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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國防

在文檔中 入出國及移民法令彙編 (頁 33-36)

第一百三十七條

①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②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 民。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一百四十條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二節 外交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第三節 國民經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 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條

①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 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②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 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③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 民共享之。

④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 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 國民經營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

①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 以法律限制之。

②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③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 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第一百四十七條

①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②省為謀縣與縣與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第一百四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第一百五十條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第四節 社會安全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百五十三條

①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 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②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一百五十四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 策。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第五節 教育文化

第一百五十八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 學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一百六十條

①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 政府供給書籍。

②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 由政府供給。

第一百六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 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 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一百六十四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 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 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 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 物。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第六節 邊疆地區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 業,特別予以扶植。

第一百六十九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

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 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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