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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背景分析

古蹟修復工程為特殊工程,其主要的原因在於保存工作係「由有至有」,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2005.2.5)清楚的說明,此項工作除了技術、

材料、人才等方面的要求外,在程序、規範及品質管理上,更是落實的關鍵。

古蹟砌體修復研究既往多數學者多專注於補強施作工法註 1、材料鑑視及試 驗,針對古蹟砌體修復程序方面,僅介紹工具、方法與流程,對於現代材料

註 1 關於砌體的研究依現階段蒐集的資料玆分如下所示:

1.砌體修復工法研究 18 篇 2.砌體補強研究 16 篇

的使用、品質管理的操作等研究,則略顯不足。

本研究玆就國內外古蹟修復的研究,在品質管理執行面的法令制度、研 究概念、規範等分述如下:

一、國內

1.古蹟法令

(1)文化資產保存法(2005.2.5)

(2)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006.3.14)

這二項法令位階不同,對於古蹟修復品質管理僅作原則性的規 定,但與操作面仍有頗大差距。

2.專業人才資格規定相關法令

(1)政府採購法(2002.2.6)

現代營建工程對於品質管理的法令在第 63、70、101、102、103 條有相關規定,採購法中對於品質管理僅作原則性的規定,多屬投 標廠商資格的限制。

(2)營造業法(2003.2.7)

營造業法第 30、31、32 條主要是對專業者的資格規定,主要說 明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應設置工地主任。

另相關條文說明工地主任的資格與應辦理的工作。

(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2004.7.30)

近年國內工程界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內政部營建署建築 研究所等部門的籌劃下,逐步建立營建工程的整合架構,在三級品 管的觀念下,推動工程品質管制的各項制度頗見成效。

而古蹟修復工程常因著「特殊工程」的原因,在施工品質與程 序的規範要求上,有頗多晦暗不清之處;在工程會的制度挑戰下,

於基本的觀念和實質作法上已有了轉變的趨勢。2005 年起工程會也 在暨有查核表單中,加入了古蹟項目並提出了 16 項查核重點。

(4)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2006.1.12)

針對古蹟修復專業者作資格規定,明文訂出從事古蹟修復相關 人員的資格規定與應辦理的工作。

(5)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2005.12.30)

辦法中對於古蹟修復品質管理僅作原則性的規定,與操作面仍 有頗大差距。

3.研究

鑑於近年對古蹟修復品質要求日益嚴格,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2003 年起 研擬並推動為期五年的「古蹟暨歷史建築修復補強整合型研究計畫」,行政院 文建會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在近年內持續推動彩繪、石作等修復技 術研究,各大學研究與機構亦有頗多涉及保存技術的研究,但多止於初步研 究階段,同時也沒有研訂明確的執行規範註 2。依據古蹟修復工程採購法,內政 部於 2002~2005 年間委訓了三期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觀察培訓過程的各 項教材講義,涉及品質管理部分的僅屬少數,在執行面上明顯的並不統一。

二、中國大陸

(一)法令

大陸方面對古蹟修復的主要法令為文物保護法(2002)及施行細則

(2003),但其內容並未對品質管理等項目作規範,仍屬於原則性的規定註 3 現階段世界各國對於古蹟保存,在許多地區或國家已分別研訂適合當地 特性的規則,中國大陸亦於 2000 年 10 月研訂簡稱承德準則的「中國文物古 蹟保護準則」共 23 條,及 16 項「重要問題的闡述」,它是在中國文物保護法 規體系的框架下,對文物古蹟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的行業規則和評價工作成果 的主要標準,同時可以作為處理有關文物古蹟事務時的專業依據。

2002 年和 2003 年,大陸又分別訂定的「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物 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及「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註 4。 此三項辦法的部分內容與國內的「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相似,主要針對 古蹟修復「專業人員」的資格規定,相對的將品質過度的依賴「人」而不能 提出「制度」面的配合機制,在執行上很可能將面臨人治而非法治的缺失。

2000 年所訂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 工作暫行規定」,規定施工中之各項責任歸屬及義務,其中包括建設、勘查、

註 2 詳參閱《古蹟保存科學架構與應用之基礎研究》,P.2 及《修復程序-古蹟修復工法程序及規範的基礎研究》。

註 3 文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資料可參閱北京市文物局編,《文物工作實用手冊》2005。

註 4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程承包資格及應負的責任與義務,並列有工 程保修、監督管理及罰則等相關事項。其中「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暫行規定」雖是針對古蹟修復工程品質監督工作所制定之規範,但其各項內 容仍是屬於原則性之規範,並未訂定統一之標準。

(二)規範

大陸的國務院建設部,於 1991 年公告了「古建築修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標準」,北方地區,CJI 39-91,1995 年則公告了南方地區 CJI 70-96 的標準。

內容涵蓋面相當完整且有各項品質檢驗之標準為其優點,但皆以新作為基 準,甚少涉及「修復」的內容,對保存科技修復亦未納入規範。

「建設部」為加強古蹟修護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及鑑定工作,在 2002 年 編輯了古建木工(南方篇、北方篇)、古建瓦工(南方篇、北方篇)、古建油 漆工(南方篇、北方篇)、古建彩繪工等四本古建築修復相關項目手冊,其內 容包括專業標準、鑑定規範、鑑定試題庫,但其內容較為偏重於仿古工程之 認識與鑑定,對於實際修復內容及驗收則未論及。

三、香港

(一)法令

1976 年香港政府為了保護歷史古蹟和增進對遺產價值的認識而制訂了

《古物及古蹟條例》,這是香港首次引入文化遺產保育概念。

雖然現有文化遺產保育的行政及法律架構都能在《古物及古蹟條例》中 展現出來,並由古物古蹟辦事處及古物諮詢委員會監理,古物諮詢委員會的 職責是就古物、古蹟或暫定古蹟向古物事務監督(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供意 見和指導,以及引領古物古蹟辦事處工作。

香港文化遺產保育工作主要憑藉四項條例,本研究概述這些條例如下註 5

(1)《古物及古蹟條例》1976 年

《古物及古蹟條例》於 1976 年制訂。一直以來,這條例為香港 文化遺產提供了最全面的法規保護。每當宣布某一地點為古蹟,政 府的翻新、裝修及修復撥款會隨之而來,所以「公告宣布」是存護

5香港文化遺產保育條例的資料可上網站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index.htm 查詢。

文化遺產的一個主要方法。古物古蹟辦事處會協調公告宣布過程,

而一經公告宣布,除非經古物古蹟辦事處獲得當局批准,否則,所 有人都不得進行任何於《古物及古蹟條例》中列明為禁止的行為。

(2)《城市規劃條例》2000 年

規劃地政局也透過轄下政府部門及諮詢委員會影響文化遺產事 務,尤其是透過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城規會負責為香港所有 地區草擬法定分區圖則。然而,並無為推動文化遺產及文化保育而 設計的地帶類別。

修訂城市規劃條例草案已經提出,它將會加強對文化遺產地區 的保育。這將使各地區得到更全面的規劃,而計畫能得到妥善的執 行。此外,這規定也要求申請,若涉及環境易受破壞地區必須伴有 規劃和環境問題的報告,如若涉及特別設計區,則必須伴有城市設 計圖、總體佈局圖及景觀圖。

規劃署也負責文化遺產保育問題的規劃研究(例如研究香港文 化設施),並制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作為訂明各種土地用途和設 施供應標準和位置指引的政策文件。

(3)《環境影響評估條例》1997 年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是另一項法例,能有限度地保護那些受 到發展威脅的具文化及遺產價值的地點。該條例於 1997 年制訂。《環 境影響評估條例》規定某些指定工程項目(一般為重大基礎設施項 目)必須先接受環境影響評估,方能獲頒發環境許可證以開始施工。

這能確保對過往可隨心所欲的基礎設施發展商加以控制。

另外技術備忘錄就列出了一些準則和指引,以評估對文化遺產 地點的影響。技術備忘錄普遍傾向保護和保育所有文化遺產地點,

而且技術備忘錄規定要將影響減到最低。雖然現在並無數量標準去 決定這些地點的相對重要性,但經常會認為有獨特考古、歷史或建 築價值的地點是十分重要的。

(4)《市區重建局條例》2000 年

香港市區重建局有權確定和「保存有歷史、文化或建築價值的建築

物、地點及構築物」,包括「按實際可能盡量」保存「當地的特色」。

市區重建局還能全權負責收購或持有土地,以便發展;以及「改建、

建造、拆卸、保養、修葺、保存或修復任何建築物、樓宇和構築物」。

上述條例內容多屬於原則性宣示而已,對於實質修復的規定甚 少論及。

(二)規範

香港的文化遺產相關條例中,對於修復計畫並沒有明確的規 範,但是在實務面上,歸納出一套制度,針對古蹟修復個案的特性 擬定「特別說明」計畫書,內容主要說明施工中應注意的事項及相 關計畫註 6。其「特別說明」計畫類似台灣的「補充施工說明書」,但 由筆者目前蒐集的修復設計資料觀察,對於古蹟修復的施工計畫並 無針對古蹟特性作相關說明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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