經濟發展有關之企業。若 授信之結果,不具創造經濟價值或對社會公益沒有助益甚或違背政府政策及金融 措施者,不宜受理。
5.成長性原則:
金融業者藉由貸放資金予工商企業之途徑,滿足企業投資之資金需求。當授 信企業成長茁壯時,同時帶動整體經濟之發展,產生良性循環,有助於銀行本身 業務之長期發展。
(四)、授信審核的 5P 準則
國內銀行在進行授信決策前,實務上均依據授信五 P 準則來進行決策分析,
所謂授信 5P:1.借款戶因素(People),2.資金用途因素(Purpose),3.還款來源因素 (Payment),4.債權保障因素(Protection),5.授信展望因素(Perspective)。
,再分述如下:
1.借款戶因素(People):
1.1 應查明借款人(或保證人)有無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1.2 授信戶必須具有履行償還債務之誠意,任何情況下均不願違約背信 且能面對債務,排除困難合作解決; 此可自其家庭背景、所受教育、
品德、責任感、社會經歷、同業評價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
1.3 了解借戶之經營能力,即指企業經營層對於企業之經營管理能力和 對所借款項能否妥善運用之才能與企業之生產能力、銷售能力、獲 利能力等而言,此可由實地調查訪問及藉由有關之財務比率分析及 借戶從事本業之年資、經驗、專業知識、技術開發能力等資料加以 研判。
1.4 查明過去有無授信延滯及退票之紀錄。
1.5 借戶與本行往來之關係(包括存款、授信)及對本行之向心力。
1.6 借戶之業界聲望及社會地位,此係無形資產,可為資力之參考。
2.資金用途因素(Purpose)
審核授信案件必須瞭解該筆授信之確實用途,瞭解其用途後,才能掌握 還款來源,進而達到便利借戶及確保債權之雙重目的。由資產負債表觀 之,授信個案之資金用途,可概分為三類:
2.1 購買資產:又可分為三種情形:
(1)購買具有季節性的流動資產,如季節性週轉金。
(2)購買非具有季節性的流動資產,如經常性週轉金。
(3)購買非流動性資產,如增置設備。
2.2 償還既存債務。
2.3 替代股權:以借款替代原應由股東增認之優先股、普通股等股款。
上列借款用途中,以購買資產為最佳,取代其他債權人,次之;替 代股權之用途最差,蓋因替代股權之用途,風險最高。
資金用途之審查要項如下:
(1)合法性方面:凡有違反法律規定或違背金融主管機關所訂法令規章 及各銀行自訂的授信政策者,均不宜辦理。
(2)投機性方面:銀行可供貸放的資金有限,故應以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之授信為優先,不應支持投機用途的授信,以減低風險,並保障存款 客戶及股東之權益。
(3)符合經濟需要方面:借款人之產品及服務應為國家經濟發展及社會 大眾所需要。
(4)依資金用途決定究應以短期或中長期授信承做。並應控制授信用 途,避免資金流用。
3.還款來源因素(Payment) 授信債權之歸償途徑有二:
3.1 週轉金授信:其還款財源來自企業正常營運中之資產變換,如購料 貸款,由原料加工製造為成品,成品出售收現即可償還貸款;又如客票 融資,當客票屆期提示收帳,即可償還借款本息。對此種以資產之轉換 為還款財源之授信,應注意其資產轉換之能力,應收帳款之處理程序,
存貨之管理控制情形。
3.2 資本支出授信:其還款財源來自企業經營所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 利潤、提列之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及其他適當資金,例如機器 貸款的還款來源在於該項機器裝妥開始生產後所增加之利潤。
4.債權保障因素(Protection) 可分為內部保障與外部保障
4.債權保障因素(Protection) 可分為內部保障與外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