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碼頭設施檢測類型與頻率 碼頭設施檢測類型與頻率 碼頭設施檢測類型與頻率 碼頭設施檢測類型與頻率
為確保碼頭設施之完善、確保船舶停靠安全及維持其功能,各港 灣養護單位必須確實執行巡查工作,隨時瞭解碼頭狀況並填具報告表 陳報。如有重大特殊情況,則應以專案或緊急案件處理,以確保航運 安全。其巡查範圍以碼頭本體與其所附屬之設施為主,
1. 巡查類型巡查類型巡查類型巡查類型
碼頭構造物的檢測工作,通常可分為平時進行的經常巡查、檢 測時間及頻率固定之定期巡查與重大災害發生時之特別巡查。另 外,當定期檢測作業或災後巡查無法確實掌握劣化原因及擬定適當 維修對策,需依檢測評估結果辦理更精確的檢測。
(1)經常巡查
經常巡查是由管理使用單位及工務權責單位平時進行的目視 巡查,主要是以構造物的功能性為巡查目標,藉以維持港灣的正 常營運功能。就碼頭而言依經常巡查之檢測單位及詳細程度的不 同,分別由工務權責單位及管理使用單位負責辦理檢測工作。其 中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每日的目視檢測巡查,當使用單位發現構造 物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向工務權責單位通報,並由工務權責單 位進行現場勘查,判定是否需要維修,而工務權責單位需每個月 至少辦理一次碼頭構造物的平時巡查作業。此檢測方式由於屬平 時之作業,故以人員在岸上目視可見之構件作為巡查之重點。檢 測人員可依附件 1 表 1 之「碼頭經常/特別巡查檢測表」配合後續 手冊說明進行現場之記錄。
(2)定期巡查
定期巡查指在固定時間及頻率所進行的檢測作業,主要是以 簡易(低成本)、快速(有效率)的方法,對結構物進行調查及評估,
一般是採用目視(包含水下)及較簡單之儀器對結構物進行檢測。
定期檢測可依港灣構造物之型式、使用狀況及環境條件等基本資
料,建立相關的檢測項目、評估等級等檢測評估資料,並繪製成 表格型式,使得檢測工作具有較高的效率及較正確的結果。進行 檢測時,可加以拍照繪圖描述記錄。依檢測結果配合已蒐集之背 景資料,以對設施進行狀況評估。當定期檢測後對較為嚴重或無 法判定之部分,其需在經由詳細安全分析後,再進行後續維修的 作業。基本上,定期巡查在經由目視檢測作業後,配合簡單儀器 檢測(如混凝土材料試驗、光學測量等),判斷是否需進行更詳細 的評估。若否,則針對其檢測成果配合執行預算限度進行劣化異 狀修復。檢測人員可依附件 1 表 2~4 之「碼頭定期巡查檢測表(重 力式、板樁式與棧橋式)」配合後續手冊說明進行現場之記錄。
(3)特別巡查
其為不定期檢測,通常於颱風、地震等災害後,或碼頭發生 重大事件及施工不當之人為破壞,當構造物安全或營運有虞慮 時,由工務權責單位負責辦理特別巡查。檢測人員應於事故發生 能安全到達現場,立即完成檢測評估作業。檢測方式以目視或簡 單工具為主,檢測結果應依相關規定紀錄後儲存以利後續的維護 管理。其檢測特點在於短期內掌握碼頭及設施主體週邊設施之損 壞狀況,評估有無二次災害之危險因素及安全性,經檢測評估在 必要時,則快速擬定管制計畫和搶修措施,以避免災害擴大。檢 測人員可依附件 1 表 1 之「碼頭經常/特別巡查檢測表」配合後續 手冊說明進行現場之記錄。
上述三種檢測作業,可分別依負責單位、檢測時機及檢測方 式等差異,整理如表 1-1 所示。
表表
表表 1-1 檢測作業種類比較檢測作業種類比較檢測作業種類比較檢測作業種類比較
種類 負責單位 檢測時機 檢測方式
平時巡查 管理使用單位 日常
(每月一次) 目視巡查(岸上)
定期巡查 工務權責單位 固定時間 (每兩年一次)
目視巡查(包含水下)、簡單儀器、
依需求配合詳細儀器檢測 災後巡查 工務權責單位 重大災害、事故發
生後 目視巡查(岸上)
2. 巡查時應注意事項巡查時應注意事項巡查時應注意事項巡查時應注意事項
(1)經常巡查應由指定工程司辦理。定期巡查及特別巡查應由養護單 位正、副主管或指派專人辦理。
(2)巡查時發現有影響結構安全者應即予處理。巡查完畢應即填具巡 查報告表陳報,必要時應即派員處理。
(3)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1 條:雇主對於勞工從事水下作 業,應視作業危害性,使勞工配置必要之呼吸用具、潛水、緊急 救生及連絡通訊等設備。
(4)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70 條:雇主使勞工 從事下列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A.潛水作業、B.高壓室內作業、C.沈箱作業、D.氣壓沈箱、
沈筒、潛盾施工等作業。
(5)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1 條與第 14 條,雇主應針對進 行潛水作業勞工,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 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依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相關規定執行潛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