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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線性靜力分析步驟之探討

3.7 破壞度曲線之求取

結 構 物 之 破 壞 度 曲 線,是 描 述 某 一 類 型 結 構 物 在 達 到S 之d 頻 譜 位 移 時 , 達 到 或 超 過 損 害 狀 態ds的 機 率 , 可 以 下 式 表 示 :

P

(

dsSd

)

P

(

X Sd,d Sd

)

> s

= (3.14)

其 中 ds 表 不 同 之 損 害 狀 態 ;S 為 結 構 物 達 到 之 譜 位 移 ; X 為d 建 築 物 能 耐 頻 譜 與 耐 震 需 求 頻 譜 交 點 位 置 對 應 之 譜 位 移,為 一 隨 機 變 數;

ds ,

Sd 為 某 一 損 害 狀 態 對 應 之 譜 位 移,亦 為 隨 機 變 數 。 HAZUS 97 中 以 下 式 估 計 :

( )







 Φ β

=

ds

, ds d

s S

ln Sd Sd 1

d

P (3.15)

其 中Φ為 標 準 常 態 累 積 分 佈 函 數 ;

ds

,

Sd 為 某 一 種 損 害 狀 態 之 譜 位 移 中 值 ; βds 為 對 數 常 態 標 準 偏 差 (lognormal standard

deviation),包 含 了 建 築 物 能 耐 頻 譜、耐 震 需 求 頻 譜 與 損 害 狀 態 ds的 不 確 定 性 , 以 下 式 估 計 :

βds =

(

CONV

[

βc,βd

] )

2 +

(

βM,ds

)

2 (3.16)

其 中 β 為 描 述 建 築 物 能 耐 頻 譜 不 確 定 性 的 對 數 常 態 標 準 偏c 差;β 為描述耐震需求頻譜不確定性的對數常態標準偏差;d βM,ds 為 描 述 損 害 狀 態 ds 不 確 定 性 的 對 數 常 態 標 準 偏 差 ; 式 (3.16)中 之 CONV 項,表 示 結 合 建 築 物 能 耐 頻 譜 與 耐 震 需 求 頻 譜 之 不 確 定 性 。 但 HAZUS 97 並 未 交 代 具 體 作 法 。

事 實 上,由 研 究 中 發 現【 葉 祥 海、陳 瑞 華,民 國 88 年 】,

(

X Sd,d Sd

)

P > s 不 合 適 以 對 數 常 態 之 累 積 機 率 分 佈 函 數 來 模 擬,故 式 ( 3.15) 並 不 正 確 。 因 而 改 以 對 下 式 作 數 值 積 分 :

( )

=

∫ (

>

)

×

( )

0

* d , d

* d , d S d

* d , d d

sS PX S s S f d,ds S s dS s

d

P (3.17)

其 中

( )

s

ds ,

d d,d

S S

f 為 損 害 狀 態 對 應 譜 位 移 之 機 率 密 度 函 數 , 為 一 呈 對 數 常 態 之 隨 機 變 數 。

本 文 求 取 破 壞 度 曲 線 之 方 法 , 係 參 考 式(3.14), 改 用 蒙 地 卡 羅 模 擬(Monte-Carlo Simulation)來 求 解 。 當 建 築 物 之 譜 位 移 為S *d 時 , 計 算 此 時 結 構 物 之 韌 性 比 , 並 根 據 此 韌 性 比 折 減 耐

震 需 求 頻 譜;同 時 於 能 耐 頻 譜 的 模 擬 曲 線 上,可 得 到 相 對 的 譜 加 速 度S*a;將 此 譜 位 移 及 譜 加 速 度 代 入 經 折 減 後 之 耐 震 需 求 頻 譜 中 值 曲 線,可 得 到 一 最 大 水 平 地 表 加 速 度,使 能 耐 頻 譜 與 耐 震 需 求 頻 譜 兩 條 曲 線 相 交 於S *d 。 引 入 建 築 物 能 耐 頻 譜 與 耐 震 需 求 頻 譜 之 不 確 定 性,利 用 蒙 地 卡 羅 模 擬 可 得 到 q 條 建 築 物 能 耐 頻 譜 及 耐 震 需 求 頻 譜 , 進 而 得 到 q 個 曲 線 交 點 位 移 , 其 中 q 為 樣 本 數。同 時 亦 引 入 某 一 損 壞 狀 態 所 對 應 之 不 確 定 性,得 到 q 個 此 一 損 壞 狀 態 所 對 應 之 譜 位 移 。 將 q 個 交 點 位 移 及 q 個 損 壞 狀 態 位 移 逐 一 比 較 後,即 可 得 到 該 類 建 築 物 在 某 一 譜 位 移 值

*

Sd時 ,達 某 一 損 害 狀 態 之 機 率 。 當 對 不 同 譜 位 移 值S*d與 不 同 損 害 狀 態 , 重 複 上 述 步 驟 , 即 可 得 到 該 類 建 築 物 之 破 壞 度 曲 線 。

表 3 . 1 H A Z - T A I W A N 鋼 構 造 模 型 建 築 物

表 3.5 本文不同損壞狀態對應之層間位移比

損壞狀態 輕微損壞 中度損壞 嚴重損壞 完全損壞

相對之層間位移值 0.5% 1.5% 2.5% 3%

圖 3 . 1 能 耐 曲 線 之 示 意 圖

圖 3 . 2 Newmark 與 Nassar 之強度折減因子比較

0 1 2 3 4

Period (sec)

0 5 10

Strength Reduction Factor

µ = 8

µ = 6

µ = 4

µ = 2

Nemark and Hall Nassar and Krawinkler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0 50 100 150 200

頂層位移(cm)

基底剪力(KN)

圖 3.3 不 同 最 大 地 表 加 速 度 對 耐 震 需 求 頻 譜 之 影 響

圖 3.4 不 同 韌 性 比 對 耐 震 需 求 頻 譜 之 影 響

0 1 2 3 4 5 6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譜位移(cm)

譜加速度(g)

0 0.5 1 1.5 2 2.5 3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譜位移(cm)

譜加速度(g)

地表最大加速度為 1g 時

μ*=1 μ*=2

μ*=3 μ*=2.5

韌性比μ*=1 時

地表最大加速度為 1g 地表最大加速度為 2g

地表最大加速度為 1.5g

地表最大加速度為 0.5g

圖 3 . 5 耐震需求頻譜控制點示意圖

D1

D2 D3

D4

Sd Sa

第四章 台北市高層鋼構建築破壞度曲線之評估

4.1 前言

在 第 三 章 中,已 詳 細 敘 述 了 利 用 非 線 性 靜 力 分 析 方 法 求 取 建 築 物 破 壞 度 曲 線 的 過 程,其 過 程 中 包 括 建 築 物 之 分 類、以 非 靜 力 分 析 程 式 求 取 能 耐 曲 線、將 能 耐 曲 線 轉 化 為 能 耐 頻 譜、求 取 能 耐 頻 譜 之 平 均 值 曲 線 與 不 確 定 性、將 加 速 度 反 應 譜 轉 化 為 耐 震 需 求 頻 譜 並 考 慮 其 不 確 定 性、量 化 損 壞 狀 態 以 及 求 取 破 壞 度 曲 線。於 本 章 中,將 針 對 市 韌 性 抗 彎 構 架 及 韌 性 抗 彎 加 斜 撐 構 架 兩 種 類 型 之 高 層 鋼 構 造 建 築 物 為 例,依 上 述 過 程 求 取 其 相 對 應 之 建 築 物 破 壞 度 曲 線,並 於 求 解 過 程 中 討 論 不 同 因 素 之 影 響 , 作 為 後 續 研 究 之 參 考 。

4.2 目標建築物之選取

本 研 究 先 調 查 台 北 市 鋼 構 建 築 物 之 基 本 資 料,以 作 為 選 取 目 標 建 築 物 之 標 準。先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資 訊 室 詢 問,取 得 民 國 70 年 至 今 12 層 樓 以 上 鋼 構 建 築 之 使 用 執 照 及 建 照 執 照 號 碼。再 根 據 使 用 執 照 及 建 照 執 照 號 碼,於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之 網 站 上,查 得 結 構 物 使 用 用 途 及 高 度;並 由 建 築 管 理 處 資 訊 室 代 為 聯 絡 台 北 市 萬 興 圖 書 館 , 以 方 便 查 看 結 構 計 算

書,由 計 算 書 中 地 震 力 之 設 計 章 節 裡,可 得 知 結 構 物 依 據 之 規 範 及 其 結 構 系 統 。 所 查 得 台 北 市 鋼 構 建 築 物 之 資 料 詳 列 於 表 4.1。 由 表 4.1 中 發 現 , 台 北 市 鋼 構 建 築 物 大 多 高 於 50 公 尺 , 有 些 甚 至 超 過 110 公 尺,而 結 構 系 統 以 韌 性 抗 彎 構 架 最 多,其 次 則 為 韌 性 抗 彎 加 斜 撐 構 架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中 關 於 設 計 地 震 力 部 分 , 曾 作 過 多 次 的 修 改。依 其 修 改 的 時 間,可 將 設 計 規 範 分 為 六 階 段【 陳 舜 田,民 國 87 年 】 如 下 :

第 一 階 段 : 民 國 34 年 2 月 至 民 國 63 年 2 月 第 二 階 段 : 民 國 63 年 2 月 至 民 國 71 年 6 月 第 三 階 段 : 民 國 71 年 6 月 至 民 國 79 年 3 月 第 四 階 段 : 民 國 79 年 3 月 至 民 國 86 年 7 月

第 五 階 段 : 民 國 86 年 7 月 至 民 國 89 年 921 大 地 震 第 六 階 段 : 民 國 89 年 921 大 地 震 之 後

其 中 各 階 段 中 地 震 力 之 比 較 列 於 附 錄 A。 根 據 表 4.1 可 知 台 北 市 之 鋼 構 建 築 物 , 以 根 據 第 四 階 段 規 範 設 計 者 最 多 。

本 研 究 分 析 之 目 標 建 築 物 主 要 是 由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簡 文 郁 博 士 及 工 程 師 黃 文 正 先 生 幫 忙 取 得 或 根 據 規 範 設 計。所 取 得 之 鋼 構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資 料 , 高 度 皆 高 於 69 公 尺 , 最 高 者 達 103 公 尺 ; 其 高 度 明 顯 高 於 HAZ-TAIWAN 之 高 層 建 築 物 模 型 高 度 , 可 定 義 為 超 高 層 建 築 物 。 表 4.2 為 選 定 作 為 目 標 建 築 物 之 基 本 資 料 , 同 一 建 築 物 依 平 面 兩 方 向 又 以 編 號 a、b 來 表 示 。

以 編 號 1 及 編 號 4 目 標 建 築 物 為 例 , 圖 4.1 為 1 號 目 標 建 築 物 之 立 體 與 兩 平 面 示 意 圖 ; 圖 4.2 為 4 號 目 標 建 築 物 之 立 體 與 兩 平 面 示 意 圖 。

4.3 能耐曲線之求取

通 常 結 構 物 設 計 是 以 ETABS 程 式 作 分 析,但 ETABS 程 式 並 不 能 作 非 線 性 分 析 , 所 以 才 改 用 DRAIN-2DX 作 非 線 性 分 析 , 但 需 將 ETABS 之 資 料 轉 成 DRAIN-2DX 的 格 式 。

因 為 DRAIN-2DX 只 能 作 平 面 之 分 析 , 所 以 在 分 析 立 體 之 結 構 物 時,需 作 適 當 之 假 設 去 簡 化 模 擬 三 維 之 結 構 物。所 選 取 之 目 標 建 築 物 必 須 盡 量 幾 何 形 狀 規 則,每 一 跨 之 桿 件 配 置 在 同 一 平 面 上,且 每 平 面 要 互 相 平 行。地 震 來 臨 時,假 設 地 震 力 全 是 由 柱 以 及 與 地 震 力 方 向 平 行 的 樑 共 同 來 承 受,而 樓 版 以 及 與 地 震 力 方 向 垂 直 的 樑,僅 被 用 來 連 接 承 受 地 震 力 之 桿 件 及 傳 遞 力 量 , 好 比 每 一 跨 之 構 架 並 聯 共 同 來 抵 抗 地 震 力 。 在 DRAIN-2DX 中 有 一 個 Slaving 的 指 令,可 用 來 束 制 相 同 座 標 位 置 節 點 的 水 平 自 由 度,使 其 水 平 位 移 相 同,而 垂 直 位 移 與 轉 角 可 不 相 同,亦 即 假 設 樓 版 不 可 有 剪 力 變 形 但 可 撓 曲,如 此 每 一 跨 構 架 中 平 面 位 置 相 對 應 之 桿 件 接 頭,在 水 平 方 向 有 相 同 之 變 位 , 但 垂 直 位 移 與 轉 角 不 一 定 相 同 。

將 結 構 物 之 資 料 轉 為 DRAIN-2DX 之 輸 入 格 式 後 , 利 用

DRAIN-2DX 作 分 析 所 得 的 資 料 中 , 可 得 到 結 構 物 前 K 個 振 態 的 週 期、振 態 振 幅、振 態 參 與 因 子 與 有 效 質 量 係 數。將 上 述 資 料 代 入 式(3.1)中,求 取 每 一 個 振 態 中 每 層 樓 之 側 向 樓 層 力。分 別 對 每 一 個 樓 層 利 用 SRSS, 將 由 式(3.1)所 求 得 同 一 層 樓 不 同 振 態 之 側 向 樓 層 力 匯 合 起 來,求 得 每 一 層 樓 之 側 向 樓 層 力。將 所 得 到 之 側 向 樓 層 力 等 比 例 變 化,直 至 所 有 側 向 樓 層 力 和 等 於 1, 此 即 為 結 構 物 側 向 力 之 分 佈 比 例 。 此 外 , 所 取 得 前 K 個 有 效 質 量 係 數 和 必 須 要 大 於 0.9 (即

=

k 1

m Emm 0.9), 以 期 計 算 求 得 之 側 向 樓 層 力,能 充 分 表 現 不 同 振 態 對 結 構 物 之 影 響。例 如 表 4.3 為 標 號 1a 目 標 建 築 物 前 5 個 振 態 之 週 期、振 態 振 幅、振 態 參 與 因 子 與 有 效 質 量 係 數 , 其 中 振 態 振 幅φ i,m 是 已 正 規 化 之 值。將 上 述 資 料 代 入 式(3.1)中,可 求 取 每 一 個 振 態 中 每 層 樓 之 側 向 樓 層 力 , 再 分 別 對 每 一 個 樓 層 利 用 SRSS 原 則 , 求 得 每 一 層 樓 之 側 向 樓 層 力 , 列 於 表 4.4, 其 中 之 譜 加 速 度Sa是 根 據 台 北 盆 地 之 正 規 化 加 速 度 反 應 譜 求 得 。

將 上 述 求 得 之 側 向 力 分 佈 輸 入 DRAIN-2DX, 逐 漸 增 加 外 力,直 至 產 生 第 一 個 降 伏 點;此 時 結 構 物 之 振 態 參 與 因 子、有 效 質 量 係 數 及 振 態 振 幅 會 跟 著 改 變,依 據 上 述 方 式 求 取 一 組 新 的 側 向 力 分 佈 ; 此 時 在 DRAIN-2DX 中 有 兩 組 側 向 力 分 佈 。 再 次 執 行 程 式 對 結 構 物 增 加 外 力 時,首 先 以 第 一 次 求 得 之 側 向 力 分 佈,由 不 受 任 何 側 向 力 之 起 始 狀 態,加 載 至 第 一 個 降 伏 點 產 生;再 以 新 的 側 向 力 分 佈 加 載 直 至 下 一 個 降 伏 點 產 生,求 取 新

的 側 向 力 分 佈。依 循 上 述 方 式,求 取 每 一 個 降 伏 點 產 生 後 對 應 的 側 向 力 分 佈,並 依 序 加 載,持 續 上 述 過 程 直 至 結 構 物 傾 倒 或 某 一 層 樓 不 再 能 承 受 外 力 。

以 頂 層 最 大 位 移 為 橫 軸,總 基 底 剪 力 為 縱 軸,將 每 個 降 伏 點 產 生 時 , 結 構 物 之 總 基 底 剪 力 及 頂 層 最 大 位 移 標 示 於 圖 上 , 連 接 各 點 即 可 求 得 能 耐 曲 線。依 上 述 方 法 求 得 之 各 目 標 建 築 物 能 耐 曲 線 繪 於 圖 4.4 至 圖 4.9。

由 於 程 式 的 限 制,桿 件 的 行 為 僅 能 以 雙 線 性 來 模 擬,故 假 設 降 伏 後 勁 度 比α (post yeilding stiffness)介 於 2%~5%之 間。圖 4.10 及 圖 4.11分 別 為α對 編 號 1a 及 編 號 4a 目 標 建 築 物 之 影 響,

由 圖 中 發 現 降 伏 後 勁 度 比 對 極 限 強 度 造 成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 為 造 成 能 耐 頻 譜 不 確 定 性 之 因 素 之 一 。

求 取 能 耐 曲 線 時 , 外 力 的 加 載 型 式 扮 演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相 同 結 構 物 在 不 同 的 外 力 加 載 型 式 下,可 得 到 不 同 的 能 耐 曲 線 , 甚 至 會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圖 4.12 為 編 號 1a 目 標 建 築 物 受 不 同 外 力 加 載 型 式 所 得 的 結 果;方 式 A 利 用 式(3.1)所 描 述 會 隨 著 地 震 的 嚴 重 程 度 及 地 震 歷 時 而 改 變 之 振 態 樓 層 力; 方 式 B 只 於 初 始 時 利 用 式(3.1)求 出 振 態 樓 層 力,之 後 即 不 再 作 改 變;方 式 C 為 於 初 始 時 利 用 式(3.1)只 求 出 第 一 振 態 樓 層 力,之 後 即 不

求 取 能 耐 曲 線 時 , 外 力 的 加 載 型 式 扮 演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相 同 結 構 物 在 不 同 的 外 力 加 載 型 式 下,可 得 到 不 同 的 能 耐 曲 線 , 甚 至 會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圖 4.12 為 編 號 1a 目 標 建 築 物 受 不 同 外 力 加 載 型 式 所 得 的 結 果;方 式 A 利 用 式(3.1)所 描 述 會 隨 著 地 震 的 嚴 重 程 度 及 地 震 歷 時 而 改 變 之 振 態 樓 層 力; 方 式 B 只 於 初 始 時 利 用 式(3.1)求 出 振 態 樓 層 力,之 後 即 不 再 作 改 變;方 式 C 為 於 初 始 時 利 用 式(3.1)只 求 出 第 一 振 態 樓 層 力,之 後 即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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