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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騎樓及人行道路整平技術及 障礙改善實作調查及改善模擬

第六章 騎樓及人行道路整平技術及 障礙改善實作調查及改善模擬

第一節 既有騎樓及人行道路順平之整平技術實作調查

壹 、 調 查 作 業 方 法 概 述 一 、 實 作 調 查 準 備 工 作 ( 一 ) 製 作 調 查 基 本 圖

( 二 ) 研 訂 障 礙 物 、 坡 度 、 高 差 認 定 標 準 ( 三 ) 調 查 作 業 展 開

調 查 基 本 圖 範 例

二 、 調 查 工 作

( 一 ) 找 尋 並 觀 察 騎 樓 、 人 行 道 路 有 障 礙 場 所 並 分 類

( 二 )測 量 寬 度、高 差 坡 度、註 記 鋪 面 障 礙、找 尋 改 善 前 後 資 料,地 下 礦 坑 、 戰 備 道 經 過 (有 時 訪 問 耆 老 會 比 現 有 資 料 有 效 )。

※ 說 明 : (應 標 示 清 楚 或 前 往 訪 談 ) 1.如 有 地 區 意 見 領 袖 。

2.地 區 代 表 意 象 、 城 鄉 風 貌 改 造 意 象 。

3.是 否 有 特 殊 狀 況 , 施 工 需 配 合 處 理 : 如 民 眾 營 業 方 式 、 時 間 。 ( 三 )相 關 管 線 單 位、第 4 台、網 路 業 者 是 否 將 於 本 區 預 計 施 作 工 程( 如

能 配 合 應 同 時 施 作。否 則 本 工 程 施 作 時,他 們 會 突 然 同 時 動 工,所 有 不 便 民 眾 都 會 以 為 是 本 工 程 所 造 成 )

( 四 ) 填 寫 調 查 記 錄 表

三 、 資 料 整 理 ( 一 ) 製 作 調 查 圖 ( 二 ) 製 作 街 廓 障 礙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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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片 )

調 查 記 錄 表 範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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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整 平 技 術 實 作 調 查 ( 詳 參 附 錄 五 ) 一 、 騎 樓 內 高 低 差 之 處 理 方 式

( 一 ) 高 低 差 可 以 整 體 順 平

( 二 ) 高 低 差 無 法 整 體 順 平 時 斜 坡 順 修

( 三 ) 高 低 差 無 法 整 體 順 平 或 斜 坡 順 修 時 施 作 踏 步 二 、 騎 樓 與 巷 口 高 低 差 之 處 理 方 式

( 一 ) 高 低 差 可 以 整 體 順 平

( 二 ) 高 低 差 無 法 整 體 順 平 時 斜 坡 順 修

( 三 ) 高 低 差 無 法 斜 坡 順 修 時 施 作 踏 步

( 四 ) 高 低 差 無 法 斜 坡 順 修 或 施 作 踏 步 時 巷 口 墊 高 三 、 騎 樓 鄰 接 人 行 道 與 巷 口 高 低 差 之 處 理 方 式

( 一 ) 高 低 差 可 以 整 體 順 平

( 二 ) 高 低 差 無 法 整 體 順 平 時 斜 坡 順 修

四 、 騎 樓 橫 向 ( 與 人 行 道 間 ) 高 低 差 之 處 理 方 式

( 一 ) 高 低 差 可 以 整 體 順 平

( 二 ) 高 低 差 無 法 整 體 順 平 時 斜 坡 順 修 五 、 細 部 收 邊 大 樣

第二節 既有騎樓構造性固定式障礙改善案例及人行道路障礙模 擬改善

壹 、 騎 樓 間 高 低 不 平 改 善 一 、 騎 樓 間 可 整 體 順 平

採 取 「 敲 除 高 處 或 填 滿 低 處 」 之 處 理 方 式 , 以 達 順 平 目 的 。

改 善 前 改 善 後

圖 6-1 松 江 路 441~443 號 ( 15 公 分 高 差 ) 改 善 前 後 照 片 二 、 騎 樓 間 設 置 斜 坡 、 騎 樓 間 設 置 階 梯 並 另 設 置 替 代 路 徑

圖 6-2 重 慶 北 路 三 段 騎 樓 間 設 置 斜 坡 、 階 梯 並 另 設 置 替 代 路 徑

貳 、 人 行 道 或 騎 樓 鋪 面 設 計 或 維 護 不 當 改 善

改 善 前 改 善 後

圖 6-3 人 行 道 及 騎 樓 地 鋪 面 設 計 或 維 護 不 當 改 善 前 後 照 片 (昌 吉 街 55~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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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人 行 道 或 騎 樓 端 點 出 入 口 之 通 行 障 礙 改 善

改 善 前 改 善 後

原 則 說 明 : 1.通 行 部 分 以 場 鑄 溝 蓋 增 加 順 平 。

圖 6-4 人 行 道 或 騎 樓 端 點 出 入 口 之 通 行 障 礙 改 善 前 後 照 片 (長 安 東 路 2 段 ) 肆 、 人 行 道 或 騎 樓 地 坪 設 置 開 口 改 善

改 善 前 改 善 後

圖 6-5 人 行 道 或 騎 樓 地 坪 設 置 開 口 改 善 前 後 照 片 (興 隆 路 1 段 108 號 ) (以 上 圖 片 來 源 : 台 北 市 建 管 處 )

伍 、 人 行 道 路 障 礙 改 善 模 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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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人行道網絡無障礙化改善建議

以 都 市 觀 點 而 言 , 針 對 單 一 道 路 沿 線 或 街 廓 之 人 行 無 障 礙 化 已 無 法 符 合 都 市 生 活 所 需 , 建 構 無 障 礙 化 人 行 網 絡 始 能 符 合 現 代 都 市 生 活 之 基 本 需 求 ,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以 都 市 中 各 重 要 區 位 間 無 障 礙 化 人 行 道 路 之 串 連 , 作 為 無 障 礙 化 人 行 網 絡 的 優 先 執 行 範 圍。本 研 究 引 用「 騎 樓 無 障 礙 化 研 究 」(陳 宗 鵠 , 2008)有 關 騎 樓 整 平 分 期 分 區 實 施 建 議 中 選 定原 則 之區 位 特 性,做 為 所 謂 選 定

「 都 市 重 要 區 位 」 之 原 則 , 「 都 市 重 要 區 位 」 以 區 位 越 重 要 者 優 先 。 如 街 廓 附 近 有 大 眾 運 輸 站 、 重 要 或 高 強 度 使 用 建 築 物 、 重 要 幹 道 等 , 建 議 如 下 : 1、主 要 商 圈 及 特 色 街 區:如 百 貨 購 物 商 圈、傳 統 產 業 商 圈、造 街 計 畫 路 段 、

商 店 街 輔 導 計 畫 路 段 、 觀 光 夜 市 及 行 人 徒 步 區 等 。

2、 交 通 節 點 及 重 要 幹 道 : 捷 運 站 、 30 公 尺 以 上 幹 道 、 火 車 站 、 公 路 轉 運 站 等 。

3、 觀 光 及 休 閒 據 點 : 觀 光 名 勝 、 古 蹟 、 全 市 型 (大 型 )公 園 、 景 觀 道 路 等 。 4、醫 療 設 施 及 其 他 建 議 路 段:大 型 醫 療 設 施、學 區 通 行 環 境 路 段、機 車 退 出

騎 樓 路 段 、 行 動 不 便 者 相 關 團 體 附 近 路 段 等 。

本 研 究 以 台 北 市 後 山 埤 捷 運 站 3 號 出 口 至 市 立 忠 孝 醫 院 正 門 口 之 同 德 路 做 為 無 障 礙 化 人 行 網 絡 改 善 模 擬 案 例 , 調 查 路 線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6-6 調 查 路 線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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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調 查 路 段 現 況 說 明 :

一 、 後 山 埤 捷 運 站 3 號 出 口 附 近( 交 通 結 點 至 醫 院 動 線 調 查 1/前 段 部 分 )

二 、 忠 孝 東 路 六 段 70 巷 附 近( 交 通 結 點 至 醫 院 動 線 調 查 2/中 段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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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忠 孝 醫 院 附 近( 交 通 結 點 至 醫 院 動 線 調 查 1/端 點 部 分 )

貳、障礙狀況及改善建議

現 況 照 片 現 況 問 題 與 改 善 方 式

現 況 問 題 : 人 行 道 扣 掉 電 線 桿 寬 度 為 95 公 分 , 只 夠 輪 椅 使 用 者 通 行 。

改 善 方 式 : 若 要 行 人 與 輪 椅 使 用 者 雙 向 通 行 則 需 人 行 道 寬 度 120 公 分 。

現 況 問 題 : 人 行 道 鋪 面 凹 凸 不 平 整 , 又 有 電 線 鐵 蓋 , 易 造 成 行 走 不 便 。

改 善 方 式 : 將 人 行 道 鋪 面 整 平 。

現 況 問 題 : 斜 坡 徑 口 有 紅 綠 燈 號 誌 與 電 氣 設 備 佇 立 , 導 致 輪 椅 使 用 者 通 行 不 便 , 須 繞 過 紅 綠 燈 號 誌 或 電 氣 設 備 才 能 過 斑 馬 線 。 改 善 方 式 : 將 電 氣 設 備 紅 綠 燈 號 誌 移 位 至 不 影 響 通 行 之 位 置 。

現 況 問 題 : 紅 綠 燈 號 誌 擋 道 與 店 家 佔 用 , 輪 椅 使 用 者 需 繞 道 騎 樓 而 行 。

改 善 方 式 : 店 家 不 得 佔 用 人 行 道 之 空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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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況 問 題 : 斑 馬 線 未 與 斜 坡 徑 口 連 接 , 又 有 電 線 桿 與 路 燈 擋 在 人 行 道 徑 口 , 輪 椅 使 用 者 需 繞 到 馬 路 走 人 行 道 或 走 騎 樓 。

改 善 方 式 : 將 電 線 桿 與 路 燈 移 至 人 行 道 公 共 設 施 帶 上 , 則 還 有 105 公 分 可 供 輪 椅 使 用 者 通 行 。

現 況 問 題 : 人 行 道 高 架 電 箱 佔 據 人 行 道 上 , 使 人 行 道 可 行 走 空 間 剩 下 85 公 分,不 夠 輪 椅 使 用 者 通 行 。 改 善 方 式 : 將 高 架 式 電 箱 移 位 或 是 地 下 化 , 拓 寬 輪 椅 使 用 者 通 行 之 空 間 。

現 況 問 題 : 斜 坡 進 口 過 陡

現 有 改 善 方 式 均 受 預 算 影 響 , 採 逐 段 施 作 方 式 。

改 善 方 式 : (法 規 )路 口 轉 角 斜 坡 道 路 緣 坡 道 之 斜 率 不 可 超 過 1:12( 約 8%) , 若 上 方 平 台 不 足 時 , 坡 道 可 考 慮 較 陡 峭 , 但 斜 率 不 可 超 過 1:8

( 12.5%) 。

第四節 人行道公共設施及街道傢俱改善建議及設置原則

(一)路燈

路 燈 , 包 含 「 路 燈 桿 」 、 「 燈 具 」 二 者 。 路 燈 桿 可 分 二 類 , 第 一 類 「 路 燈 附 掛 於 電 桿 者 」 , 係 指 路 燈 「 用 電 設 備 」 附 掛 於 台 電 的 電 桿 上 照 明 。 早 期 囿 於 經 費 , 乃 利 用 台 電 的 電 桿 , 將 路 燈 裝 於 電 桿 上 , 後 來 考 量 工 程 人 員 登 桿 作 業 安 全 , 由 各 路 燈 主 管 機 關 自 備 路 燈 桿 裝 設 。 惟 於 郊 區 或 較 小 巷 弄 , 仍 偶 可 看 到 此 類 附 掛 之 裝 置 。 第 二 類 是 「 在 獨 立 的 桿 子 上 裝 設 路 燈 」 。 此 類 裝 燈 方 式 約 可 分 四 種 :

一 、 木 桿 式 : 高 約 7M。 以 郊 區 或 產 業 道 路 居 多 。 因 取 得 不 易 , 已 甚 少 使 用 。 二、水 泥 桿 式:水 泥 路 燈 桿 高 約 7M。此 方 式,設 置 在 郊 區 或 非 主 要 道 路 較 多 。 三、鐵 桿 式:鐵 質 燈 桿 高 約 7 公 尺,上 端 向 路 中 心 彎 曲 約 90 度。此 種 裝 置 常

設 置 於 高 速 公 路 或 主 要 道 路( 包 括 橋 樑 )之 單 側 或 兩 側,每 20~ 30 公 尺 連 續 排 列 設 置 。

四 、 其 它 : 公 園 或 運 動 場 所 , 甚 至 學 校 或 私 人 場 所 等 較 大 空 間 , 常 見 特 殊 造 型 景 觀 燈 。

常 見 缺 失 及 改 善 方 式

1.燈 柱 使 人 行 通 路 寬 度 不 足 90CM

‧ 新 設 燈 具 時 基 座 5CM 高 下 降 與 地 面 順 平 , 銜 接 部 分 防 水 處 理 。

‧ 學 校 或 之 基 地 內 設 有 花 台 之 過 窄 人 行 道 , 獎 勵 認 養 設 於 基 地 內 。

2.太 陽 能 燈 具 設 置 後,因 另 項 工 程 又 設 置 路 燈 或 氣 候 因 素,造 成 原 太 陽 能 燈 具 無 法 啟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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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霧 季 及 下 雨 天 數 過 多 地 區 , 設 太 陽 能 燈 具 較 不 適 宜 , 通 常 與 市 電 併 連 , 失 去 節 能 效 果 。 如 環 境 許 可 及 要 求 節 能 時 , 宜 選 用 國 產 直 立 軸 風 力 發 電 燈 具 或 其 他 方 式 辦 理 。

‧ 路 燈 工 程 合 約 應 加 註 , 如 設 立 範 圍 3M 內 有 太 陽 能 燈 具 時 , 應 辦 理 會 勘 或 調 整 位 置 。 裝 太 陽 能 路 燈 照 不 到 太 陽 : 調 整 位 置 、 修 剪 路 樹 。

3.板 橋 市 景 觀 燈 : 建 議 ‧ 轉 90°設 置 、 ‧ 設 於 場 鑄 溝 蓋 上 , 以 減 少 車 輛 撞 及 之 危 險 。 優 點 : 免 覆 蓋 螺 帽

4.路 燈 與 交 通 號 誌 桿 座 , 原 本 以 螺 絲 固 定 之 後 , 應 再 覆 蓋 螺 帽 以 策 安 全 。 市 區 街 道 偶 爾 還 是 可 以 看 到 又 細 又 長 的 螺 絲 釘 在 基 座 突 出,毫 無 任 何 修 剪 或 掩 蔽,會 影 響 行 人 通 行 安 全。市 民 常 因 走 路 行 進 時 踢 到 突 起 的 螺 絲 疼 痛 不 已,或 不 甚 跌 倒 剛 好 撞 到 路 燈 桿 座 的 螺 絲 而 賠 上 性 命 這 種 裸 露 的 桿 座 螺 絲 從 最 頂 端 到 底 座 將 近 16 公 分 , 行 人 走 路 易 絆 倒 , 外 出 穿 拖 鞋 或 涼 鞋 踢 到 , 也 易 受 傷 。

‧ 螺 帽 因 是 鍍 金 金 屬 材 質 即 使 已 裝 上 卻 還 是 被 偷 拔 走 , 應 逐 年 汰 換 加 裝 。 5.別 把 花 燈 當 路 燈

‧ 照 明 超 量 設 計 : 營 建 署 為 響 應「 節 能 減 碳 」, 檢 討 道 路 照 明 , 發 現 商 業 區 路 面 輝 度 幾 乎 超 量 兩 倍 , 亦 即 大 部 分 目 前 都 市 路 燈 數 量 均 可 減 半 設 計 。

‧ 在 「 城 市 光 廊 」 、 「 城 鄉 新 風 貌 」 風 潮 下 , 許 多 單 位 喜 歡 「 把 花 燈 當 路 燈 」 來 設 置,爭 相 裝 設 花 俏 路 燈,尤 其 喜 歡 設 向 上 投 光 再 反 射 的 路 燈。這 些 路 燈 把 大 量 光 源 投 到 鄰 房 窗 戶 或 夜 空,侵 犯 隱 私 與 戕 害 趨 光 性 生 物 的 光 害,嚴 重 浪 費 能 源 。

‧目 前 正 流 行 的 二 次 反 射 投 光 或 花 燈 式 路 燈,約 有 三 至 七 成 的 光 源 沒 有 投 入 真

‧目 前 正 流 行 的 二 次 反 射 投 光 或 花 燈 式 路 燈,約 有 三 至 七 成 的 光 源 沒 有 投 入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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