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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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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背 景

壹、 研究緣起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 至 150 年中華民國人口推計資料顯示,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 口比率將由103 年之 12.0%,增加為 150 年之 41.0%。其中,80 歲以上人口占老年人口之比率,

亦將由103 年之 25.1%,大幅上升為 150 年之 43.2%,推估台灣將於 2018 年與 2025 年分別邁入高 齡社會及超高齡社會【1】。高齡化與少子化的趨勢將帶來台灣社會結構的改變,加上高齡者生理 機能退化及慢性疾病的增加,未來可以預見國內對於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等老人福利機構的 需求將逐年增加。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將國內的老人照顧之服務模式區分為機構式、社區式及 特殊性之三種服務【7】。其中機構式長期照護服務包含護理之家、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 養機構、榮民之家五種類型。而老人長期照護、養護及護理之家機構等場所主要以收容自主避難 困難之行動不便及重度行動不便人員居多,主要為生理上移動能力之障礙,因此其收容人員的避 難行動特性較為相似,火災時人員避難困難,為老人相關機構中最危險之類型。

在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的適用範圍解說中,排除了醫院、養老院等收容無 自主避難能力人員之建築物【8】。因此當火災發生時,人員的避難能力為能否完成避難之關鍵。

一般人員的防火特性依據障礙的狀態可區分為身體行動之障礙、災害情報的感知與傳達之障礙、

災害情報的判斷及理解之障礙三種;而人員避難行動能力又可區分為可自主行動、行動不便及重 度行動不便等三類【9】【10】。綜上所述,老人長期照護、養護及護理之家機構因以收容行動不便 或重度行動不便人員為主,其收容人員的避難特性、避難能力及避難困難度較為相近,可歸納為 較危險的類型,如表1-1 所示。而當此類收容行動不便高齡者之機構發生火災時,若無有效的防 制手法與策略,勢必無法順利完成避難,造成嚴重的傷亡。

同樣面臨高齡化之日本近年亦發生許多老人機構相關之火災事件,如表 1-2 所示,其中 2013 年10 月位於福岡的診療所發生火災,火災當時未確實進行初期滅火與避難誘導,且因樓梯間之防 火門無法關閉,使得濃煙快速蔓延至整棟建築物,造成10 人死亡、5 人受傷的重大事件,其中死 者多為行動不便之高齡者。歷經福岡診療所的火災事件後,日本積極檢討相關法規規範,擬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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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自動撒水設備之規定由現行之275m2以上修改為皆應設置。韓國於2014 年 5 月位於南西部之全 羅南道(South Jeolla Province)長城(Janseong)郡的高齡者病院發生火災,起火原因為人為縱火,

火災雖於30 分鐘內控制,但煙層蔓延至起火樓層之居室,因居室內人員多為無法自行避難之高齡 者,因此造成21 人死亡、7 人受傷之重大事件。2015 年 5 月 25 日,位於中國河南省的康樂園老 年康復中心發生火災,因起火區域位於該養老院的「不能自理區」,造成了38 人死亡。

台灣於 2012 年 10 月 23 日亦發生重大之火災事件,臺南市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因 人為緃火造成13 人死亡、59 人受傷的重大事件,此次事件更顯示出台灣對於老人長期照護、養護 及護理之家機構的火災安全等相關規範尚有檢討的空間。為此,如何改善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 理之家的現況,確保被照護及照護人員的生命安全,已為急需檢討的課題。為有效防制類似的火 災事件再次發生,瞭解既有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的火災安全問題與檢討其相應之防制設計手 法,並研擬出合理的設計參考原則,已成為必須檢討的課題。

圖 1-1 人口結構變動趨勢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人口推計(103 至150 年)」簡報資料)

第一章 緒論 RC造3層樓、面積2014㎡

17人死亡、

25人受傷 2006年1月 グループホーム「やすらぎ

の里」(長崎)

認知症老人機構 RC+木造1層樓、面積280㎡

7人死亡、 RC造2層樓、面積2235㎡

0人死亡、 RC造2層樓、面積379㎡

2人死亡、

鋼骨+木造4層樓、面積259.64㎡

4人死亡、

8人受傷 2013年10月 整形外科(福岡) 診療所

RC造4層樓、面積681.71㎡

10人死亡、

5人受傷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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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研究背景

內政部消防署的統計資料顯示,103 年因火災身故者有 124 人,其中 65 歲以上的高齡者有 29 人,佔總人數的23.4%,100 年至 102 年則約佔 30%【2】,可知近年台灣因火災身故者約有四分之 一為65 歲以上的高齡者。在同樣面臨高齡化的鄰國日本,依據日本消防廳之消防白書中指出,因 火災身故者約有64.4%為 65 歲以上的高齡者,而其中有四分之一(約 26.6%)為 85 歲以上的高齡者

【3】,顯示出高齡者在火災發生時,會因生理上的移動能力或心理上的判斷能力的不足而無法順 利地進行避難行動【4】。國內對於老人福利機構及一般護理之家的建築及消防等相關規範雖已於 醫療院所提出別於一般用途的法規規範,但對居住無法自行避難者為主的長期照護、養護及護理 之家等機構而言,其所需的規範與策略應與一般醫療院所有所不同。「依法仍存在風險」為目前 國內長期照護、養護及護理之家機構的現況,即使現況符合建築與消防的法規規範,但仍然潛在 許多火災安全問題。

102 年雖已實行建築技術規則 99-1 條,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之機構、F-1 與 H-1 之護理 之家等機構,應設置室內安全梯及至少兩個以上之防火區劃。但該項規定僅適用於 102 年後新設 立之機構,102 年以前設立之相關機構則不受 99-1 條之限制。為分析檢討依法仍存在的風險,本 研究以不適用99-1 條、較危險之 102 年以前所設立的既有長期照護、養護及護理之家為對象,由 建築平面類型探討其因應之改善策略,提出合適的改善策略,並彙整成手冊以供相關機構於改善 時之參考。

一般建築物的火災對策多以如何快速地避難至戶外為考量,但對行動不便或臥床的高齡者而 言,貿然進行大規模避難反而會使居住者承受更多的風險,因此近年「火災居室區劃避難;非火 災居室就地避難」的概念已逐漸達成共識。而相關研究在檢討該類機構病房單元的煙層下降時間 與居室避難時間後,發現對於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而言,上述概念中「區劃」的防護範圍過 大,火災發生時將無法確保人員的避難安全,因此提出「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室初期就 地避難」的避難概念【5】【6】。若各室具有一定的防火及遮煙性能,火災時可先對火災居室進行 避難,其他非火災居室則採初期就地避難之策略,於居室中等待救援。當儲藏室、廚房等非居室 發生火災時,其他非火災居室則採初期就地避難以等待救援,其概念如圖1-2、圖 1-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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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已為合法設計之老人福利機構的火災安全,本研究以「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 室初期就地避難」的避難概念為主軸,依火災成長階段分析其防火設計對策因子,提出相應的設 計參考原則。最後依據火災成長階段的防火設計對策因子提出設計參考原則,並將建築平面類型 之危險因子分析、設計參考原則等進行彙整,研擬出設計參考手冊。為延伸手冊的效益,本研究 擬配合實際案例與內容解說,研擬機構經營者可閱讀使用之設計手冊。

手冊主要探討相關機構於火災初期的水平避難策略,以「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室初 期就地避難」的避難概念為主軸,依火災成長階段的防火設計對策因子提出設計參考原則。為使 本手冊之設計原則達到預期之效果,相關機構火災時應採取「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室初 期就地避難」的避難策略進行避難,其概念說明如下:

1. 前提條件:

A. 各居室構造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應具氣密性,應注意隔間牆的構造、高度、開口及 出入口的防火及遮煙性能等,以於火災初期抵禦火煙的擴散與入侵,如圖4 所示。

B. 居室設有自動水系統滅火設備與排煙機制,火災初期可有效控制火災成長及延長煙層下 降之時間,爭取更多的避難容許時間。

2. 火災情境:

A. 居室起火

當居室發生火災時,照護人力可集中於疏散火災居室內之人員,進行離室避難,並於居 室人員避難完成後,確實將火災室之門扇關閉,以將火煙控制於火災居室中。其他非火 災居室則應關閉門扇,進行就地避難,於居室內等待消防救助抵達。

B. 非居室或公共空間起火

當非居室或公共空間起火時,盡快將火災室的門扇關閉,以將火煙控制於火災室中。而 其他非火災居室則可關閉門扇,進行就地避難,於居室內等待消防救助抵達。

C. 火災初期控制失敗 \ 火煙控制失敗

上述之「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室初期就地避難」的避難概念僅適用於火災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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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成功時,若火災初期控制失敗,在完成火災居室離室避難後應視狀況撤離較危險之 居室至安全的等待救援空間。若火災規模繼續擴大,則應撤離該樓層所有的居室人員至 安全的等待救援空間。各階段之火災情境應採取之水平避難策略說明可參閱圖1-4。

另為了解可視度對輔助避難速度之影響,本研究進行全尺寸實驗,運用煙霧機搭配不同的輔 助避難器具,探討可視度對於不同輔助避難器具的水平移動速度之影響,以對輔助避難之水平移

另為了解可視度對輔助避難速度之影響,本研究進行全尺寸實驗,運用煙霧機搭配不同的輔 助避難器具,探討可視度對於不同輔助避難器具的水平移動速度之影響,以對輔助避難之水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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