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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築物:依我國「建築法」第 4 條之定義,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 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 或雜項工作物。

2、 建築改良物:依我國「土地法」第 5 條之定義,土地改良物,分 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為建築改良物。

3、 不動產:依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 條之規定不動產係指 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與 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 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 亦因而減損者為限。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9 條明定不動產估價師 受託辦理估價,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製作估價報告書。

4、 智慧建築:本研究所討論之智慧建築係符合內政部「智慧建築標 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藉由導入資通訊 系統及設備之手法,使空間具備主動感知之智慧化功能,以達到 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節能永續目的,經內政部認可符合智慧建

築評估指標系統,而核發智慧建築標章4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5之 建築物。綜上所述,智慧建築為建築物,也是建築改良物及不動 產之一種(詳圖 2-1 所示)。

圖 2-1 得申請內政部智慧建築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之建築物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繪製,2018)

5、 終值(Future Value, FV) :指按照某一利率或收益率,推估投入 一筆資金經過一段時間後,以複利方式計入利率或收益率影響於 未來某一時間點之貨幣價值。不動產投資報酬分析時,通常用於 推估建築物或不動產開發投資計畫,於開發興建期間投入之各期 費用於某一時間點之貨幣價值,可以公式 2-16表示。

終值

公式 2-1

4依內政部「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2 款規定,得申請智慧建築 標章之建築物,包括:1.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2.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合法房屋。3.

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4.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修復或再利用,並經查驗通過許可使用之古蹟、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等建築物。 

5依內政部「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3 款規定,得申請候選智慧 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包括:1.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完工之新建建築物。2.施工中之特種建築 物。3.經文化主管機關核准,尚未完成修復或再利用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 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等建築物。 

6  參見林左裕,《不動產投資管理》5 版,頁 69(2018)。 

現值 PV(Present Value, PV):投入資金當時之貨幣價值。

i: 每期利率或收益率 n:期數

6、 現值(Present Value, PV) :係指按照某一利率或收益率,以複 利方式推估未來可產生之現金流量於今日之價值。不動產投資報 酬分析時,通常用以預估建築物或不動產開發投資計畫,於完工 後營運期間產生之各期收益於今日之貨幣價值,可以公式 2-27示。

現值

公式 2-2 i: 每期利率或收益率

n:期數

   

7  同前註,頁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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