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公共工程為國家整體建設重要一環,也是國家進步具體指標,但以往因為法令 制度未盡周延,規劃設計不當,施工品質不良,監造管理不善及檢查驗收制度未能 落實等,致工程品質缺失層出不窮;另特權關說、暴力介入、政治干預、利益團體 施壓及不肖廠商高價圍標或低價搶標,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及施工品質,甚至衍生官 商勾結圖利情事等,成為社會大眾關切和輿論詬病的重要公共議題。而「政府採購 法」於 1998 年 5 月 1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2000 年 5 月 27 日施行。對促進政 府採購程序標準化與透明化及改善投資環境之努力,具有重大意義。工程採購執行 繫於職司的組織,透過人員的運作,始能將政策隱含內容,加以實現,冀以成就政 策目標。盼藉由「政府採購法」之制定,能對採購弊案,產生具體防制及對採購人 員運作行為產生匡正效果。
企業在經營策略、成本考量、內部資源有限之下,如何有效的運用人力資源策 略,以提升企業的競爭優勢,規劃重點將落在藉由委外服務的資源以精簡企業內部 的人力負擔,讓企業能以最有效的人力運用模式加強企業的競爭實力。故委外己成 為企業經營的重要趨勢,目前委外的範圍則己延伸至市場行銷、維護保養、生產製 造、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管理等(Derose & McLaughlin, 1995)。人力資源委外的 業務包含暫時性人力運用、薪資製作、教育訓練、召募、員工福利管理(Davy, 1998)。早在 2000 年時,SHRM(Society for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美國人 力資源管理協會)對 437 公司的調查結果顯示,已有將近 60%企業使用外部顧問公司 處理人力資源相關業務(Mobley, 2000)。其中教育訓練己成為委外主要標的是企業 與顧問公司合作最密切的部份(彭漣漪,1997)。透過顧問公司提供新的學習方 法、傳遞新的技術與能力或加強原知識與技能,將比使用傳統的內部資源更具經濟 成本效益。
回顧以往文獻可知,教育訓練委外並非是一個新的管理工具,早在 1980 年代,
美國許多公司實施組織流程再造時,就已使用委外以降低人事成本並重新思考其策 略競爭優勢。在 1980 年代末期,康寧(Corning)與摩托羅拉(Motorola)己經將部份 的教育訓練職務委由外部組織執行(DeRose, 1999)。以康寧(Corning)為例,將時間
安 排 、 課 程 行 銷 、 後 勤 支 援 、 設 備 管 理 、 講 師 選 擇 、 課 程 發 展 及 評 估 等 交 由 CCFL(College Center of the Finger Lakes,為康寧在美國紐約的大學訓練機構)負責教 育訓練的執行,內部則負責策略擬定(DeRose & McLaughlin,1995)。
政府採購法訓練業務等同於企業教育訓練,受訓後的學員之個人績效與組織績 效貢獻為衡量指標之一。然採購業務屬於公務系統,依據採購法管理,所以採購業 務執行人員必頇在法律規範下,有效率地執行政府採購業務。然近年來政府採購程 序的負面的評價與質疑包括個人行為面向與組織行為面向,包括採購法業務執行程 序無效率、個人道德操守踰矩、上級長官的不當干涉、法令規範與產業慣例之誤犯 等。是故選擇合適的委外訓練機構是相當重要的。
根據採購法規定,於評選時必定要組成評選委員會,以形成決策運作機制。而 在評選時會有該標案之評分項目表,評選委員就會根據評分項目表給分,在這其中 亦強調會重視委辦單位之實績以及行政規劃能力,前者是因為參考實績可確認該代 訓機構之辦訓品質,後者則是因為政府機構相當講究經費核銷等程序,所以若代訓 機構的行政能力不佳時,雙方在配合上可能就會產生許多困擾。是故,政府採購法 訓練業務委外機構之評估,就如同企業在評選人力資源相關業務外包之供應商一 樣,應建立貣良好的評選標準。
目前政府採購法訓練業務課程,可以區分為基礎班及進階班,基礎班以培養擔 任採購單位人員一般所需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之基本智識為主;進階班以培養擔 任採購單位主管所需之廣泛且深入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智識為主。每班人數,基 礎班以 80 人為上限,進階班以 50 人為上限。目前(2012)年度由工程會核准對外 招生之代訓機關(構),則共有 9 家代訓機關(構),包括:1 國立政治大學公共 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2 崇右技術學院 推廣教育中心;3 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 展基金會教育訓練委員會;4 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5 清雲科技大學推廣教育 中心;6 財團法人臺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講習訓練組;7 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 教育訓練組;8 正修科技大學營建科技中心;9 中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等。可以看出 以學校及非營利機構為主,民間企業僅有一家顧問公司。
表 1-1 為 2009-2012 年政府採購法訓練業務委外辦理情形之統計資料,此部份已 扣除由公家機關(含國營事業)自行辦理場次。可以看出以 2010 年辦理場次為最 多:2009 年委外開辦場次共有 50 場,2010 年委外開辦場次共有 86 場,包括 76 場
基礎班,10 場進階班;2011 年委外開辦場次共有 74 場,包括 67 場基礎班,7 場進 階班;2012 年預計開班班次為 7 場,包括 4 場基礎班,3 場進階班。2009 及 2010 年 皆有 14 家代訓機關(構),2010 年為 12 家,2012 年則僅為 9 家。
1 表 1-1 2009-2012 年政府採購法訓練業務委外辦理情形之統計資料
代訓機關(構)
歷年班數
2009 年 2010 年 2010 年 2012 年 基礎班 進階班 基礎班 進階班 基礎班 進階班 基礎班 進階班 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 0 6 0 5 1 1 0
私立中原大學 4 2 4 2 5 1 1 1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 4 0 5 1 5 1 - -
私立中華大學 5 0 6 0 - - - -
私立正修科技大學 0 1 5 1 - - 0 0
私立東海大學 4 1 6 0 5 1 - -
私立崇右技術學院 3 0 8 0 7 1 1 1 私立清雲科技大學 1 0 5 1 7 0 0 0 宜蘭縣永續發展工程學會 2 1 5 1 - - - - 財團法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 3 0 6 0 4 0 0 0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 4 0 3 0 5 0 - -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3 0 7 2 9 0 0 0 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 1 2 4 1 6 1 0 0
國立中央大學 3 0 6 1 4 0 - -
國立政治大學 - - - - 5 1 1 1
小計 43 7 76 10 67 7 4 3
合計 50 86 74 7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資訊網
備註:1.2012 年度課程目前為招生中,尚未開課;2.-表示該年度並非代訓機關(構) 以往政府採購法訓練業務委外雖然有其標案之評分項目表,但其效果往往相當 有限,如委辦單位之實績佔有過高的比重,讓具有承辦能力的業者往往不得其門而
入,而往往落於特定幾家代辦機構,欠缺市場競爭機制,以致於政府採購法訓練業 務的委辦單位即使擁有實績卻不一定瞭解學員的訓練需要,流於形式,辜負政府委 外代辦的美意。而故本研究期望以客觀方式(即德爾菲專家法)建立貣政府採購法 訓練業務委外廠商的評鑑構面及指標,是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儘管近幾年來許多研究學者們非常著重於委外之相關研究,但是國內目前對於 教育訓練委外相關研究亦屬不多。而國內政府採購法的研究重點似乎僅偏向制度法 律層面的問題,而有關教育訓練議題更是付之厥如,更況之教育訓練委外評選更未 見之探討。德爾菲技術法是供應商評選時的重要工具,主要是由專家們對建立貣一 致性看法之評鑑構面及指標。因此,本研究希望藉由本次研究調查以德爾菲技術法 來探討分析政府機構尋找教育訓練委外廠商之主要決策因素,為本研究動機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