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文獻回顧
2.5 累積性衝擊評估
所 謂 累 積 性 環 境 影 響 , 乃 指 區 域 上 過 去 、 現 在 及 未 來 可 能 的 開 發 活 動
所 衍 生 的 遞 增 性 影 響 ( incremental impact )。 傳 統 計 畫 導 向 型
(project-oriented)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通 常 忽 略 二 個 和 二 個 以 上 個 別 或 相 關 的 開 發 案 所 造 成 潛 在 的 組 合 性 影 響 (combined effect), 以 及 間 接 或 次 級 的 影 響 (indirect or secondary effect)。
累 積 性 影 響 評 估 之 目 的 為 分 析 在 時 間 軸 上 所 有 相 近 空 間 可 能 之 累 積 影 響 , 並 分 析 累 積 之 影 響 是 否 有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之 虞 , 以 確 保 環 境 永 續 性 。 累 積 性 影 響 應 評 估 之 活 動 行 為 包 括 :
1. 過 去 開 始 之 活 動 , 但 其 仍 影 響 現 在 及 未 來 2. 目 前 開 發 行 為 之 影 響
3. 未 來 可 能 活 動 之 影 響
上 述 三 者 中 , 第 二 項 目 前 開 發 行 為 之 影 響 評 估 , 可 遵 循 個 別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程 序 完 成 , 因 此 , 相 對 容 易 完 成 。 而 評 估 累 積 性 影 響 之 困 難 在 過 去 之 活 動 影 響 目 前 有 多 少 、 還 有 多 少 會 影 響 以 後 ; 未 來 可 能 有 哪 些 計 畫 , 及 其 未 來 可 能 之 影 響 為 何 。
評 估 累 積 性 衝 擊 方 法 目 前 尚 無 明 文 規 定 或 標 準 程 序 , 過 去 評 估 累 積 性 衝 擊 多 著 重 於 開 發 案 計 畫 對 濕 地 與 水 質 等 影 響 。 對 累 積 性 衝 擊 之 定 義 大 同 小 異 , 只 有 部 份 些 許 不 同 , 下 面 分 別 列 出 目 前 所 蒐 集 之 各 個 文 獻 中 , 所 提 到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定 義 。
美 國 環 境 品 質 協 會 (CEQ)
不 論 哪 一 個 機 關 組 織 ( 聯 邦 或 非 聯 邦 ) 或 個 人 所 執 行 的 活 動 產 生 的 影 響 , 加 上 來 自 其 他 活 動 不 論 過 去 、 現 在 及 可 合 理 預 見 的 未 來 , 而 增 加 其 原 來 的 影 響 稱 之 。 累 積 性 影 響 剛 開 始 本 身 的 影 響 較 為 是 輕 微 , 但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累 積 , 則 會 變 為 顯 著 性 影 響 的 活 動 。(Section 1508.7 of NEPA 國 家 環 境 政 策 法, 1969)( 黃 光 輝 ,1998)
歐 盟 ( EU)
歐 盟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管 理 方 針 上 已 指 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EIA)需 包 含 : 在 環 境 方 面 上 提 議 的 計 畫 案 可 能 產 生 的 顯 著 影 響 的 描 述 , 而 且 這 項 敘 述 應
涵 蓋 計 畫 案 的 直 接 與 任 何 間 接 、 二 次 、 累 積 、 短 期 、 中 期 與 長 期 、 正 面 與 負 面 的 影 響 。(Directive 85/337/EEC, Annex III)歐 盟 在 評 估 累 積 性 衝 擊 時 , 同 時 考 量 了 之 間 接 性 與 相 互 間 的 衝 擊 的 影 響 , 這 是 在 美 國 雖 在 NEPA 中 提 及 , 但 相 關 的 環 評 研 究 中 並 無 考 量 。
黃 光 輝 ( 1998)
影 響(effects 或 impacts)的 兩 個 屬 性 為 直 接 與 間 接 的 影 響。直 接 影 響 為 同 時 間 同 地 點 由 行 動 產 生 的 影 響;反 之,間 接 影 響 發 生 不 同 時 或 移 動 某 些 距 離 , 但 均 可 合 理 預 見 , 間 接 影 響 可 能 包 括 逐 漸 形 成 的 影 響 及 由 土 地 利 用 、 人 口 密 度 或 成 長 率 , 以 及 空 氣 、 水 體 及 包 括 生 態 系 統 的 自 然 體 系 等 狀 態 變 化 的 誘 導 產 生 。 不 論 是 直 接 、 間 接 或 累 積 性 的 影 響 , 均 與 生 態 的 ( 例 如 對 自 然 資 源 的 影 響 , 影 響 成 分 、 結 構 及 生 態 系 統 的 機 能 )、 美 質 的 、 歷 史 的 、 文 化 的 、 經 濟 的 、 社 會 的 或 健 康 的 各 層 面 相 同 , 來 自 各 行 動 的 影 響 可 能 兼 具 厲 害 兩 面 , 即 使 主 辦 官 署 認 為 已 經 制 衡 使 影 響 只 趨 向 有 利 面 。
Lance( 1996)著 重 於 累 積 性 衝 擊 之 定 性 描 述,定 義 評 估 累 積 性 衝 擊 時 必 須 將 過 去 與 現 在 的 衝 擊 納 入 考 量 , 並 必 需 先 訂 定 環 境 基 準 線 , 作 為 評 估 累 積 性 衝 擊 之 基 準 , 方 可 訂 定 尚 容 許 可 開 發 之 範 圍 。 如 圖 2.3, 研 究 中 指 出 若 以 現 在 的 環 境 作 為 累 積 性 衝 擊 評 估 的 基 準 線 是 不 適 合 的 ( 台 灣 大 部 分 河 川 污 染 均 已 大 過 涵 容 量 , 更 是 不 可 行 ), 因 為 如 此 便 沒 有 將 現 在 與 過 去 的 活 動 與 開 發 計 畫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加 入 累 積 性 衝 擊 中 。 但 若 以 現 在 的 環 境 作 為 評 估 目 前 所 提 的 開 發 案 或 是 未 來 其 他 可 能 發 生 的 活 動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累 積 性 衝 擊 界 線 是 可 以 的 。
圖 2.3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基 準 線 之 示 意 圖 環境承載力
可容許開發的範圍
環境基準線
研 究 中 提 出 四 種 累 積 性 衝 擊 影 響 : (1) 將 新 的 計 畫 案 可 能 造 成 之 衝
新提出之
+
消減方案
其他計畫新的開 發計畫
新的開 發計畫
其他計畫現有與過去 之計畫
提出之消減 計畫
提出之消減 計畫
承載力
圖 2.7 開 發 案 造 成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 4)
上 述 政 策 環 評 、 承 載 力 、 累 積 衝 擊 其 定 義 、 評 估 方 法 、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說 明 , 可 參 閱 上 一 年 度 之 計 畫 , 上 一 年 度 並 將 累 積 性 衝 擊 與 承 載 力 評 估 應 用 於 新 竹 地 區 之 水 資 源 與 水 質 之 評 估 。
第 三 章 各 面 向 之 指 標 整 合
本 團 隊 過 去 這 幾 年 成 果 中 , 已 發 展 土 壤 面 向 、 水 質 、 水 資 源 與 景 觀 生 態 等 面 向 之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 本 章 節 摘 錄 各 面 向 所 提 出 之 指 標 , 及 評 估 綜 合 指 標 之 方 法 , 後 續 將 以 權 重 法 進 行 評 估 其 綜 合 指 標 。
3.1 土 壤 指 標
對 台 灣 目 前 土 壤 環 境 現 況 評 估 方 面 , 陳 樹 群 教 授 於 去 年 度 之 報 告 中 採 用 土 壤 沖 蝕 指 標 模 式 對 台 灣 25 個 河 川 集 水 區 土 壤 環 境 做 評 估 , 針 對 台 灣 之 水 文 及 地 文 特 性 , 所 建 立 適 用 於 台 灣 本 土 化 之 土 壤 沖 蝕 指 標 模 式 ( 簡 稱 指 標 法,SEIM)。模 式 中 訂 定 影 響 土 壤 沖 蝕 機 制 中 包 含:土 壤 性 質、降 雨 、 地 形 狀 況 、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及 地 表 植 生 覆 蓋 等 變 因 , 其 架 構 流 程 如圖 3.1 所 示 。 其 各 項 指 標 之 評 估 方 式 請 參 閱 陳 述 群 教 授 國 科 會 成 果 報 告
(NSC-90-2621-Z-005-003)
圖 3.1 土 壤 沖 蝕 指 標 架 構 圖
環 境 承 載 力 在 水 質 面 向 多 數 稱 為 河 川 之 涵 容 能 力 (Assimilation Capacity)。 對 於 土 壤 環 境 而 言 , 由 於 人 為 開 發 對 土 壤 環 境 是 種 『 破 壞 且 可 能 無 法 復 原 』 之 力 量 , 因 此 將 人 為 開 發 視 為 土 壤 環 境 所 能 承 受 之 『 負 重 』
(loading), 而 以 『 環 境 承 載 力 』( Carrying Capacity) 視 為 環 境 所 能 承 受 之 最 大 負 重 量 。 陳 述 群 教 授 (2002) 提 出 總 量 管 制 必 須 考 慮 區 域 性 觀 念 。 並 歸 納 出 適 用 於 土 壤 環 境 評 估 之 幾 點 結 論 :
(1) 面 對 不 同 區 域 之 土 壤 環 境 , 在 定 性 上 必 須 以 該 環 境 條 件 而 訂 定 其 環
境 承 載 力 , 而 在 定 量 上 則 且 必 須 輔 以 總 量 管 制 系 統 。
(2) 土 壤 環 境 總 量 管 制 系 統 需 考 量 土 壤 環 境 破 壞 因 子 之 特 性 及 評 估 之 土 壤 環 境 區 域 性 而 訂 定 。
3.2水 質 指 標
群 體 計 畫 中 李 漢 鏗 教 授 則 是 將 水 體 水 質 永 續 指 標 架 構 之 代 表 性 指 標 , 分 為 河 川 與 水 庫 水 體 兩 大 部 分 。 河 川 部 分 是 由 生 化 需 氧 量(狀 態 指 標 )、 人 口 當 量 密 度(趨 力 指 標 )、污 染 負 荷 去 除 率 (反 應 指 標 )三 者 構 成;而 水 庫 部 分 則 是 由 總 磷 濃 度(狀 態 指 標 )、 集 水 區 開 發 率 (趨 力 指 標 )及 總 磷 整 治 率 (反 應 指 標)三 者 架 構 而 成 。 其 指 標 架 構 如 下 圖 3.2, 詳 細 各 項 指 標 請 參 閱 李 漢 鏗 教 授 國 科 會89年 度 成 果 報 告 ( NSC89-2621-Z-035-008)。
圖 3.2 水 質 指 標 之 架 構
台 灣 河 川 水 質 惡 化 主 要 是 受 到 有 機 性 污 染 因 子 影 響 , 生 化 需 氧 量 為 表 示 河 川 受 有 機 物 污 染 程 度 , 亦 是 最 重 要 且 最 容 易 分 析 的 項 目 , 生 化 需 氧 量 亦 可 表 現 人 為 活 動 對 水 體 環 境 的 影 響 與 改 變 。 利 用 環 境 品 質 函 數 分 析 各 規 劃 方 案 之 水 體 環 境 衝 擊 度 , 界 定 水 質 影 響 程 度 。 在 此 生 化 需 氧 量 的 的 水 質 標 準 , 相 當 於 環 境 承 載 力 , 在 此 考 量 了 各 項 規 劃 案 對 水 體 可 能 產 生 的 衝 擊 程 度 , 但 卻 忽 略 了 累 積 性 的 影 響 , 如 此 亦 發 生 單 一 政 策 對 環 境 衝 擊 不 大 ,
但 多 項 政 策 同 時 進 行 時 , 其 造 成 的 累 積 性 影 響 則 可 能 發 生 超 過 環 境 之 承 載 力 。
3.3 水 資 源 指 標
在 水 資 源 部 分 , 用 以 評 估 水 資 源 整 體 永 續 性 之 指 標 體 系 亦 需 包 含 各 面 向 之 指 標 , 而 指 標 本 身 亦 可 能 同 時 包 含 了 多 個 意 義 :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與 缺 水 量 反 映 了 水 資 源 或 設 備 資 源 之 不 足 性 , 其 將 會 影 響 到 經 濟 體 系 之 正 常 運 作;原 水 之 餘 裕 量 隱 含 了 當 用 水 發 生 突 增 需 求 時( 如:緊 急 消 防 用 水 支 援 、 支 援 附 近 縣 市 不 足 之 民 生 用 水 ), 可 緊 急 增 加 的 支 援 潛 能 , 但 另 一 方 面 , 過 多 的 原 水 餘 裕 量 卻 又 可 能 反 映 出 水 資 源 的 浪 費 或 設 備 資 源 的 不 足 ; 設 備 之 使 用 率 則 顯 示 設 備 之 使 用 狀 態 並 隱 含 對 環 境 之 壓 力 , 設 備 之 使 用 率 若 過 低 , 代 表 著 該 地 區 不 需 如 此 規 模 之 開 發 , 意 即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與 壓 力 實 非 必 須 ; 就 永 續 發 展 之 觀 點 來 看 , 資 源 之 不 足 與 過 剩 均 屬 於 不 永 續 之 狀 態 , 唯 有 資 源 之 妥 善 利 用 當 屬 於 良 好 之 永 續 狀 態 ; 除 此 之 外 , 包 括 用 水 區 總 人 口 數 、 售 水 率 、 設 備 之 利 用 情 形 、 河 川 之 洪 患 和 乾 旱 等 , 亦 是 討 論 永 續 發 展 時 重 要 之 評 估 指 標 項 目 , 而 指 標 之 選 用 則 端 視 研 究 者 所 關 心 之 重 點 和 研 究
之 目 的 而 定 。在評估模式上,本研究運用系統動力學理論之觀念,及利用系統
動力學應用軟體 Vensim,並參考相關水資源系統資料,建構水資源系統動力模 式,以進行方案之模擬評估與分析。
各 水 資 源 開 發 案 在 滿 足 用 水 需 求 之 同 時 , 其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是 否 有 其 必 要 性 , 加 上 缺 水 情 形 和 承 擔 突 增 用 水 量 ( 如 彈 性 支 援 跨 區 域 不 足 用 水 量 ) 之 能 力 並 為 目 前 社 會 所 關 心 之 焦 點 , 故 本 研 究 以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 缺 水 量 、 原 水 餘 裕 量 及 設 備 使 用 率 等 項 目 作 為 水 資 源 評 估 之 永 續 指 標 , 各 指 標 之 定 義 如 下 :
1.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 ( 發 生 缺 水 天 數 /總 模 擬 天 數 )
×
100% 。 本 研 究 之 區 域 多 屬 於 都 會 區 或 都 會 區 周 遭 之 衛 星 城 市 , 除 了 農 業 用 水 及 工 業 用 水 外 , 民 生 用 水 實 為 用 水 之 大 宗 , 在 實 務 上 , 當 民 生 之 可 用 水 量 不 足 時 , 供 水 單 位 ( 北 水 處 或 省 水 公 司 ) 會 以 分 區 輪 流 供 水 或 停 水 之 方 式 以 為 因 應 , 而 非減 少 每 一 用 水 戶 之 實 際 可 使 用 水 量 , 意 即 只 要 發 生 缺 水 即 對 用 水 戶 產 生 影 響 , 故 本 研 究 以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來 反 應 缺 水 之 風 險 。
2. 平 均 缺 水 量 : ( 總 缺 水 量 /總 模 擬 天 數 )
×
100% 。除 了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之 外 , 缺 水 量 之 多 寡 亦 將 影 響 供 水 單 位 分 區 輪 流 供 水 或 停 水 之 範 圍 和 程 度 , 故 本 研 究 同 時 以 缺 水 量 來 輔 助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無 法 反 應 之 部 分 風 險 。
3. 原 水 平 均 餘 裕 量 : ( 總 剩 餘 原 水 量 /總 模 擬 天 數 )
×
100% 。原 水 餘 裕 量 係 指 新 店 溪 、 大 漢 溪 、 基 隆 河 之 未 使 用 原 水 量 , 其 除 具 有 河 川 生 態 維 持 之 功 能 外 , 當 有 突 增 之 用 水 需 求 時 , 是 否 有 多 餘 之 原 水 可 供 支 應 便 是 其 關 鍵 , 同 時 , 其 也 反 映 出 水 資 源 之 使 用 效 率 及 隱 含 未 來 用 水 需
原 水 餘 裕 量 係 指 新 店 溪 、 大 漢 溪 、 基 隆 河 之 未 使 用 原 水 量 , 其 除 具 有 河 川 生 態 維 持 之 功 能 外 , 當 有 突 增 之 用 水 需 求 時 , 是 否 有 多 餘 之 原 水 可 供 支 應 便 是 其 關 鍵 , 同 時 , 其 也 反 映 出 水 資 源 之 使 用 效 率 及 隱 含 未 來 用 水 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