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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之消防安全設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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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之

消防安全設備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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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之

消防安全設備研究

研 究 主 持 人:王安強

協 同 主 持 人:鍾基強

研 究 員:雷明遠、胡幃傑、陳又嘉、

黃祥志

研 究 助 理:盧玟廷

研 究 期 程: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至 106 年 12 月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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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III 圖次 ... V 摘要 ... IX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2 第三節 研究內容 ... 3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進度說明... 5 第二章 文獻分析與研究 ... 9 第一節 安養機構類型定義... 9 第二節 國外相關文獻分析... 11 第三節 國內相關文獻分析...12 第三節 安養機構建築相關法規條文 ...19 第四節 安養機構火災案例分析 ...34 第三章 火警探測器效能比較分析 ...39 第一節 火警探測器之種類...39 第二節 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43 第三節 偵煙性能比較分析...46 第四節 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安裝實例 ...54 第五節 小結 ...62 第四章 滅火系統全尺寸性能實驗 ...65 第一節 全尺寸實驗空間規劃...65 第二節 簡易式自動水滅火系統定義 ...67 第三節 滅火設備設置說明...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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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實驗項目與流程 ...83 第六節 實驗結果與分析 ...86 第七節 小結 ...124 第五章 煙控系統連動機制 ...127 第一節 煙控系統型式 ...127 第二節 偵煙、滅火與煙控系統連動機制 ...13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37 第一節 結論 ...137 第二節 建議與後續研究方向...139 附錄 審查回應表...141 參考書目 ...163 附件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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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表 ... 8 表 2-1 護理之家、養護機構、安養機構差異一覽表 ... 10 表 2-2 高齡者與安養機構相關研究整理表 ... 12 表 2-3 安養長照機構建築物相關法規一覽表 ... 20 表 2-4 國內安養長照機構火災案例特性分析表 ... 34 表 2-5 國外安養長照機構火災案例特性分析表 ... 35 表 2-6 安養長照機構火災案例描述表 ... 36 表 3-1 實驗設備一覽表 ... 48 表 3-2 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參數設定表 ... 56 表 3-3 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參數更新設定表 ... 61 表 3-4 超過最高警報閥值累計次數表 ... 61 表 4-1 日本特定設施水道連結型撒水設備設置基準構造圖 ... 70 表 4-2 實驗規劃表 ... 84 表 4-3 實驗紀錄表(實驗一) ... 88 表 4-4 實驗紀錄表(實驗二) ... 96 表 4-5 實驗紀錄表(實驗三) ... 102 表 4-6 實驗紀錄表(實驗四) ... 111 表 4-7 偵煙探測器反應時間差異表 ... 116 表 4-8 濃煙充滿離地 1.2m 高度之時間表 ... 117 表 4-9 滅火設備對於火災之滅火效果比較表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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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研究流程圖 ... 7 圖 2-1 安養長照機構火災起火原因分析圖 ... 36 圖 3-1 火警自動警備設備系統組成圖 ... 41 圖 3-2 火警探測器種類說明圖 ... 42 圖 3-3 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火警探測器實景圖 ... 43 圖 3-4 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示意圖 ... 45 圖 3-5 實驗空間配置圖 ... 47 圖 3-6 實驗現況圖(0 秒,實驗前) ... 51 圖 3-7 實驗現況圖(116 秒,實驗中) ... 51 圖 3-8 實驗現況圖(272 秒,實驗中) ... 52 圖 3-9 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煙濃度實驗數據圖 ... 52 圖 3-10 光電式局限型偵煙探測器反應時間實驗數據圖 ... 53 圖 3-11 病床與防火床熱釋放率比較圖 ... 54 圖 3-12 安養機構平面圖 ... 55 圖 3-13 寢室 F 內採樣吸入孔配置示意圖 ... 55 圖 3-14 主機及採樣管安裝施工圖 ... 56 圖 3-15 走廊區(A 點)採樣管安裝施工圖 ... 57 圖 3-16 住房區(D 點)採樣管安裝施工圖 ... 57 圖 3-17 採樣吸入孔安裝完成圖(左 A 點;右 B 點) ... 58 圖 3-18 採樣吸入孔安裝完成圖(左 C 點;右 D 點) ... 58 圖 3-19 採樣煙霧濃度歷史資料圖(106/05/22~106/06/08) ... 59 圖 3-20 採樣煙霧濃度歷史資料圖(106/06/03) ... 59 圖 3-21 採樣煙霧濃度歷史資料圖(106/08/19~106/10/05)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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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現勘之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寢室尺寸示意圖 ... 66 圖 4-2 實驗空間配置示意圖 ... 66 圖 4-3 實驗空間現況示意圖 ... 67 圖 4-4 日本特定設施水道連結型撒水設備設置示意圖 ... 73 圖 4-5 水道連結型撒水頭防護範圍示意圖 ... 75 圖 4-6 套裝型自動滅火設備撒水頭防護範圍示意圖 ... 77 圖 4-7 無紙式紀錄器數據收集系統主機 ... 78 圖 4-8 無紙式紀錄器數據畫面 ... 78 圖 4-9 煙層光學量測設備 ... 79 圖 4-10 同一平面不同高度多點偵測裝置情形 ... 80 圖 4-11 煙層光學量測系統示意圖 ... 81 圖 4-12 煙層光學量測現況圖 ... 81 圖 4-13 吸收式衰減片 ... 82 圖 4-14 驗證光學量測設備準確性 ... 83 圖 4-15 實驗流程圖 ... 85 圖 4-16 實驗配置示意圖(實驗一) ... 87 圖 4-17 實驗前現況圖(實驗一) ... 87 圖 4-18 實驗前後住床對照圖(實驗一) ... 88 圖 4-19 實驗一溫度量測曲線圖(距離地面 3m 處) ... 93 圖 4-20 實驗一煙層遮蔽率量測曲線圖 ... 93 圖 4-21 實驗配置示意圖(實驗二) ... 94 圖 4-22 實驗前現況圖(實驗二) ... 95 圖 4-23 實驗前後住床對照圖(實驗二) ... 95 圖 4-24 實驗二溫度量測曲線圖(距離地面 3m 處)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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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26 實驗配置示意圖(實驗三) ... 100 圖 4-27 實驗前現況圖(實驗三) ... 101 圖 4-28 實驗前後住床對照圖(實驗三) ... 101 圖 4-29 實驗三溫度量測曲線圖(距離地面 3m 處) ... 108 圖 4-30 實驗三煙層遮蔽率量測曲線圖 ... 108 圖 4-31 實驗配置示意圖(實驗四) ... 109 圖 4-32 實驗前現況圖(實驗四) ... 110 圖 4-33 實驗前後住床對照圖(實驗四) ... 110 圖 4-34 實驗四溫度量測曲線圖(距離地面 3m 處) ... 115 圖 4-35 實驗四煙層遮蔽率量測曲線圖 ... 115 圖 4-36 偵煙探測器反應時間差異圖 ... 116 圖 4-37 濃煙充滿離地 1.2m 高度之時間圖 ... 118 圖 4-38 實驗一滅火設備滅火性能示意圖 ... 119 圖 4-39 實驗配置示意圖(實驗一) ... 120 圖 4-40 實驗二滅火設備滅火性能示意圖 ... 121 圖 4-41 實驗配置示意圖(實驗二) ... 121 圖 4-42 實驗三滅火設備滅火性能示意圖 ... 122 圖 4-43 實驗配置示意圖(實驗三) ... 122 圖 4-44 實驗四滅火設備滅火性能示意圖 ... 123 圖 4-45 實驗配置示意圖(實驗四) ... 123 圖 5-1 煙控系統分類圖 ... 127 圖 5-2 機械排煙示意圖 ... 129 圖 5-3 自然排煙示意圖 ... 130 圖 5-4 煙幕的不同開啟方式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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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6 遮煙性防火門 ... 134 圖 5-7 連動機制流程圖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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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鍵詞:安養長照機構、消防安全設備、水系統、偵煙 一、研究緣起: 國內對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的建築與消防相關規範與一般醫療 院所相同,雖已對醫療院所提出有別於一般用途的規範,但對收容無 法自行避難者為主的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而言,其所需的規範與策略 應與一般醫療院所有所不同。 對於行動不方便或應變能力較弱的高齡者,其避難逃生的能力較 正常人為低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火災,每每均造成嚴重傷亡。依早期 國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小型安養及長照服 務機構僅依規定設置滅火器。但此類機構中所服務與收容之對象之應 變能力與逃生避難行為皆屬弱勢。當遇到火災發生時,對於火災初期 之滅火亦無能為力,災害擴大後亦無法有效地自行避難逃生,因而造 成嚴重傷亡【6】。 因此,要如何提高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的初期滅火能力、及早偵 知火災能力,以及確保安全的避難逃生,為現今主要的課題,必須根 據機構內的防火避難特性及內部住民特性,進一步以火災偵煙探測系 統與自動水滅火設備連動的機制,以迅速發現火源爭取後續反應時 間,以減少安養長照機構發生火災時人員傷亡。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 根據參考文獻及官方資料的分析,得知既有合法安養及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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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皆為合法甚至有評鑑甲等的機構 (如 105 年 7 月發生火災的新店樂 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所以此種營業中既有合法的安養及長照服務 機構火災預防與抑制的設備,明顯無法滿足使用現況的條件要求,實 有必要針對現有消防設備進行強化或優化火害抑制設備。 研究團隊於 105 年度「安養長照機構總體煙控系統性能驗證及評 估技術研究」之研究計畫中已完成主動式防/排煙設備與被動式防煙 設備有效性之探討,因此本研究計畫內容,將針對此種現階段既有合 法營業中的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首先進行火災案例分析,由過去發 生的實際案例,歸納出原因;研究團隊發現無法及時發現火災或偵知 火災是第一個重要關鍵,尤其是在深夜時刻,當無法及時偵知火災發 生就會失去控制火勢的黃金時刻,使火勢發展到無法利用現有的消防 設備進行控制或撲滅,如以手提式滅火器進行火勢的控制或撲滅,(甚 少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可順利操作室內消防栓設備,大部分 需等待消防隊到場才使用),因此一種可靠且滅火時不會傷及住院老 者的自動滅火設備的設置為第二個重要關鍵。 本研究針對此兩個重要關鍵進行深入探討,研擬適合既有合法安 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現況的火災抑制設備。經本研究團隊過去研究成果 發現,能早期發現火災的偵煙系統,及在發現火源後能快速控制撲滅 火源的自動水滅火設備,為減少火災傷亡的不二法則,尤其是應用在 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更是必需的。因此本研究分別針對適用於既有合 法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等小面積的吸氣式煙霧探測系統及自動水滅 火系統等兩種必要設備,進行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適用之消防安全設 備研究。上述設備必需考慮到設置成本及安裝現況是否允許操作等特 殊條件,如此才能提高業主改善現有設備的意願,達到改善既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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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否則再好的設備如果無法安裝也是徒然無幫助,因此本研究針 對既有合法老人福利機構適用的火災探測系統和水滅火設備進行相 關評估研究。 本研究計畫實施上,為了分析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適用之消防安 全設備,採用之研究方法以「文獻回顧法」與「實測研究法」為主, 本研究預期目標如下: 1. 完成國內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重大火災案例解析,做為火災控制 及消防安全設備優化的設計基礎。 2. 完成偵煙探測系統及自動滅火設備相關設置技術評估彙整比較 分析。 3. 以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內人員避難逃生困難為前題,建立火災偵 煙探測系統與自動水滅火設備連動的機制,以迅速發現火源爭取 後續反應時間,以減少安養長照機構發生火災時人員傷亡。 三、重要發現: 1. 本研究已於第二章第四節完成國內安養及長照機構重大火災案例 解析,做為火災控制及消防安全設備優化的設計基礎。經由國內 外相關安養長照機構火災案例特性可知,起火原因以「電線走火」 及「人為縱火」居多。分析其電線走火之原因,推測是建築物電 線老舊、住民用電習慣不佳、電器老舊等;而人為縱火之原因, 推測是精神疾病導致、情緒失控等。經由火災案例描述可知,起 火時間大多發生在清晨,為人體反應時間較差之時段,初期應變 緩慢,未能進行初步搶救。而造成災害擴大之原因,大多為服務 人力較少以及住民均為長期臥床,無法自行逃生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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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及煙控設備相關設置技術評估彙整比較分析。並以安養長照機 構內人員避難逃生困難為前題,建立火災偵煙探測系統、自動滅 火與防、排煙設備連動之的機制,以迅速發現火源爭取後續反應 時間,以減少安養長照機構發生火災時人員傷亡。 3. 經過本研究針對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與光電式局限型偵煙探測器 於火災初期偵煙反應時間所進行的實驗結果可知,以吸氣式偵煙 探測系統達到靈敏度 Class C [一般感度 (> 2.0 %obs/m)]對比光電 式局限型偵煙探測器(2 種,非蓄積型),在相同條件與參數下,吸 氣式偵煙探測系統的反應時間約為光電式局限型偵煙探測器的 42%左右。因各安養長照服務機構之平面、隔間與區域配置均不 同,故若是安養長照服務機構設置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應依需 求個案設置。 4. 當住房發生火災時,行動不便之住民可能仍於病床上等待救援, 故濃煙充滿離地 1.2m 高度之時間,即為濃煙危害到住民之極限時 間。由實驗結果可知,假設住房被人為縱火的模擬情境下,火勢 成長極快,濃煙生成率較高,約 80 秒左右濃煙即會開始危害到住 民。若住房床鋪受微火源(例如:香菸)引燃的模擬情境下,火勢成 長較緩慢,初期濃煙生成率較低,濃煙開始危害到住民時間將延 長至三~四分鐘,理論上應可將 4 床住民疏散完成,但若是偵知火 災的時間過長,住民仍有受到濃煙侵害的可能。 四、主要建議事項: 及早偵知火災發生,可讓值班人員有足夠時間進行人員離室避難 同時封閉火場區劃;或者當火勢擴大時搭配必要的防、排煙措施以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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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設備之功能進行深入瞭解與探討,如果火災在初期無法被早期發 現及控制,則隨著時間,火勢與濃煙會快速擴大與累積,大量的濃煙 會對避難逃生不易的人員造成致命危脅,因此早期發現火災撲滅火源 或採取封閉起火區的安全區劃將是確保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住民於 火災發生時安全較有保障的做法。本研究綜合本年度的研究成果與經 驗,提出以下未來較具有研究價值的課題,供主管機關參考。 建議ㄧ 立即可行之建議:將國內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實際內裝材料之現況進 行後續研究與全尺寸實驗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 本研究於今年度完成偵煙探測系統、自動滅火設備之全尺寸實 驗,惟實驗過程中僅針對偵煙探測系統之反應與自動滅火設備之效 能,以報廢之被褥、床墊、床單、枕頭進行燃燒實測,並未考量國內 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實際內裝材料之現況對於火場燃燒所造成的影 響,故依據專家學者座談會時委員所提出之意見,建議後續研究可將 內裝材料之燃燒行為進行全尺寸實驗。 建議二 中長期建議:建立滅火設備滅火性能之認可基準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本研究於今年度針對滅火設備進行全尺寸實驗,依據實驗結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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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基準,並無針對滅火設備的滅火性能有一套評估的認可基準,故 建議國內有關單位可參考國外針對滅火設備的滅火性能測試方法,建 立認可機制,供國內廠商設計滅火設備時,即可於國內進行滅火性能 測試並取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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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國內對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的建築與消防相關規範與一般醫療院所相 同,雖已對醫療院所提出有別於一般用途的規範,但對收容無法自行避難 者為主的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而言,其所需的規範與策略應與一般醫療院 所有所不同。 依國內 97 年 05 月 15 日修正版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5 條應設置室內消防栓及第 17 條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場所之規定中, 對於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類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一款第六目),僅要求樓地板面積在 1500m2以上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樓 地板面積在 500m2以上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於 101 年 01 月 10 日修正為 樓地板面積在 300m2 以上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室內消防栓之規定未修 正。 而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統計,於 100 年 12 月底之前,國內共有 656 家小型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所謂小型安養 及長照服務機構,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7 條第二款之規定, 為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並依據同標準之第 14 條 第二款及第 25 條第二款之規定,小型養護型機構及安養機構,其樓地板面 積以收容老人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 10m2以上。換言之,這 656 家小型 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應為 50 m2以上,500m2以下,依據當時「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均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及室內消 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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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1.可燃物多、2.其一出口無法開啟、3.留守人員不足、4.空間擁擠、 5.無排煙設備、6.初期滅火能力不足、7.消防車救災受阻等。其中 1~4 點, 應從管理層面進行改善;第 7 點仍因該處係屬違章建築,巷弄狹小,致使 消防車無法進入;而第 5~6 點,所規畫之消防設備雖符合當時消防法規規 定,唯仍造成重大傷亡,顯見小型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相關消防設備仍有 檢討改善空間。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對於行動不方便或應變能力較弱的高齡者,其避難逃生的能力較正常 人為低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火災,每每均造成嚴重傷亡,歷年來台灣安養 及長照服務機構發生不幸意外,在民國 79 年底,台北縣新店市復興路慈暉 安養院火警,燒死 3 人;80 年 5 月,台北縣廣恩老人安養中心也傳火警,4 名老者慘遭大火吞噬;85 年底,台北縣三重市重陽安養中心失火,27 名老 人及時被救出,算是不幸中之大幸;87 年 1 月 15 日台北縣中和市慈民安養 中心火災造成 11 人死亡、10 人受傷【2】【3】;105 年 7 月 6 日新北市私立 樂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火災造成 6 人死亡、28 人受傷,以及以及 106 年 5 月 19 日屏東縣恆春南門護理之家火災造成 4 人死亡、55 人受傷的不幸慘劇。 依早期國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小型安養及 長照服務機構常因樓地板面積未達設置要求,而免設室內消防栓及自動撒 水設備,僅依規定設置滅火器。但此類機構中所服務與收容之對象之應變 能力與逃生避難行為皆屬弱勢。當遇到火災發生時,對於火災初期之滅火 亦無能為力,災害擴大後亦無法有效地自行避難逃生,因而多成為無情祝 融下的罹難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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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能力,以及確保安全的避難逃生,為現今主要的課題,同時也是本研究 目的,必須根據機構內的防火避難特性及內部住民特性,進一步以火災偵 煙探測系統與自動水滅火設備連動之機制,以迅速發現火源爭取後續反應 時間,以減少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發生火災時人員傷亡。 本研究預期目標如下: 1. 完成國內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重大火災案例解析,做為火災控制及 消防安全設備優化的設計基礎。 2. 完成偵煙探測系統及自動滅火設備相關設置技術評估彙整比較分 析。 3. 以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內人員避難逃生困難為前題,建立火災偵煙 探測系統與自動水滅火設備連動的機制,以迅速發現火源爭取後續 反應時間,以減少安養長照機構發生火災時人員傷亡。

第三節 研究內容

一般避難情境中,“煙”是避難成敗的重要關鍵。火場中的“煙”常以燃燒 產生的液態或氣態或液氣混合的微粒來形容。簡單地說,火場中的“煙”包括 微粒與各種氣體及火場同遭移動中的空氣。此種合的高溫氣體與微粒經常 含有各式的有毒氣體,例如最常見的一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有毒氣體。當 然也包括大量水氣及傷害性較低的二氧化碳等氣體,其實在燃燒過程中缺 氧的情形往往也造成逃生者嚴重的傷害,另外就是火場中的“熱”也是不可忽 略的傷害源。通常藉由吸入高溫煙氣或者火場中高溫煙流的輻射熱往往也 是造成生命損失的主要殺手。總體而言,“煙”被認為是火場中致命的重要因 素之一,從這幾年的國內外統計資料可知,火場中超過半數以上的致命者 是因為煙的原因而死之,並非由火直接所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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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長照機構」的火災安全為主要目的,並依空間層次及等特性提出「老人 福利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參考手冊」,其中以「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 居室初期就地避難」的避難概念為主軸,提出相應的設計參考原則。本研 究以此為基礎,延續 105 年度「安養長照機構總體煙控系統性能驗證及評 估技術研究」之研究計畫,將針對既有合法營業中的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 進一步優化消防設備與偵煙探測系統的界面技術,並考慮該安養及長照服 務機構有大量避難逃生弱勢人員的特性,在不易完成整棟人員避難的前題 下,有必要提升偵煙探測系統與自動水滅火設備連動之功能。 考量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進住住民其避難能力較一般人弱,且根據截 至 105 年 08 月 31 日之統計,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實際進住人數約 46,462 人,工作人員(不包含護理人員)人數約 15,825 人,平均服務人數約為 2.94 人,以此人力,於災害發生時恐難以協助全體進住住民進行避難,為減少 火災發生時避難弱勢人員的大量傷亡,有必要及早發現火場並採取適當的 反應及做為。 及早偵知火災發生,可讓值班人員有足夠時間進行人員離室避難同時 封閉火場區劃;或者當火勢擴大時搭配必要的防、排煙措施以確保住民於 火災發生時的安全。因此有必要針對偵煙探測系統與自動水滅火設備之功 能進行深入瞭解與探討,同時比較分析目前既有合法營業中的安養及長照 服務機構,裝設法規要求的設備是否滿足初期火災偵知的功能,如果火災 在初期無法被早期發現及控制則隨著時間,火勢與濃煙會快速擴大與累 積,大量的濃煙會對避難逃生不易的人員造成致命危脅,因此早期發現火 災撲滅火源或採取封閉起火區的安全區劃將是確保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住 民於火災發生時安全較有保障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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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進度說明

根據參考文獻及官方資料的分析,得知既有合法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 火災案例這些年來並無間斷過,且發生火災的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皆為合 法甚至有評鑑甲等的機構 (如 105 年 7 月發生火災的新店樂活老人長期照顧 中心),所以此種營業中既有合法的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火災預防與抑制的 設備,明顯無法滿足使用現況的條件要求,實有必要針對現有消防設備進 行強化或優化火害抑制設備。 研究團隊於 105 年度「安養長照機構總體煙控系統性能驗證及評估技 術研究」之研究計畫中已完成主動式防/排煙設備與被動式防煙設備有效性 之探討,因此本研究計畫內容,將針對此種現階段既有合法營業中的安養 及長照服務機構,首先進行火災案例分析,由過去發生的實際案例,歸納 出原因;研究團隊發現無法及時發現火災或偵知火災是第一個重要關鍵, 尤其是在深夜時刻,當無法及時偵知火災發生就會失去控制火勢的黃金時 刻,使火勢發展到無法利用現有的消防設備進行控制或撲滅,如以手提式 滅火器進行火勢的控制或撲滅,(甚少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可順利 操作室內消防栓設備,大部分需等待消防隊到場才使用),因此一種可靠且 滅火時不會傷及住院老者的自動滅火設備的設置為第二個重要關鍵。 本研究針對此兩個重要關鍵進行深入探討,研擬適合既有合法安養及 長照服務機構現況的火災抑制設備。經本研究團隊過去研究成果發現,能 早期發現火災的偵煙系統,及在發現火源後能快速控制撲滅火源的自動水 滅火設備,為減少火災傷亡的不二法則,尤其是應用在安養及長照服務機 構更是必需的。因此本研究分別針對適用於既有合法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 等小面積的吸氣式煙霧探測系統及自動水滅火系統等兩種必要設備,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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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及安裝現況是否允許操作等特殊條件,如此才能提高業主改善現有設 備的意願,達到改善既有合法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的目的,這也 是本研究計畫優先考慮的重點,否則再好的設備如果無法安裝也是徒然無 幫助,因此本研究針對既有合法老人福利機構適用的火災探測系統和水滅 火設備進行相關評估研究。 本研究計畫實施上,為了分析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適用之消防安全設 備,採用之研究方法以「文獻回顧法」與「實測研究法」為主,茲分述如 下: (一)、文獻回顧法 首先進行相關法規、火災案例以及文獻蒐集,針對安養及長照服 務機構適用之消防設備及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進行探討整理,以供 本研究之參考。 (二)、實測研究法 針對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適用之消防設備,如:偵煙探測器與自 動水滅火系統等,利用雲林科技大學防火工程中心的實驗室,進行的 全尺寸性能及滅火實驗,依據實驗結果,分析相關消防設備設置於安 養及長照服務機構之有效性,並比較相關設備成本,以供業者進行改 善之參考。 綜合上述,本研究流程圖如圖 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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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案例分析 防安全設備研究 結論與建議 法規分析 消防設備分析 適用性比較 合適自動滅火設備 設計參數建立 偵煙探測器比較 分析 差 動 式 局 限 型 偵 煙 探 測 器 吸 氣 式 偵 煙 探 測 系 統 水滅火系統 出 水 壓 力 出 水 流 量 噴 頭 數 目 噴 頭 高 度 火 載 量 建置條件彙整及 成本分析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圖 1-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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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火源爭取後續反應時間,以減少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發生火災時人員 傷亡。本研究執行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如下: 表 1-1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表 月 工作項目 第 1 個 月 第 2 個 月 第 3 個 月 第 4 個 月 第 5 個 月 第 6 個 月 第 7 個 月 第 8 個 月 第 9 個 月 第 10 個 月 第 11 個 月 備 註 蒐集相關法規及 文獻資料 老人長期照顧及 安養機構重大火 災案例解析 全尺寸實驗空間 建構 及早期偵煙系統 架設與測試 第一次學者專家 座談會 期中簡報 水自動滅火系統 架設與測試 實驗數據分析 第二次學者專家 座談會 期末簡報 結案報告整理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5% 15% 25% 40% 50% 60% 70% 85% 90% 95%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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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分析與研究

過去針對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的研究,以提升「已為合法設計之安養 及長照機構」的火災安全為主要目的,並依空間層次及等特性提出「老人 福利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參考手冊」,其中以「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 居室初期就地避難」的避難概念為主軸,提出相應的設計參考原則。本研 究以此為基礎,延續 105 年度「安養長照機構總體煙控系統性能驗證及評 估技術研究」之研究計畫,將針對既有合法營業中的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 考慮該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有大量避難逃生弱勢人員的特性,有必要提升 偵煙探測系統與自動水滅火設備連動之功能。

第一節 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類型定義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中第二條之規定:所謂老人,係指年滿 65 歲 以上之人,而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定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其老人 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 為照顧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 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 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 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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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針對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等進住住民均為行動不便或 行動較為緩慢之老人福利機構為主要研究對象,而「護理之家」其機構類 型雖屬於護理機構,但仍屬本研究範圍內。 表 2-1 護理之家、養護機構、安養機構差異一覽表 類別 護理之家 老人長期照顧中 心(長期照顧型) 老人長期照顧中 心(養護型) 安養機構 服務 對象 與內 容  慢性病等需長 期護理的患 者。  出院後需要護 理的患者 *目前台灣的護理之 家主要有兩種型態: 一、醫院附設的護理 之家。 二、獨立型態的護理 之家。  有慢性病且有 長期醫療服務 需求的長者。  與護理之家不 同之處是設立 人員之負責人 非護理人員。  無法自主生 活,但不需要專 門看護服務的 長者。  收容有意識但 需要協助生活 行為的長者。 *現在也有養護中心 會提供場所讓長者做 復健活動及休閒康 樂。  欲自費入住的 長者。  有長照必要的 獨居長者。  無重大疾病, 生活可自理的 長者。  提供基本保健 服務、運動休 閒空間及醫護 通報系統的環 境。但無法行 使醫療行為。 基本 人員 配置  每 15 床至少應 有 1 位護理人 員。  24 小時均應有 護理人員值 班。  每 15 床至少應 有 1 位護理人 員。  24 小時均應有 護理人員值班。  隨時保持至少 1 位護理人員值 班。  每 20 位長者應 配置 1 位護理人 員。  隨時保持至少 1 位護理人員 值班。 限制 條件 可服務至插 3 管的 患者,沒使用或只 插 1-2 管也可服 務。 *3 管指的是鼻胃管、 導尿管、氣切管。 可服務至插 3 管的 患者,沒使用或只 插 1-2 管也可服 務。 *3 管指的是鼻胃管、 導尿管、氣切管。 無法服務插 3 管的 患者,可服務至插 2 管的患者,沒使 用或只使用 1 管也 可服務。 可生活自理、無插 管且沒失智的長 輩。 機構 類型 護理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 主管 單位 衛生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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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外相關文獻分析

本研究探討的對象是現行營業中的既有合法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關 於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的相關研究,國內外皆有許多的研究報告,甚至有 專門用於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消防設備的建議及法規。 根據日本「消防法施行令」【25】第二章消防設備的消防設置基準規範 中,規定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設置場所,位於樓層總面積達 275m2 以上之 建築物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除具備總務省令所規定於火災發生時有抑 制火勢蔓延功能之結構以外者。第十二條規定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所處建 築物之樓層達十一樓以上者則需設置自動撒水。

美國 NFPA101,Life Safety Code【26】之規定,在日間照顧居住(day-care occupancy)及健康照護居住(health care occupancy)之部分,必須設置撒水系 統,同時至少應具備一小時之防火時效隔間,而在健康照護居住場所之鍋 爐與燃料加熱器房、存放易燃物質與材料之區域、設備維修室等具有高度 可燃物質或是較容易發生火災之場所,也皆應設置自動撒水系統,以確保 人員的日常生活安全。對於防火區劃應具有三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包含 支撐用梁柱等主要建築結構;防煙垂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常 閉式防火門應有自動關閉功能,常開式防火門應設置有火災時連動關閉裝 置。而在 The BOCA National Building Code【27】之規定,新建與擴建之建 築之要求應符合現今法規之要求,其防煙垂壁等相關構造至少需具有二小 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Zhang【28】等人研究調查美國地區老年人住戶的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 危險因素。結果發現老人住宅內裝設電器安全開關有 56%、滅火器有 18%、 防火毯有 10%,而住宅內安裝偵煙式探測器則有 72%,但將近有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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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對於老年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不安全的居住環境可能造成老人住 宅火災率的上升。Ahrens【29】統計 1999 到 2002 間,美國地區老人養護機 構火災之災害起源,其結果顯示:超過三分之一是由廚房之烹調材料引起; 電線走火占 12%;床墊、被褥占 6%;換洗衣物占 4%,其中又因床墊、被 褥、換洗衣物等所引起之火災造成之傷亡最為慘重。

第三節 國內相關文獻分析

國內於 102 年開始實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1 條【5】, 規定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應設置二個以上之防火區劃與安全梯。但此項 規定僅適用於 102 年後新設立之機構,目前所見的既有安養及長照服務機 構,大多等不受建築技術規則 99-1 條之限制。因此 102 年以前所設立的既 有一般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即使其現況符合建築與消防相關法規規範, 實際上仍然潛在許多火災安全問題。故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104 年提出「老 人福利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參考手冊」以提供經營者及設計者於改善時之 參考,期能藉由手冊的推廣提升國內相關機構的火災安全,建立安全的照 護及養護環境。 在國內相關文獻蒐集分析的過程,我們找出林鴻志在 2005 年的研究 中,已整理了 1993~2004 年之間,國內有關安養、養護機構之研究相關內 容,如下表 2-2 所示。 表 2-2 高齡者與安養機構相關研究整理表 年代 作者 著作名稱 內容摘要 1993 黃耀榮 老人安養機構 建築規劃設計 準則研究 內政部為貫徹老人福利政策,擬著手辦理「老 人安養機構」示範計畫,本研究係針對安養機 構之建築設施進行規劃設計準則研究,以提供 國內未來興建安養機構之參考運用。 黃耀榮主編 老人安養機構 內政部公布本手冊以提供國內興建安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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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相關建築法規。 三、規劃設計注意事項。 1994 黃耀榮 臺灣地區老人 安養機構設施 發展之探討一 歷程、現況及趨 勢之分析 老人安養機構設施未來趨勢與發展課題: 一、提高防災避難標準。 二、增加老人生活私密性。 三、防範意外事故發生。 四、設施層級多元化。 五、機構規模合理化。 六、綜合開發的可行性。 1995 陳政雄 高齡者的福 利:日本的高齡 者福利政策與 機構設施一以 束京都為例 本文主要提供日本建立完善福利體系與機構 的過程與經驗,並介紹日本的養護機構的種 類、特徵、設備基準與所數、人數,以及日本 的在宅介護服務機構的種類、特徵與數量,提 供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後,福利機構相關設立 之參考依據。 1996 陳怡如、于 漱 安養機構火災 逃生之探討 探討安養機構火災逃生之重要並提出具體建 議,希望能提供安養機構相關單位與人員一些 參考,針對機構之人、物、地、事等四項因素 加以統合規劃,減少悲劇的產生。 1996 劉邦富 社會福利機構 公共安全之探 討 本文指出八十三年度行政院所核定之「社會福 利機構管理部分」子方案中,將所有立案之公 私立老人、殘障、婦女、青少年、兒童福利機 構及社區活動中心列為全面清查與改善之對 象,皆屬行動不方便或應變能力較弱者,因 此,社會福利機構之公共安全更顯其重要性。 1999 劉哲雄譯 日本高齡化社 會與養護機構 防災對策 本文介紹束京都杉並區高井戶西一丁目的社 會福祉法人「浴風會」的防災對策,災害預防 對策包括日常的防火管理與震災預防對策,以 及自衛消防活動與防災教育及訓練的說明。 2001 許銘顯、林 慶元 老人安養機構 的防火安全避 難設施之調查 研究 本文針對安養機構為調查之對象,透過調查分 析,對機構的使用人員分類以及各類人員的行 動能力進行基礎資料建立,以為研擬老人福利 機構避難計畫之參考依據,調查重點為: (l)建築物避難相關設施量。 (2)使用者的人員密度。 (3)使用者人員屬性比率。 (4)各類行動能力者的移動速度。 2001 蔡秀芬 老人安養機構 避難逃生安全 設計之研究 本研究針對老人行動特性,建立本土化基本資 料,並對老人安養機構建築類型與其收容人數 等相關議題進行探討,應用等價觀念作為改善 替代方案的案例參考並加以評估驗證,並以實 例安養機構作為操作對象建築物,改善老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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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曾思瑜 瑞典、英國 、 日本高齡者住 宅與入居設施 體系之比較研 究 本文分析整理瑞典、英國 、日本三國高齡者 住宅與入居設施體系的特徵及變化趨勢者,以 歸納出我國未來在規畫高齡者住宅、入居設施 體系應有的方向及課題。 2002 黃進興 老人水平逃生 速度之研究一 以台北市立安 養機構老人為 例 本研究以調查老人水平逃生速度為主,係以居 住於台北市三家市立安養機構之老人為研究 對象,測試快走 25 公尺和 50 公尺所需的時 間,前 10 公尺的步幅數,及老人背景資料的 調查。現將所得的數據按老人的基本屬性、社 會屬性、習慣屬性、生理屬性進行分析。並利 用調查資料來進行安養機構避難安全性之評 估。高齡者水平逃生速度,測試快走 25 公尺 和 50 公尺所需的時間,前 10 公尺的步幅數, 及高齡者背景資料的調查,將所得的數據按高 齡者的基本屬性、社會屬性、習慣屬性、生理 屬性進行分析,結果發現自由行動的高齡者平 均速度為 1.12m/sec,柺杖行動的男性高齡者 平均速度為 0.803m/sec,女性則為 0.507m/sec。 2003 沈子勝、林 俊 特殊避難者的 醫院安全管理 一老人安養機 構之避難逃生 對策 本研究考量機構內收容者之特性,應加強水平 避難及多種避難手段,建議對策如下: 一、確認兩方向避難。 二、以水平暫時避難區替代垂直避難。 三、減少高樓層之設計方式。 四、採用「圍城」設計方式。 五、縮短逃生步距及死巷通道長度。 2004 許銘顯 醫療院所及老 人安養機構防 火安全水平避 難對策之研究 本研究針對國內醫療院所及老人安養機構使 用者的行動特性、避難設施及使用密度等影響 避難因子進行調查,依據調查結果提出醫療院 所及老人安養機構避難安全計畫及對策,並提 出以嚴密防火安全區劃的『圍城』方式以保護 中間避難據點及重症診療區、手術室及恢復室 等相對安全區域。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 3) 本研究針對近十年國內有關安養、養護機構之研究相關內容進行文獻 蒐集,整理如下續表 2-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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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作者 著作名稱 內容摘要 2005 林鴻志 安養、養護機構 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設置規 定之研究 考量高齡者體能狀態與避難計算結果得 知,在機構收容上對於可自由行動者、無法自 由行動者與輪椅者在收容上應予以區隔,分配 於不同區域、建築物之中,以確保避難安全。 由避難安全性來看,在居室各出入口、走廊周 邊應使用不燃材料,並避免高齡者有堆置易燃 之物品,以確保居室有效出口寬度與走廊避難 路徑之有效性與區劃安全性,從高齡者使用性 而言,在考量高齡者或輪椅使用者同時通行之 需求,走廊寬度的設置上至少為 1.6m。在直 通樓梯各出入口周邊應使用不燃材料並避免 堆置易燃之物品,考量高齡者體能狀態,應避 免步行距離過長,且確保二個方向避難可能。 從高齡者使用角度而言,安養、養護機構 建築物的平面類型配置應採分散核心配置,以 縮短步行距離,以達安全並兼顧舒適性之需 求。對於環境熟悉度、避難時主要出口和路徑 的使用、立即反應時間等會縮短避難時間,尤 其對於剛入居機構的高齡者,相對地不熟悉機 構的環境,機構應加強宣導讓其熟悉機構的避 難出口與路徑,並有派員協助高齡者疏散,可 避免避難時過度慌張的情形。【3】 2007 黃進興 高齡者移動能 力應用於避難 檢證之研究 本研究在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的協助下,在所屬 三家安養機構進行調查研究。調查結果顯示能 自由行動的高齡者水平移動速度平均為 1.12m/ sec,垂直移動速度則分為上、下樓梯 兩不同條件,上樓梯平均速度為 0.63m/ sec, 而下樓梯平均速度為 0.69m/ sec。至於在高齡 者通過不同寬度之居室出入口的群流移動行 為及速度研究方面,調查結果顯示,因高齡者 除行動較為遲緩外,身體活動半徑較大,通過 各門寬群流速度值為 0.35m/sec~0.38 m/sec 之間,門前密度最大值為 3.33 人/m2。測試中 之群集流量(Q)範圍在 1.00~2.20 人/m.sec 時的結果具代表性,取之分析建議針對高齡者 使用建築物以有效流動係數(Neff)值 30~35 人/分.m,作為性能法規檢證用參考值。【6】 2009 陳志豐 老人安養中心 火災模擬分析 火場內溫度與二氧化碳濃度並非影響安養中 心人員逃生的主因,影響主因為火場中所產生 的煙危害與火場能見度問題,模擬於第 250 秒時間內煙層流動下降至開始危害人員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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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由於安養中心內收容人屬於避難弱者,自 行逃生有困難或無法自行逃生,造成人員避難 逃生問題,即使所形成的火災並沒有擴大燃 燒,但因火災所產生的大量濃煙影響避難人員 逃生,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14】 2010 陳建忠、何 三平 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研究成果- 國內小型安養 機構設置自動 撒水滅火等設 備可行性之研 究 1. 國內外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規範,在樓 地板面積大小的規定而言,日本為 275m2以上 者,台灣則是需達到 1500 m2以上,可見日本 方面仍比台灣嚴謹。另就樓層數之規定而言, 日本與台灣皆要求老人福利機構場所位於樓 層數達十一樓以上之建築物時,皆應設置自動 撒水設備。由此可知,日本與台灣對老人福利 機構之法規要求較為相仿。但又以美國在日問 照顧居住(Day-care occupancy)及健康照護居 住(health care occupancy)這二種機構類型,皆 必須設置撒水系統,同時至少應具備一小時之 防火時效規定最為嚴謹。 3. 於現場勘查工作後發現,小型老人福利機 構場所避難逃生及消防滅火設備等方面仍有 部份疏失,如避難方向指示燈及出口標示燈未 保持常亮、避難器具標示不當與其放置位置受 阻、滅火器位置與標示錯誤等缺失重點,其將 會增加人員於滅火行動及避難逃生上的困難 度。因而顯示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在自動滅火能 力上的不足與避難逃生的問題,故透過本研究 所提出之簡易式自動撒水滅火設備來提升小 型老人福利機構之安全性。【26】 2011 謝明諺 國內小型老人 福利機構設置 簡易型自動撒 水設備之研究 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若位於十層樓以下建築物 內,其樓地板面積因其規模之形態難以達到一 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而符合要求設置自動撒 水設備,可見國內之要求對於小型老人福利機 構難以達到設置自動撒水系統之要求。反觀日 本之規定為樓地板面積達二百七十五平方公 尺則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亦較符合目前國內 之現況。而美國之規定,對於撒水系統設置的 要求上而言,在日間照顧居住及健康照護居住 這二種機構類型,皆必須設置撒水系統,同時 至少應具備一小時之防火時效,在其高危害之 區域亦要求設置,可見其規範嚴謹度較台灣與 日本更要來的高。但希望國內於法令修定時, 採行符合實際現況之模式進行修訂為佳。【4】 2013 黃信翰 老人福利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內多為行動不便之高齡者,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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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評估 可以發現,這類的老人無法垂直疏散或是需利 用其他輔助設備才能進行垂直避難,研究結果 發現自走式避難梯、緩降機結合 SAR 擔架、 SKED 擔架及 Ferno 籃式擔架較為適合老人 福利機構之行動特性。實際量測結果發現,緩 降機結合擔架時,Ferno 籃式擔架之操作時間 較 SAR 擔架及 SKED 擔架快速,但其吊掛設 備過長因素,導致無法將擔架抬至窗外,而 SAR 捲式擔架操作速度快於 SKED 捲式擔 架,因此 SAR 捲式擔架配合緩降機為最佳之 避難逃生組合。另外,在不同操作人數上,3 人 操作與 4 人操作時間相近,並且比 2 人快 速,考量人力及疏散效率,建議操作人數為 3 人。【19】 2014 劉巳賢 避難弱勢場所 火災搶救對策 之研究-以新北 市某照護中心 為例 老年人在消防搶救認定上本屬「避難弱者」, 由於自身生理機能退化因素,造成避難逃生困 難度增加,故使得避難時間延長,進而影響其 順利避難逃生。經由實地演練中得知,老年人 要從火場中逃至絕對安全區的可能性微乎其 微,進行疏散難度也頗高,因此,以防火區劃 方式建置適當空間的相對安全區劃作為暫時 待援區域,可減少步行距離,可有效縮短逃生 時間並提高避難的成功率。災害發生時,護理 及照護人員就成了初期滅火、及協助老人避難 逃生的重要關鍵,因此,提升護理、照護人員 應變能力為初期滅火、避難疏散成功之關鍵, 可透過每半年模擬情境演練一次,加強自衛消 防編組作業,並規劃疏散路線及標準作業流 程,讓每個護理、照護人員熟悉,有助於提昇 護理、照護人員之應變能力。【20】 2014 蔡綽芳,楊 欣潔 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研究成果-老人福利機構 及護理之家防 火安全設計改 善與精進 1.單座樓梯之平面類型於火災時有避難路徑 失效之疑慮,因此建議利用現有居室或空間進 行防火防煙性能之改善,設置等待救援空間, 以避免單一路徑失效,導致人員無法進行避 難。 2.建議相關機構將「火災居室區劃避難;非火 災居室就地避難」中「區劃」的防護範圍縮小。 3.相關機構除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99-1 條設 置兩個以上之區劃外,亦應考量居室隔間牆的 構造與高度、居室門扇的材質與氣密性等的防 火防煙性能,以確保居室封鎖火煙的功能,有 效控制並減少急需進行避難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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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式火災控制機制,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或其 他簡易式撒水設備以有效抑制火災初期的成 長。 5.考量相關機構的人員避難較為困難,避難所 需時間較長,因此建議相關機構之居室應考慮 排煙設計或設置排煙設備。 6.建議相關機構於火災避難演練時,建立照護 人員「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室初期就 地避難」的避難觀念。 2015 林世平 老人安養機構 疏散時間之風 險評估 老人安養機構收容之老人都是避難弱者,會造 成逃生的速度緩慢,而拉長高齡人口的疏散逃 生時間,所以,高齡人口疏散逃生是極為不方 便的,高齡人口在疏散逃生的情況下,有可能 會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研究結果發現,對於 行動不便之高齡人口,必須安排較多位的看護 人員協助帶領疏散逃生,才能達到較佳的疏散 時間,又助行看護人員的配置,應視高齡人口 的多寡,適當的配置,如此才能發揮看護人員 助行疏散逃生之最大效益。【13】 2015 李惠閔 老人福利機構 消防安全設備 之適用性與有 效性研究-以高 雄市老人福利 機構為例 國內老人福利機構之消防安全設備仍存在「合 法無法確保安全」窘境。研究發現,當人們以 「手動滅火設備(滅火器、室內消防栓)」進 行滅火時,受火災規模、人為因素等影響,約 有 40%火災件數是無法撲滅;「自動撒水設 備」高達 92%火災件數均能撲滅,顯示該設 備可靠性非常高;「警報設備」、「排煙設備」 火災時高達 60~70%能發揮正常功能,惟該設 備總體故障率偏高;避難器具設置後火災時未 使用率高達 93%,顯示該設備設置後無法發 揮預期功能。為因應老人福利機構特殊性及緊 急狀況人力不足窘境,針對老人福利機構消防 設備自動化功能策略及機構消防安全設備失 效影響原因之改善對策,提出四點建議事項: 1.將機構樓地板面積於未達 300m2者,修法要 求全面設置「簡易型屋內給水撒水設備」,另 機構廚房強制要求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 備」。2.修法強制機構設置「火災自動通報消 防機關設備」,加速外部救援。3.廢除機構內 法定避難器具之適用,以規定當樓層設置足夠 面積之陽台、露台或獨立區劃之排煙室之避難 設施為優先。4.強化消防安全設備維護機制與 建立使用年限週期制,提升設備可靠度。【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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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安全設計參 考手冊 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室初期就地避難」 的避難概念為主軸,依火災成長階段分析其防 火設計對策因子,提出相應的設計參考原則, 以提供給相關業者及設計者於改善設計時之 參考。為使使用者了解現況之問題,本手冊依 據建築與消防法規所整理出各時期的建築平 面類型,讓相關機構了解其合法狀態下仍存在 之危險。其後再依據火災成長階段的防火設計 對策因子提出設計參考原則,以提升已為合法 設計之機構的火災安全。最後提出設計檢核 表,以供新設機構設計或既有機構改善時之參 考。【2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三節 安養機構建築相關法規條文

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三條: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 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四、飲用水供應應充足,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應維持環境整潔與衛生,並應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 措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為確保安養機構之安全性,在建築與消防方面均有訂定相關法規,整 理如下表所示,經由相關法規的整理,能夠在針對安養長照機構作總體的 煙控系統性能驗證評估時,提供更實際可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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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安養長照機構建築物相關法規一覽表 法源 項目 法規內容概要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33 條 建築物樓梯 及平臺之寬 度、梯級之 尺寸 用途類別 樓梯及平 臺寬度 級高尺寸 級深尺寸 醫院 ≧140cm ≦18cm ≧26cm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 地板面積>200m2或地下面 積>200m2者。 ≧120cm ≦20cm ≧24cm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 地板面積<200m2或地下面 積<200m2者。 ≧75cm ≦20cm ≧21cm 第 34 條 平台位置及 寬度 前條附表第一、二欄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其他各欄每四公尺以 內應設置平臺,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 第 39 條 坡道 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二、坡道之表面,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 第 43 條 通風 一般居室及浴廁之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 板面積百分之五,但設置符合規定之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 限。 第 44 條 自然通風設 備之構造 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防雨、防蟲作用之進風口,排風口及排風管道。 二、排風管道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管道應儘可能豎立並直通戶外。 除頂部及一個排風口外,不得另設其他開口, 三、進風口及排風口之有效面積不得小於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 四、進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份,並開向與 空氣直流通之空間。 五、排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並經常開放。 第 55 條 昇降機之設 置 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 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 之昇降機。 第 69 條 應為防火構 造之建築物 類別 組別 樓層 樓層及樓地板面積之和 F 類-衛生、福 生、更生類 全部 三層以上 之樓層 二層面積>300m2。醫院限於有 病房者。 H 類-住宿類 全部 三層以上 之樓層 二層面積>3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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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70 條 防火構造之 建築物防火 時效 層數 主要構造部分 自頂層起算不 超過四層之各 樓層 自頂層起算超 過第四層至第 十四層之各樓 層 自頂層起算第 十五層以上之 各樓層 承重牆壁 一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樑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柱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樓地板 一小時 二小時 二小時 屋頂 半小時 第 79 條 防火區劃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1,500m2者,應按每 1,500m2為一區 劃。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若設置有效自動滅火 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 79 -2 條 防火區劃-防 火構造建築 物內之挑空 部分及其他 類似部分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 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 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 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 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 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 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 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第 83 條 高層建築物 之防火區劃 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 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 一、樓地板面積≧100m2,每 100m2為一區劃。 二、自地板面起 1.2m 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 料裝修者,每 200m2為一區劃。 三、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 按每 500m2為一區劃。 四、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 二分之一。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第 85 條 風管之區劃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 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 以上之防火時效。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 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 以上之防火時效。 第 86 條 分戶牆及分 間牆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D 類、B-1 組、B-2 組、B-4 組、F-1 組、 H-1 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平方公尺以上之 B-3 組及各級政府機 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 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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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88 條 內部裝修材 料 建築物類別 組別 居室或該使用 部分 通達地面之走廊 及樓梯 H 類-住宿類 H-1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F 類-衛生、福 生、更生類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無窗戶之居室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一級 使用燃燒設備 之房間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一級 11 層以上部 分 每 200m2為一 區劃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一級 每 500m2為一 區劃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第 90 條 避難層出入 口寬度 六層以上,或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B、D、E、F、G 類及 H-1 組 用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500m2者,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 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 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其中至少一處應直接通向道路, 其他各處可開向寬 1.5m 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 高不得小於 3m,並應接通道路。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1.2m,高度≧1.8m。 第 92 條 走廊寬度 用途 走廊二側有居室者 其他走廊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F-1 組 ≧1.6m ≧1.2m 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 ≧200m2(地下層≧100m2 ≧1.6m ≧1.2m 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 <200m2(地下層<100m2 ≧1.2m 第 93 條 直通樓梯之 設置 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 (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五十公尺減為四十公尺。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第 95 條 應設置二座 以上直通樓 梯之建築物 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 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F-1 組樓層,其病房之樓地板面積≧100m2者。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H-1、B-4 組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且該樓層之樓 地板面積≧240m2者。 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400m2,其他任一層≧240m2者。 主要構造非屬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 100m2者應減為 50m2;樓地板面積 240m2者應減為 100m2;樓地板面積 400m2者應 減為 200m2 前項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 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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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96 條 安全梯或特 別安全梯之 設置 通達三層↑,五層↓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通達六層↑,十四層↓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通達十五層↑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 安全梯。但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 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 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 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 避難平臺。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 99 -1 條 應設二個以 上區劃之樓 層 供下列各款使用之樓層,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 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 F-2 組之機構、學校。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或 H-1 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前項區劃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 1/3。 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一區劃 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 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 啟,並得不受同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限制。 第 100 條 排煙設備 左列建築物應設置排煙設備。但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 份,不在此限: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使用及第二類之 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建築物,其每層樓地板面積≧500m2者。 但每 100m2以分間牆或以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防煙壁, 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垂壁,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 第 101 條 排煙設備之 構造 每層樓地板面積<500m2者,得以防煙壁區劃,區劃範圍內任一部 份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45m,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 小於防煙區劃部份樓地板面積 2%,並應開設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 80cm 範圍內之外牆,或直接與排煙風道(管)相接。 排煙口在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需要排煙時,以手搖式裝置,或利 用煙感應器連動之自動開關裝置、或搖控式開關裝置予以開啟 排煙口得裝置手搖式開關,開關位置應在距離樓地板面 80cm 以上 150cm 以下之牆面上。其裝設於天花板者,應垂吊於高出樓地板面 180cm 之位置 排煙口如裝設排風機,應能隨排煙口之開啟而自動操作,其排風量 不得<120m3,並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份之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一 立方公尺。 第 106 條 緊急用昇降 機之設置標 準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1,500m2 者,至少應設置一座;≧1,500m2時,每達 3,000m2,增設一座。 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 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 500m2者,不 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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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07 條 緊急用昇降 機之構造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 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二)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其天花板及 牆裝修,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三)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除開向特別安 全梯外,限設一處,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四)應設置排煙設備。 (五)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出水口、緊急電源插 座等消防設備。 (六)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十平方公尺。 (七)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避難 層之避難方向、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並應有可照明此等標示以及 緊急電源之標示燈。 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 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四 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昇降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 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 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 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 (或防 災中心) 內。 整座電梯應連接至緊急電源、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第 108 條 緊急進口之 設置 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 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 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 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 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第 109 條 緊急進口之 構造 一、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二、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三、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 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 四、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五、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長度四公尺以上。 六、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 進口之標示。 第 113 條 消防設備適 用範圍 建築物應按左列用途分類分別設置滅火設備、警報設備及標示設 備,應設置之數量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四、第四類:招待所(限於有寢室客房者)寄宿舍、集合住宅、醫 院、療養院、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盲啞學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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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14 條 滅火設備 建築物在第五層以下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500m2者、建築物在第 六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150m2 應設置室內消防栓。建築物為防火構造者其樓地板面積加倍計算。 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 層之樓地板面積≧1,500m2者,及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100m2者,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第 115 條 警報設備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300m2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三層以上,各層之樓地板面積≧200m2,且未裝設自動警報設備 之樓層,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第六層以上(集合住宅除外),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應 裝設廣播設備。 第 232 條 出入口緩衝 空間 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 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長度不得小於 十二公尺,其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第 233 條 緊急進口 高層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六層或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各 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 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第 241 條 特別安全梯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 則。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 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 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 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第 242 條 昇降機道區 劃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 立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 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 劃。 第 243 條 燃氣設備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 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 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第 244 條 緊急昇降機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之樓層應設 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十七人(一千一百五 十公斤)以上,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 上層應在一分鐘內抵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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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安養長照機構建築物相關法規一覽表  法源  項目  法規內容概要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33 條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  用途類別  樓梯及平臺寬度  級高尺寸  級深尺寸 醫院 ≧140cm ≦18cm ≧26cm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gt;200m2或地下面積&gt;200m2者。 ≧120cm ≦20cm ≧24cm 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lt;200m2或地下面積&lt;200m2者。 ≧75cm ≦20cm ≧
圖 3-7  實驗現況圖(116 秒,實驗中)
圖 3-8  實驗現況圖(272 秒,實驗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0.0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 1 20 39 58 77 96 115 134 153 172 191 210 229 248 267 286煙濃度 秒數吸氣式煙濃度%obs/m 圖 3-9  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煙濃度實驗數據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光電式局限型偵煙探測器作動  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達到 靈敏度 Class C [一般感度 (&gt; 2.0 %obs/m)]
圖 3-11  病床與防火床熱釋放率比較圖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 41) 第四節    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安裝實例          由上節實驗結果已可得知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其靈敏度高於光 電式局限型偵煙探測器,但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內,無論是烹煮食物 之油煙,或是燃香的煙,均有可能造成靈敏度極高之吸氣式偵煙探測 系統之作動而誤報,故設置在安養及長照服務機構內之吸氣式偵煙探 測系統,其靈敏度應依不同的場所而個別調整。          本研究以台北市一處安養長照服務機構為例,於該機構現場設置 一套吸氣式偵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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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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