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5.4 策略建議
回顧第一章的莫拉克重建相關爭議,配合今(100)年的調查結果,本報告提 出以下的策略建議:
永久屋議題
家園重建是安遷戶所關心的議題,也是重建政策的重點之一。在回顧永 久屋政策的爭議時可發現,永久屋政策牽涉層面眾多,需要政府、民間組織 以及民眾等的協調溝通才能化解爭議。今(100)年調查以「申請永久屋時,
是否瞭解其建築規劃」為切入點,討論安遷戶、政府以及民間組織的溝通狀 況。去(99)年調查顯示,政府或民間組織告知安遷戶對於永久屋建築規劃 的比例達到 88.8%(947/1066);然而,有告知並非表示安遷戶就可以充分理 解,今年調查發現,安遷戶瞭解永久屋建築規劃的比例不如預期中理想,即 使在安遷戶自願搬到永久屋的情況下,僅五成的安遷戶在申請永久屋時,瞭 解永久屋的建築規劃(圖 4.13.2)。風險溝通的研究指出,決策者在推動政策 時,應要重視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的好處在於:可增進 利害關係人對決策的瞭解程度;決策者能透過溝通來瞭解利害關係人的想法,
進而修正決策方向(Lundgren & McMakin, 2004)。上述所指的利害關係人,
在永久屋議題之中,就相當於需要申請永久屋的莫拉克受災戶。從溝通的角 度來看,政府或民間組織在興建永久屋之前,雖然有告知災戶建築規劃,但 該訊息被理解的比例卻不如預期,此項落差顯示相關單位除了可再思考如何 增進溝通的效率之外,也應要重視民眾在永久屋議題的參與,設立民眾參與 的機制。若民眾的意見與永久屋的政策爭議能有交流的管道,則永久屋政策 所產生的爭議才有逐步化解的可能。
就業
以 99 及 100 年災民針對就業之需求與滿足調查結果可知(圖 4.5.6 與圖 4.5.7),災後第一年就業需求低,因政府提供八八臨工政策,但災後第二年,
就業需求攀升,顯示政府在災後第二年未能適當轉換輔導就業政策,在臨工 專案逐漸結束情況下,失業人口急速上升。依據勞委會目前推廣之就業辦法 中,可發現仍倚賴大量的職缺供給做為降低災後失業率之方法,其中又以臨 工政策為主,於本調查結果也獲得相同結論(從事八八臨工者佔五成以上),
但復原規劃應著眼長期發展,而長期規劃絕非易事,建議可針對失業人口進 行追蹤調查,並針對其求職弱勢之因提出解決方法,從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轉 而創造長期就業發展,較具穩定就業機會之效。除了就業之外,圖 4.5.6 與圖 4.5.7 中的「需求未滿足比率」也提醒我們資源分配的重要性,擬定復原策略 時,應考量安遷戶於不同時期之需求,統合災後的財力、物資及住所等資源 配置,使得資源提供者間能相互配合、截長補短,讓資源能被最有效的運用。
民生
在重建過程中,有關民生需求部分因地方自治,各災區有其不同之重建 步調,但由文獻整理發現(表 1.1.1),道路疏通、子女就學、醫療與飲水問 題是重建過程中災戶較重視的,針對民生需求,重建速度是關鍵,以道路問 題來說,每天都要走的路若期待了一年還未能修整完成,災民難免會有抱怨,
尤其政府可能因為環境評估或其他整治工程計畫等因素,需延宕道路修復時 間或甚至決定有計畫不修復等,都可能導致民怨的產生。反觀今年度本專案 調查結果則顯示,安遷戶較缺乏資訊管道與子女就學之資源,前者可能與就 業資訊、永久屋規劃或其他民生重建問題等資訊傳達有關,後者預料也是與
道路重建有關。建議災後各重建策略應以民生需求為主要恢復目標,速度的 拿捏可影響災民對政府或協助重建團體的信心。當然暢通的溝通管道與清楚 的溝通內容更是重建過程不可或缺的技巧,包括道路無法開通或無法短期修 復、子女須寄讀或轉學、甚至永久屋政策的修正都應該有良好的管道與清楚 的內容說明,才能增進災民與政府/重建團體間的互信互賴關係,重建才能具 良好成效。
災後緊急安置
災後的緊急安置場所是受災者在災後第一時間的安身地點,此場所除了 可提供物理上的保護之外,也能產生心理上的安全感,發揮穩定情緒的作用。
為了避免對受災者造成二次傷害,災後緊急安置應考慮居住品質所造成的影 響。由表 4.8.3 可知,依親或租屋的居住品質恢復的比收容所來得好,緊急 安置除了公共避難所外,政府也應加強推廣依親、租屋等避難的方式。
信任感
災後重建設及許多面向,回顧近一年的事件可發現,當政府、民間組織 以及受災戶對於重建期望的有落差時,往往就容易產生爭議,而建立各單位 與民眾的溝通管道就是化解重建爭議方法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溝通之前,
建立民眾對組織的信任感也是同樣重要的事情,在民眾不信任的情況下,組 織持續與民眾互動,反而更可能降低民眾的信任感,造成反效果。今(100)
年調查發現,比起災害應變能力,安遷戶對各單位在災後重建能力的感到「信 任」的比例皆有下降(圖 4.4.1),但整體來看,安遷戶對各單位的信任感仍 介於「普通」至「信任」之間(圖 4.4.2),尚未到達「不信任」程度。由於 信任感有「難以建立卻容易破壞」的不對等性,相關單位應要積極、主動增 進民眾的信任感,當民眾普遍對重建單位感到不信任時,重建單位與民眾間 持續的互動有可能加深彼此的不信任感,反而造成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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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莫拉克颱風社會衝擊與復原調查(第二期)訪問表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莫拉克颱風社會衝擊與復原調查訪問表(第二期)─
問卷編號(由訪員填註)
受訪者姓名: 實地訪問日期: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填表對象(詳細條件
請見背面
「填表對象之定義與條件」):1.合格受訪者(至少需拜訪三次),2.戶內其他合格受訪者,3.繼承戶長,4.代答者。
二、資料標準期間:民國 100 年 7 月 04 日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三、問項填答原則重點請見背面,詳細題項說明與編碼過錄請見訪員手冊。
四、疑難之解決:填表過程中,如有疑難問題,請電洽本中心社會經濟組。
(電話:02-8195-8600 ext.652、653)
五、每份訪問表(問卷)完成後訪員須簽名,審核員須於審查完畢後簽名、最後再由複查員複查完畢後簽名。
調查員: 審核員: 複查員:
與第一順位清冊受 訪者之關係(R)
□(1)本人 □(2)配偶 □(3)父母 □(4)子女 □(5)親兄弟姊妹
□(6)其他親戚 □(7)朋友 □(8)其他(請說明)
填答對象(X1)
□(0)合格受訪者/戶內其他合格受訪者
□(1)繼承戶長 □(2)代答(請說明原因):
□(3)其他:
八八風災前是否住於「申請安遷救 助金之地址或村里」至少三個月以 上(X2)?
□(0)否 □(1)是
連絡方式(T) 市話: 手機:
現住地址(A)
□(1)同災前地址 □(1.1)同 99 年 6 月地址
(若受訪者「99 年 6 月地址」與「災前地址」相同,請訪員勾選(1)同災前地址)
□(2)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3)無住址 核定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核定文號:處普三字第 1000003162 號 有效期間:至 100 年 09 月底止
調查者無論為機關、團體或個人,均有據實詳盡 報告之義務。
2. 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統計人員對
2. 依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統計人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