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機關之定義,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係指代表國 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 定地位之組織。此所謂行政機關指涉及機關權限,且與人民權利義務相關 之獨立性行政主體。廣義之行政機關,傳統上尚包括公營造物、公法財團、
公法社團。最廣義之概念,包括傳統之機能性行政組織及自主行政組織(身 分團體)外,尚包括非定型之行政組織721。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並未對國家機關為明確定義,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4 條所定之機 關,則非限於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指之行政機關。此所欲探討之改 造對象,係指廣義定義中不具獨立地位之行政機關改造為公法人,特別係 目前政策推定之行政法人,反之,逆轉之改造,理論上亦不排除公法人或 行政法人轉化為一般行政機關722,新創之公法人仍集中於行政法人類型之 討論。
法人組織型態本身,即係一法秩序目的性創造之法律產物723。我國之 立法取向,以往在公法體系中對於公法人組織之成立,態度十分保守724, 一向採嚴格限制或可謂排斥之心態。公法人之存在,在我國以往係基於憲 法之規範因素及歷史淵源。前者,最顯著者即國家以外之統治團體-地方 自治團體,嗣因基本權保障客觀秩序輻射效力之發展趨勢,學者於學理上 繼受德國法之思考,主張源於大學自治及廣播電視自由之制度性保障,應 使大學及廣播電視主管機構具有公法人之獨立地位;至於後者,概指源於
721 藤田宙靖,行政組織法,良書普及會,1994 年 4 月 20 日,頁 3。
722 學理上,認為有此制度需求之必要。張文貞,行政法人與政府改造-在文化與理念間擺盪的 行政法,收錄於行政法人與組織改造、聽證制度評析,臺灣行政法學會,2005 年 1 月,頁 160。
723 詹鎮榮,自治組織之變革與趨勢,收錄氏著,民營化法與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頁 237。
724 吳志光,行政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10 月,頁 86。在本土之行憲過程中,
原住民自治區應為新設區域自治團體中必要且可行之立法政策。
日治時期演變迄今之農田水利會725。惟異於學理之現狀,主管廣播電視之 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通訊傳播委員會係採獨立機關形式,公立大學法人 化之努力,則仍受輟中。以本文所關注之教育法制而論,公立大學法人化 之理想,毋寧認為係不可放棄發展之路徑,蓋公立大學法人化後,大學之 公法地位可解脫傳統公營造物受嚴密拘束之桎梏,而取得獨立之法人格地 位,此被創設之地位可建立其與國家之安全距離,而提升大學自治之功 能,使學術自由更獲保障,並可因之取得其與國家發生權利義務爭議時之 救濟法獨立主體地位;中等以下公立學校雖與公立大學難全相比擬,而將 大學自治比附援引,但基於教育自主性原則,理論上,除以法律賦予一定 程度之自治權外,若一併改造為具獨立性之公法人地位,亦非不可。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7 條固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 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
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 權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然回溯憲法本文並無具體之準據規定,
充其量,憲法祗在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4 項規定國家機關之組織,應基於政 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而得作為行政機關改造為公法人或新創公法人之指 引。當然,此改造與新創之憲法法理,吾人認為,法治原則及民主原則乃 支撐現代憲法之二大支柱,此必然係其基本控制機制之憲法原理原則。
依我國多數公法學者及大法官解釋所見,多認為公法人,除國家及地 方自治團體外,僅農田水利會屬之726。目前繼受自日本之行政法人法制,
業於 2004 年 1 月 20 日制定通過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建構第一 個行政機關行政法人化之實例。行政法人打破政府、民間體制之二分法,
型塑中間類型,舉凡在組織型態、營運與監督方式、人事、會計、財務等,
均迥異於傳統機關之體制與運作727。我國之行政組織改革取向,與日本下 述之改造目的朝向削弱中央、改變垂直行政、強化政策領導,並以組織數
725 1955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各地方區域之需要,
核准設立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協助政府推行水利事業。」又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水利自治團 體為公法人,其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並參見釋字第 518 號、第 628 號。不同意見認為,依律師法及會計師法成立之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等自主團體及中華經濟研 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等公法財團,亦應肯定其公法人資格。參見陳愛娥,行政組織,收錄於李 建良、陳愛娥、陳春生、林三欽、林合民、黃啟禎合著,行政法入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年 1 月,頁 176。
726 德國之改革模式,德國地方政府層級所進行之行政組織法新調控模型,強調類似企業的、分 散的領導與組織結構,其重要之構成要素包括:透過聚集任務、權限與責任建構責任中心,並藉 此達成分散的目標,分散財政與人事資源之責任,使之與任務責任結合,藉此激發最後決定者之 成本意識;以界定行為框架之整體性控制、合作式之給付約定,取代上下層級式之細節指示;透 過放寬預算於不同項目間之移用可能性及概括預算分配等方式,促成財政之彈性運用;引進行政 組織內部或外部之競爭機制,作為調控與激勵之工具;放棄傳統均等薪資及晉升結構之公務員法 制,對於給付成果作彈性考量。陳愛娥,行政組織法:第三講行政任務取向的行政組織法,月旦 法學教室第 3 期,2003 年 5 月,頁 72。
727 董保城,行政改革與法治在臺灣發展新趨勢,收錄氏著,法治與權利救濟,元照出版有限公 司,2006 年 4 月,頁 139。
量及人數改變作為改造先鋒,以量定質等政策,具體作法類似,亦有相同 之需求728。關於行政法人設置之妥當性,在學理爭辯上,有相對之論述。
約略言之,誠如學者所述,具以下擇一要件即可成立行政法人:(1)不具 強制性或公權力色彩之公共任務,而無由國家親自執行之必要,但因自給 自足能力有限,或無法完全依市場經濟邏輯營運,有民營化之困難,或即 使民營化,公共任務有不被實施之虞者;(2)適於企業化經營之公共任務,
而無由國家親自執行之必要,但因兼具一定管制功能或強制性色彩,或有 令特定主體獨占性經營之必要,或因有公共信賴之顧慮,而不適宜民營化 者;(3)公共任務因須反應社會多元利益或高度專業性需求,而有去政治 化之強烈要求,不宜由國家親自執行,但亦有民營化之顧慮者729。相反之 論述,主張行政法人可劃歸公法人之一種,並無學理上之特殊性730;甚且 認為公法人並非本質上即較之私法人不具功能彈性,受較多強制規範之拘 束,毋寧只要立法者願意,亦可將其建制為如同私法人般享有同樣多面向 形成自由,甚至可超越私法人,而擁有更大之鬆綁空間,並得與國家或地 方自治團體保持更大之安全距離,此外,行政任務履行之效率與效能,並 非單純取決於組織型態之外觀形式,反係在於立法者如何透過法律設計執 行特定任務組織結構及其內外部之法律關係,況且我國行政任務以私法組 織行之,在組織法之運作上尚無重大缺失,故導入任務妥適性並無明顯優 勢之行政法人制度,令人懷疑731。折衷之見解,則認為若推行民營化之主 要目的並非在於解除管制、開放市場競爭,而係在於組織改造、機關瘦身、
減輕國庫負擔、解除公務員法令及立法機關與主管機關之層層管制、進用 專業藉以提升效率、公權力主體對於該項行政任務之執行仍須負較重之監 督及擔保義務時,民營化並非唯一之選擇,則將行政機關甚或公營事業改 制為行政法人亦可作為考慮之選項,而其是否適於改制,其決定因素端視 該行政任務之執行是否由私人組織執行較佳而斷732。
日本在行政法人化推動前,即有各種特殊性質法人之制度733,學者對 於龐雜之法人制度,使國家與人民之二元區別模糊或消失,作為行政機關 外圍地位之團體構成民間活動運作之阻礙,並形成不透明之官民關係,甚 至成為官民勾結之構造,以及其營運無效率與稅金之浪費等節,多有非議
728 鄭善印,我國中央警察機關組織改造之可能方向-中日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之比較-,警學叢 刊第 36 卷第 5 期,2006 年 3 月,頁 87。
729 許宗力,再論機關的法人化,收錄於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 年 1 月,頁 493。
730 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自版,2005 年 9 月,頁 156。
731 詹鎮榮,自治組織之變革與趨勢,收錄氏著,民營化法與管制革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頁 239、255。
732 張文郁,行政機關及公營企業民營化之法律規制,收錄於氏著,權利與救濟(二)-實體與 程序之關聯,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頁 90-91。
733 中文之簡介與評析,參見劉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收
733 中文之簡介與評析,參見劉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