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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原是為了進一步瞭解十六世紀英格蘭女性統治之辯的特色,但此時期 正值宗教改革運動,思想家對《聖經》的重新詮釋、對政治義務的重新界定,以 及對女性統治問題的探討,在各地激盪出精彩的辯論。因此本計畫將十六世紀英 格蘭、蘇格蘭、法蘭西三國關於女性統治的論述加以比較相較,為不列顛地區的 女性統治之辯開拓更寬闊的視野。本研究的結果顯示,當時所有參與女性統治之 辯的論述可以分為三種模式:

第一,是典範式或目錄式的詮釋方法。這種方法以人文學者最擅長使用,其 乃沿襲自薄伽丘及狄琵薩的作品,更可上溯至羅馬史家普魯塔克(Plutarch, 46-127 B. C.)所寫的《婦女之勇》(Milierum virtutes)一文。他們羅列自古以來

143 Buchanan, The History of Scotland , 407.

144 Skinner, 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210.

的傳奇女子,以證明女子中也不乏氣力勇猛、貞節靜默,或是才識出眾、出類拔 萃者。目錄式的詮釋可說是十六世紀女性統治之辯中最通用的方法,也是延續最 久的方法。它訴諸實例,甚至可以直接將十六世紀的女王,等同於某一位歷史上 或傳說中的女王,例如英格蘭新教徒慣於將瑪麗一世等同於耶洗別;將伊莉莎白 與底波拉劃上等號。

第二,是宗教性的詮釋。這種方式在瑪麗一世時代的新舊教徒身上,表現得 最為明顯,到了伊莉莎白時代初期依然被強調。上帝的選任是歐洲自中古初期以 來,國王統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礎,也是人民必須服從世俗統治者的主要原因,所 以保羅在〈羅馬書〉中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 出於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145在正常的情形下,上帝選擇合適而 有才能的統治者以造福人民,如牧者看護他的羊群一般。但是在《舊約聖經》中,

當以色人違背上帝的教導時,上帝讓殘暴的君王掠奪他們的生命和財產;也讓他 們歷經各種災難與毀滅,以懲罰他們的罪惡。所以在〈以賽亞書〉中上帝說:「亞 述是我怒氣的棍,手中拿我惱怒的杖。我要打發他攻擊褻瀆的國民。」146換句話 說,儘管基督信仰認為所有的權柄都來自上帝,但上帝會因人民的虔誠或罪孳,

而派遣特質不同的君主。在女性統治之辯中,所謂的宗教性詮釋,指的就是參與 辯論者以女統治者及其人民的信仰真誠與否,來決定女統治者的出現是「神佑」, 還是「神譴」,也就以此來決定其統治合法性與正當性。

在 1550 年代英格蘭出現第一位女統治者之後,新舊教陣營都對女性統治採 取宗教性的理解,視之為上帝的安排,所以不論新舊教徒多數都認為應當服從女 統治者的領導。但是少數激進的新教徒,即培根(Thomas Becon)、古德曼與諾 克斯等人,卻另闢新徑,一方面認定女王是上帝展現憤怒的工具,另一方面卻又 問了一個矛盾的問題:女人能不能得到神所授與的權力?於是他們依據《聖經》

條文,研究合法的君王如何產生、女人所被分配的天性與角色為何?他們的討論 指出女人被賦予政權乃是違反自然,且與上帝意旨相悖的事。因此,只要是上帝 的子民都有反抗的義務與責任,否則就是不服從上帝。雖然諾克斯在他作品中也 引用了古典學說與羅馬法,不過《聖經》是激進派最主要的依憑。也就是說,他 們從宗教面理解女性統治,也從宗教面建立他們反抗理論,視反抗非法的君王為 一種宗教責任。諾克斯甚至提出了「宗教契約論」,指出英格蘭人在亨利八世時 代已與上帝訂立「新約」,因此其全體人民都有捍衛真理的義務,也都應當即刻 起義剷除瑪麗的政權。

第三,是世俗性的理論。在諾克斯之後,對女性統治的論辯越來越趨向於世 俗法律與制度的詮釋。其代表人物是為伊莉莎白辯護的艾爾墨(John Aylmer),

雖然他也以「神佑」的概念支持女王的統治,並以此強調人民服從的義務,但他 同時強調人類的歷史經驗、世襲制的合理性,以及英格蘭習慣法的權威。在他的

《忠誠子民的港口》(An Harborowe for Faithfull and Trewe Svbiects)一書中,甚

145 〈羅馬書〉13: 1。

146 〈以賽亞書〉10: 5-6。

至發展出對於理性與自然、混和政體、有限王權,這些與古典文化深切相關的討 論。到了伊莉莎白時代中後期,賴斯理(John Leslie)、錢伯斯(David Chambers)

兩人的作品中,延續艾爾墨對世俗面的重視,特別強調女子繼承權與世襲制的重 要性;浮利特伍德(William Fleetwood)則從習慣法的母體中,提出了「女王雙 體論」,讓女王和男性君王同樣擁有一政治的身體,其不受性別、年齡所限,具 備充足而永恆的政治權能。伊莉莎白時代最後一部為女統治者辯護的作品,就是 霍爾德的《忠誠的辯護》,其論證也與伊莉莎白初期的艾爾墨遙相呼應。他雖然 廣泛討論了女子在《聖經》及羅馬法中的角色,但他更加強調在君主世襲制之下,

女繼承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與權利。

從 1570 年代開始,在英格蘭女性統治的論辯中,法律或祖宗習俗的重要性 明顯可見,而且隨著反對之聲的消沈,不分新教徒或舊教徒都逐漸偏向艾爾墨的 路線,從法律與制度層面支持女性統治的正當性,並主張這是維護政治秩序穩定 的最佳方式。但是,世俗性的理論未必只應用在支持女性統治上。蘇格蘭的布坎 南也是從歷史與古憲法之中,引伸出反抗蘇格蘭瑪麗女王的合法性。據他所說,

古時蘇格蘭國王乃由人民選出,人民也有權利謫除暴君,而瑪麗淫亂敗德的行 為,足已讓人民確認她是一位暴君;更何況布坎南指出古時曾有一條「甘尼斯 法」,禁止女人掌政。同樣的,法國的胡格諾派教徒為否定凱薩琳王太后的政權,

追溯法國歷史上女人攝政的惡例,或根據法國特有的「撒利克法」,從長遠的歷 史經驗和古代法律,否定女人擁有統治的能力和權利。布坎南和胡格諾教派又都 從世俗面發展出各自的反抗理論,不同於 1550 年代諾克斯等人的理論之處,在 於他們以人民的政治自由與安樂,而非宗教責任,做為反抗統治者的主因。

以上所談的三種詮釋方式並不互斥,雖然他們在不同時代有輕重之異,但時 常共融於同一部作品之中。以宗教性解釋和世俗性理論這兩個看似對立的詮釋方 式來看,也是如此。因為對十六世紀的政治菁英而言,宗教與世俗並非對立的兩 面,而是相互感應的兩個世界。例如艾爾墨或霍爾德都認為,在世襲制之下所出 現的繼承人,最能準確地反映出上帝的選擇,同時也讓最高的神意決定了人間秩 序。即使在比較世俗化的反抗理論中,如莫賀內所提出的國王與人民之間的政治 契約,也是從宗教上神與人之間的契約觀念而來。147此外,這三種詮釋方法,都 能運用在支持和反對女性統治兩種不同的立場上,並沒有哪一種詮釋方法特別受 到某種立場的偏愛。這點也證明了在西方文化與思想中,同時存在著有利與不利 於女性主政的內涵。更重要的是,在諸多女主掌權的十六世紀,這兩種相對立的 內涵都被充分的討論,而且得到多面性的闡釋。

君主的性別不僅影響了英格蘭女性統治之辯的出現,其實也左右了十六世紀 下半葉的政治論述,就如麥克蘭倫(A. N. McLaren)所說:「政治理論從來就不 是性別中立的。」148許多伊莉莎白時代的政治理論,是在女性統治的脈絡下所寫

147 Philippe du Plessis Mornay, Vindiciae Contra Tyrannos, ed. and trans. George Garnet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21, 129.

148 A. N. McLaren,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Reign of Elizabeth 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3.

成,當一個女人坐在應屬於男人的位子上時,這種跨越性或突兀性帶給政治語言 多元的變化,連女王本人都可能打破舊有的政治及性別意象,而說出:「我有著 女人柔弱的身體,但卻有國王的心志和勇氣」。149這種深具跨界意味的詞語,和 伊莉莎白時代的國家意識一樣,國家可能以女性形象出現,也可能以男性形象為 代表。所以赫格森(Richard Helgerson)在他的《國家組合的型態》(Forms of Nationhood)一書中認為,統治者的性別影響了十六、十七世紀英格蘭的國族論 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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