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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式自動水滅火系統定義

第四章 滅火系統全尺寸性能實驗

第二節 簡易式自動水滅火系統定義

圖 4-3 實驗空間現況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二節 簡易式自動水滅火系統定義

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 的比例達 7%時,稱為「高齡化社會(ageing society)」,達到 14%時稱 為「高齡社會(aged society)」,倘若老年人口比例達到 20%時,則稱 為「超高齡社會(super-aged society)」。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發現,2015 年底,我國 65 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已有 2,938,579 人,佔總人口的 12.51%,已是一個「高齡化社會」,約至 2018 年將邁入「高齡社會」。

而日本在 2015 年底,65 歲以上的人口在總人口當中所佔有的比率為 26.7%,為「超高齡社會」。

日本依據平成 27 年(西元 2015 年)4 月 1 日施行之「消防法施行 令」【25】第二章消防設備的消防設置基準規範中,已規定安養及長 照服務機構設置場所,位於樓層總面積達 275m2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

功能之結構以外者。第 12 條規定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所處建築物之 樓層達 11 樓以上者則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國內 97 年 05 月 15 日修正版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 17 條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場所之規定中,對於安養及長照服 務機構類別(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僅要求樓地板面積在 1500m2以 上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於 101 年 01 月 10 日修正為樓地板面積在 300m2以上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同時第 17 條亦規定建築物之樓 層達 11 樓以上者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依據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6 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規定,對於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類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

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 平距離在 2.6m 以下,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 13m2以下。依據該 標準第 50 條撒水頭放水量之規定,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 鐘應在 50 公升以上;第 57 條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容量之規定,使用小 區劃型撒水頭時,10 層以下樓層在 8 個撒水頭、11 層以上樓層在 12 個撒水頭繼續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故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容 量約需 8~12 公噸。

以此水源容量設計,即便業者有意增設自動撒水設備,也可能礙 於建築物現況,如:建築物無空間可設置消防專用屋頂水箱或消防專 用蓄水池、室內無留設自動撒水設備之管路等,而無法設置。但自動 撒水設備設置與否,可能決定在災害中,人員傷亡與財物受損的程 度,故內政部鑑於美、日等先進國家,為應保險需求於住宅或因避難

備,以降低各該類場所之火災風險,提高自主滅火能力。為因應我國 高齡人口快速增加,提高老人福利機構之滅火能力,擬修正密閉式撒 水頭認可基準部分規定。

在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修正草案中,參考美國 UL 199 消防用 撒水頭標準、UL 1626 住宅用撒水頭標準及日本密閉式撒水頭技術規 定省令,針對放水量為 50L/min(未含)以下,得與自來水配管連接設 置,供一般非集合住宅或現行免裝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小型老人福利機 構等場所選擇設置小流量型自動撒水設備,增訂小流量型撒水頭之型 式。其中,小流量型撒水頭定義為:放水量為 50L/min(未含)以下,

將加壓水分撒於地面及壁面,並得與自來水配管連接設置者【42】。

而依據 106 年 7 月 4 日內授消字第 1060823004 號令修正發布之

「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修正規定」,將原修正草案中之「小流量型 撒水頭」用語調整為「水道連結型撒水頭」,其用語定義亦調整為:

將加壓水分撒於地面及壁面,以符合水道連結型撒水頭之撒水分布試 驗規定,並得與自來水配管連接設置者。其最低放水壓力規定為 0.2 kgf/cm2或放水量 15L/min 時之放水壓力二者取最大值,其放水量每 分鐘約在 9~51 公升以上。

故假設其水源容量準用上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57 條自動撒水設備水源容量之規定,10 層以下樓層在 8 個撒水頭、

11 層以上樓層在 12 個撒水頭繼續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採用水 道連結型撒水頭水源容量最小僅約需 1.5~2.2 公噸。以此水源容量,

將提高既有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可能性。

而水源的設置方式,可參考日本「特定設施水道連結型撒水設備

依據設備配置方式之差異,可衍伸出七種型式,其名稱與示意圖如表 4-1 所示:

表 4-1 日本特定設施水道連結型撒水設備設置基準構造圖

項次 名稱 示意圖

1 直結式

(直結直壓式)

2 直結式

(直結增壓式) (直送式)

(直結增壓式) (高架水槽式)

4 水槽式

(高架水槽式)

(壓力水槽式)

6 水槽式

(幫浦直送式)

7 水槽式

( 直 結 與 補 助 水槽並用式)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 43)

圖 4-4 日本特定設施水道連結型撒水設備設置示意圖

(資料來源:廠商提供資料)

因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所設立的位置不同,空間配置也不同,上 述七種水源配置方式應依既有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之現況進行規 劃,以滿足不同機構之需求。

故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 條之規定,對於 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類別(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樓地板面積在 300m2以上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樓地板面積在 300m2以下者,

為降低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場所之火災風險,提高自主滅火能力,應 考量設置簡易式自動水滅火設備。

而簡易式自動水滅火設備並非法定名詞,依學者何三平在 2010 年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計畫「國內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設置簡 易型自動撒水設備之研究」中,針對簡易型自動撒水設備將其定義 為:「由自動撒水設備為設計概念主軸,對其中各項系統構件進行簡 化,但其效能可達設計之預期目標,符合二顆撒水頭同時放水進行滅 火之效用。」本研究綜合「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修正規定」與日本

三平對簡易型自動撒水設備之定義後,將簡易式自動水滅火設備之定 義歸納為:「為應保險需求於住宅或因避難弱者於小型老人福利機構 等場所,由自動撒水設備為設計概念主軸,對其中各項系統構件進行 簡化,以裝設水道連結型撒水頭降低各該類場所之火災風險,提高自 主滅火能力,發展連接自來水配管之自動水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