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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5.4 策略建議

回顧第一章的莫拉克重建相關爭議,配合今(100)年的調查結果,本報告提 出以下的策略建議:

 永久屋議題

家園重建是安遷戶所關心的議題,也是重建政策的重點之一。在回顧永 久屋政策的爭議時可發現,永久屋政策牽涉層面眾多,需要政府、民間組織 以及民眾等的協調溝通才能化解爭議。今(100)年調查以「申請永久屋時,

是否瞭解其建築規劃」為切入點,討論安遷戶、政府以及民間組織的溝通狀 況。去(99)年調查顯示,政府或民間組織告知安遷戶對於永久屋建築規劃 的比例達到 88.8%(947/1066);然而,有告知並非表示安遷戶就可以充分理 解,今年調查發現,安遷戶瞭解永久屋建築規劃的比例不如預期中理想,即 使在安遷戶自願搬到永久屋的情況下,僅五成的安遷戶在申請永久屋時,瞭 解永久屋的建築規劃(圖 4.13.2)。風險溝通的研究指出,決策者在推動政策 時,應要重視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的好處在於:可增進 利害關係人對決策的瞭解程度;決策者能透過溝通來瞭解利害關係人的想法,

進而修正決策方向(Lundgren & McMakin, 2004)。上述所指的利害關係人,

在永久屋議題之中,就相當於需要申請永久屋的莫拉克受災戶。從溝通的角 度來看,政府或民間組織在興建永久屋之前,雖然有告知災戶建築規劃,但 該訊息被理解的比例卻不如預期,此項落差顯示相關單位除了可再思考如何 增進溝通的效率之外,也應要重視民眾在永久屋議題的參與,設立民眾參與 的機制。若民眾的意見與永久屋的政策爭議能有交流的管道,則永久屋政策 所產生的爭議才有逐步化解的可能。

 就業

以 99 及 100 年災民針對就業之需求與滿足調查結果可知(圖 4.5.6 與圖 4.5.7),災後第一年就業需求低,因政府提供八八臨工政策,但災後第二年,

就業需求攀升,顯示政府在災後第二年未能適當轉換輔導就業政策,在臨工 專案逐漸結束情況下,失業人口急速上升。依據勞委會目前推廣之就業辦法 中,可發現仍倚賴大量的職缺供給做為降低災後失業率之方法,其中又以臨 工政策為主,於本調查結果也獲得相同結論(從事八八臨工者佔五成以上),

但復原規劃應著眼長期發展,而長期規劃絕非易事,建議可針對失業人口進 行追蹤調查,並針對其求職弱勢之因提出解決方法,從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轉 而創造長期就業發展,較具穩定就業機會之效。除了就業之外,圖 4.5.6 與圖 4.5.7 中的「需求未滿足比率」也提醒我們資源分配的重要性,擬定復原策略 時,應考量安遷戶於不同時期之需求,統合災後的財力、物資及住所等資源 配置,使得資源提供者間能相互配合、截長補短,讓資源能被最有效的運用。

 民生

在重建過程中,有關民生需求部分因地方自治,各災區有其不同之重建 步調,但由文獻整理發現(表 1.1.1),道路疏通、子女就學、醫療與飲水問 題是重建過程中災戶較重視的,針對民生需求,重建速度是關鍵,以道路問 題來說,每天都要走的路若期待了一年還未能修整完成,災民難免會有抱怨,

尤其政府可能因為環境評估或其他整治工程計畫等因素,需延宕道路修復時 間或甚至決定有計畫不修復等,都可能導致民怨的產生。反觀今年度本專案 調查結果則顯示,安遷戶較缺乏資訊管道與子女就學之資源,前者可能與就 業資訊、永久屋規劃或其他民生重建問題等資訊傳達有關,後者預料也是與

道路重建有關。建議災後各重建策略應以民生需求為主要恢復目標,速度的 拿捏可影響災民對政府或協助重建團體的信心。當然暢通的溝通管道與清楚 的溝通內容更是重建過程不可或缺的技巧,包括道路無法開通或無法短期修 復、子女須寄讀或轉學、甚至永久屋政策的修正都應該有良好的管道與清楚 的內容說明,才能增進災民與政府/重建團體間的互信互賴關係,重建才能具 良好成效。

 災後緊急安置

災後的緊急安置場所是受災者在災後第一時間的安身地點,此場所除了 可提供物理上的保護之外,也能產生心理上的安全感,發揮穩定情緒的作用。

為了避免對受災者造成二次傷害,災後緊急安置應考慮居住品質所造成的影 響。由表 4.8.3 可知,依親或租屋的居住品質恢復的比收容所來得好,緊急 安置除了公共避難所外,政府也應加強推廣依親、租屋等避難的方式。

 信任感

災後重建設及許多面向,回顧近一年的事件可發現,當政府、民間組織 以及受災戶對於重建期望的有落差時,往往就容易產生爭議,而建立各單位 與民眾的溝通管道就是化解重建爭議方法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溝通之前,

建立民眾對組織的信任感也是同樣重要的事情,在民眾不信任的情況下,組 織持續與民眾互動,反而更可能降低民眾的信任感,造成反效果。今(100)

年調查發現,比起災害應變能力,安遷戶對各單位在災後重建能力的感到「信 任」的比例皆有下降(圖 4.4.1),但整體來看,安遷戶對各單位的信任感仍 介於「普通」至「信任」之間(圖 4.4.2),尚未到達「不信任」程度。由於 信任感有「難以建立卻容易破壞」的不對等性,相關單位應要積極、主動增 進民眾的信任感,當民眾普遍對重建單位感到不信任時,重建單位與民眾間 持續的互動有可能加深彼此的不信任感,反而造成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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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莫拉克颱風社會衝擊與復原調查(第二期)訪問表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莫拉克颱風社會衝擊與復原調查訪問表(第二期)─

問卷編號(由訪員填註)

受訪者姓名: 實地訪問日期: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填表對象(詳細條件

請見背面

「填表對象之定義與條件」):

1.合格受訪者(至少需拜訪三次),2.戶內其他合格受訪者,3.繼承戶長,4.代答者。

二、資料標準期間:民國 100 年 7 月 04 日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三、問項填答原則重點請見背面,詳細題項說明與編碼過錄請見訪員手冊。

四、疑難之解決:填表過程中,如有疑難問題,請電洽本中心社會經濟組。

(電話:02-8195-8600 ext.652、653)

五、每份訪問表(問卷)完成後訪員須簽名,審核員須於審查完畢後簽名、最後再由複查員複查完畢後簽名。

調查員: 審核員: 複查員:

與第一順位清冊受 訪者之關係(R)

□(1)本人 □(2)配偶 □(3)父母 □(4)子女 □(5)親兄弟姊妹

□(6)其他親戚 □(7)朋友 □(8)其他(請說明)

填答對象(X1)

□(0)合格受訪者/戶內其他合格受訪者

□(1)繼承戶長 □(2)代答(請說明原因):

□(3)其他:

八八風災前是否住於「申請安遷救 助金之地址或村里」至少三個月以 上(X2)?

□(0)否 □(1)是

連絡方式(T) 市話: 手機:

現住地址(A)

□(1)同災前地址 □(1.1)同 99 年 6 月地址

(若受訪者「99 年 6 月地址」與「災前地址」相同,請訪員勾選(1)同災前地址)

□(2)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3)無住址 核定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核定文號:處普三字第 1000003162 號 有效期間:至 100 年 09 月底止

調查者無論為機關、團體或個人,均有據實詳盡 報告之義務。

2. 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統計人員對

2. 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統計人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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