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緖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美國每年約有 35 到 45 萬人發生突發性心臟停止(平均 90 秒 1 人)
(1),其中有一半以上的死亡是因心血管疾病所導致,而最常造成猝
死的原因為心室颤動(2)。這些病人的死亡並非都是不可逆的,早期
且快速的施予急救可以改善預後,依據最近在美國的研究,其存活率
(活著出院)可高達 46% (3)。為了使這些猝死的病人有較好的存
活率及良好的神經功能,美國心臟醫學會於 1991 年提出了"生命之
鍊"的概念,包括四個環節,環環相扣,缺一不可(4)。這四個環節
分別是:早期辨識、啟動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早期施行心肺復甦術(CPR,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早期電擊去顫術及實施早期高級
救命術(ACLS, 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任何一位猝死的
病人急救成功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時間。Eisenberg MS 等人在 1979 年
的報告已經發現,猝死的病人如果能在四分鐘內施行心肺復甦術,八
分鐘內實施早期高級救命術及早期電擊去顫術,病人存活率可高達
43%(5)。而這些病人如果不能在在八分鐘內施行心肺復甦術,十六
分鐘內實施早期高級救命術及早期去顫電擊,則沒有人能存活。
Larsen MP 等人更進一步發現,心室颤動猝死的病人,每延後一分鐘
急救,病人的存活率就下降 7-10% (6)。如果一般民眾目睹病人猝
死,就立刻施以心肺復甦術(CPR),則在去顫電擊前,病患每延遲一
分鐘接受電擊,其存活率下降 3-4% (6,7)。
猝死病人的存活率,就上述的文獻來看似乎很樂觀,但是實際上
並不是如此。Khalafi K 等人於 2001 年的報告指出,在醫院內心臟
停止的病人有 13.7%可以存活超過六個星期;而在醫院外或急診室心
臟停止,則只有 1.2%可以存活超過六個星期(8)。由此可知,院外
或到院時心臟停止,其存活率還是低的令人失望。
本人於馬偕紀念醫院急診醫學科服務中,經常會面對到院時死亡
(DOA, Death-On-Arrival)的病人。病患的家屬或朋友,對這樣突
發的狀況常常無法接受。醫護人員常會面臨的問題是:「醫生,病人
還有救嗎?」。基本上,對於有存活機會的病人一定是全力給予急救,
對於已不可逆的死亡則不施以急救,才能合乎醫學、倫理、法律與經
濟考量(9)。可惜目前並無絕對可靠的方法,可完全預測到院時死亡
病人的不可逆性。在法醫學裡,可用屍斑或屍僵的出現來推論病人的
死亡時間,但是都只能推測死亡 2 個小時以上的病人,對於這些明顯
死亡者,在急診室不施以急救是合理合法,事實上也比較沒有困難。
但是,面對死亡時間小於兩小時,則有判斷上的困難。國內李昭德醫
師等人發現,急救初始動脈血酸鹼值與心臟停止期間有顯著的直接因
果關係(10)。
院外心臟停止(OHCA, Out-Hospital-Cardiac-Arrest)的存活
率整體來說還是相當低的。就美國和加拿大的報告顯示平均小於 6.4%
(11,19)。在台灣到院時死亡(DOA)或院外心臟停止(OHCA)的研
究,同樣也發現其存活率不高,約在 1-7.2%之間(12-17)。隨著醫
療科技的進步及緊急救護系統(EMS, Emergency Medical System)
的發展,存活率有上升的趨勢。
近 代 閉 鎖 式 胸 部 心 臟 按 摩 的 急 救 方 式 約 在 1960 年 , 由
Kouwenhoven WB 等人提出,才開始普遍推廣(18)。治療心室顫動
的可攜式自動體外去顫器,則是到 1979 年才發展出來(19)。而直
到美國心臟醫學會於 1991 年提出了"生命之鍊"的概念,急救的整
體概念才大致完備(4)。之後在 2000 年時,ACLS 有一些重大的改變。
2005 年 12 月 ACLS 的概念又有許多重大改善,包括胸部按壓與吹氣
比例改為 30 : 2;強調有效的胸部按壓及高品質的 CPR;心室顫動只
電擊一次,每電擊完一次先 CPR 2 分鐘後再判讀節律等等(11,20)。
我國於民國七十八(1989)年在台北榮總開辦 ACLS 訓練班,才開
始引進急救的觀念。民國七十九(1990)年七月,於台灣地區實施十七
個區域緊急醫療網,施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建立緊急救護指揮中
心,逐漸開始培訓初級與中級的救護技術員,並且訂定訓練課程之標
準,充實救護車之配備。在民國八十四(1995)年八月總統頒布的緊急
醫療救護法通過後,緊急醫療救護系統至此大致規劃完成,我國進入
緊急救護品質提昇之實行階段(20)。
國內之前幾個關於到院時死亡(DOA)或院外心臟停止(OHCA)的
研究,因緊急醫療救護系統發展尚未完整,故救護車上都未配備自動
體外去顫器,張銘遠等人於 2001-2003 年的研究,少部分救護車配備
自動體外去顫器,雖然救護技術員已被教導使用自動體外電擊去顫
器,但是只有少數院外心臟停止的病人接受到這樣的治療(17)。
本研究以某一醫學中心位於台北市及台北縣急診室的病患作為研
究對象,收案期間為民國九十四年(2005 年)整年度到院時死亡的
非外傷成人病患,此時台北市、縣的緊急醫療救護系統已相當完整,
救護技術員已全面使用自動體外電擊去顫器,故以這個時期來做研
究,應該相當有代表性(可代表緊急醫療救護系統及 2000 年版之 ACLS
訓練成效)。此時 2005 年底新版的 ACLS 尚未推行,故不會有急救標
準不同的干擾,更可在日後與新版的急救方式作比較,看看是否如同
國外的研究,新的急救方式有較好的存活率(3)。
選擇民國九十四年做研究還有另一方面的考量。在民國九十二及
九十三年時,台灣地區有嚴重呼吸道窘迫症候群(SARS)疫情,因疫
病擴展的危險性、醫護人員的壓力(21)及保護醫護人員的考量,急
救的方式可能受到影響,亦可能造成評估上的錯誤。當然,選擇這一
年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年代較近,資料收集比較方便,遺失的資料也
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