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示範區大規模地震災害境況(SCENARIO)之調查與推定
第三節 示範區內要避難人員之調查方法與推算
當大地震發生時建築物室內物品落下、傢俱傾倒;可能因電氣或火氣 使用失當而引起火災;或房屋倒下、破壞;或維生管線破壞而機能喪失;
或需有醫療行為;或各種爆炸事件等接踵而來;此時如同建築物火災,當 鎮壓對策及局限對策失效時,直接或間接迫使人群必須遠離住宅或工作地 點,前往暫時安全據點或避難所,故引發大量人群流動之災害境況(即察覺 自宅起火或自宅附近起火,必須避難,詳見第五章第四節)。
就台北市環境特性而言,因都市規畫需求無法因應城市成長,商業區 比率雖維持在百分之十五左右,也旁生了不少違規使用的場所,但在其人 口分布上可分為都心區及郊外區兩類,因此要掌握要避難人員之數量,必 須分別計算其數量再予合計,說明如下:
一、郊外住宅區要避難人員之計算方法
9(一)滯留人口之計算方法
關於調查地區內滯留人員之計算方法,計有下列數種:
1. 地區內人口同時計算法:對於街路、公園等外部空間及住宅、辦公室等 內部空間人員,採同時觀察及訪問,統計兩方滯留人口。
2. 地區內出入人口計算法:於可能出入地區之通路,算出出入人員,累積 變動人數,了解滯留人口。
3. 車站地區模型法:在地下鐵路車站、公車站依時間表調查上下車乘客之 數目,依上下車乘客及公車到達區,推斷地區人口。
4. 人群徒步(person trip)計算法:利用人群徒步調查之結果,求出地區間人 口移動量,依此求出滯留人口,或利用推移機率矩陣作成步行者交通發 生模型,求出滯留人口。
5. 利用建築物人口密度法:依用途別以觀察、訪談方式等求出建築物利用 人口密度,再將所得數值乘以地區內用途別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推算出 滯留人口。
6. 地區內滯留人口密度法:依照土地使用及距車站距離,將該地區類型 化,設定各個類型別人口密度,再乘以該地區面積,求出滯留人口。
(二)要避難人員之調查方法
1. 要避難人員之區分
分為「在宅人員」(住宅內人員)、「利用設備人員」(住宅以外設施內 之人員)及「街道人員」(在建築物外或空地之人員)三種。
2. 街道人員實際情況之掌握
在調查區內之街道或空地,調查人員利用計數器計算滯留於上述地 區之人員,從早上八時至十六時,每小時量測一次,計算滯留人口。另 為考量避難者之避難能力,故可將人員區分為一般成人、老人(六十五歲 以上)及小孩(五歲以下)等三種加以量測,惟對老人、小孩之判斷基準應 先行試驗,以統一判斷標準,但結果仍會有誤差。
3. 利用設施人員實際情況之掌握
使用與街道人員同樣方法進行實際調查,對於調查地區住宅以外之 店舖、工廠或其他設施,採進入了解設施內人員數目。
4. 在宅人員實際情況之掌握
在日本對於在宅人員曾有利用 NHK「生活時間實際狀態調查」進行 了解,以掌握避難人員之避難品質,而學者室崎 益輝氏為檢驗其有效 性,對該地區一千二百個家庭進行問卷調查,並於當天 7:00、12:00 及 16:00 三個時刻訪問各家庭成員之滯留地為何10。
5. 調查對象(地區)之選定
為具體掌握調查地區之實際情況,應選定靠近市區之市郊區或避難 危險性較高之地區來進行實測。
6. 調查時間日期之選定
調查時間可扣除星期六、天及下雨天,以便進行調查。
(三)要避難人員定量之推定
日本學者室崎益輝氏曾對京都市郊區要避難人員做過類似之調查11,所 得結果白天要避難人員為夜間人口之 13﹪至 30﹪,故對於台北市普遍存在 住商混合情況而言,推估市郊住宅區白天要避難人員,可採取 30﹪為安全 值。
10 同註 9,第 117-120 頁。
11 同註 9,第 120 頁。
(四)要避難人員定性之掌握
第一為白天時要避難人員,由於台北市生活物價壓力大,衍生很多雙 薪家庭,故家中多為老人、主婦照顧嬰幼兒或有外籍幫傭等「避難弱者」。
因此,如於白天發生地震、火災等事故時,可想而知,會有主婦抱著或背 著老人或嬰幼兒、或外籍幫傭不熟悉環境而不知如何逃生的殘酷事實發 生。第二為相當比率之「地區外來人口」如觀光客、外來工作者等人口,
對該地區不熟悉,致欠缺適當之判斷,有必要列入避難計畫中考量。
二、都心(商業)地區要避難人員之計算方法
可採用計算市郊區滯留人口及依建築物用途別樓地板面積求要避難人 員等兩種方法來計算,分述如下:
(一) 採市郊區滯留人口方式
須掌握要避難人員之最大值、時間變動的特徵和該地區之關係,其 調查方法可依「地區內出入人口量測法」進行量測,在所有出入口(進入 該地區之步道或通過街區境界線之點)利用計數器量測,各區設定九至二 十二個地點,從早上七點三十分至必要時刻(從下午六點三十分至晚上十 二點)為止,每三十分為間隔測定五分鐘,但預測誤差較大地點(如靠近車 站及上下車地點)、出入人員較多場所者為十分鐘,或巴士休息站,每一 小時調查停在汽車停車場之車數,以每車兩人換算。
(二) 建築物用途別樓地板面積要避難人員計算法12 1、分析方法
(1)選擇觀察對象:
可選擇中央公務機關及辦公大廈林立且都心性質較強之區域,進行 調查。
(2)資料分析:
A.消防安全查察記錄
針對防火對象物,調查用途、從業人員及使用人員數(利用設施人 員或最大使用人員數),如已知座位數之電影院或飲茶店則直接乘以座 位數,不知座位數之百貨公司則乘以單位面積之規定人員,或以目測 或聽取關係者之說法即可求出。
B.建築物用途別總樓地板面積
收集各種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數據。
C.滯留人口之推算
首先依消防安全查察記錄,將建築物用途別、總樓地板面積及使 用人數較清楚之建築物,依用途別合計總樓地板面積及使用人員,算 出每單位樓地板面積之利用人口密度;再將利用人口密度乘上該地區 總樓地板面積求出「使用設施之最大使用人員」,再乘上利用率,所得 之值乘以人口普查日間人口之殘留率,所得之值合計即為滯留人口,
推算順序如圖 2-2:
圖 2-2 滯留人口之推算順序
D.用途別利用人口密度
由建築物利用人口密度之結果得知,飲食、娛樂及兒童福利設施 ( 防 火 對 象 物
查察記錄)
ρ
i:用途別利用人口密度
P1:設施最大利用人員
(
∑
ρi aI)A:流動人員(α*P1)
aI:用途樓地板面
α:利用率
(人口普查)
P2:白天人口
B:殘留人員 (β*P2)
β:殘留率
滯留(避難)人口(A+B)
或各種學校設施、集會設施等樓地板面積超過每平方公尺 0.2 人,為 高密度使用,相反地,工廠、辦公室等利用人口密度低。故由利用人 口加上從業人口即為滯留人口來看,人口多的店舖、娛樂設施等滯留 人口高,工廠、辦公室設施雖利用人口密度低,但從業人員多,因此 滯留人員會稍為變高。再者,因店舖、娛樂設施依上述算法,利用人 口密度會較高,屬具高危險性設施,有必要加以掌握。
2.要避難人員之推算 (1)利用率
利用率 =
∑
設施內滯留人口+∑
街路人口 (2-1)地區內設施最大利用人口
由住宅區之滯留人口調查及前項典型辦公地區之滯留人口調查結 果,設施內滯留人口為最大利用人口之 0.7∼0.8,或街道人口之 0.1∼
0.4。考量結果便設定 (1)0.8 (2)1.0 (3)1.2 等三階段數值作為α之假設 值。
(2)殘留率:指扣除白天購物等自由目的而外出或因業務目的外出人口,
剩下住宅、上班或上學之殘留人員所佔比率,由步行距離調 查結果,白天購物而外出或因業務目的外出人口佔白天人口 一至二成,故殘留率可採 0.8。
殘留率(β)﹦1-
∑
自由目的之外出人口+∑
因業務目的外出人口 (2-2)白天人口 (3)白天、夜間人口比率:
推定白天夜間人口相對比率,即滯留人口多的商業設施地區,因 使用者集中,特別是白天有二至三倍滯留人口,故應掌握避難危險問 題。
(4)滯留人口密度:
大部份地區每一百平方公尺五百至一千五百人,可知已形成高密 度地區,對超過每一百平方公尺一千七百人地區,比一般住宅區密度 高,故於避難時會發生滯留或恐慌現象。
故由上述分析得知,郊外住宅區之避難人口數應採晚間人口較妥,並 對白天滯留人口之嬰幼兒、婦人或老人等避難弱者應加以注意,同時對人 員集中之特定街道,應有效掌握危險設施或設備。至都心地區夜間人員使 用白天滯留人口是相當危險,雖可採建築物用途別或地域別來推算,惟應
具可信度;另對外來人口,應納入避難計劃檢討,同時隨時刻之不同做出 彈性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