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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瞭解公共衛生護士參與精神病人強制處置過程中的遭遇與 因應歷程。依研究資料分析結果的發現,可分為六個主題,包括工作要求、

能力不足、未獲支持、情緒反應、因應及期待。各主題將詳細說明如下。

壹、 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係指公共衛生護士獲知精神病人要強制處置後,提供必要 的照護措施及衡量決定,包括(1)分工負責,(2)判斷強制處置必要 性,(3)解釋說明,(4)聯繫,(5)護送病人到醫院。

(一) 分工負責

分工負責係指衛生所的公共衛生護士有自己的責任地段,負責提 供地段民眾的綜合性護理服務,包括精神病人的強制處置。但衛生所 也設置有精神衛生業務主辦人,負責協助地段公共衛生護士處理地段 精神衛生業務,也包括病人強制處置。

B女士提到:「…發現(需要強制處置的)病人,我們是由地段負責,我(精 神衛生業務主辦人)會協助,因為各地段是各地段護士熟,…,所以各地段(護士)

會處理,…,如果各地段(護士)不在的話,就由我(精神衛生業務主辦人)來處 理」(B-81)。C女士也有提到相似的說法:「…本來都是我(精神衛生業務主辦人)

自己送(將病人強制送醫),去年我就讓她們地段自己(地段公共衛生護士)送,

除非地段小姐不在,不然我都讓他們自己送」(C-57)。

擔任精神衛生業務主辦人A女士也提到,地段公共衛生護士所管轄的精神病人 經常到衛生所騷擾,地段公共衛生護士不知如何處理,身為精神衛生業務主辦人的

她,就主動協助處理:「同事(地段護士)每次見他(酒癮的精神病人)來就皮皮 挫(很害怕),我(精神衛生業務主辦人)講我出來我出來,換我來擋他(跟病人 談)(A-26)。

(二) 判斷強制處置必要性

判斷強制處置必要性係指公共衛生護士接獲有病人需要強制處置 的通報,需前往現場評估個案,並依精神衛生法的規定,衡量病人權 益後,決定是否將病人強制處置。以下將分(1)現場評估,(2)衡 量,(3)下決定等一一說明。

(1) 現場評估

現場評估係指公共衛生護士接獲強制處置通報,需前往現場評估 個案。現場評估的目的是要確認病人是否為精神病人,以及病人行為 是否達到強制處置的條件。若個案不是精神病人,且危險行為未達精 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共衛生護士是不能予以強制處置。

B女士提到「警察通知我們,我們是會去評估(到病人家評估強制送醫需求) 我們會聽家屬說的,還是會跟病人接觸一下,像這一個(病人)只是情緒上的問 題,家庭問題…」(B-30)。顯現B女士接獲通報,會前往案家跟家屬與病患接觸,

以評估病人情況。

也有研究對象認為評估病人情況是醫生的工作,公共衛生護士只是負責找床 位。對警察要求公共衛生護士辨識是否精神病人,覺得警察是搞不清狀況,像A 女士提到「我們衛生所只是負責找床位,警察局只是負責抓人,可是他們(警察)

都搞不清楚,他們當作你(公共衛生護士)是醫師,…,(要公共衛生護士)確 認是不是精神病人,他們觀念是這樣」。

但實務工作上,有時因為公共衛生護士未接獲通報或通報時間是

公共衛生護士不上班的時間,而接獲通報的警察或消防隊,於沒有公

要怎麼回應她(民眾),…」(A-51)。

我就和警察騙他(病人)就醫,他(病人)說他的頭腦被植入晶片,我就說要

醫。

C女士提到「我(公共衛生護士)跟他(病人)講說『你(病人)就要 到醫院住,還有要吃藥,會比較舒服』,當然病人不肯(被強制送醫)」(C-64)

(2) 說服家屬協助護送病人

目前國內強制處置作業,精神病人的家屬需協助護送病人至 醫院。所以,遇到家屬拒絕協助護送病人或猶豫是否強制處置病 人時,公共衛生護士會企圖說服家屬同意強制處置並協助護送病 人至醫院。

B女士提到「沒有家屬,我們也沒有辦法(將病人強制處置),我們目 前強制就是要有家屬,沒有家屬就是動不了,…」(B-70);另有位精神病人 的弟弟抱怨公共衛生護士找他,因他要上班無法馬上請假協助強制處置哥哥

(病人),B女士提到:「…(病人評估後需要強制處置),只有這個弟弟(病 人的弟弟)要跟他(病人)處理,其他的弟弟都不理,每次(聯絡)都關機,

我是盡量連絡他(病人的)弟弟出來」(B-58),最後家屬還是有協助護送病 人到醫院(B-57)。

D女士遇到一位家屬求助將精神病人強制送醫,等強制處置準備就緒 後,病人媽媽卻捨不得病人住院,D女士就說服家屬:「不給他(病人)酒,

他又要打他爸爸媽媽,他爸爸媽媽就受不了,他們就決定送,…,我們(公 共衛生護士)連絡好醫院,他媽媽會捨不得,還不太願意,我們就跟媽媽說

『至少接受治療,行為會更正常,這樣子,會對他更有幫助』,媽媽就接受 了,就送了,...」(D-73)。

(3) 解釋或說明強制處置

公共衛生護士前往評估病人後,發現病人不服含強制處置 條件,公共衛生護士會嘗試跟家屬解釋或說明強制處置的要件、

目的及處置方式。甚至,家屬誤解強制處置的目的,公共衛生護 士也會嘗試跟家屬解釋或說明,嘗試澄清誤解。

A女士提到:「我先聽聽他(報案人)說的,構成強制條件嗎,他(病 人)到底,現在需不需要強制,然後我會跟家屬解釋說,我們強制的條件是 什麼,如果暫時不夠成(強制處置條件)的話,我們會給他(家屬)聯絡(派 出所)的電話,還是跟他(家屬)講,假日的話,…,你可以直接,以前衛 生局是說直接送(某綜合醫院)急診室」(A-86)。

D女士遇到一個個案,經評估後,認為病人有強制處置的需要,但家 屬誤解強制處置是在警察局會留下污點且住院是像犯人被關起來。D女士向 家屬、病人說明:「我們有跟家屬說明,講說警察只是協助我們去醫院,並 不是像抓犯人,…,你就(會)身份上就有記載,…,我就跟他(家屬、病 人)講,這不會有任何紀錄,而且你(病人)去醫院戒酒…」。

(4) 對投訴事件答辨說明

有些精神病人質疑公共衛生護士對他強制處置的正當性,導 致病人出院後,親自或請民意代表到衛生局或縣府投訴,而公共 衛生護士必須寫解釋報告,向衛生局或縣府及陳情人解釋,讓公 共衛生護士感到困擾。

B女士提到:(病人)一直告我們將她強制就醫,她還動用到立法委員、

縣議員都有來(到衛生局或縣府投訴公共衛生護士),她每次都這樣,到處 亂告,…,每次一告完,我又要寫報告,造成很大的困擾」(B-14)。

(四) 聯繫

聯繫係指公共衛生護士要達成病人強制處置的工作,需聯繫相關資 源協助處理,如聯繫警察協助壓制病人、聯繫消防隊派救護車,以及

聯繫醫院安排床位。如下將分(1)聯繫警察協助壓制病人,(2)聯 繫消防隊派救護車,以及(3)聯繫醫院安排床位等一一說明。

(1) 聯繫警察協助壓制病人

當公共衛生護士接獲有精神病人需要強制處置的通報,認為病 人有強制處置需求,會協同警察到達強制處置現場,警察負責壓制 病人且帶上救護車。

C女士接到家屬求助,她認為有強制處置必要,就通報警察:「我就通報 警察,跟警察講一下(病人情況),…,我們跟警察一起出門,強制送醫,我們 要一起出門,一起到案家,…」(C-95,C-96)。C女士也提到另一位精神病 人抗拒送醫:「病人當然都不願意(被強制送醫),…,他(病人)是酒癮的,

跟警察去的時候,反抗很厲害,很兇,後來警察用強制(制服病人),跟警察打 架,警察手腳很快,把他抓起來」(C-61)。

但有些公共衛生護士認為衛生所與警察局是平行單位,通知警 察強制處置不是公共衛生護士的責任,因此請家屬通知警察。

A女士提到:「…我們先評估過了,看可行不可行(強制送醫),然後再跟 他(家屬)講說『你的步驟,可能要先通知警察』,警察是我們請家屬去通知,

不是我們通知的,我們是平行單位,我們沒有權力去叫」(A-81)。另外,B 女士也提到:「因為她(病人媽媽)常常在報案啊!警察平常都有在處理,警察 都被她煩死了,…,所以她跟我們報案,我們就說『警察什麼時間有空(執行 強制送醫),就配合警察這樣子』,因為像這種有恐嚇的案子,她們(家屬)都 去會先報案(通報警察)(B-28~29)。

(2) 聯繫消防隊派救護車

當確定病人需要強制處置,警察願意配合強制處置後,公共衛 生護士會聯絡消防隊派救護車,協助免費護送病人到醫院。

B女士提到:「如果家屬來反應(求助強制處置)的話,大部分都是家屬來

隊的打電話來說,他們又綁一個(精神病人),那一個是吃毒(毒癮者),很亂,

叫我再跟他們去(強制送醫),我說好,…」(C-96)。

但某些特殊情況,如公共衛生護士害怕被精神病人傷害或無法 即時到達強制處置現場時,公共衛生護士未陪同送病人就醫,而由 警察陪同。

A女士提到一位酒癮精神病人到衛生所挑釁及攻擊公共衛生護士,警察接 獲通報,從衛生所將病人帶到醫院,公共衛護士沒有參與護送:「還是警察過來,

警察過來把他送過去(醫院)」A-30)。D女士因服務地區遼闊,當警察通報強 制處置時,公共衛生護士趕不及到現場,由警察護送病人到醫院,但公共衛生 護士仍以電話幫忙找床位:「都警察打電話過來講(要求強制處置),…,他們 比較要聽我們(公共衛生護士)找到哪ㄧ家(醫院),就配合我們,那一家有床,

就送(那家醫院)」(D-69)。

貳、能力不足

能力不足係指公共衛生護士進行強制處置時,自覺無能力或沒辦法 達成工作要求。公共衛生護士自覺能力不足,包括無能力判斷精神病人、

無能力跟病人溝通、無能力應付病人的威脅、沒辦法輔導病人就醫等。

無能力跟病人溝通、無能力應付病人的威脅、沒辦法輔導病人就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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