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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繼承權之喪失(第1145條)

二、代位繼承(第1140條)

代位繼承之要件:

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第113 8條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須被代位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若為全體則為本位繼 承)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權不適用之)。

被代位繼承人死亡必須於繼承開始前或同時死亡,喪 失繼承權則不限於繼承開始前。

三、拋棄繼承

要件: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

院為之,不可預先全部或一部拋棄(第1174條)。

實務上「倒填日期」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利弊。

四、拋棄繼承權後應繼分之歸屬:

第1138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包括配偶)。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 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不包括配偶,

蓋此時配偶的應繼分是固定比率)。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 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偶配。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 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 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 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五、由社會案例看繼承權問題

億萬富翁猝死,身後無人繼承。

六女與母形同陌路。

台商在大陸私生子女之繼承權。

※第八章 應繼分、特留分、歸扣

一、特留分(第1223條─遺產繼承最低保障額)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配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父母: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祖父母: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二、特種贈與之歸扣

特種贈與(分居、營業、結婚所為之贈與)必須歸扣。

特種贈與之價額(以繼承時為準)加入被繼承人所有 之財產即為分配之遺產(有債務時應扣除債務)。特種 贈與之價額若逾該繼承人之應繼分,該繼承人不必返 還,但也不再分配遺產,其不足之部分,由其他應繼 承人分擔(按應繼分之比率來分擔)。

其他遺贈、指定應繼分如侵害特留分則應行扣減。

被代位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若受有特種贈與,均須歸 扣。

若第一一三八條第一順序中,其親等較近者,因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而均不能繼承時,由直 系血親卑親屬親等遠者以固有順序繼承時,僅該繼承 人所受之特種贈與應予歸扣,該親等較遠者之特種贈 與不須歸扣。

三、實例題演練

甲與乙結婚生女丙,另與丁通姦生子戍,並書立遺囑 將全部財產遺贈與丁。問甲死亡後乙丙戍依能否取得遺 產?

甲與乙結婚生丙收養丁,未經乙同意收養戍,丁被收 養前有子A,被收養後又生一子B,後丁因侮辱甲,

甲表示其不得繼承,其後又生一子C,且收養D為養 子,甲死亡後留下遺產一百六十萬元,問遺產如何繼 承?

甲與乙結婚生丙、丁。丙生子A、B,丁生子C,A又收 養D生E。甲為丙之營業贈送丙二十萬元,為丁分居贈 送十萬元,為A之結婚贈送二萬元。問:

1. 丙因A之謀害先於甲死亡,而甲有遺產五十八萬元 應如何繼承?

2. 上述情形,如丁拋棄繼承時,應如何繼承?

3. 最前情形,甲對丙之營業贈送四十八萬元,應如何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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