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調查計畫
2.5 調查設計
為了確保追蹤調查的資料品質,本(100)年度將去(99)年調查的不足之處 進行修改。受訪者資格方面,今年列出受訪者可接受訪問的條件,使訪員可依此 條件尋找符合資格者進行訪談。此外,去年調查發現安遷戶多有遷居的狀況,遷 居不僅會增加樣本流失的機率,也會增加訪員面訪的難度,故今年針對受訪戶提 供遷居的因應策略供訪員參考。受訪者選擇流程方面,當受訪者不符合資格時,
訪員可更換受訪者進行訪問,因此,今年列出選擇受訪者的流程以及訪問失敗的 條件,作為訪員現地訪問的參考。最後,今年列出問卷審查的重點項目以及問卷 的複查條件,以增加問卷回收後的資料正確性。
2.5.1 受訪條件
「莫拉克颱風社會衝擊與復原調查」為三年期的追蹤調查,為了資料的一致 性,調查對象設定為同一戶內同一人,但 99 年調查因為對受訪條件定義不夠嚴謹,
使訪員訪問了若干非本調查所要瞭解的受訪者,例如,受訪者僅有戶籍設於安遷 救助金的申請地址,但平時不居住於該地址。此外,去年調查亦發現有繼承戶長
(原戶長過世,受訪者繼承戶長)與代答(原受訪者因傷病而不便作答,由非共 住的親友代為回答)的情況發生,為了改善受訪者定義不夠清楚的問題,本(100)
年度將受訪者分為四類,並列出此四類受訪者的條件為何(圖 2.5.1)。此四類中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代答」的情況,當戶內合格受訪者無法自行回答時,訪員可
找熟悉該家戶情況且 20 歲以上的受訪者(例如,村里長、鄰居)進行訪問,但代 答者要回答的是原受訪者的家戶狀況,非代答者自己的家戶情況。
圖 2.5.1 受訪條件
2.5.2 遷居因應策略
本調查以「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的安遷戶為訪查對象,依據 去(99)年訪查結果(五都前共七縣市),約有三分之二的安遷戶有遷居的狀況(計 有 1025 戶移至其他住所;回歸至災前地址或村里者,計有 628 戶)。當受訪戶遷 居時,不僅會增加訪員聯繫受訪者的難度,也容易因為約訪失敗而造成樣本流失。
為了因應受訪戶遷居的情況,本年度以「就近訪問」9為原則,並進行以下設計,
協助訪員可較順利訪問到受訪者清冊內的對象。
9為因應受訪者遷移問題及有效運用人力,應派遣距離受訪者現居地址最近之地區之訪員進行訪查 工作,若縣市政府分配訪員責任範圍依村,則凡屬該村之受訪戶皆由其負責。但為求調查品質,若 訪員須訪查人數過多時,各縣市調查指導員可視實際情況調配人力。
• 為申請莫拉克安遷救助金之家戶成員,且
• 莫拉克颱風前,居住於「申請莫拉克安遷救助金之地址」至少三個月以上,且
• 20歲以上,且
• 去(99)年完成「第一期莫拉克社會衝擊與復原調查」訪問表 須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缺一不可):
• 為申請莫拉克安遷救助金之家戶成員,且
• 莫拉克颱風前,居住於「申請莫拉克安遷救助金之地址」至少三個月以上,且
• 20歲以上
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缺一不可):
• 莫拉克颱風前,居住於「申請莫拉克安遷救助金之地址或村里」至少三個月 以上,且
• 20歲以上,且
• 去(99)年完成「第一期莫拉克社會衝擊與復原調查」訪問表 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缺一不可):
• 戶內合格受訪者無法自行回答(例,因重病不便受訪) ,且
• 代答者瞭解合格受訪者之家戶狀況,且
• 代答者20歲以上。
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缺一不可):
1.合格受 訪者
2.戶內其他 合格受訪者
3.繼承戶長 (特殊情況)
4.代答者 (特殊情況)
一、受訪者清冊製作方式:99 年根據莫拉克颱風安遷救助名冊,將「莫拉克
1. A 類(未搬遷或村內遷移):請負責該地區之訪員進行訪查事宜。
2. B 類(跨縣遷移,該縣仍屬調查範圍):若受訪戶(100)年度再次 遷移,且現住地址仍為於調查合作之六縣市者(五都後為:嘉義縣、
南投縣、高雄市、屏東縣、台南縣、台東縣),此類受訪者由各縣市 承辦人彙整後送本中心整理,本中心統一彙整後再協調各縣市承辦 訪問事宜。
3. C 類(跨縣遷移,該縣不屬於本次調查範圍):若受訪戶(100)年 現住地址非調查合作之六縣市時,請訪員至該縣市進行面對面訪談,
本中心將補助交通費。
4. D 或 E 類(跨鄉或跨村但不跨縣):若受訪戶(100)年現住地址仍 為於訪員所屬縣/市內,但遷移至其他鄉(類型 D)或村(類型 E)
時,請各縣市內部協調,並參考就近訪問為原則。
5. F 類(未有正式地址):訪員須經由電話確認其 100 年現住地點後,
再依據其位置選擇 A 至 E 情況處理。
2.5.3 受訪者選擇流程
本調查為三年貫時性調查計畫,為記錄每戶每位受訪者於時間上的改變,因 此訪問對象設定每年須為同一戶內同一人。但是,由於今(100)年的訪問對象需 符合本調查所設定的條件,訪員在開始訪問之前,需優先考量受訪者是否符合資 格(受訪資格見圖 2.5.1),若資格不符時,則要放棄訪問,尋求戶內其他符合條 件之受訪者進行訪問。若受訪者清冊內的受訪者符合資格,則需至少拜訪三次,
拜訪失敗三次才可換戶內其他人回答問卷。當合格的受訪者拜訪失敗三次,且戶 內其他合格受訪者也拜訪失敗三次或戶內已經無合格受訪者的情況下,該份問卷 則視為拜訪失敗,訪員可放棄訪問,詳細的受訪者選擇流程請參考圖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