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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十七條規定,人民 有創制及複決之權,實已突顯了直接民主的原則性。

歐美國家有關民主的論述,概可分為兩大學派,一派稱為直接民主學派 (direct-democracy school)或參與民主理論學派(ParticiPation or dircct-democracy school)。直接民主學派認為,直接民主就是所有公民得以直接參與有關公共事務 之決策,。而不是透過代議士間接參與形式。主張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公民」。

另外一派稱為代議民主學派或菁英政治代議理論。代議民主學派認為直接民主僅 適用於小國寡民,若參與的人越多,則效率越低,弱化政黨功能,影響政策持續 性。而認為議事立法是政治菁英、專家的職責。

隨著代議制度之崛起及施行,產生了許多缺失與弊端,譬如;1.人民投票選 出代表,當選後卻有許多改變,不努力實踐競選時的政見等。2.公職人員為個人 之政治利益,而議事杯葛、或甚至違背法令規章。3.代表當選後,可能脫離民眾,

無法正確反應民意。第四、議會內政黨席位差距越大時,多數與少數易肢體抗爭,

常使議事功能不彰。第五、行政官僚體系日愈擴大,議會之立法能力相對削弱,

對政府部門政策或法案之提案,無法議決出人民真正需要之決議。加上政黨控制 選舉提名過程、提名後競選經費補助等事宜,因此行政部門往往透過所屬政黨,

依黨政協商程序來消弭一些不同意見,以利政策或法案依〈或接近〉行政部門之 提案順利通過。1

在眾多政治參與的方式中,公民投票應該是最直接且受重視的一種。近年 來,學術界與實務界都指出,類似像公民投票這類的民主參與形式相當程度可以 補正傳統代議民主政治之不足。2

1參高金清,我國公民投票實施經驗之研究,元智大學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12月,頁3。

現代民主政治講求人民做主,提供人民直接參 與政治之管道即在於「公民投票」。換言之,「公民投票」係直接民權最崇高之表 現。因而,一個國家確立「公民投票」之行使實屬重要。按照近世紀以來,世界 區域性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數據顯示:至1993年為止,單單瑞士一國實施公民 投票即達414次之多,居全球之冠;此外,歐洲達149次,為第2位;其餘為中東 93次;大洋州64次;美洲49次;亞30次。總計次數共為799次(參考Butler and Ranney,

2參李俊達,歐洲國家公民投票經驗之跨國比較:議題、時程與結果, 東吳政治學報,2009,第 27卷第1期,頁53-121。

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1994)。

近年來歐洲整合的重要議題,許多國家紛紛採用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是否 加入歐洲聯盟以及通過歐盟憲法,根據Setala(2006: 17)的研究,歐洲2000 到2005 年間一共舉辦八次「政府提案的公民投票」,其中就有四次是各國針對歐盟憲法 的表決。3

近十餘年來,由於我國民主政治的改革步調加快,加上政治民主化及教育普 及化的蓬勃發展,公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高漲,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也明顯提 高,落實主權在民的理想,並使政府決策能走向公開透明化,自然成為一般人民 所期盼。加上歐美國家紛紛在代議制度之外,另賦予公民投票之權,不僅不違背 代議制度之精神,更可提升民眾的政治效能感,凝聚生命共同體意識,公民投票 法實有其適時性與潮流性。

上述數據明顯說明:「公民投票」已在世界各地實施,大多數國家亦已 接受,成為時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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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之作法,就是有選舉權之公民,對於公 共事務表達白己之意見。根據西方民主國家實施公民投票之經驗輿實際證明,公 民投票確實具有主動解決政府與人民間重大爭議或政治危機之功用,可是,對於 政治轉型及威權政體之國家而言,公民投票卻是一個複雜、甚至具有爭議性之政 治制度。因為,在不同政治利益考量下之公民投票制度,將使公民投票成為當政 者操縱政治之工具,使得原本單純之直接民主制度,變成複雜之政治權術。

我國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展現國家政治的 最高決策者為國民全體,朝野立委認為以公民投票之方法最能表達直接民主的真 諦,並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終於在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完成立法制定

「公民投票法」。二00四年元月一日開始實施,一時間公民投票在國內掀起一股 勢不可檔的風潮,這象徵臺灣民主之深化,2004年3月20日完成我國歷史性的第 一次全國性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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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在台灣民主發展的歷史上,有兩條主要的脈絡,一條是以反對運動 為主體,為達成特定政治立場及特定政治目標的訴求,及至發展成後來帶有主權 運動性質的立法行動,回顧整個政治過程,公民投票因而被視為台獨意識的一體 兩面。另一發展的脈絡則是以社會運動為主體,「反核四」議題的草根實踐,核 四公投的提出,扭轉了基層環保抗爭的策略,使得草根運動從傳統的衝撞體制、

基進對抗,轉向要求公共政策辯論及公民表決的層次,並從而進行了多次實驗性 的公投。

檢視這兩線發展脈絡雖有各自發動的主體及訴求,然其發生的時空背景及所

3參李俊達,歐洲國家公民投票經驗之跨國比較:議題、時程與結果,

東吳政治學報,2009,第27卷第1期,頁53-121。

4參林吟馨,主權公投對台灣獨立的意涵與問題分析,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8 年 1 月,頁 1。

5參高金清,我國公民投票實施經驗之研究,元智大學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2 月,頁 1。

展現的民主自決的理念取向卻是共通的。同時兩者因為在過去威權體制下,有著 共同挑戰的對象(國民黨政權),在國家認同上也有較一致性的立場(台灣主權 獨立),因而兩個主軸可說是一為二,二為一的關係,過去在動員上互相支援,

在資源上共享,回顧台灣民主化的歷程,無論是政治運動上帶有強烈主權運動的 公投立法運動,或是社會運動中訴求公共思辯、政策參與的核四公投運動,對於 人民主權意識的確起了很大的啟蒙及催化作用。

台灣長期以來在追求民主化的過程中,一直同時面對特殊的內部及外部及兩者交 纏的壓力,公民投票法具體而微的體現了台灣民主實踐的困境和挑戰:及來自內 部統、獨兩股力量的拉扯及來自對岸紅線設定的壓力。6

因我國特殊的國家處境所伴隨之國家認同危機,統獨意識形態之爭,一開始 即被賦予特定的色彩與意義,模糊掉公民投票的原意,或許在西方民主國家實施 公民投票之經驗與實際證明,公民投票確實具有主動解決與人民間重大爭議或政 治危機之功能,但對台灣而官,公民投票卻是一個複雜、甚至具有爭議性的政治 制度,因為,在不同政治利益考量下之公民投票制度,將使公民投票成為當政者 操弄政治最好的工具,使得原本單純之直接民主制度,變成複雜之政治權術。7

例如台灣在2004 年與2008 年共舉辦六次公民投票。在議題的性質上,六次 公民投票皆偏向憲法與制度,以及主權與領土層次的議題,這與歐洲國家公民投 票的經驗頗為近似,但不同的是,這六次公民投票最後卻都因為投票率未達50%

的門檻,結果都未獲得通過。就公民投票的民主意義,以及歐洲民主國家的實 施經驗看來,全盤皆墨的投票結果確實發人省思。8

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於法律之複 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民 投票適用於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 立法原則之創制及地方自治事項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我國因朝野「統獨意 識」對立,期盼藉由公民投票來解 決政府與人民間重大爭議或政治危機,或處理重大公共事務,唯對公民投票價 值、實施情形等,諸多看法仍相當分岐。畢竟,公民投票係為達成直接民主最 理 想的體現方式,世界各國紛紛競相舉辦,對國外諸多國家推廣直接民主的經驗,

值得我們參考與借鏡,遂也引發筆者對此之探討動機。

6參公民投票在台灣∼一場法律與政治的對話,頁 3-4。

http://politics.soc.ntu.edu.tw/empa/0417/03.pdf

和平論壇網站(http://www.peaceforum.org.tw)

7參林吟馨,主權公投對台灣獨立的意涵與問題分析,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2008年1月,頁2。

8參李俊達,歐洲國家公民投票經驗之跨國比較:議題、時程與結果,

東吳政治學報,2009,第27卷第1期,頁5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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