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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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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一、 研究範圍

(一) 研究對象

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中,除一般徵收之外另有區段徵收18,區段徵收補償方式 雖有特殊之處,但其程序上仍類同一般土地徵收(陳立夫,2011:200),故本研 究探討土地徵收程序時,僅探討一般徵收之相關規定,而不予以另行論述。此外,

關於土地徵收之需用土地人,確實容有私部門得以參與或介入之空間,法令中亦 多有涉及私人為興辦事業,而以徵收方式取得所需用地之規定,例如獎勵民間參 與交通建設條例、鐵路法、水利法等,這些規定中不乏有私人得申請之例(林圭 宏,2009:1-2),然而本研究僅論述由公部門擬定興辦事業計畫,而申請徵收私 有土地之情形,先於此闡明。

(二) 個案之各階段計畫範圍

本研究將土地徵收過程按其時序分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之「興辦事業計 畫」、由地方政府進行擬定或變更之「都市計畫」,以及需用土地人提出之「土地 徵收計畫」。「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報告,鐵路地下化總長度約 8.23 公里,涵蓋臺南市之行政區為北區、東區與仁德區,目前該案仍處於都市計畫變 更階段,是故本研究將預先界定各項計畫範圍,以利後續章節之討論。

1、 興辦事業計畫 19:民國 86 年由台南市政府與前台灣省政府完成,配合 88 年台灣省政府精省作業,由交通部鐵工局接續辦理,98 年 9 月 9 日行 政院核定通過之「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報告。

2、 都市計畫20:交通部鐵工局委由台南市政府代辦該計畫之都市計畫變更 作業,該府依據交通部 101 年 4 月 3 日核備之工程用地範圍辦理,本研究 選定「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案(第一階段)都市計畫變更」為土地使

18 區段徵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規定,乃國家基於區段性整體開發之需要,就一定區域範 圍內之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其地價補償費得以將來領回該區域規劃整理後土地之方式,

抵價抵付)。其申請核准程序、補償方式、他項權利之處理、開發後之土地處理,請參照同條 例第 37-48 條規定。

19 參照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民國 98 年 7 月「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核定本;

民國 101 年 9 月 27 日,「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路線規劃、施工方式、用地範圍、建物 及交通相關事項說明。

20 參照台南市政府,民國 101 年 8 月 31 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 案)(第一階段)」、「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案)(第 一階段)」及「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案)(第一階 段)」之公開展覽、都市計畫公開說明會之簡報與會議記錄;101 年 10 月,「變更仁德(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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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計畫的觀察對象,此案如表 1 所示,行政區範圍橫跨東區、北區與仁德 區,因三個行政區位置相連無法切割,且變更都市計畫案之公開展覽及說 明會業已辦理完竣,具有一定之資料可供檢視。分別為台南市政府於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至 28 日公開展覽、2 月 15 日舉辦說明會,於 102 年 3 月 19 日完成公告實施之「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南市區鐵 路地下化案)(第一階段)」;與 101 年 8 月 8 日公開展覽、28 日及 31 日 舉辦說明會完竣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案)

(第一階段)」、「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台南市區鐵 路地下化案)(第一階段)」及「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 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案)(第一階段)」,該都市計畫變更計畫位置示意 圖如圖 1 所示。

【表 1】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案(第一階段)變更都市計畫表 行政區 主要計畫名稱 細部計畫名稱

臺南市北區 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配合台南 市區鐵路地下化案)

(第一階段)

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 畫)(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案)

(第一階段)

臺南市東區

變更臺南市東區都市計畫(細部計 畫)(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案)

(第一階段)

臺南市仁德區 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 案)(第一階段)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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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案變更都市計畫位置示意圖 資料來源: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與北區、東區細部計畫

(配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案)(第一階段)之公開說明會

3、 土地徵收計畫:該案目前處都市計畫變更階段,交通部鐵工局尚未有具 體書面土地徵收計畫,然根據「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報告,

已指稱私有土地取得原則採用地徵收方式辦理。是故,本研究以變更都市 計畫階段與後續涉及徵收層面之部分,作為此部份之研究範圍。而鐵工局 業已於 103 年 7 月 22 日,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21舉辦仁德區之協議 價購,進入徵收程序。

2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 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 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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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可分為下列二項:

(一) 文獻回顧

整理國內有關土地徵收過程涉及的相關計畫之文獻,包括專書、期刊、論文 等,輔以網路資料、報章雜誌及政府公開資訊,了解現有土地徵收制度、要件,

以及都市計畫之內涵,並整合土地徵收過程中相關計畫之程序運作與找出共同問 題。研讀國內外審議民主之相關研究,藉其概念整理找出公眾參與之作法與方向。

並嘗試解析「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土地徵收個案之始末,從相關會議資料、

報導文章,內政部、交通部與台南市政府的公開資料,先掌握個案執行土地徵收 之步驟與過程,以求完成深入訪談之前置作業。

(二) 深度訪談法

深度訪談法除能用以補充既有文獻,更有藉由掌握行動者描述事實與主觀詮 釋,獲致他們對事件發展過程主觀認同之意義,也可以此比較與現有文獻的異同 之處(黃信勳,2002:8)。此個案雖官民兩方皆有透過網路媒體、報章雜誌或政 府官網等公開管道陳述各項事件發展過程與看法,然依舊有必要深度了解他們對 於土地徵收之觀點與面臨的困境,並得知個人之整體參與過程與經驗,而該部分 也正是本研究所欲探討之論述基礎。是故以深入訪談個案之參與者,包括台南市 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土地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及鐵工局、台南市政府 之行政機關承辦人員,除了藉由第一手資料的取得來完整個案全貌,將有助於對 個案實際運作情形進一步之掌握,便於分析土地徵收過程涉及之相關計畫實施時 遭遇的問題,且更能從得知各參與者扮演之角色與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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