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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系統規劃與設計

3.3 系統邏輯構建

本 研 究 開 發 之 系 統 主 要 會 有 兩 類 規 劃 型 態 , 分 別 為 跨 縣 市 旅 次 及 市 區 內 規 劃 旅 次 ; 跨 縣 市 旅 次 即 是 兩 縣 市 市 區 公 車 規 劃 結 果 的 組 合 。 以 市 區 公 車 轉 乘 方 案 規 劃(縣 市 內)而 言 , 在 兩 次 轉 乘 限 制 下 會 產 生 以 下 五 種 規 劃 方 案 結 果 :

一 、 直 接 步 行 方 案 : 起 點 於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限 制 距 離 內 即 可 直 接 到 達 迄 點 之 情 形,此 時 不 會 規 劃 汽 車 客 運,系 統 直 接 輸 出 步 行 導 引 說 明 以 及 地 圖 導 引 。

二 、 直 達 公 車 方 案 : 起 點 路 線 與 迄 點 路 為 同 一 條 路 線 。 系 統 輸 出 由 起 點 重 要 地 標 步 行 至 上 車 站 牌 的 導 引,以 及 下 車 步 行 到 迄 點 重 要 地 標 的 導 引 , 導 引 除 文 字 描 述 外 亦 包 含 地 圖 導 引 。

三 、 一 次 轉 乘 公 車 方 案 : 起 點 路 線 與 迄 點 路 線 不 同 一 條 , 但 兩 路 線 中 各 有 一 個 站 牌 與 對 方 站 牌 在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限 制 內,而 轉 乘 行 為 亦 發 生 於 此 中 繼 點 。 除 文 字 敘 述 外 也 包 含 地 圖 導 引 。

四 、 兩 次 轉 乘 公 車 方 案 : 起 點 路 線 與 迄 點 路 線 不 同 一 條 , 而 兩 路 線 中 所 有 站 牌 皆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站 牌 在 步 行 距 離 限 制 內 可 以 步 行 到 對 方 路 線 的 站 牌 , 而 起 迄 點 路 線 中 的 站 牌 可 以 轉 乘 到 第 三 條 路 線 , 而 第 三 條 路 線 是 起 迄 兩 點 出 發 路 線 皆 可 轉 乘 的 路 線,系 統 亦 輸 出 文 字 敘 述 及 第 圖 導 引 。

五 、 無 可 行 方 案 : 由 起 點 重 要 地 標 於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限 制 內 無 法 直 接 步 行 到 迄 點 重 要 地 標 , 而 起 迄 兩 點 於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限 制 內 皆 無 站 牌,或 是 其 中 一 端 無 站 牌 皆 會 造 成 無 可 行 方 案 的 規 劃 結 果。然 而 當 起 迄 點 兩 端 皆 有 站 牌,但 運 算 次 數 已 到 達 兩 次 但 尚 未 計 算 出 可 行 方 案 時 , 系 統 亦 會 告 知 規 劃 者 無 可 行 方 案 。

除 無 可 行 方 案 外 , 其 他 方 案 皆 會 產 生 步 行 導 引 資 訊 , 而 步 行 導 引 中 的 路 徑 即 為 最 短 路 徑 , 顯 示 最 短 路 徑 的 方 式 由 即 時 線 上 運 算 及 前 處 理 兩 種 方 式 。 本 系 統 為 架 構 於 網 際 網 路 上 應 用 的 系 統 , 考 量 多 人 同 步 操 作 的 運 算 需 求 時 , 本 研 究 以 前 處 理 重 要 地 標 作 業 方 式 作 為 最 短 路 徑 運 算 解 決 方 案 , 以 下 分 別 針 對 這 兩 項 主 題 加 以 探 討 :

一 、 前 處 理 作 業(最短路徑計算)

轉 乘 邏 輯 當 中 的 排 序 原 則、基 本 限 制 條 件(最大容忍步行距離) 必 須 先 取 得 最 短 步 行 距 離 此 項 數 值 才 可 以 後 續 之 轉 乘 計 算 , 故 最 短 路 徑 計 算 完 本 研 究 必 要 之 前 處 理 作 業 。 由 於 本 研 究 開 發 之 系 統 目 的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多 人 同 步 使 用 , 且 處 理 實 際 的 路 網 問 題 , 最 短 路 徑 必 須 使 用 真 實 世 界 的 重 要 地 標 以 及 實 際 上 的 路 網 。 為 了 計 算 出 正 確 的 、 符 合 實 際 路 網 的 最 短 路 徑( 步 行 導 引 ) , 本 研 究 以 ArcView 3.3 Avnue 語言輔以 Network Analysis 計算出實際路網的 最 短 路 徑 。 然 而 , 最 短 路 徑 資 料 除 了 最 短 路 徑 圖 層 的 產 生 外 , 亦

需 記 錄 最 短 路 徑 產 生 成 本(距離)。而前處理流程(如圖 3.2)步驟說 明 如 下 :

(一)電子地圖產製與資料轉換:原始的路網電子地圖必須先產生路 段 長 度 後 才 可 使 用 , 本 研 究 透 過 Visula Basic 配合 MapObject 元 件 計 算 各 縣 市 路 網 的 長 度,並 在 電 子 地 圖 圖 檔 資 料 庫 中 新 增 路 段 長 度 之 欄 位 以 供 最 短 路 徑 計 算 之 用 。

(二)最短路徑分析:將各縣市路網調整可計算的格式後,開始計算 以 下 六 種 型 態 的 最 短 路 徑 :

(三)重要地標至重要地標:計算重要地標至其他 500 公尺內的重要 地 標 已 運 用 於 直 接 步 行 導 引 之 用 。

(四)重要地標至市區公車站牌:計算重要地標 500 公尺內的市區公 車 站 牌 最 短 路 徑,此 項 資 料 用 於 轉 乘 時 判 斷 可 行 路 線、站 牌 之 重 要 依 據 。

(五)重要地標至長途客運搭乘點:此項計算作業與重要地標至市區 公 車 站 牌 作 業 的 目 的 相 同 , 用 於 長 途 旅 次 規 劃 時 之 用 。

(六)市區公車站牌至市區公車站牌:計算市區公車站牌 500 公尺哪 可 轉 乘 的 站 牌 , 用 於 轉 乘 其 他 路 線 之 用 。

(七)市區公車站牌至長途客運搭乘:用於長途旅次轉乘結合市區公 車 方 案 之 時 。

(八)長途客運至長途客運搭乘點:此資料用於直接轉乘長途客運業 者 搭 乘 點 時 之 用 。

【路網成本計算】

計算實際路網長度 (Unit: m)

【最短路徑分析】

匯入路網、重要地標、

客運搭乘點電子地圖 各縣市路網電子地圖

各縣市路網電子地圖 (新增路線長度資料) 各縣市重要地標

電子地圖

各縣市市區公車 站牌電子地圖

【電子地圖產生器】

轉換資料庫資料 客運業者路線資料庫

長途客運搭乘點 電子地圖

最短路徑 電子地圖

最短路徑成本 資訊(文字檔)

行前旅次規劃決策 支援系統資料庫 電子地圖伺服器

產生索引

圖 3.2 前處理流程

本 研 究 以 台 北 市 、 新 竹 市 的 重 要 地 標 、 市 區 公 車 站 牌 及 長 途 客 運 搭 乘 點 作 為 路 網 中 的 節 點 , 並 透 過 兩 縣 市 的 實 際 路 網 計 算 節 點 間 的 最 短 路 徑 及 距 離 。 但 由 於 重 要 地 標 隨 時 有 更 新 的 可 能 , 此 外 客 運 搭 乘 點 更 會 因 經 營 路 線 的 改 變 而 有 所 新 增 、 移 除 或 移 動 , 由 於 Dijkstra 演算法計算兩點間的最短路徑時,是窮舉路網中所 有 的 可 行 路 徑 後 , 取 出 距 離 最 短 的 演 算 法 。 然 而 實 際 應 用 時 此 法 並 不 經 濟 , 故 本 研 究 先 以 步 行 限 制 500 公尺,過濾節點長寬各五 百 公 尺 內 之 相 關 節 點 後 再 進 行 Dijkstra 演算法計算;如圖 3.3 所 示,新 增 地 標(中心點)後先以長寬 500 公尺正方形區域內為範圍,

擷 取 出 方 形 內 節 點 後 再 s 求取該新增點與其他節點之最短路徑。

圖 3.3 最短路徑先行過濾示意圖 二 、 主 系 統 分 析(旅次規劃邏輯)

進 行 市 區 旅 次 規 劃 並 考 慮 最 多 兩 次 轉 乘 的 限 制 時 , 系 統 邏 輯 分 別 會 產 生 四 種 旅 次 規 劃 方 案 , 此 四 種 規 劃 方 案 分 別 如 下 : (一)直達方案:此方案的規劃結果是建議使用者採直接步行。由於

起 迄 點 的 步 行 距 離 在 規 劃 者 可 忍 受 的 步 行 距 離 內,故 採 用 直 接 步 行 不 搭 乘 任 何 運 具 。

(二 )直 達 方 案 : 由 於 起 迄 兩 點 的 距 離 超 過 規 劃 者 可 容 忍 的 步 行 限 制 , 而 起 迄 兩 點 於 步 行 限 制 內 又 同 時 具 備 相 同 路 線 之 公 車 站 牌 , 使 用 者 可 獲 得 直 達 的 規 劃 方 案 。

(三)一次轉乘方案:當直達方案中起迄兩點的公車路線不相同時,

搜 尋 起 點 路 線 中 所 有 的 公 車 站 牌 是 否 存 在 步 行 限 制 內 可 到 達 對 方 路 線 站 牌 的 情 形,符 合 此 條 件 便 可 規 劃 一 次 轉 乘 的 方 案 。 (四)兩次轉乘方案:當一次轉乘亦無法完成旅次時,必須透過第三

條 路 線 完 成 銜 接 起 點 路 線 以 及 迄 點 路 線。如 圖 3.4 所示,起點 步 行 限 制 內 有 公 車 站 牌 RS1,迄點步行限制內的公車站牌則是

GS2,由於起點無法直接步行到迄點,且起點站牌 RS1 的路線 Rote1 也無法直達迄點,而 Route1 及 Rote2 路線中並沒有兩站 牌 可 供 一 次 轉 乘 的 解 決 方 案,所 以 必 須 透 過 第 三 條 路 線 Route 3 進行兩次轉乘的規劃。起點由 RS1 站牌上車搭乘 Route1 路 線 到 達 RS3 站牌後下車由 BS1 站牌上車轉乘 Route3 路線完成 第 一 次 轉 乘 , 到 達 BS2 站牌後下車到 GS1 站牌上車完成第二 次 轉 乘 , 到 達 GS2 後下車步行至迄點完成兩次轉乘的旅行。

圖 3.4 市區公車轉乘示意圖

當 旅 次 行 為 是 跨 縣 市 時 , 首 先 必 須 考 量 符 合 起 迄 點 縣 市 的 長 途 客 運 業 者 。 由 於 長 途 客 運 中 的 國 道 客 運 僅 服 務 台 灣 西 部 部 分 縣 市 , 東 部 地 區 以 及 部 分 西 部 縣 市 沒 有 國 道 客 運 業 者 經 營 此 路 線 , 故 必 須 透 過 城 際 客 運 的 轉 乘 才 能 完 成 規 劃 ; 如 圖 3.5 所示,當規 劃 方 案 中 起 點 縣 市 為 苗 栗 縣 迄 點 縣 市 為 嘉 義 市 時 , 沒 有 國 道 客 運 業 者 經 營 該 路 線 , 故 必 須 搭 乘 城 際 客 運 到 台 中 市 後 再 轉 乘 至 嘉 義 市 。

圖 3.5 長途客運轉乘行為示意圖

透 過 上 述 市 區 公 車 以 及 長 途 客 運 旅 次 規 劃 分 析 後 , 本 研 究 彙 整 結 合 長 途 客 運 轉 乘 及 市 區 客 運 轉 乘 之 演 算 邏 輯 , 如 圖 3.6 汽車客運行前 旅 次 規 劃 主 系 統 邏 輯 概 念 圖 所 示 。 以 下 針 對 主 系 統 邏 輯 分 析 步 驟 加 以 說 明 :

圖 3.6 汽車客運行前旅次規劃主系統邏輯概念圖

一、基 本 資 料 設 定 :使 用 者 透 過 瀏 覽 器 設 定 起 迄 點 重 要 地 標 定 位 、預 計 出 發 時 間、轉 乘 限 制(市區公車最高轉乘次數及長途客運最高轉 乘 次 數)、 步 行 限 制 、 規 劃 方 案 排 序 原 則 (最 快 到 達 、 最 短 步 行 距 離 、 最 少 票 價 、 最 少 轉 乘 次 數)

二 、 旅 次 長 度 判 別 : 根 據 使 用 者 輸 入 之 起 迄 點 分 析 是 否 為 跨 縣 市 行 為 。 當 旅 次 行 為 是 市 區 內 旅 次 時 進入 步 驟 三 市 區 轉 乘 分 析 模 組 , 而 跨 縣 市 行 為 則 進 入 步 驟 五 國 道 客 運 分 析 模 組 。

三、市 區 轉 乘 分 析 模 組:當 使 用 者 設 定 完 起 迄 點 及 相 關 基 本 限 制 條 件 後 , 透 過 旅 次 長 度 判 別 可 分 析 使 用者 設 定 之 起 迄 點 是 否 為 跨 縣 市 旅 次。當 旅 次 為 非 跨 縣 市 時,其 可 能 產 生 之 方 案 分 別 為 直 接 步 行、

市 區 公 車 直 達 、 市 區 公 車 一 次 轉 乘、 市 區 公 車 兩 次 轉 乘 或 無 方 案 五 總 情 況 , 如 圖 3.7 市區方案分析模組所示。

【 基 本 資 料 設 定 】 1. 起訖點重要地標定位 2. 基本資料限制

旅 次 長 度 判 別 (是否跨縣市)

市 區(公車/步行) 分 析 模 組

長 途 客 運 分 析 模 組

【 導 引 資 訊 輸 出 】

1. 步行/轉乘汽車客運資訊說明 2. 步行導引地圖

A1

A2 A3

A4 A5 A6

300m

300m

250m

50m 250m

【基本資料設定】

1.起迄點重要地標定位 2.基本資料限制

1.分析所在縣市,設定該縣市資料表 2.步行500公尺內是否具備可行方案?

(500公尺內具備 直接步行方案)

使用者設定步行 限制是否大於實際步

行距離?

(500公尺內不具 備直接步行方案)

搜尋【重要地標至市區 公車站牌】資料庫

起迄點步行 限制內是否皆有可步

行之站牌?

是否具備同路線 之站牌?

狀況5:

無可行方案,並告知使 用者為起點無方案、迄 點無方案、起迄點皆無 可直接步行之方案或者 是兩次轉乘下亦無可行

的組合方案 狀況4:

為市區公車兩次轉 乘方案輸出 狀況3:

為市區公車一次轉乘 方案輸出 狀況2:

為市區公車直達方案 輸出 狀況1:

為直接步行方案輸

起迄點具備的路線 中的各站點是否可轉乘

至對方的路線?

起迄點具備的路線中的各

站點是否具備第三條路線 可供轉乘?

圖 3.7 市區分析模組

(一 )分 析 起 迄 點 是 否 在 步 行 限 制 內 , 當 使 用 者 輸 入 之 起 迄 點 於 步 行 限 制 內 代 表 無 須 使 用 汽 車 客 運 來 規 劃 旅 次 , 故 直 接 告 知 使 用 者 圖 形 的 步 行 導 引 規 劃 方 案 結 果,如 圖 3.8 所示,當起點為 A1 迄點為 A2,且使用者於步驟一設定步行限制為 500 公尺 時 , 系 統 即 可 判 斷 該 旅 次 為 直 接 步 行 方 案 。 換 言 之 , 當 起 迄 點 在 步 行 限 制 下 無 法 直 接 步 行 時(如 A1 至 A5),就必須進入 規 劃 市 區 公 車 方 案 組 合 。

圖 3.8 直接步行規劃概念圖

(二 )搜 尋 資 料 庫 中 起 迄 點 重 要 地 標 在 步 行 限 制 內 所 有 的 站 牌 及 路 線 , 比 對 起 迄 點 的 路 線 是 否 相 同 , 若 是 相 同 代 表 具 備 直 達 方

案 , 故 系 統 即 可 輸 出 規 劃 方 案 告 知 使 用 者 具 備 市 區 公 車 直 達 方 案;如 圖 3.9 所示,起迄點於步行限制 500 公尺內皆搜尋道

路 線 A 的搭乘點,而經比對後,起點與迄點為同一路線,故

可 以 直 達 方 案 完 成 旅 次 規 劃 。

圖 3.9 直達方案概念圖

(三 )若 起 迄 點 路 線 皆 不 相 同 , 比 對 起 點 與 迄 點 的 路 線 中 是 否 相 同 , 若 相 同 則 代 表 具 備 一 次 轉 乘 , 系 統 根 據 限 制 條 件 下 所 組 成 之 規 劃 方 案 以 排 序 原 則 加 以 排 序 輸 出 。 如 圖 3.10 所示,當 起 點 路 線 搜 尋 到 路 線 的 A 點,而迄點搜尋到路線的 2 點,由 於 路 線 與 路 線 B 非同路線故無法以直達方案規劃。但搜尋路 線 A 及路線中所有的站點發現,路線的 A5 點與路線 B 的 B1 點 可 於 步 行 限 制(500 公尺)內由 A5 步行至 B1,A5 至 B1 可完 成 一 次 轉 乘 需 求 , 而 一 次 轉 乘 整 體 方 案 便 為 「 起 點 步 行 至 路 線 A 的 A2 點上車,到達 5 後下車步行 250 公尺至路 B 的 B1 點 , 最 後 到 B2 後下車步行至迄點即完成一次轉乘規劃」。

圖 3.10 一次轉乘方案概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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