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英格蘭、蘇格蘭、法國三地對女性統治論述的比較,可以看出傳統思 想與文化中的變異性(dissonance)。我們常有意或無意的假設,歐洲近代早期的 人物在傳統思想的型塑下,有一套既定的性別觀念,扣連著他們所認知的自然秩 序和政治、社會秩序;如果要打破那套傳統的男尊女卑思維,就必須建立一套不 同的視野,重新思索神所設定的秩序。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要顛倒男女上下的地 位,或讓男女擁有相等的權利,就必須否定傳統秩序。相反的,如果要固守男尊 女卑的規範,就必須捍衛與之相連的傳統政治社會秩序。然而,我們在女性統治 之辯中卻看到,性別觀念保守且堅決捍衛傳統秩序的諾克斯,在政治上相當激 進,主張英格蘭人民應立即處死他們的統治者。另一方面,願意修正舊有男女規 範,且支持女子繼承權與統治權的柏提(Richard Bertie)、艾爾墨、霍爾德等人,
卻是政治上的保守派,捍衛既有的統治者以及政治服從的觀念。因此,政治思想 史學者慣常使用的兩個形容詞:保守和激進,其實難以清楚說明女性統治之辯的 論述。
我們不僅可以在參與女性統治之辯的個人身上,發現其性別觀和政治秩序觀 的保守或激進,會出現不一致的狀況,如果把女性統治的議論放入十六世紀政治 思想的研究中,也會發現保守與激進的判別,時常面臨困窘的狀況。例如過去學 者認為較保守的法國胡格諾派的反抗理論,他們在對抗女統治者的手段上其實是 相當激進的,他們允許人人皆可推翻非法的女性統治,未必要將反抗的責任交付 給「次級首長」或任何代議機構。過去被認為較激進的蘇格蘭反抗理論,以諾克 斯和布坎南兩人為代表,主張人人皆可反抗暴政,但這兩人面對蘇格蘭的女統治 者時,態度其實比胡格諾教徒面對凱薩琳王太后更為和緩。
女性統治之辯,也能讓過去從宗教信仰斷定性別觀念保守或前進的作法,重 新受到檢討。例如史東(Lawrence Stone)在其名著《英格蘭的家庭、性與婚姻》
(Family, 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中認為,新教思想改善了女性
149 伊莉莎白之語,出自 1588 年西班牙無敵艦隊來襲之前,女王對軍隊所發表之演說。原文為:
I may have the body of a weak and feeble woman, but I have the heart and stomach of a king。引自 Carole Levin, The Heart and Stomach of a King: Elizabeth I and the Politics of Sex and Power (Philade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4), 1.
150 Richard Helgerson, Forms of Nationhood: the Elizabethan Writing of Englan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298-299.
的地位,也提升了女子教育,151但是從十六世紀的女性統治之辯就可發現,新教 人物在性別觀念上未必比天主教徒更開放。十六世紀女性統治之辯中,對一般女 性態度最正面的作品,是由信奉天主教信仰的錢伯斯所寫;對女子統治權捍衛最 力的霍爾德,也是一位天主教徒。新教思維和舊教思維的標籤,其實無法清楚分 釐支持還是否定女性統治的界線。若就思想而言,不論新教或舊教都沒有發展一 套特別有利於,或不利於女統治者的性別理論。在宗教改革之後,兩教派性別觀 念的內涵仍然是浮動的,而且可以隨者使用者不同而產生變異。換句話說,性別 觀念只是新舊教徒在處理女性統治問題上,可茲利用的工具,以符合他們的政治 利益與靈魂救贖的需要。新舊教之間甚至也可以借用相似的概念和理論,如「神 譴」、「神佑」之說,又如賴斯理、錢伯斯與艾爾墨之間在理論上存在高度的相似 性。
另一方面,現實環境對十六世紀女性統治之辯有明顯的制約性。由於女性統 治之辯面對的是真實掌握政權的的女主,它與中古末期所出現的「女性問題論戰」
不同。後者主要是一場修辭與思辯的競賽,多數參與者並不打算將理論運用於實 際社會生活,或藉此改變女性在社會中的地位。但參與女性統治之辯者卻有強烈 的企圖,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影響實際政治現狀,或藉此得到女王賞識。因此這場 辯論本身也深受現實環境的制約,它未如「女性問題論戰」一樣,往與女性有關 的各種議題發展,也未提倡女性全體的優異品格和政治能力。為了能被多數政治 菁英所接受,它盡量與現實環境或既存秩序妥協;它的討論也集中於實際的法律 層面,而非形上的思辯。尤其是在支持女性統治一方,這種現象特別明顯,他們 只需要證明某一位女子的統治是合法的,而不需要全面提升其他所有女性的地 位,所以他們的言論更加看重王室女子繼承權的討論。
女統治者本身也形成對此辯論的另一種制約,伊莉莎白女王的影響尤為明 顯。諾克斯對女性統治態度的軟化、艾爾墨及其他新教徒對女性統治的支持,以 及天主教徒為支持蘇格蘭瑪麗女王而擁護女性統治,都與伊莉莎白的宗教政策有 關。也由於伊莉莎白並不喜好女性統治的討論,使得這場辯論在英格蘭地區只能 以有限的方式傳布,有些作品未以印刷本大量發行;有些只能在海外印行再回流 入英格蘭。
伊莉莎白對英格蘭以外的女性統治之辯,也構成某種制約性。例如蘇格蘭及 法國兩地的新教徒,他們的革命行動都需要英格蘭的支援,尤其是蘇格蘭 1567 年的革命,其成功與否取決於伊莉莎白的意向。這種情況,使得蘇、法兩地的新 教徒,不敢明目張膽地反對女性統治,僅以迂迴的方式表達反對的立場。如蘇格 蘭的布坎南,將反對瑪麗女王的言論集中於她個人的淫亂行為上,而對女性統治 本身合法性的問題,僅在其《蘇格蘭史》中稍有觸及,因為他不願意觸怒伊莉莎 白女王,而讓新的蘇格蘭政府失去伊莉莎白的支持。又如法國胡格諾教徒對凱薩 琳的攻擊言論中,雖然否定女子統治的權利,但他們所依憑的是自己的古法,並
151 Lawrence Stone, Family, 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 (Londo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9).
不否認其他國家可以自己的法律來決定女子主政是否合法。即使他們認為人人都 可起身反抗女性統治,但卻是以相當低調的方式陳述。
簡言之,伊莉莎白及其擁有的政治資源,制約了蘇、法兩地反女性統治立場 的表達。蘇、法兩地新教徒對本身女統治者的厭惡,多只集中在本國的案例,而 不擴及所有的女性統治。甚至,他們對己國女統治者的撻伐,反能彰顯伊莉莎白 的優異性。例如蘇、法兩國新教徒都強調其女統治者的異國性。來自義大利的凱 薩琳,被認為是義大利腐敗與虛偽文化的代理人,她為了增進義大利人的利益而 殘害法國貴族。來自法國的蘇格蘭瑪麗王太后,以及自幼在法國成長的瑪麗女 王,則被認為是法國欲兼併蘇格蘭的打手,挾法國軍隊之威踐踏蘇格蘭人民的土 地。因此,蘇法兩國在女統治者之下出現的反抗行動,都特別凸顯本國人民天生 之自由,以及捍衛本國文化傳統的責任。蘇、法女統治者的異國性,與英格蘭新 教徒對伊莉莎白所歌頌的「英格蘭性」(Englishness),恰成對比。伊莉莎白女王 以其血統之純正(父母皆為英格蘭人),成為當時英格蘭新教徒建立國家意識的 樞紐。他們不歡迎任何異國統治者,因為「一個無知又不在意的外國人,不會對 人民產生自然如兄弟般的慈愛之心」;他們將英格蘭比喻為一個新的「伊甸園」,
有別於其外腐敗的天主教世界,而伊莉莎白則是這個伊甸園中純潔無暇的「夏娃」
和「亞當」。152英格蘭新教徒支持伊莉莎白統治,亦與此種國家意識有深切的關 連。
以上談了女性統治之辯如何受現實的制約,但思想辯論的影響力卻未必限於 一時一地。雖然這場論辯對多數女性的地位毫無助益,社會也仍然偏愛男統治 者,仍習於男性統治的政治秩序與文化,但它至少確立了王室女子繼承王位的合 法性;女王與國王享有同等的權威這一點,也未再受到挑戰。此使得日後英格蘭 的女性統治平順而少有爭議。伊莉莎白一世之後的瑪麗二世(Mary II, 1689-94)、 安妮女王(Queen Anne, 1702-14)、維多利亞女王(Queen Victoria, 1837-1901),
都未因其性別而遭受統治權的質疑,因為英格蘭政治菁英對女王權位之肯定,在 十六世紀末已臻於成熟,加上 1688 年革命之後,政治權威不再集中於君主一人,
更有助於女性統治問題的降低。女性與政治的關係再度受到關注,則要到了法國 大革命期間,沃斯東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 1759-97)在 1792 年發表的
《女權辯護》(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en)一書,開啟了知識界對女權 的注意,而且是針對數量龐大的女公民,為她們爭取與男性公民平等的政治權 利。這股辯護之聲延續到維多利亞女王時期,著名的作家如諾頓(Caroline Norton,1808-77)及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73)等人,153積極的為女性爭取 普遍而平等的政治權利。
152 John Stubbs, John Stubbs’s Gaping Gulf with Letters and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 ed. Lloyd E.
Berry (Charlottesville: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for the Folger Shakespeare Library, 1968), 3, 34.
153 見 The Rights of Women by Mary Wollstonecraft, The Subject of Women by John Stuart Mill (London: J. M. Dent & Sons Ltd, 1955); Caroline Norton, A Letter to the Queen on Lord Chancellor Cranford’s Marriage and Divorce Bill (London: Longman, 1855).
六、計畫成果自評
本計畫已有相當豐碩的成果,研究成果可見本人專書:《女人可以治國嗎?—
十六世紀不列顛女性統治之辯》(台北:左岸出版社,2007)之第七、八、九章。
赴國外研究心得報告
計畫編號 NSC 95-2411-H-004-023-MY2
計畫名稱 十六世紀英格蘭、蘇格蘭、法蘭西三地新教徒對女性統治的認知與詮釋—
比較的視野 出國人員姓名
服務機關及職稱
林美香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出國時間地點 2007 年 9 月
國外研究機構 The Shakespeare Institute, Birmingham; LSE Library, London
工作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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