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研究簡介
根據 IFRIC 19,公司所發行之外幣計價可轉債之轉換權應分類為負債。然 而將外幣計價可轉債之轉換權認列為負債,將使損益與股價呈反向變動。當企 業股價上揚時,轉換權價值提升,但轉換權係企業之金融負債,企業反而須認 列金融負債評價損失,造成公司獲利表現良好卻需要認列損失之奇特現象,像 是 2014 年晶電董事長指出,2014 上半年原本獲利 14 億元,卻因發行 ECB,股 價愈高便要提列的評價損失愈大,使得晶電上半年變成虧損 9700 萬元;而聯電 更為規避此一規定,於 2011 年發行以台幣計價之海外可轉債。
然而若能藉由有效避險,降低匯率波動之影響,外幣計價可轉債分類為權 益理由也屬充分,因此強制外幣計價可轉債之轉換權分類為負債之合理性似乎 有待商榷。
而造成外幣計價可轉債分類爭議之原因,在於負債定義不明,致難以判斷 發行之金融商品究竟應做何分類,而造成負債定義不明之主要原因,是目前會 計上以經濟個體理論作為描述產權關係之主要架構。然而改採基本所有權理 論,儘管能繞過負債定義模糊、迴避判斷金融商品是否符合負債定義的問題,
卻會衍生其他如負債組成複雜、報導目標不明確等問題,在這樣進退兩難的情 況下,本研究試圖以 Barth et al.(2013)所採用之實證模型,就普通股風險及預期 報酬與外幣可轉債之關係,探討新台幣及外幣計價可轉換公司債之性質究竟為 負債或權益,希望藉由提供實證之證據,讓公報制定者重新考量外幣計價可轉 債之分類方式及會計處理的合理性。
由於部分海外可轉債具價格重設條款,故本研究除考量外幣計價因素對可 轉債性質之影響外,也一併考量一般價格重設條款及特別價格重設條款對可轉 債性質之影響。
由於具備此兩種條款之可轉債其轉換價有下修之可能,進而使發行方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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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與過去研究之相異之處在於,過去可轉債相關研究多以探討可轉債 評價方法為主,對複合型金融工具之性質探討則多以員工認股權為主要標的;
而針對可轉債性質之文獻則多以會計理論之辯論作為性質判斷之依據,至於外 幣計價可轉債之性質,儘管目前有許多實務界看法與現行公報規範不同,但尚 無相關之研究佐證。本研究使用普通股作為權益的標準,並以普通公司債作為 負債的標準,然後去測試外幣計價可轉債與普通股風險及預期報酬間之關聯,
進而針對現行外幣計價可轉債分類及會計處理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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