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美國紐約州及加州保險商品審查制度
美國紐約州及加州保險市場之發展歷史悠久,在保險監理方面,其監理措施 及動向亦比其餘保險發展中之市場成熟,屬保險發展之先進市場。為提供未來我 國保險商品審查制度改進之參考,本文僅就美國各州對於保險商品審查之一般性 要求、美國 NAIC「加速商品上市化」(Speed to Market)對州保險商品監理之影響 及紐約州、加州關於保險商品審查之規定及趨勢闡述如下。
第一節 保險商品審查一般性之要求
美國各州之保險商品審查制度之規定隨著各州文化、環境、背景之差異不盡 相同。然而,各州主管機關在針對保險商品審查所秉持之原則及態度則大同小 異。本節乃綜觀美國各州關於保險商品審查之規定,概括介紹目前在美國各州關 於保險商品審查其主管機關普遍使用之審查方式、審查時著重之內容、及核准流 程,以得知美國保險商品審查內容之輪廓。
第一項 保險商品發展之流程
蓋一保險商品之發展過程牽涉保險公司中不同專業人員之意見,包括:行 銷、精算、核保、理賠、法律人員等。在保險商品之發展過程中,保險公司須注 意該商品之內容是否符合法令及相關監理法規。保險商品發展之程序每家保險公 司雖不盡相同,但一般而言,保險商品發展之程序包括下列階段1。
第一款 產生構想
保險公司首先應蒐集來自市場之商品需求,進而構想新保險商品之內容。
1 Jones Harriett E., Regulatory Compliance Companies, Producers, and Operations, LOMA,p103.
第二款 構想審視
有了新保險商品之構想後,保險公司須加以審視該構想是否具可行性,並著 手進一步之相關研究。
第三款 業務分析
保險公司須分析該商品構想之可行性,在業務分析階段,保險公司須考慮之 資訊包括:了解需要該商品之消費群、預測新商品之銷售情形、精算出一個可使 保險公司具市場競爭優勢並兼顧利潤之保險費率、決定搭配新商品之行銷通路、
採取任何可使新商品銷售成功之方法及確認新商品確實符合相關法令及監理法 規之要求。
第四款 技術設計
保險公司在該階段乃從事新保險商品實質內容之發展,包括相關保單條款、
批單、附約、要保書之設計等,保險公司須確保相關之保單內容符合法令之要求;
精算人員精算之保費亦須符合相關之規範。再者,核保人員則致力於研究新商品 之核保標準以做為日後核保作業之基礎。
第五款 執行階段
保險公司在此階段乃準備新商品審查時主管機關所要求之相關文件並進入 審查程序。在該階段,若主管機關對保險商品之相關內容有問題時,可以電話或 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發現之相關問題,並要求保險公司在一定期間內補足欠缺之文 件或回覆主管機關認為不妥之處。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則重回技術設計階段重 新審視商品之內容以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直到主管機關同意核准保險商品為 止。
第六款 商品問市
在順利通過主管機關之審查後,保險公司則開始從事新商品之廣告並開始販
售商品給消費者。綜合商品發展之流程以圖表示如下。
圖五之一 商品發展流程圖
資料來源:Harriett E. Jones, Regulatory Compliance: Companies, Producers, and
Operations, p100.
第二項 保險商品審查之主要方式
美國各州對於保險商品審查之方式不盡相同,保險公司從事商品開發之人員 須熟悉,在欲提出審查申請之州,該州對於保險商品審查方面之要求及規定。一 般而言,大部份之保險商品審查要求係規定於各州的保險法中,除此之外,由各 州保險主管機關所發佈非正式之規則或監理法規亦是保險公司了解保險商品審 查要求之重要參考。以下介紹四種在美國各州最常見之保險商品審查方式2。 第一款 事先核准制(Prior Approval Requirements)
在事先核准制之要求下,保險公司欲販售保險商品之前,須向欲販售保險商
2 Id.p105.
產生構想
構想審視
業務分析
技術設計
執行階段
商品問市
保險商品審查
品之州提出保險商品之審查申請,待當州同意核准後才能開始進行商品之銷售。
在保險公司欲跨州販售保險商品之情況下,其總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亦常要求 保險公司須將欲跨州販售之保險商品先送總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審查,待同意 核准後才能在他州販售。
在事先核准制之要求下,保險商品之審查有一定期間之限制,此期限大部份 界於 30 至 60 天,保險主管機關須在一定期間內做核准與否之表示,在特定情況 下,主管機關得展延審查期間,當保險公司收到來自主管機關之核准通知時,即 可開始販售通過審查之保險商品。
第二款 核備制(File and Use)
在核備制之要求下,保險公司只須向主管機關將欲販售之保險商品提出報 備,一旦保險公司收到來自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確認已收到保險商品之文件 時,保險公司即可開始販售經報備之保險商品。主管機關在送出確認函後通常會 開始審查保險公司報備之保險商品,若主管機關發現保險商品違反保險法或監理 法規時得要求保險公司修正該保險商品使其符合法令規定,對於已販售出去之保 險契約亦一併修改,並對其負責。
第三款 資料審查制(Filing for Information)
在資料審查制之要求下,,保險公司不須主管機關之正式核准即可使用送審 之文件,此點與報備制之要求有類似之處,不同於報備制之要求在於資料審查制 審查之文件以保險公司之廣告內容或團體保險之保險證為主。
第四款 推定核准制(Deemer Provisions)
在推定核准制之要求下,若主管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如 30、45 或 60 天內),
未做不同意保險商品販售之意思表示,則該保險商品即推定已經主管機關核准,
保險公司可開始販售該商品。主管機關在日後若發現該保險商品有任何不符合法
令之處,得令保險公司連同已販售出去之契約一併限期更正,有些州在限期更正 期間仍允許保險公司繼續販售該未修正之商品,有些州則要求保險公司一律停止 該商品之銷售直到該商品已修正且符合法令為止。採取推定核准制時,主管機關 通常會要求保險公司須特別註明欲採取此方法進行審查,除此之外,在審查申請 時需檢附來自法務、合格精算師等專業人士之簽署書,確認該保險商品已符合審 查之要求。
第三項 審查申請案之內容
一個保險商品之審查須準備相關之文件,形成一個審查申請案,各州對於審 查申請案所要求之內容不盡相同,但通常包括下列文件之內容以利主管機關審 查。
第一款 審查申請書
審查申請案中通常包含保險商品審查之申請書,申請書之內容包括關於保險 商品之特別資訊,保險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保險公司準備 2-3 份之副本,以利主 管機關之審查,也由於審查申請書之廣泛使用,許多州已發展出一致性的審查申 請書格式,其內容包含下列:
─確認保險公司之身份,檢查保險公司在聯邦政府及 NAIC 的登記號碼。
─檢查該保險商品在保險公司的商品號碼,確認與保險公司之其他商品之區 別。該保單號碼通常被要求須在保險商品的每頁左下角呈現。
─若申請審查之保險商品未來將取代之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保 險公司須載明欲取代之商品之保單號碼及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日期。
─若是針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之修改提出之審查申請,須載明欲 修改之商品之保單號碼及二者之差異說明。
─在審查申請書上須對欲提出審查申請之商品做商品內容介紹。
─敘述保險公司計劃如何行銷該商品及所針對之目標市場為何。
─敘述該保險商品在總公司所在地送審之日期。
─若保險公司欲採推定核准審查制,須在審查申請書上說明其目的。
─載明可回答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商品有問題時之聯絡人或部門及其電話號 碼。
第二款 保險契約
審查申請案中通常要求保險契約須檢附 2-3 份副本,主管機關在作出核准該 保險商品之處分時,會將一份副本寄回保險公司表示該商品已完成核准程序,保 險公司在檢附副本時亦會先附上一個回郵信封以利主管機關之作業。除了保險契 約外,有些州亦規定附隨保險契約所生之文件亦需一併送審,如:要保書、批單、
附約。一般而言,保險主管機關要求之保險契約文件之內容應包含下列:
─保險單號碼。
─雙方當事人之名稱,即保險公司與契約持有人之名稱。
─契約當事人之主體,即說明被保險人主體為何。
─契約所可能承受之風險為何。
─保險期間及生效日。
─保險費之計價方式。
第三款 審查費用
為了支付審查保險商品之成本,有些州要求保險公司須支付審查所須之費 用,審查費用之支付有時候是審查申請進行之一部份,有時候則待保險商品審查
完才給付。未付審查費用者不但會使主管機關之審查難以進行,同時也將延遲保 險商品核准之時間。審查費用之多寡各州不盡相同,保險公司在申請保險商品審 查前須清楚各州對審查費用要求之規定。
第四款 易讀性測驗
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 NAIC 針對壽險及健康險的保單文字訂定「壽險及健康 險 保 單 文 字 簡 單 化 模 範 法 」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Policy Language Simplification Model Act),因此許多州之保險主管機關根據前揭模範法針對壽險 及健康保單的內容,而有保單文字易讀性之要求,目的在於使消費者能清楚地閱 讀保單文字,避免因文字之艱澀難懂而誤解保單內容或不主動閱讀保單。根據 NAIC 訂定之模範法,一份保險契約之文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經易讀性測驗3之分數至少須達 40 分。
─保險公司須將易讀性測驗之分數以 10 號字體載明於保單中。
─不過度強調保險契約之任何一部份之內容。
─保險契約內容超過 3 頁或超過 3000 字以上者,必須製做目錄。
第五款 保險費率
各州對於保險費率之監理方式不盡相同,但秉持之原則包括下列:
─合理之費率
保險公司訂定之費率須能充份支應其所須之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適當之費率
保險公司訂定之費率能支付平時之營業費用外,在保險契約到期時亦足以
3 易讀性測驗是 NAIC 用來衡量保單文字易讀性之測試方法,在該測驗下,分數愈高之保單其易
讀性愈高。
履行對於保單持有人之義務。
─公平之費率
保險公司訂定之費率應避免不合理之差別取價,同一商品販售給不同之消 費者而有不同費率時,須事先將分級費率表送主管機關審查。
保險公司除了須將費率申請審查外,主管機關通常會再要求保險公司須檢附 該保險商品相關之精算資訊,該等資訊乃由簽署之精算師呈現於精算摘要中。保 險商品審查時,通常會要求提出之文件中包含精算摘要之填寫,以確認費率之計 算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以個人終身壽險及個人遞延年金保險為例,主管機關常 要求保險公司在精算摘要中須提供最低不喪失價值之計算,並確認該計算確實符 合主管機關之要求。
第六款 合格簽署書
在保險商品審查申請案中,主管機關通常要求保險公司須檢附下列簽署書:
─法律簽署書
確認保險商品之內容符合相關保險法及相關監理法規之要求。
─易讀性簽署書
在主管機關要求保險契約須具有易讀性之要求時,保險公司須簽署保險契 約易讀性測驗之分數,載明該契約符合易讀性測驗之最低要求。
─精算簽署書
費率資訊之審查須具備合格精算簽署人員之簽署,確認費率之計算確實符 合法令要求。在不須審查費率資訊之州,亦要求保險公司檢附精算簽署書 確認其費率資訊符合法令規定。
第七款 廣告內容
廣告是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行銷保險商品的媒介,透過這些媒介,如:廣播、
電視、報紙等,保險公司得行銷其商品及服務給廣大之消費者。因此,廣告內容 之真實性不僅影響消費者之權益,以公共利益之角度,主管機關亦有必要監理 之。美國各州對廣告內容之監理要求不盡相同,有些州要求保險公司在刊登廣告 前須事先將其廣告內容送交主管機關審查,待審查同意後才能運用廣告內容;有 些州則要求保險公司在使用廣告前能採用資料審查制先行審查;有些州則不須審 查廣告內容。
在人身保險方面,消費者之主體大多以個人居多,主管機關針對人身保險商 品之廣告內容,大多採取一定程度之監理方式。美國 NAIC 為因應各州保險監理 官之需求則針對健康險及壽險訂定其廣告內容監理之原則及方式,法案名稱分別 為:「意外險及醫療險廣告監理規則」(rules Governing Advertisements of Accident and Sickness Insurance)、「壽險廣告監理規則」(Rules Governing the Advertising of Life Insurance)。二者法案訂定之目的乃希望保險公司製做之廣告內容應避免不 公平、詐欺、誤導之情事,保險公司應誠實地揭露保險商品所提供之給付、限制、
及除外,若保險公司提供之廣告內容違反上述原則,州主管機關有權利課以罰 緩,嚴重者則中止或撤回保險公司之執照。
第二節 因應 NAIC 之加速商品上市化(Speed to Market)
在過去幾年間,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對保險監理有幾方面的重大變 革。NAIC 在西元 2000 年之春季全國會議中,宣布 2000 年後全國保險監理之迫 切事項4,該迫切事項共有五個主題,分別為:加速商品上市(Speed to Market)、
監理再造(Regulatory Re-engineering)、市場行為革新(Market Conduct Reform)、促 進 電 子 商 務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Facilitating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Protects Consumers)、及執照核發全國化(Treatment of National Insurance Companies)。
在加速商品上市(Speed to Market)方面,為加速保險商品進入市場之速度,
NAIC 針對跨州銷售之保險公司提供「一次審查」(One Stop Filing)之便利,針對 採傳統之州保險商品審查之保險人,為提升其保險商品進入市場之速度,NAIC 則積極改善各州保險監理機關之保險商品審查效率。
紐約州及加州為 NAIC 會員州之一,為跟隨 NAIC 的監理目標,亦積極改善 其保險監理之效率。在加速商品上市(Speed to Market)方面,紐約州為改善以往 保險商品審查之效率,乃召集監理官及保險業者成立聯合工作小組5(Department /Industry working group);加州保險主管機關亦跟隨 NAIC 之腳步發展發展「加速 商品上市化」之措施,針對目前保險商品審查流程及制度之缺失尋找更具效率之 審查方法。一般而言,各州因應「加速商品上市化」6之措施如下。
4 NAIC, Testimony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Finance and Hazardous Material Committee on Commerce 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Regarding State Insurance Regulatory Moderniz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Gramm-Leach-Bliley Act, July 20,2000.
http://www.naic.org/pressroom/testimonies/00/docs/7-20-00_Nichols_Testimony.doc 最終瀏覽日:
2003/05/08
5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Speed to Market, p1.
http://www.ins.state.ny.us/speedmkt.htm最後瀏覽日:2003/05/12
6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Annual Report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Insurance to the New York Legislature Calendar 2001, p3.
http://www.ins.state.ny.us最後瀏覽日:2003/05/12
第一項 簽署書(certifications)之使用
為提升保險商品審查之品質,保險人除了須詳加閱讀商品大綱所記載之規 定、在審查聲明書上確認是否遵守主管機關之要求外,保險人之相關簽署人員亦 須提供簽署書,以保證保險人關於商品之送審已確實遵守相關法規之要求7,經 由提供保險人簽署書之行為,亦方便主管機關之審查作業進而加速保險商品之上 市。
第二項 產品大綱(product outlines)之使用
商品大綱提供保險人在準備保險商品送審時之指導,其以文字敘述之方式提 醒保險人在送審時應注意之法規、監理要求8,不同的保險商品種類有各自之商 品大綱。與審查聲明書不同之處,在於商品大綱乃是陳述主管機關對於審查要求 之規定,保險人在準備送審時應仔細地閱讀商品大綱以符合規定,而審查聲明書 則以表格勾選之方式為保險人做最後的確認及為主管機關揭露保險人對於審查 要求遵守之程度,二者有相輔相成之功能。
第三項 審查聲明書(filing checklists)之使用
審查聲明書提供保險業準備保險商品送審時所須注意及確認的事項,不同的 險種有個別之審查聲明書,以表格之方式提供選項提醒保險人是否已遵守個別險 種審查之要求,保險人須詳加填寫,以利主管機關進行保險商品之審查作業。
7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Circular Letter No. 27(2000):Procedural Changes in the Approval Process and Recommended Changes,p1.
http://www.ins.state.ny.us/c100_27.htm 最後瀏覽日: 2003/05/15
8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Product Outlines Guidance for Insurers When Submitting Life and Annuity Product Filings.
http://www.ins.state.ny.us/lifeindx.htm 最後瀏覽日:2003/05/15
第三節 紐約州保險商品審查之規定
紐約州保險商品審查之規定及因應 NAIC「加速商品上市化」(Speed to Market) 之落實措施,依不同保險人之性質而不盡相同。以下乃分別針對壽險及年金險保 險人(Life and Annuity Insurers)、健康險保險人(Health Insurers)及產險及意外險保 險人(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ers)之保險商品審查規定及其因應 NAIC「加速商 品上市化」(Speed to Market)之具體措施闡述如下。
第一項 壽險及年金險保險人(Life and Annuity Insurers)
壽險及年金險保險人(Life and Annuity Insurers)除了傳統之保險商品審查方 式外,為達成「加速商品上市」之目標,紐約州保險監理機關發展了一選擇性之 事前核准程序(optional prior approval procedure)。藉由商品聲明書、簽署書及差 異變動表、其他說明之使用,達成「加速商品上市化」之目標9。
第一款 商品審查之方式
紐約州在 2000 年前之保險商品審查方式有二:一為事前核准制,二為推定 核准制。嗣後為配合 NAIC 之加速商品上市之計畫,紐約州亦成立了由保險監理 官及保險業代表所組成之聯合工作小組發展另一更具審查效率之審查方式──
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
第一目 事前核准制(Prior approval procedure)
紐約州保險法第 3201 條 b 項第 1 款規定保險商品皆須經主管機關之審查並 經核准後,才能在該州販售。於合理期間內,主管機關應確認保險人送審之商品 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在送審之保險商品有誤導、詐欺、不公平、不適當或有侵害 消費者之權益之虞時則有不予核准送審商品之權利。
9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Circular Letter No. 27(2000): Procedural Changes in the Approval Process and Recommended Changes.
http://www.ins.state.ny.us/c100_27.htm 最後瀏覽日: 2003/05/12
長期以來,紐約州保險主管機關在進行保險商品之審查時常因保險人準備送 審之資料不齊完或資料不符法令而延緩審查作業,這些不適當、有瑕疵之商品審 查文件對保險商品之上市造成不必要之延誤。為改善因保險人之疏忽而造成審查 作業之延緩,紐約州保險主管機關採取以下行動10。
─主管機關發現保險人送審之商品文件有未完成或未包括主管機關所要求 之必要格式、費率及精算資訊時將撤回該審查申請案。
─主管機關發現保險人送審之商品文件有未遵守紐約州保險法規、相關聯邦 法及其他監理法規時,將撤回該審查申請案。
─為避免花費太多不必要的時間在審查保險商品上,主管機關在實質初審前 將進行形式審查,當保險人送審之商品文件有重大遺漏、難以了解、架構 上有缺失或保險條款明顯未遵守保險法及其他審查規則等缺失時,將撤回 該審查申請案。
─保險人未於 15 天內回覆保險主管機關之審查意見時11,主管機關將終結 該審查申請案,保險人須再重新送審才能恢復該商品之審查。
─為加速商品核准之過程,主管機關鼓勵保險人在有關於商品審查之任何問 題時,可聯絡適合之監理官12。
第二目 推定核准制(Alternative prior approval(“deemer”))
為了避免事前核准制之遲延,阻礙保險商品之上市,推定核准制提供一個較 快速之方式,即當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未於約定期限完成各自應完成之工作時,則
10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Circular Letter No. 14(1997): Procedural Changes In The Approval Process For Life Insurance, Annuity, And Accident And Health Insurance Policy Forms And Rates.
Http://www.ins.state.ny.us/c197_14.htm最後瀏覽日:2003/05/26
11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Circular Letter No.8(1999): Procedural Changes In The Approval Process For Life Insurance And Annuity Policy Forms.
http://www.ins.state.ny.us/c199_08.htm 最後瀏覽日:2003/05/26
12 壽險及年金險或健康險各有專屬之法律及精算監理官,保險人可向特定之監理官請求商品審
查之諮詢。
保險商品即視為核准或不核准。
推定核准制對於紐約州保險主管機關及保險人之時間限制如下13:
─在收到審查申請案後 60 天內,主管機關應駁回任何不完整或並未遵守法 令之審查申請案。
─於收到審查申請案後 90 天內,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表示是否核准該審查申 請案或要求保險人再檢附額外之審查資訊,若主管機關未於 90 天內為任 何意思表示者,則審查申請案視為已核准。
─保險人在收到主管機關之意見後 45 天內,應提供主管機關所須之額外資 訊或回覆意見給主管機關,否則該審查申請案將被視為拒絕且保險人在 90 天內不得再提出重新審查之申請。
─主管機關在收到來自保險人之回覆意見後 45 天內,應以書面表示是否核 准該審查申請案,否則該審查申請案將視為核准。
除了採取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可加速保險商品之審查速度外,在 2000 年 後,保險人在採取事前核准制及推定核准制時,亦可透過下列配套措施使送審之 商品即早通過審查14。
─填寫適當之審查聲明書
審查聲明書之填寫一方面可幫保險人確認欲送審之保險商品是否遵守相 關監理法規;另一方面,對主管機關而言亦能使審查作業順利進行。因此,
即使保險人未採取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亦得透過審查聲明書之填寫,藉 以加速保險商品審查之速度。
13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Circular Letter No. 2(1998): Preliminary Guidance Regarding The Expedited Approval Procedure In Section 3201(b)(b) Of The Insurance Law.
http://www.ins.state.ny.us/c198_02.htm 最後瀏覽日:2003/05/26
14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Circular Letter No. 27(2000):Procedural Changes in the Approval Process and Recommended Changes.
http://www.ins.state.ny.us/c100_27.htm 最後瀏覽日:2003/05/15
─針對已核准保險商品之修改
保險人送審之保險商品係針對已核准保險商品之修改時,除了須製做與作 為參考之已核准保險商品間之差異變動表外,尚須提供其餘完整之所參考 已核准保險商品之保單內容文件給主管機關。
─審查申請之文件
應儘可能詳細敘述與參考之已核准之保險商品間之差異、欲送審保險商品 之特色、確認因該保險商品所可能帶來之財務上的風險及如何管理該風險 之計畫。保險人上述資訊之提供可有效減少主管機關之意見,進而加速商 品審查速度。
─標準條款
主管機關鼓勵保險人能發展出符合保險法規之標準、一致性之條款,一旦 該標準條款受到主管機關之認同,保險人以後於從事另一保險商品之送審 時,即可參考該標準條款並提供書面證明該條款已參考標準條款,以減少 主管機關審查條款之時間。
第三目 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optional prior approval procedure)
選擇性之事前核准方式乃以提升保險商品審查之速度與效率為目標,該核准 方式課予保險人更高之事前準備的標準,透過審查聲明書、商品大綱、差異變動 表及其他說明之陳述,使得主管機關能在信任保險人所提供之上述文件之情況 下,順利進行審查作業。因此,於保險人採取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時,有下列優 點15:
─有別於採取事前核准制及推定核准制,主管機關將給予優先順序進行商品
15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Product Checklists Required for the Prior Approval With Certification Procedure Under Circular Letter No,27
http://www.ins.state.ny.us/lifechks.htm 最後瀏覽日:2003/05/15
之審查。
─藉由簽署書之簽署、商品大綱及審查聲明書之填寫使主管機關信任送審商 品之品質。
─該審查方式提升保險人送審之商品之品質,進而使商品能快速進入市場。
採取該核准制須注意或遵守之規定則有下列16:
─欲採該核准制審查者,應遵守 Circular Letter No.27(2000)對於該審查方式 之規定。
─須檢附合格簽署人員之簽署書,確認保險人之審查申請案符合相關監理法 規之規定。
─確認欲送審之商品是否有審查聲明書可填寫,若尚無該商品之審查聲明書 可填寫,應儘快通知主管機關列為優先發展之項目。
─針對某些商品須提供精算師之聲明書者,應由合格精算師確實填寫。
─確認審查申請案中已包括送審商品之相關資訊,如:商品可能帶來之財務 風險、風險管理計畫、商品特色之陳述。
─在該核准制下,任何不確實或不完整之審查申請將被撤回,因此,保險人 須確認已符合相關要求。
─保險人對於主管機關意見之回覆須於 15 日內完成。
針對主管機關正在審查之商品,若保險人欲採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應有下 列步驟:
─與主管機關確認送審商品審查之進度及狀況。
16 Id.
─若保險人之商品尚未進入審查程序,得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同意其撤回該 送審商品,保險人再以新案重新採取選擇性之事前審查核准制進行審查。
─從主管機關撤回後,再重新採取選擇性之事前審查核准制之送審商品,將 以優先順序進行審查程序。
─保險人應避免同時採取事前核准制、推定核准制及選擇性之事前審查制,
增加主管機關之積案壓力,而減緩保險商品通過審查之時間。
第二款 保險商品審查之其他規定
保險人除了須選擇所欲採取之審查方式外,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商品之審查尚 有其他要求,這些要求隨著各險種之不同而異,在主管機關發展的商品大綱中都 有詳細之規定。為使讀者能更具體地了解商品大綱之其他內容,以下以個人終身 壽險為例,介紹其商品大綱對保險人準備保險商品審查時應注意檢視項目之要求
17。
第一目 審查程序
商品大綱首先提出之審查要求是保險人準備保險商品審查時應注意之審查 程序之要求。保險人應仔細瀏覽其保險商品之審查準備是否已符合審查程序之要 求。為使讀者更明白審查程序之要求,以下以表格方式列出審查程序要求之項目 及內容。
表五之一 審查程序要求之項目
審查程序要求之項目 (Filing Process)
內容說明
事前核准制 保險人之保險商品審查欲採事前核
17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Product Outlines :Individual Whole Life (Last Updated 2002/09/09.
http://www.ins.state.ny.us/acrobat/trrwlout.pdf 最後瀏覽日:2003/05/19
(Prior Approval Requirement) 准制者,應遵守保險法第 3201 條第 b 項第 1 款關於事前核准制之規定。
主管機關不核准商品審查之權 利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for Disapproval)
保險人應遵守保險商品審查之相關 規定,當主管機關發現保險人送審 之商品內容有誤導、詐欺、不公平、
不適當或侵害保單持有人權益之情 事時,有不核准商品審查之權利。
推定核准制
(Alternative Approval Procedure(“Deemer”))
保險人之保險商品審查欲採推定核 准制者,應遵守保險法第 3201 條第 b 項第 6 款及 Circular Letter No.
2(1998)對於視為核准制之規定。
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 (Prior Approval With Certification Procedure)
保險人之保險商品審查欲採選擇性 之事前核准制者,應遵守 Circular Letter No. 27(2000)對於選擇性之核 准制之規定。
審查費用 (Filing Fee)
保險人須注意欲送審之保險商品是 否須繳交審查費用。在個人終身壽 險商品審查之情形,不須繳交審查 費用。
標題要求
(Caption Requirement)
保險人應在審查申請案之頁面載明 欲採取之審查方式。目前之審查方 式包括:事前核准制、推定核准制 及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三種。
須遵守 Circular Letter No.6(1963)之要求
(Compliance with Circular Letter No.6(1963))
─審查文件須準備副本。
─保單號碼須呈現於左下角。
─保單文件須具備假設性之資料。
─若送審商品是已核准商品之修 改,須具備差異變動表與說明書 記載已核准商品之保單號碼、核 准日期及送審日期。
─保險商品之要保書須是主管機關 核准之格式。若該商品為不確定 保費之契約,要保書須註明該契 約之保費不確定之情形或以通知 書之使用使保單持有人了解。
─若欲送審之商品將取代某個最近 核准之商品(因曾發生錯誤),在 還未販售之情況下,可向主管機
關要求撤回該核准商品之號碼,
重新以修改後之商品送審。
商品特色之介紹
(Explanation of Unique Features and Markets)
審查申請案之文件應詳細記載送審 商品之特色及其目標市場。
Circular Letter No.14 (1997) 審查文件不完整或未遵守審查規定 者將以撤回方式處理。
變動之情形 (Variable Material)
保險人應於審查申請文件中載明任 何可能使保單內容變動之事實,並 提供該變動詳細之解釋。
性別區分
(Sex-Distinct/Unisex)
保險人應於審查申請文件中載明該 保險商品是否有性別區分。
易讀性之要求
(Readability Certification)
保險人須提供易讀性證明,該易讀 性證明之分數不得低於 45 分,請參 考保險法第 3102 條之樣本。
不喪失價值證明 (Actuarial Nonforfeiture Certification)
保險人須提供由合格精算師簽署之 不喪失價值證明,確認已遵守紐約 州關於不喪失價值之要求。
價值計算方法之表示 (Statement on the Method of Computation of Values)
保險人須列表記載關於現金解約價 值及不喪失價值之計算方法。
不遵守商品大綱之解釋 (Noncompliance Explanation)
若送審之保險商品未遵守其商品大 綱之規定,則在保險人之審查申請 案中須提供完整之解釋。
重新審查 (Resubmissions)
若保險人欲重新送審之前已被主管 機關撤回之商品,須參考之前之審 查編號並遵守相關規定。
代表保險人之送審保險商品 (Submissions Made on Behalf of the Company)
若商品審查係由第三團體代表保險 人為之時,須向主管機關附上授權 書。
推定核准制之審查 ((“Deemer”) submissions)
─須遵守保險法第 3201 條第 b 項第 1 款及 Circular Letter No.2(1998) 之審查規定。
─根據 Circular Letter No.2(1998) 之規定,保險人須參考依該送審 商品之種類,所須遵守之監理法 規。
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之審查 ─須遵守 Circular Letter No.27 之規
(Prior Approval With Certification Submissions)
定。
─簽署書須由保險人之相關專業人 員依主管機關提供之格式簽署。
─須完成審查聲明書。
重要參考之法規
(KEY REFERENCES)
─保險法之相關規定:§3102, 3105, 3201, 3203, 3204, 3206, 3207, 3209, 3210, 3214, 3227, 4221, 4222, 4228, 4231。
─監理法規之相關規定:Regulation 74, 112, 113, 149。
─相關之 CircularLetter:CL4(1963), CL16(1993), CL14(1997),
CL2(1998), CL8(1999), CL27(2000)
資料來源:New York Insurance Department
第二目 首頁
商品大綱針對保險人送審之保險商品之首頁亦提醒保險人有若干注意事 項,其首頁之要求內容如下:
表五之二 首頁要求之項目
首頁要求之項目 內容說明
公司之名稱及地址
(Company’s Name and Address)
─在首頁註明公司之名稱。
─在首頁前面或後面註明總公司 之住址。
─公司之商標及圖樣將以個案 基礎由主管機關審查。
─未在本州取得執照之公司不得 在欲送審之保險商品上出現其 公司名稱。
猶豫期條款
(Free Look Provision)
根據保險法第 3203 條第 a 項第 11 款規定須給予消費者 30 日之猶豫 期間。
保單號碼
(Form Identification Number)
保單號碼須呈現於保險商品文件 之左下角。
保險契約之摘要說明 ─包括死亡給付之情形。
(Brief Description of Policy) ─ 是 否 為 參 加 或 非 參 加 分 紅 契 約。
─終身壽險契約應以保證給付為 基礎。
主管簽名
(Officer’s Signatures)
─至少須要一位負責之主管簽名 確認商品之送審已遵守法令。
─ 保 險 契 約 有 變 動 之 情 形 (variable material)時,亦須主管 之簽名確認。
資料來源:New York Insurance Department
第三目 宣示頁
終身壽險之商品大綱對該保險商品之宣示頁應記載之事項亦有相關規定,其 內容包括下列:
─根據 Circular Letter No.6(1963)之規定,須完成假設資料之呈現。
─根據保險法第 3203 條第 a 項第 5 款之規定,須遵守有參加分紅性質契約 之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 3203 及 3204 條之規定,不確定保費之契約其最大保證保費 須加以揭露。
─根據保險法第 3201 條第 c 項第 2 款之規定,不確定保費之保險契約,保 險人應試算基於首期保費或保證保費基礎之平準保費年度。
第四目 目錄
根據保險法第 3201 條第 c 項第 2 款(G)之規定,當保險契約之文字超過 3000 字或超過 3 頁時應製做目錄。
第五目 標準條款
以終身壽險為例,商品大綱中要求該險種應具備之標準條款如下:
表五之三 標準條款要求之項目
標準條款要求之項目 1.整個契約之要求18
(Entire Contract)
7.契約貸款 (Policy Loans) 2.猶豫期間19]
(Grace Period)
8.盈餘參加
(Participating In Surplus) 3.不爭條款20
(Incontestability)
9.年齡或性別的誤載
(Misstatement of Age or Sex) 4.復效
(Reinstatement)
10.理賠選擇
(Settlement Options) 5.復效後的不爭條款
(INCONTESTABILITY AFTER REINSTATEMENT)
11.不確定保費契約額外之標準條 款
(Additional Standard Provisions for Indeterminate Premium Policies) 6.自殺
(Suicide)
第六目 不喪失價值條款
保險契約應至少顯示 20 年期之契約不喪失價值、不喪失價值計算之方法及 計算不喪失價值之利率及死亡表等21。
第七目 其他條款
以終身壽險為例,保險契約可能出現之其他條款,在商品大綱中亦加以規定 其他條款應遵守之法令規定。其他條款之範圍包括如下:
18 不可有詐欺消費者之文字出現、契約文字應遵守保險法第 3203條第 a 項第 4 款及保險法第 3204 條之規定、該險種之要保書須附隨審查申請案一併審查。
19 保單條款應遵守保險法第 3203 條第 a 項第 1.2 款之規定提供 30 天之猶豫期間、若契約為不確 定保費之契約,猶豫期間應參考真正保費。
20契約條款應遵守保險法第 3203 條之規定,在契約生效二年後,保險人須受不爭條款之限制。
21 紐約保險法第 3201、3203、4221 條。
表五之四 其他條款要求之項目
其他條款要求之項目 1.解約及契約貸款之利息
(Interest on Surrenders, Policy Loans)
5.債權人條款 (Claims of Creditors) 2.死亡給付之利息
(Interest on Death Proceeds)
6.損失證明 (Proof of Loss) 3.要保人及受益人條款
(Owner and Beneficiary Provisions)
7.仲裁 (Arbitration) 4.轉讓
(Assignments)
8.除外 (Exclusions) 第八目 紅利分配
契約貸款將影響紅利給付之數額,該影響應記載於契約貸款條款或紅利條款 中。
第三款 SERFF 之運用
電子費率及保單申請系統(SERFF)的概念是由 NAIC 於 1990 年初研發而成,
其設立目的在於使保險主管機關與保險人雙方能透過 SERFF 之電子化系統從事 送審之保險商品之接收、加註意見、核准或駁回該送審商品等作業。
電子費率及保單申請系統(SERFF),被認為是進行商品審查時所不可或缺之 工具。美國各州在進行保險商品審查時或多或少使用該電子化之系統,只是使用 程度不同而已。
紐約州為了保險商品審查之方便、減少大量紙張之使用,在 2000 年 5 月 31 日起開始接受 SERFF 電子化系統之審查。在壽險及年金險方面,目前採 SERFF
進行審查之險種及相關內容如下22: 第一目 SERFF 審查之險種
目前採用 SERFF 系統進行審查之險種包括:個人壽險、團體壽險、個人年 金險、團體年金險及信用保險。
第二目 審查方式
使用 SERFF 係統進行審查時,保險人仍須選擇欲採取之審查方式,如:事 前核准制、推定核准制及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三種。
第三目 商品大綱及聲明書
保險人準備保險商品之審查須確認是否已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保險人須詳 細閱讀商品大綱中關於商品審查之要求及應注意之事項,並填寫審查聲明書以方 便商品審查作業之進行。
第四目 審查格式
保險商品採 SERFF 系統進行審查時,最後之商品文件須以 Adobe Acrobat 之格式進行簽署。
第五目 送審文件之份數
使用 SERFF 電子化系統送審保險商品時須在審查申請案中列明保險人準備 之資料及份數以便查核。
第六目 簽名要求
有些送審之文件須具備保險人相關專業人員之簽名,而相關專業人員之簽名 應以 Adobe Acrobat 的形式簽署。
22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Genera l SERFF Guidelines for Form Filings (Life Bureau).
http://www.ins.state.ny.us/serflife.htm 最後瀏覽日:2003/05/19
第七目 精算要求
使用電子化系統時,有的保險商品種類需要精算人員之簽署,若電子化系統 有精算簽署之要求時,保險人須依該系統審查之需求提供精算簽署書。
第四款 壽險及年金險「加速商品上市化」之落實
為因應 NAIC 之加速商品上市化目標,在壽險及年金險保險人方面,聯合工 作小組(Department /Industry working group)作出以下數項可加速保險商品審查程 序之建議,如:審查聲明書、商品大綱、簽署書、差異變動表、其他說明之使用。
因此,當保險人在其審查申請案檢附上述文件並註明欲採選擇性之事前核准程序 時,主管機關即可依保險人提供之文件從事選擇性之事前核准程序。以下即針對 在壽險及年金險保險人方面為因應 NAIC「加速商品上市化」之具體措施加以闡 述。
第一目 審查聲明書(Filing Checklists)
如前所述,審查聲明書提供保險人於準備保險商品送審時所須注意及確認之 事項,使主管機關進行保險商品之審查作業時將更有效率。針對壽險及年金險險 種,紐約州保險監理機關積極擬定其審查聲明書,目前已完成審查聲明書之險種 如下。
表五之五 己完成之壽險及年金險審查聲明書 商品種類
最近更新日期 個人萬能壽險 2002/05/02
個人彈性保費變額壽險 2002/05/01 個人固定遞延年金保險 2002/04/30 個人變額年金保險 2002/04/30 團體變額年金保險 2002/04/30 團體固定帳戶年金保險 2002/04/30
法人所有之壽險 2002/02/28 非受限於保險法 4223 條之團體
年金保險
2002/02/25 團體定期壽險 2001/12/28 團體萬能壽險 2001/12/27 個人綜合及經濟型保險 2001/12/10 團體變額萬能壽險 2001/12/05 個人連生壽險 2001/10/05 個人終身壽險 2001/09/28 個人定期壽險 2001/08/29 未分配團體年金契約及基金協
議
2001/08/29 個人壽險要保書 2000/08/21 個人商品他州銷售之審查聲明
書
2000/08/21
資料來源:紐約州保險局(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23
審查聲明書之使用有助於主管機關審查作業之進行,而聲明書之內容通常包 括下列:
表五之六 審查聲明書之內容
內容 說明
1.審查方式 保險人首先須勾選欲採之審查方
式,目前紐約州之審查方式包 括:事前核准制、推定核准制及 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三種。
2.審查申請案之要求 保險人須檢視審查申請案是否符 合主管機關之要求,如相關文件 是否備妥、差異之處是否已做說 明、是否具備簽署書等。
3.傳送頁之要求 檢視欲送審之保險商品是否取代 先前核准之保險商品、是否有性
23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Product Checklists Required for the Prior Approval With Certification Procedure Under Circular Letter No,27
http://www.ins.state.ny.us/lifechks.htm 最後瀏覽日: 2003/0515
別區別、要保書是否已被主管機 關核准、是否敘述該商品之特色 及創新之處等。
4.一般性保單條款之要求 保險人須檢視保險單之內容是否 包括首頁、宣示頁、及根據不同 險種所必須具備之條款。
5.其他條款 保險人須檢視保險單之其他條款
部份是否包括聲明書所載之條 款。
6.批單 保險人須檢視保險單之批單是否
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
7.其他條款 保險人須檢視保險單是否有聲明
書未規範且必須之條款。
資料來源:紐約州保險局(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24
第二目 商品大綱
如前所述,商品大綱提供保險人在準備保險商品送審時之指導,其以文字敘 述之方式提醒保險人在送審時應注意之法規及監理要求25,紐約州則針對不同的 保險商品種類發展個別之商品大綱。在壽險及年金險方面,已完成之商品大綱如 下:
表五之七 已完成之壽險及年金險商品大綱
商品種類 最近更新日期
個人壽險部份
個人終身壽險 2002/09/09 個人定期壽險 2002/09/09 個人萬能壽險 2002/09/09 個人彈性保費變額壽險 2002/09/09 個人壽險要保書 1999/03/05 個人綜合及經濟型壽險 2001/12/10
24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Individual Universal Life Checklist.
http://www.ins.state.ny.us/acrobat/trrgulcl.doc 最後瀏覽日:2003/05/15
25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Product Outlines Guidance for Insurers When Submitting Life and Annuity Product Filings.
http://www.ins.state.ny.us/lifeindx.htm 最後瀏覽日:2003/05/15
個人連生保險 2001/10/05 團體壽險部份
團體定期壽險 2002/09/09 團體萬能壽險 2002/09/09 團體變額萬能壽險 2002/09/09 個人年金保險部份
個人定額遞年金保險 2002/04/30 個人變額年金保險 2002/04/30 團體年金保險
團體固定帳戶年金保險 2002/04/30 非受限於保險法 4223 條之團體
年金保險
2002/02/25 保險利率契約 1999/05/06 團體變額年金保險 2002/04/30 分離帳戶協議 2001/01/30 即時參加保證契約 2000/08/11 綜合保證投資契約 2000/07/17 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 2002/09/09 其他
個人及團體基金協議 2001/01/18 旅行清償 1999/07/07 慈善年金契約 1999/05/13
資料來源:紐約州保險局(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26
第三目 簽署書
在壽險及年金險方面,保險人須填寫之簽署書為「保單格式簽署書」(Policy Form Certification)27,填寫簽署書之人員須為負責該保單格式送審之主管,經由 簽署書之簽署向主管機關保證,根據該簽署人員之檢視已確認該送審商品之保單 格式符合相關法令、商品大綱及審查聲明書之要求。若主管機關發現該簽署書之 簽署有詐欺、不實或隱暱之情事時,可限制該人員之簽署資格或遲延該保險商品
26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Individual Universal Life Checklist.
http://www.ins.state.ny.us/acrobat/trrgulcl.doc 最後瀏覽日:2003/05/15
27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Policy Form Compliance Certification.
http://www.ins.state.ny.us/acrobat/attcl27.doc 最後瀏覽日:2003/05/15
之審查28。
第四目 差異變動表
若保險人欲送審之保險商品係針對已核准商品之修改者,則保險人須在申請 審查案中說明該保險商品之修改與已核准商品之間有何異同,並提出為何做修改 之理由。除此之外,須註明所參考之核准商品之核准號碼若為他公司之商品亦應 加以揭露之29。
第五目 其他說明
保險人須在審查申請案上說明保險商品之特色及該保險商品可能為保險人 帶來之財務風險,該財務風險敘述之內容應包括:保險人針對該保險商品計畫之 資產及負債配合之情形、流動性風險及該保險商品之風險應如何管理之計畫30。
第二項 健康險保險人(Health Insurers)
健康險與壽險及年金險之商品審查規定皆規定在紐約州保險法第 32 章31。 因此,就健康險之商品審查規定乃與壽險及年金險相同,其保險商品審查之方式 包 括 : 事 前 核 准 制 (Prior approval procedure) 、 推 定 核 准 制 (Alternative prior approval(“deemer”))及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optional prior approval procedure) 三 種。另外,針對健康險因應 NAIC 之「加速商品上市化」則有若干具體措施,使 商品審查速度獲得有效提升。
第一款 保險商品審查之方式
健康險商品之審查方式規定於紐約州保險法第 32 章與壽險及年金險商品之
28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Circular Letter No. 27(2000):Procedural Changes in the Approval Process and Recommended Changes,p1.
http://www.ins.state.ny.us/c100_27.htm 最後瀏覽日: 2003/05/15
29 Id.
30 Id.
31 New York Insurance Law Chapter 32:Insurance contracts -life, accident and health, annuities.
審查方式相同,茲介紹如下:
第一目 事前核准制(Prior approval procedure)
紐約州保險法第 3201 條 b 項第 1 款規定保險商品皆須經主管機關之審查並 核准後才能在該州販售。主管機關則有權利在送審之保險商品有誤導、詐欺、不 公平、不適當或有侵害消費者之權益之虞時有不予核准送審商品之權利。
第二目 推定核准制(Alternative prior approval(“deemer”))
當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未於約定期限完成各自應完成之工作時,則保險商品即 推定核准或不核准。
第三目 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optional prior approval procedure)
選擇性之事前核准方式乃以提升保險商品審查之速度與效率為目標,該核准 方式課予保險人更高之事前準備的標準,透過審查聲明書、商品大綱、差異變動 表及其他說明文件之陳述,使主管機關能在信任保險人提供之上述文件之前下,
順利進行審查作業。
第二款 健康險「加速商品上市化」之落實
紐約州之保險主管機關為因應 NAIC 之「加速商品上市化」,在健康險方面 亦有具體措施如下:
第一目 Circular Letter No.28(2000)之要求
在 2000 年 8 月紐約州之保險主管機關發佈 Circular Letter No.28(2000),該 Circular Letter 乃針對健康險加速商品上市之目標制定若干具體措施,使保險人 在遵守這些具體措施後,能提升其保險商品審查之速度。為加速商品審查速度,
主管機關有如下之具體建議供保險人參考。
─使用標準傳送格式。
─合格簽署書。
合格簽署書包括保單格式及費率簽署書二種,乃由保險人之專門人員在確 認其保單格式及費率資料確實符合紐約州之相關規定後簽署。
─若送審商品係參考已核准商品者應檢附差異變動表說明二者間之異同。
─鼓勵使用標準化之格式。
─鼓勵使用先前已核准商品之條款文字以減少主管機關之審查時間。
─費率隨同保單格式一起送審時,應準備精算摘要(內容包括:重要之數據、
假設方法 … )、費率手冊及其他支持資料;若關於保單格式之費率資訊已 在審查階段,於必要時,應在摘要中提供參考資訊;若保單格式之審查不 包含費率審查時,精算摘要中亦須記載並說明;若只有費率審查時則須具 備詳細之精算摘要及費率手冊。
上述之具體建議可避免保險人在準備審查資料時之錯誤與遺漏,藉由遵守主 管機關對於商品審查之要求,亦減少送審商品遭退件之機率。除了上述對保險人 準備商品審查應注意之事項外,紐約州保險主管機關亦積極從事整合其審查資料 庫之工作,將以不同方式送審之商品資料,如:電子化之審查、紙張作業之審查 及磁片資料,整合在一起使商品審查過程更加順暢。
然而,為提升保險人之送審品質及注意程度,當保險人之保單格式及保險費 率簽署書有不確實之情事時,主管機關除了課予罰緩外,並限制不實簽署人員之 簽署資格及不得再以該「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送審商品。
第二目 保單格式簽署書
健康險之保險人欲採取「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時,除第一目應注意之事項 外,主管機關為了保險人在準備文件時格式之統一,發展了保單格式、保險費率 簽署書及標準傳送表格。
保單格式簽署書須由合格簽署人員簽署,如:專門從事商品開發之部門主 管,簽署書之目的在使該簽署人員確認其欲送審商品之保單格式 或檢視已核准 商品之修改內容是否已符合紐約州保險法其他監理法規之要求,藉由簽署人員之 簽署,主管機關基於信任保險人之心態,使商品審查關於保單格式審核工作能加 快速度。
第三目 保險費率簽署書
除了保單格式之簽署書外,關於保險費率之審查,簽署人員須確認保險人所 準備之精算摘要、支持資訊及費率手冊已符合相關法令之要求,並在保險費率簽 署書上簽名。
第四目 標準傳送表格
為提醒保險人在從事「選擇性之事前核准制」所有應準備之文件及應注意之 事項,標準傳送表格之內容詳盡地設計許多選項及欄位供保險人勾選與填寫,使 保險人得以確認主管機關針對商品審查所有要求之事項及文件,該標準傳送表格 最後並附上商品審查之相關法規供保險人參考。
第三項 產險及意外險保險人(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ers)
紐約州保險主管機關針對產險及意外險商品亦規定此類商品應遵守之審查 方式,為方便產險及意外險保險人準備保險商品之送審,紐約州財產保險局亦制 定了二種保險人在準備保險商品審查時應注意的指導準則,一為「費率、格式、
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導原則」32(General Guidelines for Rate, Form, Territory, Classification and Rule Filings),二為「透過 SERFF 電子化系統之費率、格式、
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導原則」。此外,在產險及意外險方面,其因應「加
32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General Guidelines for Rate, Form, Territory, Classification and Rule Filings.
http://www.ins.state.ny.us/is -file.htm 最後瀏覽日: 2003/05/19
速商品上市化」之具體措施亦有數項。
第一款 保險商品審查之方式
關於產險及意外險商品之相關審查要求乃規定於紐約州保險法第 23 章,按 產險及意外險欲送審之資料類型(如:費率或費率計劃之審查或費率分類、地區 及保單格式之審查)不同,其審查方式亦不相同。而產險及意外險商品審查之方 式則有下列二種。
第一目 毋須審查制
在產險及意外險方面,保險人送審之資料類型若為費率、費率計劃、費率規 則或費率手冊時,按險種不同,應採之審查方式亦不相同。依紐約州保險法第 2305 條之規定,除了下列種類之費率、費率計劃、費率規則或費率手冊應採事 前核准制外,其他險種原則上毋須審查。
表五之八 費率資訊須採事前核准制之險種
第二目 事前核准制
在費率、費率計劃、費率規則或費率手冊之審查方面,須採事前核准制之險 1.員工補償保險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7.所有權保險 (title insurance) 2.汽車保險或保證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or surety bonds)
8.醫療疏失責任保險
(medical malpractice liability insurance) 3.連生核保
(joint underwriting)
9.由醫療疏失保險協會簽發之保險 (insurance issued by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 Association)
4.分配風險之汽車保險
(motor vehicle assigned risk insurance)
10.抵押保證保險
(mortgage guaranty insurance) 5. 由 紐 約 財 產 核 保 協 會 簽 發 之 保 險
(insurance issued by the New York Property Insurance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11.信用保險
(credit property insurance) 6.風險分擔計劃
(risk sharing plans)
12.中斷保險 (gap insurance)
種已於上開說明。該費率類型之審查時間原則上為 30 天,主管機關可視其需求 最多延展二次,第一次延展期間達 30 日,若需第二次延展則可延展期間為 15 日,若主管機關未於限制時間內為核准與否之意思表示時,則視為核准33。 在產險及意外險送審之文件為費率分類、地區或保單格式時則須完全採事前 核准制審查,主管機關之審查原則上應於 90 天內做出是否核准與否之意思表 示,否則視為核准34。
第二款 「費率、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導原則」
由紐約州之保險主管機關制定之「費率、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 導原則」乃以本於鼓勵保險人之商品創新及加速保險商品審查之速度為目的,該 指導原則告知保險人,關於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商品審查時之最低要求及可加速保 險商品審查速度之方法,使保險人在準備送審作業時能更了解主管機關之要求,
以加速保險商品通過主管機關之審查。
保險人應遵守關於保險契約格式、費率及規則審查之程序,如此將有助於主 管機關審查作業之進行,該審查程序包括下列基本準則:
─資訊應在首頁中予以揭露。
─送審文件份數之提供。
─註明公司之地址。
─主管機關對於加速商品上市化之要求。
─要求回覆收據之程序。
除了上述基本之審查準則外,保險人尚須了解關於保險商品審查之特別要 求,如:
33 紐約州保險法第 2305 條。
34 紐約州保險法第 2307 條。
─強制費率審查之準則。
─費率審查所須之文件。
─針對已核准商品之修改版本送審所須之文件。
─最低要求之保險契約條款及禁止之承保範圍。
保險人於送審保險商品時除可依一般之審查原則送審外,可選擇「加速商 品上市化」(Speed to Market)之審查流程,透過簽署書、審查聲明書之填寫、主 管機關將優先審查,而有效縮短審查時間。
第一目 費率、規則、地區、分類及保單格式審查之一般要求
關於所有之費率、規則、地區、分類及保單格式審查,應遵守下列審查要求:
─審查文件應送至紐約州保險主管機關之財產局(Property Bureau)。
─保險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應在預定審查日之前將欲送審之保險商品送至 主管機關。
─所有送審之文件應準備複本。
─由費率服務組織(RSO)送審之保險商品須為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在紐約 州可販售者。
─若保險人欲聯絡審查人員可以電話聯繫主管機關,若保險人希望能收到主 管機關收到審查商品之確認書應事先檢附回郵信封,主管機關在確認書中 將提供審查編號及負責審查該保險商品監理官的姓名及電話35。
35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Supplement No, 1 to Circular Letter No. 11(1998) November 10, 1998:PROCEDURES FOR THE FILING OF POLICY FORMS, RULES AND RATES:OPTIONAL PROCEDURE FOR OBTAINING ACKNOWLEDGEMENTS OF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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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費率、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審查之額外要求
除了上述費率、規則、地區、分類及保單格式審查之一般要求外,針對費率、
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審查,尚有額外之要求。財產保險人所有關於費率、費率計 劃及費率規則審查須遵守 Supplement No. 4 to Circular Letter 11(1998)之規定,該 規定包括費率、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審查程序之最低要求,保險人怠於遵守該最 低要求時將造成送審商品被退件之結果。保險人應遵守審查程序最低要求之程度 如下:
─保險人須將個人風險費率計劃以事前核准制送審,並確實填寫 129-C 之費 率審查資料,使主管機關在保險契約簽發之 5 年內皆可檢視費率資訊。
─須填寫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36及 129-B37之 費率審查資料。
─費率審查須包括若干支持之資料,保險人應檢附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 (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要求之資料並遵守保險法第 2304 條、及 2344 條關於商業保險彈性費率之規定。
第三目 保單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額外要求
除了上述之基本要求外,主管機關針對保單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則 另有額外之要求如下:
─審查文件須包括首頁、記載送審文件內容之摘要及重要實質內容變動 (如:承保範圍變動)之說明。
36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以表格勾選之方式呈現,內容包括保險人在 準備費率審查時應檢附之文件,保險人依該聲明書所須文件之要求勾選是否已檢附所須文件做最 後之確認。
37 129-B是關於費率、預期損失成本及費率規則之報告書 (Report of Changes In Rates, Prospective Loss Costs And Rating Rules NYSID Form 129-B),保險人須依該報告書之書面詢問事項填寫關於 費率之相關資訊以便主管機關查核。
─若保險人送審之商品,其保單內容、地區、分類或規則與費率服務組織 (RSO)或其他保險人之商品有類似之情形者,應提供類似商品之核准號 碼、日期及複本以便主管機關查核。
─若送審之保險商品係針對已核准保單條款、地區、分類及規則進行修改 時,保險人應針對所為之任何變動明白地在首頁及商品摘要中加以註記及解釋。
─針對分類及地區之修改亦須檢附差異變動表。
─若送審之商品已在他州有銷售經驗者,應加以註明並指出已做銷售之州 名。
第四目 審查聲明書、保單格式及「加速商品上市化」之審查程序
為加速財產保險人之保險商品進入市場之速度,紐約州保險主管機關亦發展 了審查聲明書供保險人在送審保險商品時能了解該州之審查要求,參加「加速商 品上市化」之審查程序必須填寫下列表格以加速主管機關審查保險商品之速度
38:
─審查聲明書(checklists)
─保單格式簽署書(Policy Form Compliance Certification)
─費率及費率計劃簽署書(Rate and/or Rating Plan)
─差異比較表(Side-by-side Comparisons)
─解釋摘要(Explanatory Memoranda)
─審查聲明書總表(Master List of Available Checklists)
然而,並非所有之險種都可採取「加速商品上市化」之審查程序,以下險種
38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Supplement No. 3 to Circular Letter No. 11(1998):Op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Filing Of Policy Forms, Rules And 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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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費率審查則不適用「加速商品上市化」之審查程序,保險人仍須採用一般之審 查程序進行商品審查:
─個人汽車保險
─公共汽車保險
─員工補償保險
─外科醫師醫療疏失責任保險 第五目 其他指導準則及限制事項
除了上述商品審查之指導準則外,紐約州之保險主管機關對於保險人準備商 品審查時則有其他之要求與限制希望保險人予以遵守,以下列出幾點常見之保險 人準備商品審查之限制供讀者參考:
─禁止之承保範圍
該等禁止之承保範圍如:犯罪承保、懲罰性之損害、個人懲罰性之保障及 個人險中絕對污染條款之除外。
─商業險契約方面
根據保險法第 3426 條第 g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應 向被保險人揭露損失資料。
─電腦模擬模型
根據 Circular Letter No. 7(1998)之規定,在費率制定過程中採取電腦擬模 型之結果是不被主管機關所接受的。
─對個人險之抗辯義務
有契約限額給付之限制下,在未達最後判決或合解前,保險人應負起為被
保險人之抗辯義務。
─其他保險條款
保險人在其他保險條款中應以比例分攤或溢額賠付為處理遇有其他保險 之情況,而不得主張不負責任之作法。
第三款 「透過 SERFF 電子化系統之費率、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 查之指導原則」
財產保險人於準備商品審查時,可選擇其審查過程是否透過 SERFF 電子化 系統或採傳統之審查模式。欲採傳統模式審查之保險人所應遵守之審查規則已於 上開介紹完畢,而欲透過 SERFF 電子化系統審查之保險人則應依紐約州保險主 管機關發佈之指導原則了解主管機關之要求39。根據「透過 SERFF 電子化系統 之費率、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導原則」審查要求之內容,在審查聲 明書、保單格式及「加速商品上市化」之審查程序及其他指導準則及限制事項之 內容與第二款第四、五目之內容相同,此不贅述。以下乃針對「透過 SERFF 電 子化系統之費率、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指導原則」之特殊內容闡述如 下。
第一目 費率、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審查之要求
保險人欲送審之商品只要涉及費率、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審查者,應遵守 Supplement No. 4 to Circular Letter 11(1998)之最低要求,保險人若怠於提供該最 低要求之審查資訊時將面臨退件結果。根據 Supplement No. 4 to Circular Letter 11(1998)之規定,保險人欲接受費率、費率計劃及費率規則之審查者,應符合下 列之最低要求。
39 New York State Insurance Department, General Guidelines for Rate, Form, Territory, Classification and Rule Filings Submitted via SERFF. (Property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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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填寫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129-B 及 129-C 之費率資訊表。
─費率審查應檢附費率審查順序聲明書(Rate Filing Sequence Checklist)所要 求之支持文件,並一併參考保險法第 2304 條及 2344 條針對商業險之相關 規範。
─個人險之費率應依事前核准制辦理,而商業險之費率審查則不受事前核准 制之限制,其費率審查僅須填寫 129-C 費率資訊表送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第二目 保單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查之要求
保險人除了費率審查應注意之事項外,針對保單格式、地區、分類及規則審 查,亦有下列之要求。
─審查文件須包括首頁、記載送審文件內容之摘要及重要實質內容變動 (如:承保範圍變動)之說明。
─若保險人送審之商品其保單內容、地區、分類或規則與費率服務組織(RSO) 或其他保險人之商品有類似之情形者,應提供類似商品之核准號碼、日期 及複本以便主管機關查核。
─若送審之保險商品為針對已核准保單條款、地區、分類及規則之修改時,
保險人應針對所為之任何變動明白地在首頁及商品摘要中加以註記及解 釋。
─針對分類及地區之修改亦須檢附差異變動表。
─若送審之商品已在他州有銷售經驗者,應加以註明並指出已做銷售之州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