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區警政的定義
一、社區警政直至 20 世紀末期始為世人所矚目,其概念則以一生致力 於推動社區警政而鞠躬盡瘁的左傑諾(Trojanowicz,1993)所下 之定義為學者所經常引用,他認為:社區警政是一個主張建立警 民「夥伴」關係(partnership)的新哲學(philosophy)及組織策 略(strategy),這個制度的基礎在於由警民攜手共同發掘、認定 社區中的問題,一齊決定各個問題的優先順序。共謀解決對策,
最終目的在於增進整個社區的生活品質(quality of life)。社 區 警 政 在 美 國 迭 創 抗 制 犯 罪 之 佳 績 , 主 要 以 建 立 信 賴 基 礎 (trust-based)的夥伴關係(partnership),以根本解決製造犯罪 的問題源頭(problem-solving)為標的,以建立具有生活品質的 安 全 空 間 為 願 景 ,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警 民 策 略 聯 盟 (strategic alliance)。從 80 年代至今,社區警政之內涵及核心要件,已逐 漸明朗,並形成共識(葉毓蘭,民 90)
(一)夥伴關係(partnership)。
(二)解決問題的實際做法(A practical approach to problem-solving)。
(三)重視犯罪預防(Emphasis of crime prevention)。
(四)重建警民信賴(Trust is the core)。
二、Community Policing 國內學者有的將其譯為「社區警政」,或譯
為「社區警察」,然而,「社區警政」的精髓在於建立警察與社 區間之互惠關係,唯有員警確切認知社區需求,充分和居民溝 通,社區警政才會成功。從國內外社區警政之相關文獻觀之,「社 區警政」無非是尋求偵查、預防犯罪並重,結合運用社會資源,
以「服務民眾」與「保護民眾」作為警政運作之取向。警察應多 參與社區活動,以增進警民良性合作之關係,藉服務與關心來取 信民眾,避免過度執法而引發民怨,提昇「社區警政」治安維護 效能。
貳、社區警政之綜合性定義
社區警政廣受許多國家引用,其操作過程與內涵大不相同,其中依貝 利的實証研究表示,許多國家警政機關現行的改良式犯罪預防策略以及他 們過去的傳統策略比較之後,將這些警察機關所採行的改良式策略內涵具 體表示出來,他發現這些警察機關所採行的改良式犯罪預防策略在實施 上 , 雖 然 有 很 大 的 變 異 性 , 但 其 中 有 四 項 要 件 是 一 再 重 複 的 , 諮 詢 (consultation)、調適(adaptation)、動員(mobilization)、問題解決 (problem solving),簡稱為 CAMPS 與社區警政的中心思想間畫上等號,並 認為 CAMPS 就是社區警政的操作性定義(operational definition)(孟維 德,1997)。茲將其說明如下:
一、諮詢:意指定期的且系統性的諮詢社區民眾,以瞭解他們對治安的 需求。過去警政官僚以專業行政的方式處理社區治安事件,注重殺 人、強姦、強盜、搶劫等事件,以打擊犯罪,懲兇捉拿盜匪為主要 目標,依法規行事,定期查察,傾向單方面的供給(supply)與投入 (input)。如此並未降低民眾的被害恐懼及犯罪率。社區警政轉而 以主動諮詢社區居民的方式,透過正式與非正式的場合、會議與民 眾溝通。社區警員與社區成員共同鑑別影響本社區的問題,並共同 決定問題解決的優先順序(葉毓蘭,2002)。透過社區諮詢,使得 傳統警政官僚單項的進行,改變為與居民產生互動,透過夥伴及協 力關係,瞭解民眾的需求,增加民眾安全感的需要,使治安維護由 過去的單向執行,轉變為雙向溝通。
二、調適:指決策權下放,以使基層管理者能夠決定滿足社區需求的因 應作為。由於警察認知處理犯罪及失序問題的方法,會隨地方不同
而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出現了調整指揮結構(command structure) 的需要,以使當地的警察主管能較具彈性的運用資源(孟維德,
1997)。簡言之,由過去的中央集權管制、命令,轉而為地方警察 分權(decentralization)、地方自治的因地制宜作為。社區治安問 題,因地區的人文環境、地域不同,而有不同的治安問題及死角,
因此上級單一化政策施行難以因應個別社區之需求。且承接諮詢概 念,若地方警察無權依據居民之需求,而有所作為,則主動諮詢將 淪為社區警政的口號,為一種公共關係的推展及表象。因此適度分 權,使地方警察能依社區居民對治安需求不同,而有不同的治安維 護策略。
三、動員:意為積極徵募非警察人員及非警察機構的協助,以資源整合 模式解決社區治安問題。Bayley,(1991)在其跨國性的比較研究中 發現,由於警察無法靠一己之力而為有效的預防犯罪,警察已逐漸 發展出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協助的方案和措施(孟維德,1997)。美 國警政學者 Bayley,( 1994)在「未來警察」(Police for the Future) 一書中指出「警察不能預防犯罪」,而警察不能預防犯罪這個事實 是當今社會被保護最好的秘密之一,這秘密所有專家知道,惟獨社 會大眾不知。然而迄今警察仍假裝他們是社會最佳的預防犯罪者,
並不斷的主張倘警察能夠獲得更多的資源,尤其是人力資源,他們 將能夠保護社會,對抗犯罪。然而警政人力資源是有限的,因此社 區警政開始思考結合社區居民甚至被害者,共同維持社區治安。美 國從 1970 年代初,開始實施一些方案,其中包含了提供警察犯罪 線索的鄰里會議,以及鼓勵民眾在個人財物上標記辨識號碼,加強 住在住宅和商業區巡防(孟維德,1997)。
四、問題解決:矯正或去除引發犯罪或失序行為的狀況(condition)。
長久以來,警察往往是在犯罪或緊急事件發生後才予以反應,如今 警察已經逐漸開始重視並探究引發犯罪和失序行為的背後因素,並 規劃改善這些因素的可行方案,以及評估各方案的優缺點,選擇最 適當的方案予以執行。換言之,警察已認知應將犯罪及失序行為視 為需要妥善處理的問題(problems),而非將其當作執法或提供緊急 服務的「個別事件」(isolated events)看待(林燦璋,1995)。
問題解決讓社區警察由過去只是緝拿、懲治已發生的治安問題,轉 而為主動、探詢瞭解社區潛在危機,例如流浪醉漢的安置、棄置空
屋重視等。希望藉由社區環境、人、事、物所顯現出來跡象,做事 前的重視及解決處置,以服務代替管理,杜絕未來可能犯罪事件之 發生。
參、社區警政的特性
社區警政是警政工作的新哲學,這是一個使警察植根於民眾的新概 念,以便實現創造性方法來解決當前諸如犯罪、犯罪恐懼感以及社會的種 種亂象問題。要實現這種警政新哲學,必須有警民關係的新概念,即結合 社區中守法公民的力量,並對他們適當授權以處理某些事務,總之藉由警 察工作焦點的轉變以改善社區的生活品質。由於社區警政的精確涵義尤其 是操作性的涵義並未統一,我們仍舊引用德洛揚諾維茨的用語:社區警政 是以個人化警政(personalized policing)為哲學的全面性服務,在分權 於地方的條件下以主動式夥伴(proactive partnership)的模式與社區民 眾合作共同認定並解決社區之問題(葉毓蘭,2000)。可見,社區警政的特 性包括(朱金池等,2002):
一、警察工作的範疇更加擴大(broaden)不再只以犯罪為重心。
二、警察重新檢討各項工作的優先順序(reprioritize),對於與民眾 生活攸關的治安、非治安事件、給予比以往較高的關切。
三、肯定「社區」民眾與其他團體在解決鄰里問題上扮演的重要角色。
警察由執法的專業性角色轉變為社區服務的角色。
四、將警政重點由傳統的「頭痛醫頭」反應式(reactive)處理事件警 政模式轉化為前瞻式(proactive)預警性警政模式,強調犯罪之 預防。
五、體認到警察機關必需在結構上重組改進,同時也必須鼓勵創新的策 略,才能更有效的因應社區警政的需求。
肆、社區警政夥伴關係的特性
就治安維護之社區警政「夥伴關係」觀點而言,在警民雙方充分而穩 固的互信下,警察可藉著參加社區內的各種社團活動與集會,宣導預防犯 罪方法,提供民眾相關的犯罪資訊,實施安全觀念灌輸,增加民眾認同政 府推行社區警政之治安作為,爭取民眾的信賴,建立一種共同經營社區的
夥伴關係。再者,社區警政著重於解決社區之問題,所強調的是警察與社 區間的互惠關係,著力於警察與社區民眾「夥伴關係」機制之建立,因為 社區民眾可以幫助警察迅速瞭解社區的治安問題,並且可以掌握治安問題 之優先順序。換言之,唯有警察充分認知到社區治安需求,主動和社區居 民溝通,使民眾瞭解到社區治安的維護需要他們的主動貢獻,此其主要貢 獻,包括民力、物力與精神力、知識力的支持與合作,警民合作維護治安 才能互惠雙贏。然而,社區警察應與那些社會力建立夥伴關係呢?依過去 學者 Trojanowicz 認為可歸納成下列六個團體,有助於「社區警政」之推 動(葉毓蘭,2000):
一、警察部門:包括警察機關內的每一位成員。
二、社區居民:即社區內的每一個人,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區領導 人(例如,市民組織的理事長或主席、神職人員、教師,以及社區 幹部),並及於一般大眾。
三、民選官員:包括市長,副市長、市議會和各級機關之足以影響「社 區警政」推動之未來官員。
四、商業社群:從各類的商業公會到街角的小型商店,均涵蓋在內。
五、其他的機關:包括公家機關(如執法、社會服務、公共衛生等等)
及非營利機關(從男孩與女孩俱樂部到義務的慈善團體)。
六、媒體:包括電子及平面媒體。學者吳英明(1998)認為,社區警政是
「社區總體營造」的治安面,它首重社區民眾的參與。警察可邀約 社區內的義工團體、退休公務員、家庭主婦、義消、義警、志工、
便利商店、學校老師等社會力資源,建立同夥關係組織,一起參與 治安維護工作,成立巡守隊,發行社區小報、召開治安講習、設置 治安資訊連絡站等,以達預防犯罪的功效。
另 侯 友 宜 (2000) 節 譯 自 Robert C. Trojanowicz 發 表 於 網 路 上 之 Community Policing Guidelines for Police Chief 一文中指出:「社區 警政工作不管是長期或短期如果要成功,警察首長必須得到:(1)警察機 關;(2)社區;(3)民意代表;(4)社區內之其它機關;(5)媒體等五大團體 支持」,顯見,要有效提昇社區警察功能,發揮最大效益,身為高層警政
另 侯 友 宜 (2000) 節 譯 自 Robert C. Trojanowicz 發 表 於 網 路 上 之 Community Policing Guidelines for Police Chief 一文中指出:「社區 警政工作不管是長期或短期如果要成功,警察首長必須得到:(1)警察機 關;(2)社區;(3)民意代表;(4)社區內之其它機關;(5)媒體等五大團體 支持」,顯見,要有效提昇社區警察功能,發揮最大效益,身為高層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