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項 產險及意外險保險人(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ers)

紐約州保險主管機關針對產險及意外險商品亦規定此類商品應遵守之審查 方式,為方便產險及意外險保險人準備保險商品之送審,紐約州財產保險局亦制 定了二種保險人在準備保險商品審查時應注意的指導準則,一為「費率、格式、

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導原則」32(General Guidelines for Rate, Form, Territory, Classification and Rule Filings),二為「透過 SERFF 電子化系統之費率、格式、

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導原則」。此外,在產險及意外險方面,其因應「加

32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General Guidelines for Rate, Form, Territory, Classification and Rule Filings.

http://www.ins.state.ny.us/is -file.htm 最後瀏覽日: 2003/05/19

速商品上市化」之具體措施亦有數項。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7.所有權保險 (title insurance) 2.汽車保險或保證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or surety bonds)

8.醫療疏失責任保險

(medical malpractice liability insurance) 3.連生核保

(joint underwriting)

9.由醫療疏失保險協會簽發之保險 (insurance issued by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 Association)

4.分配風險之汽車保險

(motor vehicle assigned risk insurance)

10.抵押保證保險

(mortgage guaranty insurance) 5. 由 紐 約 財 產 核 保 協 會 簽 發 之 保 險

(insurance issued by the New York Property Insurance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11.信用保險

(credit property insurance) 6.風險分擔計劃

(risk sharing plans)

12.中斷保險 (gap insurance)

種已於上開說明。該費率類型之審查時間原則上為 30 天,主管機關可視其需求 最多延展二次,第一次延展期間達 30 日,若需第二次延展則可延展期間為 15 日,若主管機關未於限制時間內為核准與否之意思表示時,則視為核准33。 在產險及意外險送審之文件為費率分類、地區或保單格式時則須完全採事前 核准制審查,主管機關之審查原則上應於 90 天內做出是否核准與否之意思表 示,否則視為核准34

第二款 「費率、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導原則」

由紐約州之保險主管機關制定之「費率、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 導原則」乃以本於鼓勵保險人之商品創新及加速保險商品審查之速度為目的,該 指導原則告知保險人,關於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商品審查時之最低要求及可加速保 險商品審查速度之方法,使保險人在準備送審作業時能更了解主管機關之要求,

以加速保險商品通過主管機關之審查。

保險人應遵守關於保險契約格式、費率及規則審查之程序,如此將有助於主 管機關審查作業之進行,該審查程序包括下列基本準則:

─資訊應在首頁中予以揭露。

─送審文件份數之提供。

─註明公司之地址。

─主管機關對於加速商品上市化之要求。

─要求回覆收據之程序。

除了上述基本之審查準則外,保險人尚須了解關於保險商品審查之特別要 求,如:

33 紐約州保險法第 2305 條。

34 紐約州保險法第 2307 條。

─強制費率審查之準則。

─費率審查所須之文件。

─針對已核准商品之修改版本送審所須之文件。

─最低要求之保險契約條款及禁止之承保範圍。

保險人於送審保險商品時除可依一般之審查原則送審外,可選擇「加速商 品上市化」(Speed to Market)之審查流程,透過簽署書、審查聲明書之填寫、主 管機關將優先審查,而有效縮短審查時間。

第一目 費率、規則、地區、分類及保單格式審查之一般要求

關於所有之費率、規則、地區、分類及保單格式審查,應遵守下列審查要求:

─審查文件應送至紐約州保險主管機關之財產局(Property Bureau)。

─保險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應在預定審查日之前將欲送審之保險商品送至 主管機關。

─所有送審之文件應準備複本。

─由費率服務組織(RSO)送審之保險商品須為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在紐約 州可販售者。

─若保險人欲聯絡審查人員可以電話聯繫主管機關,若保險人希望能收到主 管機關收到審查商品之確認書應事先檢附回郵信封,主管機關在確認書中 將提供審查編號及負責審查該保險商品監理官的姓名及電話35

35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Supplement No, 1 to Circular Letter No. 11(1998) November 10, 1998:PROCEDURES FOR THE FILING OF POLICY FORMS, RULES AND RATES:OPTIONAL PROCEDURE FOR OBTAINING ACKNOWLEDGEMENTS OF FILINGS.

http://www.ins.state.ny.us/c19811s1.htm 最後瀏覽日:2003/05/19

第二目 費率、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審查之額外要求

除了上述費率、規則、地區、分類及保單格式審查之一般要求外,針對費率、

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審查,尚有額外之要求。財產保險人所有關於費率、費率計 劃及費率規則審查須遵守 Supplement No. 4 to Circular Letter 11(1998)之規定,該 規定包括費率、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審查程序之最低要求,保險人怠於遵守該最 低要求時將造成送審商品被退件之結果。保險人應遵守審查程序最低要求之程度 如下:

─保險人須將個人風險費率計劃以事前核准制送審,並確實填寫 129-C 之費 率審查資料,使主管機關在保險契約簽發之 5 年內皆可檢視費率資訊。

─須填寫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36及 129-B37之 費率審查資料。

─費率審查須包括若干支持之資料,保險人應檢附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 (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要求之資料並遵守保險法第 2304 條、及 2344 條關於商業保險彈性費率之規定。

第三目 保單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額外要求

除了上述之基本要求外,主管機關針對保單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則 另有額外之要求如下:

─審查文件須包括首頁、記載送審文件內容之摘要及重要實質內容變動 (如:承保範圍變動)之說明。

36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以表格勾選之方式呈現,內容包括保險人在 準備費率審查時應檢附之文件,保險人依該聲明書所須文件之要求勾選是否已檢附所須文件做最 後之確認。

37 129-B是關於費率、預期損失成本及費率規則之報告書 (Report of Changes In Rates, Prospective Loss Costs And Rating Rules NYSID Form 129-B),保險人須依該報告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填寫關於 費率之相關資訊以便主管機關查核。

─若保險人送審之商品,其保單內容、地區、分類或規則與費率服務組織 (RSO)或其他保險人之商品有類似之情形者,應提供類似商品之核准號 碼、日期及複本以便主管機關查核。

─若送審之保險商品係針對已核准保單條款、地區、分類及規則進行修改 時,保險人應針對所為之任何變動明白地在首頁及商品摘要中加以註記及解釋。

─針對分類及地區之修改亦須檢附差異變動表。

─若送審之商品已在他州有銷售經驗者,應加以註明並指出已做銷售之州 名。

第四目 審查聲明書、保單格式及「加速商品上市化」之審查程序

為加速財產保險人之保險商品進入市場之速度,紐約州保險主管機關亦發展 了審查聲明書供保險人在送審保險商品時能了解該州之審查要求,參加「加速商 品上市化」之審查程序必須填寫下列表格以加速主管機關審查保險商品之速度

38

─審查聲明書(checklists)

─保單格式簽署書(Policy Form Compliance Certification)

─費率及費率計劃簽署書(Rate and/or Rating Plan)

─差異比較表(Side-by-side Comparisons)

─解釋摘要(Explanatory Memoranda)

─審查聲明書總表(Master List of Available Checklists)

然而,並非所有之險種都可採取「加速商品上市化」之審查程序,以下險種

38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Supplement No. 3 to Circular Letter No. 11(1998):Op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Filing Of Policy Forms, Rules And Rates.

http://www.ins.state.ny.us/c19811s3.htm 最後瀏覽日:2003/05/21

之費率審查則不適用「加速商品上市化」之審查程序,保險人仍須採用一般之審 查程序進行商品審查:

─個人汽車保險

─公共汽車保險

─員工補償保險

─外科醫師醫療疏失責任保險 第五目 其他指導準則及限制事項

除了上述商品審查之指導準則外,紐約州之保險主管機關對於保險人準備商 品審查時則有其他之要求與限制希望保險人予以遵守,以下列出幾點常見之保險 人準備商品審查之限制供讀者參考:

─禁止之承保範圍

該等禁止之承保範圍如:犯罪承保、懲罰性之損害、個人懲罰性之保障及 個人險中絕對污染條款之除外。

─商業險契約方面

根據保險法第 3426 條第 g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應 向被保險人揭露損失資料。

─電腦模擬模型

根據 Circular Letter No. 7(1998)之規定,在費率制定過程中採取電腦擬模 型之結果是不被主管機關所接受的。

─對個人險之抗辯義務

有契約限額給付之限制下,在未達最後判決或合解前,保險人應負起為被

保險人之抗辯義務。

─其他保險條款

保險人在其他保險條款中應以比例分攤或溢額賠付為處理遇有其他保險 之情況,而不得主張不負責任之作法。

第三款 「透過 SERFF 電子化系統之費率、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 查之指導原則」

財產保險人於準備商品審查時,可選擇其審查過程是否透過 SERFF 電子化 系統或採傳統之審查模式。欲採傳統模式審查之保險人所應遵守之審查規則已於 上開介紹完畢,而欲透過 SERFF 電子化系統審查之保險人則應依紐約州保險主 管機關發佈之指導原則了解主管機關之要求39。根據「透過 SERFF 電子化系統 之費率、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導原則」審查要求之內容,在審查聲 明書、保單格式及「加速商品上市化」之審查程序及其他指導準則及限制事項之 內容與第二款第四、五目之內容相同,此不贅述。以下乃針對「透過 SERFF 電 子化系統之費率、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導原則」之特殊內容闡述如 下。

第一目 費率、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審查之要求

保險人欲送審之商品只要涉及費率、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審查者,應遵守 Supplement No. 4 to Circular Letter 11(1998)之最低要求,保險人若怠於提供該最 低要求之審查資訊時將面臨退件結果。根據 Supplement No. 4 to Circular Letter 11(1998)之規定,保險人欲接受費率、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之審查者,應符合下 列之最低要求。

39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General Guidelines for Rate, Form, Territory, Classification and Rule Filings Submitted via SERFF. (Property Bureau)

http://www.ins.state.ny.us/serfprop.htm 最後瀏覽日:2003/05/21

─須填寫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129-B 及 129-C 之費率資訊表。

─費率審查應檢附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所要 求之支持文件,並一併參考保險法第 2304 條及 2344 條針對商業險之相關

─費率審查應檢附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所要 求之支持文件,並一併參考保險法第 2304 條及 2344 條針對商業險之相關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