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子計畫二:整合性指標系統動力模式與多目標管理模式之建
立(II)
計畫類別: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1-2621-Z-002-012- 執行期間: 91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暨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童慶斌 計畫參與人員: 陳韻如 報告類型: 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整合性指標系統動力模式與多目標管理模式之建立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1-2621 -Z -002 -012 -
執行期間:91年8月1日至92年7月31日
計畫主持人:童慶斌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陳韻如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完整報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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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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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台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中
華
民
國
9 2 年
7 月
3 1 日
中文摘要
為 確 保 環 境 永 續 性 則 必 須 將 環 境 因 素 納 入 各 層 次 之 決 策 中,且 應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高 決 策 目 標。要 達 到 可 持 續 發 展 則 需 限 制 發 展 不 可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並 透 過 總 量 管 制 方 法,以 合 理 分 配 與 使 用 環 境 承 載 力;在 衝 擊 之 影 響 方 面 則 必 須 考 量 空 間 之 累 積 與 時 間 上 包 括 過 去、現 在、及 未 來 開 發 計 畫 之 累 積 影 響。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影 響 評 估 為 確 保 環 境 永 續 性 之 重 要 分 析 項 目,除 確 保 累 積 量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在 分 析 過 程 中 也 必 須 維 護 世 代 公 平 性 。 研 究 中 首 先 將 過 去 幾 年 對 於 永 續 發 展 定 義 與 評 估 方 式 以 及 政 策 環 評 等 相 關 研 究 成 果,加 以 整 理 彙 整,說 明 政 策 環 評 之 評 定 流 程 與 建 立 累 積 性 衝 擊 之 評 估 技 術 方 法、架 構 及 原 則,可 提 供 其 他 子 計 畫 下 一 年 度 發 展 分 析 技 術 所 需 。 本 研 究 將 土 壤 、 水 資 源 、 水 質 以 及 景 觀 生 態 等 面 向 , 於 過 去 幾 年 的 成 果 所 提 出 的 永 續 發 展 指 標,後 續 將 朝 應 用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將 各 面 向 之 因 子 加 以 整 合 發 展,並 進 一 步 探 討 其 各 個 面 向 其 累 積 性 衝 擊 與 承 載 力 之 關 係。研 究 中 並 針 對 目 前 的 政 策 環 評 分 析 矩 陣 架 構 進 行 檢 討 與 建 議 使 定 性 之 政 策 環 評 可 與 永 續 發 展 之 觀 念 結 合,並 作 為 是 否 進 一 步 進 行 量 化 分 析 之 判 斷 準 則。研 究 中 亦 提 出 其 他 相 關 水 質 模 式,可 應 用 於 後 續 評 估 河 川 與 湖 泊 之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衝 擊 。 本 計 畫 為 三 年 期 計 畫 , 本 年 度 為 計 畫 期 程 之 第 二 年 , 主 要 研 究 工 作 在 於 整 合 過 去 兩 年 來 之 成 果 , 與 各 面 向 之 永 續 發 展 評 估 指 標 , 將 於 明 年 度 計 畫 中 以 一 流 域 為 例 , 並 依 據 本 報 告 之 評 估 架 構 與 指 標 系 統 進 行 案 例 分 析 。Abstract
Environmental influence should be integrated into different levels of decision process to conserve sustainability. In order to continuously support develop, development should not exceed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which can be done by the measure of total mass control and reasonably allocation of carrying capacity. Besides, both temporal and spatial cumulative impacts should be considered. Evaluations of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and cumulative impact assessment are two key issues for sustainability assessment.
Several tasks have been done in this study. First, the definition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valuation methods, and study results related to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re summarized. Secondly, methodologies and procedures of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cumulative impact assessment are also addressed, respectively. Thirdly, this study also integrates indicators of soil, water resources, water quality, and landscape ecology developed by other subproject in the same research group. The following study will focus on integrating these indicators in a systems dynamic model and relating to carrying capacity and cumulative impacts. Fourthly,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evaluation matrix of SEA to consider sustainability is discussed, and an example of water quality and quantity is given.
The study period of this project is three year, and this is the second year report. In the second year, we summarize related research and design a framework to integrate results from the subprojects of the research group. In the third year, a watershed will be selected as study site, and it will be assessed based on the evaluation framework and indicator system designed in this report.
整合性指標系統動力模式與多目標管理模式之建立(II)
目錄
1. 前言 ...1 2. 文獻回顧 ...4 2.1 永續發展 ...4 2.2 永續發展指標與綜合指標 ...5 2.3 政策環評 ...7 2.4 承載力 ...10 2.5 累積性衝擊評估 ...10 3. 各面向指標整合 ...16 3.1 土壤指標 ...16 3.2 水質指標 ...17 3.3 水資源指標 ...18 3.4 景觀生態指標 ...19 3.5 指標權重評估方法 ...20 3.6 永續性、承載力與累積性之結合 ...21 4. 台灣政策性環境影響評估修正探討 ...25 4.1 台灣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25 4.2 政策環評定性分析建議 ...30 5. 第五章 系統動力模式 ...36 5.1 系統動力學發展歷程 ...36 5.2 系統動力學原理說明 ...37 5.3 系統動態模式應用於評估環境承載力 ...38 6. 相關分析模式 ...42 6.1 QUAL2E 模式...42 6.2 GWLF 模式...436.3 Vollenweider Eutrophication Model ...44
6.4 水資源系統動力模式 ...46
7. 結論與討論 ...49
圖目錄
圖2.1 DSR 架構之關係 ...6 圖2.2 SEA 與 EIA 之關係 ...7 圖2.3 環境承載力與基準線之示意圖 ...12 圖2.4 開發案造成之累積性衝擊(1)...13 圖2.5 開發案造成之累積性衝擊(2)...14 圖2.6 開發案造成之累積性衝擊(3)...14 圖3.2 開發案造成之累積性衝擊(4)...15 圖3.1 土壤沖蝕指標架構圖 ...16 圖3.2 水質指標之架構 ...17 圖3.3 永續發展指標 ...22 圖3.4 累積衝擊與環境承載力之關係 ...23 圖5.1 系統動力模式元件關係示意圖 ...37 圖5.2 DSR 永續發展指標系統互相關係圖 ...39 圖5.3 系統動力評估模式概念圖 ...40 圖5.4 概略式水資源永續發展系統動力圖 I...41 圖6.1 新店溪與大漢溪水資源系統示意圖 ...46 圖6.2 翡翠水庫操作規線 ...47 圖6.3 新店溪系統動力模式 ...48表目錄
表2.1 各國在 SEA 上之研究...9 表4.1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表 ...27 表4.2 政策環境影響定性評估列舉修正項目初步建議 ...33
第一章 前言
人 類 生 活 於 地 球 上 必 然 會 使 用 自 然 資 源 來 滿 足 需 求,而 在 使 用 自 然 資 源 的 過 程 或 最 後 均 會 產 生 廢 棄 物,而 廢 棄 物 排 放 至 自 然 環 境 則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之 污 染,這 是 伴 隨 發 展 難 以 避 免 的 結 果。不 過,在 過 去 對 環 境 資 源 萃 取 與 污 染 排 放 藉 由 自 然 界 的 回 復 及 自 淨 功 能,對 自 然 環 境 而 言,這 些 衝 擊 並 未 形 成 侵 害。但 今 日 由 於 經 濟 社 會 快 速 發 展,對 資 源 取 用 與 對 環 境 污 染 排 放 均 隨 之 大 量 增 加,環 境 因 為 人 為 的 長 期 累 積 衝 擊,所 製 造 環 境 污 染 和 破 壞,已 明 顯 地 造 成 自 然 生 態 生 態 失 衡,使 得 環 境 漸 漸 失 去 支 持 經 濟 社 會 繼 續 發 展 之 能 力。台 灣 地 狹 人 稠,過 度 的 運 用 有 限 的 自 然 資 源 與 大 量 污 染 排 放,導 致 台 灣 自 然 環 境 所 遭 受 的 破 壞 更 形 嚴 重, 對 環 境 問 題 更 不 容 忽 視 。 環 境 破 壞 與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活 動 有 密 切 關 連,如 何 在 其 中 取 得 一 個 平 衡 點 , 以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 這 是 目 前 極 為 重 要 之 工 作 。 1987 年 布 藍 特 宣 言 提 出 我 們 共 同 未 來 , 揭 櫫 永 續 發 展 之 意 涵 , 1992 年 里 約 熱 內 盧 世 界 環 境 高 峰 會 中 更 通 過 21 世 紀 議 程 (Agenda 21), 成 為 本 世 紀 環 境 保 育 之 重 要 綱 領。且 隨 著 生 活 品 質 與 知 識 水 準 的 提 昇,永 續 發 展 的 議 題 已 逐 漸 受 到 國 內 外 政 府 與 民 間 之 重 視,而 永 續 性 之 評 量 與 永 續 發 展 理 念 的 落 實 亦 成 為 當 前 必 須 加 速 發 展 之 重 點。然 而 要 維 持 人 類 社 會 與 環 境 生 態 可 持 續 發 展 為 本 世 紀 最 重 要 之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與 環 境 管 理 之 課 題 。 為 確 保 環 境 永 續 性 則 必 須 將 環 境 因 素 納 入 各 層 次 之 決 策 中,且 應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高 決 策 目 標,我 國 分 別 訂 有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與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分 別 針 對 個 別 開 發 計 畫 與 政 策 要 求 評 量 環 境 影 響,然 過 去 環 評 法 並 未 落 實 永 續 之 精 神,亦 未 以 永 續 性 評 量 建 立 審 查 基 準,因 此 多 年 來 台 灣 環 境 改 善 仍 十 分 有 限。未 來 之 環 評 機 制 除 了 必 須 以 永 續 性 為 評 量 基 準 外,亦 必 須 以 系 統 思 維 結 合 由 上 而 下 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即 個 別 計 畫 環 評 與 政 策 環 評 應 有 關 連 性。要 可 持 續 發 展 則 發 展 不 可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要 確 保 發 展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則 需 透 過 總 量 管 制 方 法 , 以 合 理 分 配 與 使 用 環 境 承 載 力;然 要 有 效 進 行 環 境 管 理,則 自 高 階 決 策 過 程 即 需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因 此,必 須 將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總 量 管 制 方 法 與 精 神 整 合 於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 簡 稱 政 策 環 評 )中,在 進 而 依 分 配 總 量 訂 定 個 別 計 畫 環 評 之 審 查 基 準 。 本 研 究 群 目 標 在 建 立 環 境 承 載 力 模 式 與 總 量 管 制 策 略,並 以 流 域 為 分 析 之 空 間 尺 度。研 究 重 點 工 作 包 括 發 展 環 境 承 載 力 模 式,以 評 估 環 境 承 載 力,以 做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依 據,模 式 並 可 應 用 於 影 響 評 估,做 為 決 策 支 援 。 在 瞭 解 環 境 承 載 力 下 , 如 何 透 過 總 量 管 制 , 使 其 能 支 持 最 大 發 展 , 則 為 另 一 工 作 重 點,而 要 分 析 總 量 管 制 就 必 須 瞭 解 累 積 性 影 響 之 意 涵,累 積 性 影 響 評 估 方 法 在 考 量 時 間 與 空 間 上 之 累 積,除 確 保 累 積 量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在 分 析 過 程 中 也 必 須 維 護 世 代 公 平 性 。 不 管 是 承 載 力 或 發 展 加 諸 於 承 載 力 之 負 荷 皆 會 隨 時 間 不 同 而 不 同,屬 於 動 態 變 化,因 此,近 年 來 國 際 在 永 續 發 展 量 化 評 估 工 作 上,無 不 以 系 統 動 態 模 式 進 行 分 析。而 永 續 發 展 是 一 統 合 之 觀 念,必 須 各 方 面 發 展 協 調 且 均 符 合 環 境 承 載 力,單 獨 水 污 染 總 量 管 制 或 單 獨 空 氣 污 染 總 量 管 制 均 無 法 確 保 永 續 發 展,因 此 統 合 性 管 理 是 必 要 機 制,因 此 本 群 體 計 畫 有 環 境 管 理 與 環 境 資 訊 相 關 子 計 畫 進 行 統 合 工 作 推 動,並 同 時 考 慮 時 間 動 態 與 空 間 分 佈 之 影 響 下 進 行 優 化 分 析 及 訂 定 管 理 策 略 。 本 研 究 擬 根 據 永 續 發 展 理 念,並 以 系 統 思 維 為 基 礎,藉 由 整 個 河 川 流 域 系 統 、 水 土 資 源 的 完 整 考 量 , 將 環 境 承 載 力 、 涵 容 能 力 、 總 量 管 制 與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發 展 之 研 究 為 重 心,建 立 一 套 能 夠 切 合 當 前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所 需 之 管 理 與 評 估 程 序、方 法 及 制 度。研 究 中 首 先 將 過 去 幾 年 對 於 永 續 發 展 定 義 與 評 估 方 式 以 及 政 策 環 評 等 相 關 研 究 成 果,加 以 整 理 彙 整 。 並 將 土 壤 、 水 資 源 、 水 質 以 及 景 觀 生 態 等 面 向 , 於 過 去 幾 年 的 成 果 所 提 出 的 永 續 發 展 指 標,後 續 將 朝 應 用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將 各 面 向 之 因 子 加 以 整 合 發 展,並 進 一 步 探 討 其 各 個 面 向 其 累 積 性 衝 擊 與 承 載 力 之 關 係。研 究 中 並 針 對 目 前 的 政 策 環 評 矩 陣 進 行 檢 討 與 建 議 。 本 報 告 書 中 於 第 二 章 描 述 過 去 本 研 究 對 於 永 續 發 展、永 續 指 標、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承 載 力、累 積 性 衝 擊 等 定 義 與 其 扮 演 角 色 說 明,介 紹 政 策
環 評 之 評 估 流 程,可 作 為 後 續 研 究 之 準 則。而 於 第 三 章 則 是 整 合 了 本 群 體 計 畫 土 壤、水 質、水 資 源、景 觀 生 態 各 個 面 向 之 永 續 指 標 與 綜 合 指 標 之 評 估 方 法,將 於 明 年 度 計 畫 以 一 流 域 為 研 究 區 域 進 行 評 估 其 這 四 各 面 向 之 永 續 性 。 於 第 四 章 則 是 針 對 目 前 台 灣 政 策 環 評 矩 陣 評 估 因 子 進 行 修 正 與 建 議,第 五 章 則 是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之 發 展 歷 程 與 原 理 說 明,並 將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應 用 於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水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之 評 估 模 式。報 告 中 之 第 六 章 則 是 將 本 研 究 以 其 他 相 關 模 式 對 於 水 質 永 續 性 發 展 之 評 估 介 紹。本 研 究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則 是 描 述 於 第 七 章 。
第 二 章 永 續 發 展 與 政 策 環 評
環 境 保 育 首 要 重 點 在 防 範 衝 擊 於 未 然 , 其 次 才 是 管 制 與 整 治 。 要 在 衝 擊 未 發 生 前 即 予 以 防 範 , 則 必 須將 環 境 影 響 納 入 決 策 過 程或 預 測 決 策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 即 進 行 所 謂 環 境 評 估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r Environmental Appraisal, EA)。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是 屬 於 較 高 位 階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確 保 政 策 能 維 持 在 永 續 發 展 之 方 向 , 則 必 須 使 政 策 導 致 之 環 境 累 積 性 衝 擊 影 響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透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的 限 制 , 可 有 效 管 理 個 別 計 畫 之 開 發 行 為 , 使 累 積 性 影 嚮 不 超 出 環 境 承 載 力 。 本 章 節 彙 整 過 去 幾 年 本 研 究 對 於 永 續 發 展 之 定 義 與 評 估 方 法 、 政 策 環 評 之 評 估 流 程 以 及 環 境 承 載 力 、 累 積 性 衝 擊 等 定 義 與 評 估 方 式 。 2.1 永 續 發 展
1987 年 布 藍 特 宣 言 提 出 我 們 共 同 未 來 ( Our Common Future), 揭 櫫 永 續 發 展 之 意 涵 ,1992 年 里 約 熱 內 盧 世 界 環 境 高 峰 會 中 更 通 過 21 世 紀 議 程 (Agenda 21),成 為 本 世 紀 環 境 保 育 之 重 要 綱 領。何 謂 永 續 性 ? 童 慶 斌 (2001) 就 永 續 發 展 定 義 如 下
「 永 續 發 展 為 在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下 可 持 續 滿 足 現 在 與 下 一 世 代 之
需 求 ; 採 取 之 措 施 必 須 是 社 會 可 行 、 經 濟 可 行 、 及 技 術 可 行 。 」
環 境 承 載 力 為 自 然 環 境 不 發 生 退 化 前 提 下 所 能 提 供 生 態 系 統 之 能 力 。Barbier (1989)由 承 載 力 觀 念 探 討 永 續 性 (Sustainability), 其 述 及 資 源 使 用 及 環 境 污 染 將 影 響 永 續 性 , 有 限 資 源 及 環 境 可 承 受 污 染 將 決 定 發 展 之 承 載 力 (Carrying Capacity),若 超 過 承 載 力 則 將 失 去 永 續 性。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是 否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及 環 境 承 載 力 如 何 透 過 總 量 管 制 進 行 最 佳 化 管 理 是 值 得 探 討 與 建 立 標 準 評 估 方 法 與 規 範 。承 載 容 量 的 概 念 涵 蓋 了 涵 容 能 力 與 環 境 容 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 的 觀 念 , 作 為 在 資 源 限 制 條 件 下 , 界 定 系 統 可 承 受 所 有 活 動 的 總 和 , 一 般 常 以 容 受 力 或 承 載 力 來 表 示 , 用 以 表 達 負 載 的 程 度 或 可 承 受 的 量 。 基 本 上 , 環 境 容 量 與 涵 容 能 力 係 在 指 出 環 境 所 可 容 受 的 程 度 或 極 限 , 而 環 境 容 量 的 界 定 是 考 量 環 境 在 人 類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所 受 到 人 類 活 動 的 容 受 狀 況 。 其 中 涵 蓋 了 永 續 發 展 的 概 念 , 當 發 展 未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容 量 則 環 境 可 持 續 滿 足 需 求 , 則 可 永 續 發 展 。 2.2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與 綜 合 指 標 為 了 瞭 解 環 境 之 永 續 狀 態 , 不 論 是 現 在 或 是 未 來 , 藉 由 量 化 的 數 據 及 判 定 標 準 之 定 義 , 可 以 清 楚 地 瞭 解 環 境 之 永 續 性 , 而 藉 由 指 標 可 以 將 環 境 中 各 狀 態 的 量 化 數 據 明 顯 地 表 示 出 來 , 並 容 易 讓 人 瞭 解 , 因 此 藉 由 永 續 指 標 之 建 立 , 環 境 狀 態 之 量 化 ,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去 迅 速 瞭 解 環 境 之 永 續 狀 態 並 據 以 調 整 所 欲 採 取 之 策 略 。 指 標 最 主 要 功 能 是 希 望 能 對 於 正 在 發 展 的 系 統 的 改 變 能 有 即 時 的 警 告 , 以 進 行 及 時 的 控 制 與 反 應 。 所 選 擇 的 指 標 應 該 要 能 配 合 系 統 的 進 度 , 以 提 供 我 們 關 於 系 統 的 即 時 資 訊 。OECD(1994) 所 提 出 環 境 指 標 架 構 之 Pressure – State – Response (PSR)架 構 , 是 將 指 標 系 統 分 成 三 類 : 壓 力 指 標 (Pressure)、 狀 態 指 標 (State)、 及 回 應 指 標 (Response)。 壓 力 指 標 在 顯 示 因 為 人 類 經 濟 活 動 所 造 成 環 境 狀 態 改 變 之 驅 動 力 , 如 污 染 排 放 ; 而 狀 態 指 標 則 是 在 顯 示 環 境 狀 態 ; 回 應 指 標 則 為 機 制 性 及 政 策 性 回 應 以 改 善 環 境 狀 態。『永續發展委員會』(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CSD)在 建 構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架 構 上 主 要 是 沿 用 OECD 之 環 境 指 標 架 構,但 將 壓 力 指 標 改 成 驅 力(Driving Force) 指 標 , 而 成 為 目 前 各 國 及 研 究 機 構 所 採 用 之 Driving force-State-Response (DSR)架 構 。 驅 力 指 標 與 壓 力 指 標 之 差 別 在 , 驅 力 指 標 要 反 映 的 是 影 響 可 能 是 負 面 , 但 亦 可 能 是 正 面 。
CSD 根 據 DSR 架 構 及 Agenda 21 設 計 了 工 作 表 單 , 但 其 基 本 上 是 設 計 給 國 家 尺 度 之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體 系 , 在 應 用 於 較 小 空 間 尺 度(如 集 水 區 )之 永 續 發 展 將 過 於 繁 雜 。 驅 力 會 影 響 永 續 發 展 狀 態 , 觸 動 回 應 力 加 以 改 善 , 回
應 力 可 能 同 時 影 響 驅 力 及 狀 態(如 圖 2.1)。而 DSR 架 構 雖 然 將 指 標 分 成 三 類 , 並 於 各 類 中 訂 定 指 標 , 但 架 構 中 並 未 提 供 指 標 間 相 互 關 係 之 連 結 機 制 , 因 此 , 在 整 合 上 及 進 一 步 應 用 於 管 理 上 將 發 生 困 難 , 指 標 體 系 若 只 能 應 用 於 分 析 事 後 監 測 資 料 , 則 在 改 善 永 續 發 展 之 工 作 進 程 將 是 消 極 而 無 效 率 。 圖 2.1 DSR 架 構 之 關 係 本 研 究 群 在 過 去 之 報 告 中 , 子 計 畫 主 持 人 已 針 對 水 質 、 水 量 、 土 壤 與 景 觀 生 態 等 面 向 決 定 幾 個 重 要 指 標 , 並 發 展 其 評 量 方 法 。 在 此 根 據 各 子 計 畫 挑 選 1 至 2 項 指 標 , 再 利 用 等 權 重 法 評 估 綜 合 指 標 。 我 們 所 要 建 立 的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必 須 能 反 映 環 境 與 經 濟 社 會 的 狀 態 , 就 如 同 以 油 壓 計 便 可 得 知 飛 機 的 引 擎 是 否 正 常 , 而 指 標 的 表 示 方 式 亦 相 當 重 要 , 如 何 讓 決 策 者 能 夠 迅 速 且 精 確 的 瞭 解 即 將 可 能 產 生 的 威 脅 與 問 題 , 對 於 呈 現 不 永 續 的 地 區 能 即 時 提 出 管 理 與 應 映 措 施 , 換 言 之 指 標 必 須 提 供 警 示 的 訊 息 給 決 策 者 , 藉 由 視 覺 化 模 式 作 為 表 達 的 方 式 將 是 一 相 當 不 錯 的 方 式 , 可 使 決 策 者 能 更 明 確 瞭 解 永 續 發 展 的 進 程 。 藉 由 永 續 指 標 , 可 以 將 環 境 中 各 反 應 因 子 之 量 化 結 果 反 應 出 來 。 為 了 簡 化 龐 大 之 指 標 體 系 , 並 進 而 整 理 成 一 簡 易 明 瞭 之 結 果 ( 永 續 與 否 ) , 並 藉 由 層 級 分 析 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及 專 家 問 卷 , 可 將 繁 雜 之 反 應 變 數 整 合 成 一 具 代 表 性 之 簡 易 永 續 指 標 系 統 , 藉 此 永 續 指 標 系 統 , 可 以 迅 速 反 應 永 續 之 狀 態 並 易 於 讓 人 去 瞭 解 。
驅力指標
Driving force
狀態指標
State
回應力指標
Response
2.3 政 策 環 評 ( SEA)
決 策 層 次 可 分 成 政 策(Policy) 、 方 案 (Plan & Program) 、 個 別 計 畫 (Project),目 前 環 境 評 估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EA)主 要 注 重 於 個 別 計 畫 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 針 對 政 策 與 方 案 (Policies, Plan & Program, PPP)對 環 境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除 了 評 估 原 提 出 政 策 外 , 亦 分 析 替 代 方 案 。 進 行 政 策 環 評 是 為 了 針 對 政 府 施 政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能 盡 早 評 估 , 避 免 個 別 零 星 的 開 發 行 為 , 由 評 估 整 體 影 響 與 加 總 或 累 積 的 環 境 影 響 。 政 策 環 評 與 計 畫 環 評 不 是 各 自 獨 立 系 統 , 而 是 變 成 規 劃 行 為 的 綜 合 架 構 , 由 此 架 構 協 助 永 續 性 策 略 及 區 域 計 畫 , 評 量 環 境 價 值 以 及 其 他 衝 擊 , 以 確 保 國 家 的 永 續 發 展 。圖 2.2 中 永 續 發 展(SD)為 SEA 之 評 估 準 則 ,而 EIA 的 評 估 準 則 則 是 依 據 SEA 之 結 果 。 圖 2.2 SEA 與 EIA 之 關 係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在 提 高 層 級 至 政 策 或 方 案 階 段 ,並 探 討 累 積 性 之 影 響 與 替 代 方 案 。SEA 與 EIA 最 大 差 別 在 於 需 要 分 析 累 積 性 影 響 , 此 外 , 為 確 保 永 續 發 展 累 積 性 影 響 需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要 進 行 SEA 評 估,並 與 永 續 發 展 結 合,則 累 積 性 影 響 與 環 境 承 載 力 評 估 技 術 為 本 研 究 重 點 。 政 策 環 評 的 重 點 有 二 , 一 是 提 早 評 估 , 亦 即 強 調 政 府 施 政 可 能 造 成 的 衝 擊 能 盡 早 進 行 評 估 ; 二 為 整 合 性 , 亦 即 打 政策 個別開發計畫 方案 EIA SEA 計畫 永續發展原則 SEA 評估結果
破 個 別 零 星 開 發 計 畫 行 為 的 影 響 與 限 制 , 從 整 體 影 響 的 角 度 來 評 估 , 強 調 整 體 、 加 總 與 累 積 的 環 境 影 響 。 SEA 為 EIA 之 上 位 評 估 工 作 , 其 除 了 確 保 政 策 不 影 響 永 續 力 外 , 亦 可 簡 化 EIA 工 作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工 作 包 括 推 理 機 與 模 式 庫 、 及 資 料 庫 與 知 識 庫 之 建 立 。SEA 評 估 流 程 第 一 步 驟 在 判 別 那 些 政 策 需 要 逕 行 那 些 項 目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可 由 推 理 機 結 合 評 量 矩 陣 判 斷 ; 第 二 步 驟 提 出 可 能 之 後 續 計 畫 ; 第 三 步 驟 根 據 選 定 項 目 針 對 個 別 計 畫 進 行 預 測 性 評 估 ; 第 四 步 驟 為 建 議 替 代 方 案 與 建 立 個 別 EIA 之 限 制 條 件 。 下 表 為 各 國 SEA 之 方 法 。 根 據 上 表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有 提 出 SEA 之 架 構 與 方 法 來 看 , 仍 有 許 多 國 家 並 無 標 準 方 法 , 有 採 用 之 方 法 中 除 了 美 國 與 紐 西 蘭 採 用 計 畫 EIA 方 法 外 , 大 部 分 利 用 專 家 建 立 Checklist or Check matrices。 然 Checklist or Check matrices 為 定 性 評 估 , 其 評 估 結 果 無 法 為 後 續 EIA 之 依 據 , 有 待 後 續 研 究 加 強 。 目 前 政 策 環 評 評 估 程 序 , 一 般 主 要 是 先 藉 由 界 定 及 評 估 受 計 畫 影 響 之 環 境 項 目 進 行 環 境 特 性 的 描 述 , 進 而 再 界 定 計 畫 範 疇 , 確 定 計 畫 應 含 括 的 環 境 因 素 , 最 後 在 評 估 計 畫 內 容 , 評 估 可 能 之 環 境 效 應 , 決 定 計 畫 目 標 和 政 策 是 否 有 其 一 致 性 。 本 研 究 對 於 制 訂 政 策 環 評 的 程 序 , 需 逐 步 完 成 篩 選 (Screening)、範 疇 界 定 (Scoping)、評 估( assessment)與 管 理( Management) 等 環 節,使 政 策 環 評 程 序 更 完 整 可 實 際 應 用。政 策 環 評 的 第 一 步 是「 方 案 」 篩 選 與 範 疇 界 定 兩 部 分 , 本 研 究 藉 由 這 兩 項 評 估 哪 些 政 策 需 做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SEA) , 並 修 正 與 補 充 政 策 環 評 法 附 錄 之 矩 陣 表 格 。 進 而 是 以 定 量 的 方 式 來 做 評 估 , 並 且 評 估 累 積 性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 以 及 如 何 利 用 環 境 承 載 力 評 估 政 策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 最 後 則 是 進 行 環 境 監 測 管 理 的 部 分 , 並 建 立 SEA 與 EIA 之 關 係 , 利 用 SEA 評 估 結 果 作 為 EIA 評 估 的 依 據 。
累 積 性 衝 擊 與 政 策 環 評 是 在 近 幾 年 , 才 被 各 國 所 討 論 , 並 訂 定 相 關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法 規 , 實 際 應 用 於 國 家 階 層 各 項 決 策 與 計 畫 的 案 例 並 不 多 , 大 多 數 的 國 家 多 是 以 定 性 的 方 式 評 估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對 於 應 用 定 量 的 方 式 評 估 決 策 或 計 畫 是 否 執 行 , 並 無 明 確 的 標 準 程 序 。 策 略 性 環 評 雖 屬 於 上 層 的 決 策 管 理 依 據 , 但 最 上 層 決 策 的 依 據 應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最 終 原
則,故 進 行 策 略 性 環 評 時,必 須 以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為 前 提,作 為 評 估 的 準 則 。 而 EIA 則 是 最 下 層 的 決 策 , 其 評 估 原 則 是 依 據 政 策 環 評 之 結 果 。
表2.1.各國在 SEA 上之研究
Application Procedure Methodology
Canada (federal) Policies and Programs
Discretionary No guide USA (federal) Programs
Plans
PEIS Project EIA
Netherlands Programs Plans
Policies
EIA Project EIA
Other gov’t Proposals E-TEST Checklist SD criteria Britain Programs Plans Policies Guide Checklists/Matrices Consistency analysis Economic approach Denmark Programs Plans Planning EIA Bills and Other gov’t Proposals SEA Checklist SD criteria Sweden Programs Plans Policies Planning EIA No guide
Germany, France Programs Plans Policies
EIA No guide
New Zealand Programs Plans Policies RMA No guide Australia Programs Plans Policies EIA No guide
Adapted from Partidario (1995)
E-TEST: Environmental test; RMA: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S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4 承 載 力 環 境 承 載 力 是 指 在 人 類 生 存 和 自 然 生 態 不 致 受 害 的 前 題 下 , 環 境 所 能 提 供 最 大 資 源 量 或 可 容 納 最 大 污 染 負 荷 量 。 就 水 質 而 言 , 承 載 力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水 域 , 在 不 影 響 生 態 系 統 下 , 可 維 持 公 告 之 水 體 水 質 標 準 , 其 水 體 所 能 容 納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能 力 , 換 言 之 , 承 載 力 便 是 水 質 之 涵 容 能 力 。 而 就 水 量 而 言 , 某 一 地 區 的 水 資 源 系 統 可 供 給 最 大 水 量 , 便 是 水 資 源 供 給 承 載 力。 環 境 承 載 力 實 為 SEA 重 要 項 目 之 一,可 包 括 污 染 與 資 源 面 向。在 推 估 上 本 研 究 分 別 以 河 川 與 水 庫 湖 泊 水 質 之 涵 容 量 來 說 明 水 質 污 染 之 承 載 力 , 及 以 水 資 源 供 給 來 說 明 環 境 資 源 承 載 力 之 觀 念 。 ( 一 ) 水 質 環 境 承 載 力 在 河 川 水 質 項 目 即 為 河 川 污 染 涵 容 量 。 污 染 涵 容 量 之 意 義 在 符 合 水 質 標 準 下 , 決 定 污 染 可 排 放 總 量 。 在 水 質 面 向 , 又 將 分 成 點 原 污 染 與 非 點 原 污 染 的 環 境 承 載 力 推 估 。 ( 二 ) 水 量 環 境 資 源 在 發 展 之 初 或 可 全 數 提 供 發 展 所 需 , 然 在 快 速 發 展 之 後 , 漸 漸 達 到 環 境 資 源 之 再 生 能 力 之 極 限 , 結 果 不 是 造 成 環 境 退 化 , 即 是 造 成 發 展 遲 滯 甚 而 崩 潰 。 過 去 台 灣 在 發 展 階 段 , 中 央 最 高 水 資 源 主 管 機 關 隸 屬 於 經 濟 部 , 以 作 為 經 濟 發 展 之 幕 僚 單 位 , 協 助 經 濟 發 展 計 畫 所 需 之 水 資 源 供 給 , 水 資 源 政 策 以 需 求 領 導 開 發 。 然 隨 著 經 濟 社 會 快 速 發 展 , 水 資 源 供 給 已 是 捉 襟 見 肘 , 目 前 許 多 工 業 區 規 劃 均 受 水 資 源 供 給 限 制 而 發 展 遲 緩 , 或 水 資 源 開 發 政 策 , 如 美 濃 水 庫 , 引 起 環 境 保 育 疑 慮 而 停 擺 。 藉 由 總 量 管 制 與 累 積 性 衝 擊 評 估 , 可 作 為 管 理 層 面 的 依 據 , 可 使 決 策 者 有 效 的 掌 握 可 用 與 妥 善 的 分 配 水 資 源 , 水 量 之 總 量 管 制 以 供 給 為 限 制 , 累 積 影 響 則 是 不 同 產 業 的 累 積 需 水 量 , 可 供 的 水 量 便 是 水 資 源 的 環 境 承 載 力 。 2.5 累 積 性 衝 擊 評 估 CIA 所 謂 累 積 性 環 境 影 響 , 乃 指 區 域 上 過 去 、 現 在 及 未 來 可 能 的 開 發 活 動
所 衍 生 的 遞 增 性 影 響 ( incremental impact )。 傳 統 計 畫 導 向 型 (project-oriented)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通 常 忽 略 二 個 和 二 個 以 上 個 別 或 相 關 的 開 發 案 所 造 成 潛 在 的 組 合 性 影 響 (combined effect), 以 及 間 接 或 次 級 的 影 響 (indirect or secondary effect)。
累 積 性 影 響 評 估 之 目 的 為 分 析 在 時 間 軸 上 所 有 相 近 空 間 可 能 之 累 積 影 響 , 並 分 析 累 積 之 影 響 是 否 有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之 虞 , 以 確 保 環 境 永 續 性 。 累 積 性 影 響 應 評 估 之 活 動 行 為 包 括 : 1. 過 去 開 始 之 活 動 , 但 其 仍 影 響 現 在 及 未 來 2. 目 前 開 發 行 為 之 影 響 3. 未 來 可 能 活 動 之 影 響 上 述 三 者 中 , 第 二 項 目 前 開 發 行 為 之 影 響 評 估 , 可 遵 循 個 別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程 序 完 成 , 因 此 , 相 對 容 易 完 成 。 而 評 估 累 積 性 影 響 之 困 難 在 過 去 之 活 動 影 響 目 前 有 多 少 、 還 有 多 少 會 影 響 以 後 ; 未 來 可 能 有 哪 些 計 畫 , 及 其 未 來 可 能 之 影 響 為 何 。 評 估 累 積 性 衝 擊 方 法 目 前 尚 無 明 文 規 定 或 標 準 程 序 , 過 去 評 估 累 積 性 衝 擊 多 著 重 於 開 發 案 計 畫 對 濕 地 與 水 質 等 影 響 。 對 累 積 性 衝 擊 之 定 義 大 同 小 異 , 只 有 部 份 些 許 不 同 , 下 面 分 別 列 出 目 前 所 蒐 集 之 各 個 文 獻 中 , 所 提 到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定 義 。 美 國 環 境 品 質 協 會 (CEQ) 不 論 哪 一 個 機 關 組 織 ( 聯 邦 或 非 聯 邦 ) 或 個 人 所 執 行 的 活 動 產 生 的 影 響 , 加 上 來 自 其 他 活 動 不 論 過 去 、 現 在 及 可 合 理 預 見 的 未 來 , 而 增 加 其 原 來 的 影 響 稱 之 。 累 積 性 影 響 剛 開 始 本 身 的 影 響 較 為 是 輕 微 , 但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累 積 , 則 會 變 為 顯 著 性 影 響 的 活 動 。(Section 1508.7 of NEPA 國 家 環 境 政 策 法, 1969)( 黃 光 輝 ,1998) 歐 盟 ( EU) 歐 盟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管 理 方 針 上 已 指 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EIA)需 包 含 : 在 環 境 方 面 上 提 議 的 計 畫 案 可 能 產 生 的 顯 著 影 響 的 描 述 , 而 且 這 項 敘 述 應
涵 蓋 計 畫 案 的 直 接 與 任 何 間 接 、 二 次 、 累 積 、 短 期 、 中 期 與 長 期 、 正 面 與 負 面 的 影 響 。(Directive 85/337/EEC, Annex III)歐 盟 在 評 估 累 積 性 衝 擊 時 , 同 時 考 量 了 之 間 接 性 與 相 互 間 的 衝 擊 的 影 響 , 這 是 在 美 國 雖 在 NEPA 中 提 及 , 但 相 關 的 環 評 研 究 中 並 無 考 量 。 黃 光 輝 ( 1998) 影 響(effects 或 impacts)的 兩 個 屬 性 為 直 接 與 間 接 的 影 響。直 接 影 響 為 同 時 間 同 地 點 由 行 動 產 生 的 影 響;反 之,間 接 影 響 發 生 不 同 時 或 移 動 某 些 距 離 , 但 均 可 合 理 預 見 , 間 接 影 響 可 能 包 括 逐 漸 形 成 的 影 響 及 由 土 地 利 用 、 人 口 密 度 或 成 長 率 , 以 及 空 氣 、 水 體 及 包 括 生 態 系 統 的 自 然 體 系 等 狀 態 變 化 的 誘 導 產 生 。 不 論 是 直 接 、 間 接 或 累 積 性 的 影 響 , 均 與 生 態 的 ( 例 如 對 自 然 資 源 的 影 響 , 影 響 成 分 、 結 構 及 生 態 系 統 的 機 能 )、 美 質 的 、 歷 史 的 、 文 化 的 、 經 濟 的 、 社 會 的 或 健 康 的 各 層 面 相 同 , 來 自 各 行 動 的 影 響 可 能 兼 具 厲 害 兩 面 , 即 使 主 辦 官 署 認 為 已 經 制 衡 使 影 響 只 趨 向 有 利 面 。 Lance( 1996)著 重 於 累 積 性 衝 擊 之 定 性 描 述,定 義 評 估 累 積 性 衝 擊 時 必 須 將 過 去 與 現 在 的 衝 擊 納 入 考 量 , 並 必 需 先 訂 定 環 境 基 準 線 , 作 為 評 估 累 積 性 衝 擊 之 基 準 , 方 可 訂 定 尚 容 許 可 開 發 之 範 圍 。 如 圖 2.3, 研 究 中 指 出 若 以 現 在 的 環 境 作 為 累 積 性 衝 擊 評 估 的 基 準 線 是 不 適 合 的 ( 台 灣 大 部 分 河 川 污 染 均 已 大 過 涵 容 量 , 更 是 不 可 行 ), 因 為 如 此 便 沒 有 將 現 在 與 過 去 的 活 動 與 開 發 計 畫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加 入 累 積 性 衝 擊 中 。 但 若 以 現 在 的 環 境 作 為 評 估 目 前 所 提 的 開 發 案 或 是 未 來 其 他 可 能 發 生 的 活 動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累 積 性 衝 擊 界 線 是 可 以 的 。 圖 2.3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基 準 線 之 示 意 圖 環境承載力 可容許開發的範圍 環境基準線
研 究 中 提 出 四 種 累 積 性 衝 擊 影 響 : (1) 將 新 的 計 畫 案 可 能 造 成 之 衝 擊 , 直 接 累 積 在 現 有 與 過 去 的 計 畫 案 的 衝 擊 上 , 如圖 2.4, 現 有 與 過 去 的 計 畫 案 其 衝 擊 程 度 不 同,對 新 加 入 的 計 畫 案 影 響 亦 有 所 不 同,如 圖 中 CASE A 是 無 現 有 計 畫 之 衝 擊 影 響 , 加 入 新 的 開 發 案 並 不 會 造 成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而 CASE C 則 是 當 目 前 與 過 去 之 開 發 案 對 目 前 資 源 所 產 生 之 衝 擊 , 十 分 接 近 環 境 承 載 力 , 新 的 計 畫 加 入 將 超 過 環 境 可 容 許 之 承 載 力 , 而 產 生 嚴 重 衝 擊 ;(2) 當 目 前 與 過 去 之 開 發 案 計 畫 已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提 出 的 新 開 發 計 畫 中 包 含 減 輕 衝 擊 程 度 之 計 畫 , 如圖 2.5, 新 的 計 畫 案 行 為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便 是 正 面 的 , 除 了 可 消 減 所 提 的 新 計 畫 案 的 衝 擊 , 亦 可 降 低 已 存 在 之 開 發 案 污 染 量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3) 在 不 考 慮 過 去 與 現 在 之 累 積 衝 擊 , 以 現 在 之 累 積 衝 擊 做 為 基 準 線 , 只 考 量 新 的 開 發 計 畫 與 減 輕 或 緩 和 衝 擊 的 計 畫 加 入 , 對 環 境 造 成 之 影 響 , 如圖 2.6。 新 的 開 發 計 畫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 可 由 另 一 個 減 輕 計 畫 來 彌 補 , 因 此 對 環 境 之 淨 衝 擊 便 是 正 面 的 ;(4) 指 現 有 的 計 畫 與 活 動 , 其 中 的 一 項 計 畫 已 遠 遠 超 過 環 境 所 能 承 載 的 負 荷 , 針 對 目 前 較 嚴 重 之 開 發 案 進 行 污 染 削 減 與 緩 和 的 相 關 計 畫 , 其 餘 的 現 存 之 開 發 活 動 則 不 需 進 行 削 減 工 作 , 以 降 低 當 新 的 開 發 案 加 入 所 造 成 環 境 更 嚴 重 之 影 響 。 但 對 降 低 環 境 的 衝 擊 程 度 還 是 有 限 , 此 項 計 畫 對 環 境 的 淨 累 積 衝 擊 還 是 相 當 嚴 重 , 如圖 2.7。 當 現 有 計 畫 已 嚴 重 破 壞 環 境 並 超 過 承 載 力 時 , 則 不 實 行 新 的 開 發 案 計 畫 , 而 新 的 計 畫 案 便 是 針 對 現 有 計 畫 進 行 污 染 消 減 。 新的開 發計畫 A 過去與 現有之 計畫 B C 過去 與現 有之 計畫 新的開 發計畫 新的開 發計畫 D 過去 與現 有之 計畫 新的開 發計畫 0 衝 擊 承載力 圖 2.4 開 發 案 造 成 之 累 積 性 影 響 ( 1)
新提出之 削減計畫 淨衝擊 新的開 發計畫 0 衝 擊 過去 與現 有之 計畫 淨衝擊 過去 與現 有之 計畫 累 積 性 衝 擊 承載力 圖 2.5 開 發 案 造 成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 2) 新的開 發計畫 0 衝 擊 目前的累 積性衝擊 + 新的削減計 畫之計畫 提出之新 計畫案 削減現有衝 擊之計畫案 淨累積性 衝擊 承載力 圖 2.6 開 發 案 造 成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 3)
+ 消減方案 其他計畫 新的開 發計畫 新的開 發計畫 其他計畫 現有與過去 之計畫 提出之消減 計畫 提出之消減 計畫 承載力 圖 2.7 開 發 案 造 成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 4) 上 述 政 策 環 評 、 承 載 力 、 累 積 衝 擊 其 定 義 、 評 估 方 法 、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說 明 , 可 參 閱 上 一 年 度 之 計 畫 , 上 一 年 度 並 將 累 積 性 衝 擊 與 承 載 力 評 估 應 用 於 新 竹 地 區 之 水 資 源 與 水 質 之 評 估 。
第 三 章 各 面 向 之 指 標 整 合
本 團 隊 過 去 這 幾 年 成 果 中 , 已 發 展 土 壤 面 向 、 水 質 、 水 資 源 與 景 觀 生 態 等 面 向 之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 本 章 節 摘 錄 各 面 向 所 提 出 之 指 標 , 及 評 估 綜 合 指 標 之 方 法 , 後 續 將 以 權 重 法 進 行 評 估 其 綜 合 指 標 。 3.1 土 壤 指 標 對 台 灣 目 前 土 壤 環 境 現 況 評 估 方 面 , 陳 樹 群 教 授 於 去 年 度 之 報 告 中 採 用 土 壤 沖 蝕 指 標 模 式 對 台 灣 25 個 河 川 集 水 區 土 壤 環 境 做 評 估 , 針 對 台 灣 之 水 文 及 地 文 特 性 , 所 建 立 適 用 於 台 灣 本 土 化 之 土 壤 沖 蝕 指 標 模 式 ( 簡 稱 指 標 法,SEIM)。模 式 中 訂 定 影 響 土 壤 沖 蝕 機 制 中 包 含:土 壤 性 質、降 雨 、 地 形 狀 況 、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及 地 表 植 生 覆 蓋 等 變 因 , 其 架 構 流 程 如圖 3.1 所 示 。 其 各 項 指 標 之 評 估 方 式 請 參 閱 陳 述 群 教 授 國 科 會 成 果 報 告 (NSC-90-2621-Z-005-003) 圖 3.1 土 壤 沖 蝕 指 標 架 構 圖 環 境 承 載 力 在 水 質 面 向 多 數 稱 為 河 川 之 涵 容 能 力 (Assimilation Capacity)。 對 於 土 壤 環 境 而 言 , 由 於 人 為 開 發 對 土 壤 環 境 是 種 『 破 壞 且 可 能 無 法 復 原 』 之 力 量 , 因 此 將 人 為 開 發 視 為 土 壤 環 境 所 能 承 受 之 『 負 重 』 (loading), 而 以 『 環 境 承 載 力 』( Carrying Capacity) 視 為 環 境 所 能 承 受 之 最 大 負 重 量 。 陳 述 群 教 授 (2002) 提 出 總 量 管 制 必 須 考 慮 區 域 性 觀 念 。 並 歸 納 出 適 用 於 土 壤 環 境 評 估 之 幾 點 結 論 :境 承 載 力 , 而 在 定 量 上 則 且 必 須 輔 以 總 量 管 制 系 統 。 (2) 土 壤 環 境 總 量 管 制 系 統 需 考 量 土 壤 環 境 破 壞 因 子 之 特 性 及 評 估 之 土 壤 環 境 區 域 性 而 訂 定 。 3.2水 質 指 標 群 體 計 畫 中 李 漢 鏗 教 授 則 是 將 水 體 水 質 永 續 指 標 架 構 之 代 表 性 指 標 , 分 為 河 川 與 水 庫 水 體 兩 大 部 分 。 河 川 部 分 是 由 生 化 需 氧 量(狀 態 指 標 )、 人 口 當 量 密 度(趨 力 指 標 )、污 染 負 荷 去 除 率 (反 應 指 標 )三 者 構 成;而 水 庫 部 分 則 是 由 總 磷 濃 度(狀 態 指 標 )、 集 水 區 開 發 率 (趨 力 指 標 )及 總 磷 整 治 率 (反 應 指 標)三 者 架 構 而 成 。 其 指 標 架 構 如 下 圖 3.2, 詳 細 各 項 指 標 請 參 閱 李 漢 鏗 教 授 國 科 會89年 度 成 果 報 告 ( NSC89-2621-Z-035-008)。 圖 3.2 水 質 指 標 之 架 構 台 灣 河 川 水 質 惡 化 主 要 是 受 到 有 機 性 污 染 因 子 影 響 , 生 化 需 氧 量 為 表 示 河 川 受 有 機 物 污 染 程 度 , 亦 是 最 重 要 且 最 容 易 分 析 的 項 目 , 生 化 需 氧 量 亦 可 表 現 人 為 活 動 對 水 體 環 境 的 影 響 與 改 變 。 利 用 環 境 品 質 函 數 分 析 各 規 劃 方 案 之 水 體 環 境 衝 擊 度 , 界 定 水 質 影 響 程 度 。 在 此 生 化 需 氧 量 的 的 水 質 標 準 , 相 當 於 環 境 承 載 力 , 在 此 考 量 了 各 項 規 劃 案 對 水 體 可 能 產 生 的 衝 擊 程 度 , 但 卻 忽 略 了 累 積 性 的 影 響 , 如 此 亦 發 生 單 一 政 策 對 環 境 衝 擊 不 大 ,
但 多 項 政 策 同 時 進 行 時 , 其 造 成 的 累 積 性 影 響 則 可 能 發 生 超 過 環 境 之 承 載 力 。 3.3 水 資 源 指 標 在 水 資 源 部 分 , 用 以 評 估 水 資 源 整 體 永 續 性 之 指 標 體 系 亦 需 包 含 各 面 向 之 指 標 , 而 指 標 本 身 亦 可 能 同 時 包 含 了 多 個 意 義 :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與 缺 水 量 反 映 了 水 資 源 或 設 備 資 源 之 不 足 性 , 其 將 會 影 響 到 經 濟 體 系 之 正 常 運 作;原 水 之 餘 裕 量 隱 含 了 當 用 水 發 生 突 增 需 求 時( 如:緊 急 消 防 用 水 支 援 、 支 援 附 近 縣 市 不 足 之 民 生 用 水 ), 可 緊 急 增 加 的 支 援 潛 能 , 但 另 一 方 面 , 過 多 的 原 水 餘 裕 量 卻 又 可 能 反 映 出 水 資 源 的 浪 費 或 設 備 資 源 的 不 足 ; 設 備 之 使 用 率 則 顯 示 設 備 之 使 用 狀 態 並 隱 含 對 環 境 之 壓 力 , 設 備 之 使 用 率 若 過 低 , 代 表 著 該 地 區 不 需 如 此 規 模 之 開 發 , 意 即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與 壓 力 實 非 必 須 ; 就 永 續 發 展 之 觀 點 來 看 , 資 源 之 不 足 與 過 剩 均 屬 於 不 永 續 之 狀 態 , 唯 有 資 源 之 妥 善 利 用 當 屬 於 良 好 之 永 續 狀 態 ; 除 此 之 外 , 包 括 用 水 區 總 人 口 數 、 售 水 率 、 設 備 之 利 用 情 形 、 河 川 之 洪 患 和 乾 旱 等 , 亦 是 討 論 永 續 發 展 時 重 要 之 評 估 指 標 項 目 , 而 指 標 之 選 用 則 端 視 研 究 者 所 關 心 之 重 點 和 研 究 之 目 的 而 定 。
在評估模式上,本研究運用系統動力學理論之觀念,及利用系統
動力學應用軟體
Vensim,並參考相關水資源系統資料,建構水資源系統動力模
式,以進行方案之模擬評估與分析。
各 水 資 源 開 發 案 在 滿 足 用 水 需 求 之 同 時 , 其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是 否 有 其 必 要 性 , 加 上 缺 水 情 形 和 承 擔 突 增 用 水 量 ( 如 彈 性 支 援 跨 區 域 不 足 用 水 量 ) 之 能 力 並 為 目 前 社 會 所 關 心 之 焦 點 , 故 本 研 究 以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 缺 水 量 、 原 水 餘 裕 量 及 設 備 使 用 率 等 項 目 作 為 水 資 源 評 估 之 永 續 指 標 , 各 指 標 之 定 義 如 下 : 1.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 ( 發 生 缺 水 天 數 /總 模 擬 天 數 )×100% 。 本 研 究 之 區 域 多 屬 於 都 會 區 或 都 會 區 周 遭 之 衛 星 城 市 , 除 了 農 業 用 水 及 工 業 用 水 外 , 民 生 用 水 實 為 用 水 之 大 宗 , 在 實 務 上 , 當 民 生 之 可 用 水 量 不 足 時 , 供 水 單 位 ( 北 水 處 或 省 水 公 司 ) 會 以 分 區 輪 流 供 水 或 停 水 之 方 式 以 為 因 應 , 而 非減 少 每 一 用 水 戶 之 實 際 可 使 用 水 量 , 意 即 只 要 發 生 缺 水 即 對 用 水 戶 產 生 影 響 , 故 本 研 究 以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來 反 應 缺 水 之 風 險 。 2. 平 均 缺 水 量 : ( 總 缺 水 量 /總 模 擬 天 數 )×100% 。 除 了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之 外 , 缺 水 量 之 多 寡 亦 將 影 響 供 水 單 位 分 區 輪 流 供 水 或 停 水 之 範 圍 和 程 度 , 故 本 研 究 同 時 以 缺 水 量 來 輔 助 缺 水 天 數 比 例 無 法 反 應 之 部 分 風 險 。 3. 原 水 平 均 餘 裕 量 : ( 總 剩 餘 原 水 量 /總 模 擬 天 數 )×100% 。 原 水 餘 裕 量 係 指 新 店 溪 、 大 漢 溪 、 基 隆 河 之 未 使 用 原 水 量 , 其 除 具 有 河 川 生 態 維 持 之 功 能 外 , 當 有 突 增 之 用 水 需 求 時 , 是 否 有 多 餘 之 原 水 可 供 支 應 便 是 其 關 鍵 , 同 時 , 其 也 反 映 出 水 資 源 之 使 用 效 率 及 隱 含 未 來 用 水 需 求 可 成 長 之 空 間 。 4. 設 備 平 均 使 用 率 : ( ( 模 擬 時 期 累 計 各 天 之 設 備 實 際 總 出 水 量 /模 擬 時 期 累 計 各 天 之 設 備 總 設 計 處 理 量 )/總 模 擬 天 數 )×100% 。 設 備 使 用 率 係 指 各 供 水 區 自 來 水 淨 水 廠 淨 水 設 備 之 使 用 率 , 淨 水 廠 之 設 備 處 理 能 量 越 多 , 表 示 最 大 可 能 供 水 能 力 越 大 , 但 其 對 環 境 之 衝 擊 和 壓 力 也 越 大 , 因 此 設 備 使 用 率 之 高 低 便 反 映 出 是 否 需 要 此 等 規 模 之 淨 水 設 備 , 意 即 其 對 環 境 之 壓 力 是 否 有 其 必 要 , 故 本 研 究 以 設 備 使 用 率 來 反 應 環 境 壓 力 是 否 過 當 之 風 險 。 3.4 景 觀 生 態 指 標 都 市 綠 地 為 都 市 生 態 系 統 健 康 與 否 的 指 標 之 一 , 為 都 市 生 態 系 統 及 網 路 重 要 元 素 , 其 影 響 都 市 生 態 基 盤 甚 鉅 。 因 此 都 市 綠 地 之 大 小 、 連 接 度 、 形 狀 等 空 間 特 性 為 研 究 都 市 生 態 系 重 要 的 指 標 。 景 觀 組 成 要 素 按 其 形 狀 和 作 用 可 分 為 嵌 塊 體(Patch)、 廊 道 (Corridor)和 基 質 (Matrix)三 種 類 型 。 景 觀 生 態 指 數 為 敘 述 景 觀 土 地 利 用 、 型 態 及 趨 勢 最 直 接 且 有 利 之 工 具 , 可 用 以 分 析 土 地 利 用 等 人 為 活 動 與 生 態 系 統 之 相 互 作 用 , 以 了 解 生 態 系 統 之 作 用 及 其 生 態 過 程 。 所 計 算 之 景 觀 生 態 指 數 如 平 均 嵌 塊 體 大 小(Mean Patch Size;MPS)、邊 緣 指 標 (Edge Density metrics)、面 積 權 重 平 均 形 狀 指 標 (Area
Weighted Mean Shape Index : AWMSI) 、 面 積 權 重 平 均 碎 形 維 度 (Area Weighted Mean Patch Fractal Index : AWMPFD) 、 常 態 化 差 異 植 生 指 數 (Normalization Difference Vegetation Index) , 其 各 指 標 的 詳 細 定 義 請 參 考 林 裕 彬 教 授 90 年 國 科 會 成 果 報 告 ( NSC90-2621-Z-034-002) 。 3.5 指 標 權 重 評 估 方 法 廖 朝 軒 教 授 於 89 年 度 之 國 科 會 報 告 中 提 出 四 種 綜 合 性 的 指 標 體 系 評 估 方 式 , 並 將 評 估 權 重 的 方 法 分 為 主 觀 法 與 客 觀 法 兩 類 , 主 觀 法 是 由 專 家 依 據 主 觀 判 斷 而 得 知 , 而 客 觀 法 則 是 由 各 指 標 之 實 際 數 據 計 算 得 知 ; 指 標 體 系 中 各 指 標 項 目 權 重 之 決 定 , 除 採 取 專 家 問 卷 配 合 統 計 分 析 的 主 觀 法 , 包 括 : 德 爾 裴 技 法 、 層 次 分 析 及 灰 色 統 計 法 ; 另 外 配 合 所 獲 得 資 料 , 採 用 熵 理 論 , 按 各 指 標 實 際 資 料 計 算 其 權 重 ; 為 能 合 理 表 現 指 標 體 系 的 權 重 , 則 建 議 採 用 主 客 觀 法 所 得 權 重 之 綜 合 值 進 行 分 析 。 下 面 列 出 四 種 綜 合 性 的 指 標 體 系 評 估 方 式 。 ( 廖 ,2000) ( 一 ) 專 家 評 分 法 在 作 評 價 工 作 時 , 專 家 評 分 法 常 被 使 用 。 所 謂 專 家 評 價 , 就 是 對 事 務 的 某 些 屬 性 或 影 響 做 出 評 量 , 而 評 量 就 意 味 著 用 某 種 標 準 來 與 評 價 對 象 比 較 , 因 此 比 較 是 評 價 的 根 本 原 則 和 基 本 手 段 。 而 專 家 掌 握 了 其 它 對 象 的 所 有 指 標 的 數 據 , 才 能 有 較 全 面 客 觀 的 判 斷 力 ; 所 謂 其 它 對 象 , 是 說 除 了 所 評 價 的 研 究 對 象 外 , 其 它 區 域 及 其 歷 史 的 指 標 數 據 。 簡 言 之 , 專 家 不 但 掌 握 了 關 於 評 價 目 標 的 所 有 信 息 , 還 掌 握 了 與 評 價 目 標 與 有 關 的 資 料 信 息 , 這 樣 專 家 的 判 斷 力 才 能 更 正 確 , 更 合 乎 邏 輯 。 ( 二 ) 一 般 灰 關 聯 法 一 般 灰 關 聯 理 論 是 通 過 一 定 的 方 法 , 尋 求 系 統 中 各 子 系 統 ( 或 因 素 ) 之 間 的 關 係 , 找 出 它 們 之 間 的 數 值 關 係 。 在 系 統 發 展 過 程 中 , 如 果 兩 個 因 素 變 化 的 態 勢 基 本 一 致 , 即 同 步 變 化 程 度 較 高 , 則 可 以 認 為 兩 者 關 聯 較 大 : 反 之 , 兩 者 關 聯 度 較 小 。 因 此 , 灰 色 關 聯 分 析 對 於 一 個 系 統 發 展 變 化 態 勢 給 出 了 量 化 的 度 量 。
( 三 ) 廣 義 灰 關 聯 法 廣 義 灰 關 聯 分 析 通 常 是 針 對 某 特 定 系 統 上 的 主 要 因 素 做 關 聯 程 度 分 析 , 做 其 它 項 目 的 趨 勢 線 和 相 對 於 始 點 變 化 速 率 的 相 關 程 度 分 析 。 即 對 主 要 項 目 最 大 影 響 的 是 那 個 項 目 找 出 來 。 主 要 關 心 的 是 系 統 中 主 要 項 目 與 其 它 項 目 的 關 聯 度 比 較 排 序 , 而 不 完 全 是 關 聯 度 在 數 值 上 的 大 小 。 ( 四 ) 熵 理 論 分 析 法 熵 不 僅 可 拿 來 做 指 標 權 重 的 確 立 , 亦 可 拿 來 做 綜 合 評 價 之 用 , 稱 為 有 效 性 測 度 。 有 效 性 測 度 是 根 據 系 統 與 信 息 論 中 關 於 熵 的 理 論 部 分 , 對 於 系 統 內 各 序 列 建 立 有 效 性 測 度 , 根 據 測 度 的 大 小 決 定 方 案 優 劣 。 ( 五 ) 層 級 分 析 法
Saaty(1980)提 出 之 層 級 分 析 方 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將 應 用 於 決 定 指 標 之 權 重 。 層 級 分 析 之 應 用 十 分 廣 泛 , 一 般 常 用 於 協 助 決 策 之 決 定 , 即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各 項 因 子 對 目 標 層 之 相 對 重 要 性 而 決 定 其 權 重,再 透 過 權 重 排 序 挑 選 政 策。Buckley (1985)則 將 模 糊 之 觀 念 引 入 而 提 出 模 糊 層 級 分 析 方 法(Fuzzy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FAHP), 主 要 差 別 在 利 用 模 糊 集 合 描 述 分 析 因 子 之 重 要 性 , 而 非 如 傳 統 方 法 中 只 給 予 一 個 定 值 。 模 糊 層 級 分 析 方 法 包 括 五 個 主 要 之 步 驟 , 分 別 為 決 定 層 級 架 構 、 問 卷 調 查 建 立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 計 算 特 徵 值 向 量 、 一 致 性 檢 定 、 最 後 決 定 權 重 。 本 研 究 在 過 去 的 國 科 會 計 畫 中 已 利 用 AHP 與 FAHP 來 分 析 不 同 因 子 之 權 重 ( 童 ,1999) , 以 進 一 步 應 用 於 選 取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 由 上 述 的 說 明 中 可 得 知 土 壤 、 水 質 、 水 資 源 及 景 觀 生 態 等 各 面 向 的 永 續 指 標 , 由 於 此 指 標 各 個 面 向 所 應 用 的 研 究 區 域 不 同 , 本 研 究 將 於 明 年 度 計 畫 成 果 中 將 選 取 一 流 域 進 行 評 估 上 述 各 項 指 標 , 並 應 用 上 述 之 評 估 權 重 法 , 確 定 各 項 指 標 之 權 重 值 , 而 進 一 步 評 估 綜 合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 3.6 永 續 性 、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衝 擊 在 永 續 指 標 相 當 於 是 環 境 承 載 力 , 其 指 標 值 應 屬 於 一 梯 行 函 數 , 如 下
圖 所 示 , 當 資 源 過 剩 時 , 則 亦 造 成 資 源 不 善 用 , 而 過 渡 使 用 資 源 而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也 是 屬 於 不 永 續 之 情 況 。 當 指 標 值 介 於 標 的 範 圍 之 間 則 永 續 性 為 1, 在 大 於 或 小 於 標 的 值 且 在 臨 界 值 間 永 續 性 遞 減 至 零 , 指 標 數 值 增 加 而 超 過 右 邊 臨 界 值 或 減 少 而 小 於 左 邊 則 臨 界 值 其 永 續 性 為 零 , 如 方 程 式 (3.1)。 ≥ − − − ≤ ≤ ≤ − − ≥ ≤ = 02 02 02 02 01 01 01 1 1 0 sd sd if sd sd sd sd sd sd sd if sd sd if sd sd sd sd sd sd or sd sd if SDI i R i i i L L i R i L i 3.1 圖 3.3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應 用 上 述 之 永 續 指 標 是 可 作 為 評 量 環 境 是 否 符 合 朝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進 行 , 而 環 境 是 否 能 不 發 生 退 化 進 而 維 持 永 續 性 , 則 取 決 於 環 境 系 統 整 體 從 過 去 、 現 在 、 到 未 來 可 能 遭 受 之 累 積 衝 擊 (Cumulative Impact) 是 否 會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如 果 累 積 衝 擊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則 可 初 步 認 定 環 境 永 續 性 是 可 維 持 的 。 因 此 , 歸 結 永 續 發 展 之 分 析 重 點 , 即 在 於 : 評 估 環 境 是 否 具 有 永 續 性 ; 更 進 一 步 而 言 , 評 估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影 響 間 的 變 化 即 為 永 續 性 評 量 之 核 心 。 標的值 指標值 永 續 性 1 右臨界值 0 左臨界值
目 前 環 境 評 估 主 要 注 重 於 個 別 計 畫 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然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只 能 針 對 一 項 計 畫 獨 立 評 估,忽 視 在 時 間 與 空 間 上 , 和 這 項 計 畫 同 在 一 個 地 區 同 時 進 行 的 其 他 計 畫 , 可 能 產 生 累 積 性 之 環 境 影 響 (Cumulative Environmental Effects)。
累 積 考 量 除 了 不 同 個 別 計 畫 之 累 積 外 亦 包 括 時 間 之 累 積 。 如 下 圖 3.4 中 a 線 為 個 別 計 畫 在 時 間 軸 上 之 影 響、b 線 為 隨 時 間 累 積 之 影 響、c 線 則 為 環 境 承 載 力,為 維 持 環 境 永 續 性 則 必 須 確 保 b 線 不 超 過 c 線。因 此 SEA 評 估 包 括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因 方 案 衍 生 未 來 計 畫 可 能 導 致 之 累 積 影 響 。 圖 3.4 累 積 衝 擊 與 環 境 承 載 力 之 關 係 如 何 透 過 系 統 分 析 方 法 之 協 助 , 建 立 管 理 機 制 , 以 確 保 累 積 之 環 境 衝 擊 不 超 過 承 載 力 。 整 合 性 集 水 區 管 理 之 精 神 應 在 於 通 盤 考 量 不 同 屬 性 , 考 慮 層 面 包 括 環 境 、 生 態 、 經 濟 與 社 會 ; 如 整 體 發 展 能 達 到 平 衡 , 則 可 維 持 集 水 區 永 續 性 。 然 要 將 不 同 層 面 予 以 整 合 實 屬 不 易 , 單 以 環 境 層 面 而 言 就 已 相 當 困 難 , 環 境 包 括 水 質 、 水 供 給 、 水 災 害 、 土 壤 流 失 、 空 氣 污 染 等 等 方 面 , 如 何 整 合 為 一 重 要 議 題 。 目 前 在 整 合 性 環 境 管 理 , 多 以 土 地 利 用 為 管 理 目 標 , 將 研 究 區 域 劃 分 為 數 個 管 理 單 元 , 然 後 將 環 境 狀 態 轉 換 成 各 土 地 管 理 單 元 之 屬 性 。 要 瞭 解 整 體 狀 態 , 可 透 過 空 間 各 單 元 屬 性 之 累 積 而 得 到 整 體 狀 態 , 及 在 時 間 上 土 地 屬 性 改 變 對 累 積 性 衝 擊 之 影 響 ; 在 管 理 層 面 上 , 土 地 利 用 之 屬 性 代 表 其 容 許 之 負 荷 , 開 發 者 可 由 開 發 計 畫 屬 性 與 土 地 容 許 負 荷 瞭 解 是 否 開 發 案 會 造 成 嚴 重 環 境 衝 擊 。 因 此 在 明 年 度 後 續 研 究 中 , 將 依 據 各 個 面 向 定 義 其 環 c.環 境 承 載 力 b.累 積 衝 擊 a. 個別計畫影響函數 評 估 指 標
境 承 載 因 子 與 累 積 衝 擊 因 子 , 並 將 各 屬 性 建 立 於 單 位 土 地 面 積 上 , 利 用 土 地 單 元 為 管 理 目 標 , 將 研 究 區 域 劃 分 為 數 個 管 理 單 元 , 然 後 將 環 境 狀 態 轉 換 成 各 土 地 管 理 單 元 之 屬 性 。 在 管 理 層 面 上 , 土 地 利 用 之 屬 性 代 表 其 容 許 之 負 荷 , 開 發 者 可 由 開 發 計 畫 屬 性 與 土 地 容 許 負 荷 瞭 解 是 否 開 發 案 會 造 成 嚴 重 環 境 衝 擊 以 評 量 各 項 政 策 是 否 朝 永 續 發 展 進 行 之 準 則 。
第四章 台灣政策性環境影響評估修正探討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目 的 即 在 提 高 層 級 至 政 策 或 方 案 階 段 , 並 探 討 環 境 承 載 力 、 累 積 性 之 影 響 與 替 代 方 案 , 以 確 保 決 策 能 維 持 永 續 發 展 。 去 年 度 之 計 畫 已 有 初 步 的 檢 討 台 灣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矩 陣 , 因 評 定 方 式 未 明 確 界 定 , 影 響 因 子 亦 未 詳 加 提 供 , 使 評 估 無 相 同 準 則 。 永 續 性 取 決 於 累 積 影 響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今 年 度 之 計 畫 則 以 永 續 發 展 之 兩 大 重 要 元 素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影 響 , 在 評 估 考 量 上 就 此 因 素 加 以 探 討 , 因 此 下 文 中 則 分 別 探 討 影 響 水 質 與 水 量 方 面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與 承 載 力 因 素 , 以 作 為 政 策 環 評 矩 陣 之 修 正 原 則 。 4.1 台 灣 之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 已 逐 漸 成 為 國 際 新 潮 流 之 趨 勢 , 各 個 先 進 國 家 在 進 行 重 大 政 策 之 前 , 多 會 藉 由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作 業 程 序 評 估 , 以 達 到 環 境 保 護 、 自 然 調 和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理 念 。 我 國 政 府 也 於 民 國 89 年 12 月 20 日 公 告 「 政 府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要 點 」, 並 依 此 作 業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另 於 民 國 90 年 1 月 15 日 修 正 發 佈 「 政 府 政 策 評 估 說 明 書 作 業 規 範 」( 該 規 範 係 環 保 署 於 民 國 87 年 3 月 11 日 發 佈 ), 此 作 業 辦 法 與 作 業 規 範 乃 是 國 內 目 前 執 行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主 要 依 據 。 我 國 政 策 環 評 之 定 義 與 開 發 行 為 環 評 定 義 大 至 相 同 , 指 開 發 行 為 或 政 府 政 策 對 環 境 包 括 生 活 環 境、自 然 環 境、社 會 環 境 及 經 濟、文 化 、 生 態 等 可 能 影 響 之 程 度 及 範 圍,事 前 以 科 學、客 觀 綜 合 之 調 查、預 測 、 分 析 及 評 定 , 提 出 環 境 管 理 計 畫 , 並 公 開 說 明 及 審 查 。 政 策 環 評 實 施 目 的 是 為 了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 考 量 國 際 環 保 公 約 、 合 理 資 源 分 配 利 用 及 利 用 、 界 定 各 種 替 代 方 案 、 推 動 總 量 管 制 及 界 定 環 境 承 載 力 及 規 範 未 來 各 開 發 限 制 ( 劉 宗 勇 ,2001)。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於 民 國 90 年 6 月 7 日 修 正 發 佈 之 「 應 實 施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政 策 細 項 」( 該 規 範 係 環 保 署 於 民 國 87 年 8 月 3 日 發 佈 ), 其 中 明 訂 工 業 政 策、礦 業 開 發 政 策、水 利 開 發 政 策、土 地 利 用 開 發 政 策、能 源 政 策 、 畜 牧 政 策 、 交 通 政 策 、 廢 棄 物 處 理 政 策 、 放 射 性 核 廢 料 之 處 理 政 策 與 其 他 政 策 等 等 。 辦 法 中 第 五 條 定 義 所 稱 有 影 響 環 境 之 虞 , 指 政 策 之 實 施 可 能 造 成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使 環 境 負 荷 超 過 當 地 涵 容 能 力 。 二 、 破 壞 自 然 生 態 系 統 。 三 、 危 害 國 民 健 康 或 安 全 。 四 、 危 害 自 然 資 源 之 合 理 利 用 。 五 、 改 變 水 資 源 體 系 , 影 響 水 質 及 妨 害 水 體 用 途 。 六 、 破 壞 自 然 景 觀 之 和 諧 性 。 七 、 其 他 違 反 國 際 環 境 規 範 之 要 求 , 或 有 礙 環 境 生 態 之 永 續 發 展 。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作 業 , 評 估 之 項 目 包 括 環 境 涵 容 能 力 、 自 然 生 態 系 統 、 國 民 健 康 或 安 全 、 自 然 資 源 之 利 用 , 水 資 源 體 系 及 其 用 途 、 自 然 景 觀 之 和 諧 與 國 際 環 境 規 範 。 目 前 政 策 評 估 作 業 採 矩 陣 方 式 , 由 矩 陣 逐 項 評 估 對 各 環 境 受 體 之 影 響 , 其 評 估 之 範 圍 分 地 域 性 、 全 國 性 及 全 球 性 , 茲 說 明 如 下 , 而 政 策 環 評 評 估 之 細 項 如表 4.1 所 述 (1) 地 域 性 : 指 僅 涉 及 台 灣 地 區 之 局 部 範 圍 者 。 (2) 全 國 性 : 指 影 響 涉 及 台 灣 地 區 普 遍 之 環 境 負 荷 或 跨 越 省 ( 市 ) 範 圍 者 。 (3) 全 球 性 : 指 涉 及 國 際 性 環 境 保 護 公 約 、 影 響 擴 及 台 灣 地 區 以 外 或 越 境 處 理 、 跨 國 輸 送 及 相 關 輸 出 、 輸 入 者 。
表 4.1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表 地 域 性 全 國 性 全 球 性 政 策 評 估 項 目 、 內 容 評 定 因 應 對 策 說 明 評 定 備 註 (一)空氣 □懸浮微粒(TSP,PM10)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 □臭氧(O3) □鉛(Pb) (二)水體 (pH 值、溶氧量、導電度、大腸 桿菌群、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 氰化物、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 劑、氨氮、硝酸鹽氮、總磷、重 金屬及農藥) *以下各水體應就上述水質項目 選項填入 □河川( ) □水庫( ) □湖泊( ) □海洋( ) □地下水( ) (三)土壤 □重金屬( ) □毒化物( ) □農藥 ( ) □化學肥料( ) (四)廢棄物處理 □一般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一般□有害) 一、 環 境 之 涵 容 能 力 (五)噪音 (一)陸域生態 □動物 □植物 二、 自然 生態 系統 (二)水域生態 □動物 □植物 □底棲生物
地 域 性 全 國 性 全 球 性 政 策 評 估 項 目 、 內 容 評 定 因 應 對 策 說 明 評 定 備 註 (三)生態棲地 (一)有害或有害物質之傳輸 □毒化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 □有害健康物質(水體) □ 燃 燒 易 生 特 殊 有 害 健 康 物 質 (空氣) (二)輻射災害風險 三、 國民 健康 或安 全 (三)化學災害風險 (一)森林資源 (二)礦產資源(……礦) (三)土石資源 (四)水資源 □抽用地面水 □抽用地下水 □海水淡化 四、 自然 資源 之利 用 (五)物種資源 □動物 □植物 (一)用水標的 (二)用水分配 五 、水 資源 體系 及其 用 途 (三)用水排擠效應
地 域 性 全 國 性 全 球 性 政 策 評 估 項 目 、 內 容 評 定 因 應 對 策 說 明 評 定 備 註 (一)地理景觀 (二)生態景觀 □水源保護區 □國家公園 □自然保留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 □海岸地區 □其他生態敏感區 六 、文 化 資 產之 、和 自諧 然 景 觀 (三)文化資源 (一)蒙特婁議定書 □氟氯碳化物 □全滷化氟氯碳化物 □海龍 □三氯乙烷 (二)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二氧化碳 □甲烷 □氟氯碳化物 □氧化亞氮 □臭氧 (三)巴塞爾公約 (四)華盛頓公約 □物種保育 □物種及產製品輸出輸入 七 、 國 際 環 境 規 範 (五)生物多樣性公約 八 、 其他 政 策 評 估 應 就 前 述 項 目、內 容 加 以 評 定。評 定 結 果 之 表 示 方 法 如 下 : 對 環 境 有 正 面 影 響 者,其 符 號 為 +,有 顯 著 正 面 影 響 者,其 符 號 為 + + ;
對 環 境 有 負 面 影 響 者,其 符 號 為 -,有 顯 著 正 面 影 響 者,其 符 號 為 - - ; 對 環 境 無 影 響 者 , 其 符 號 為○。 國 內 政 策 環 評 公 告 之 評 估 內 容 項 目 , 並 非 針 對 單 一 政 策 評 估 而 研 擬 , 且 大 部 分 環 境 因 子 涵 容 能 力 尚 未 公 告 其 管 制 總 量 , 故 未 來 應 考 量 符 合 實 施 政 策 之 影 響 因 子 特 性 量 化 比 較 之 項 目 。 4.2 政 策 環 評 定 性 分 析 建 議 政 策 環 評 目 的 在 確 保 決 策 能 維 持 永 續 發 展 , 永 續 發 展 之 兩 大 重 要 元 素 為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影 響 , 永 續 性 取 決 於 累 積 影 響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因 此 , 在 評 估 考 量 上 必 須 就 此 因 素 加 以 探 討 。 在 環 境 面 上 又 分 成 污 染 與 資 源 。 表 4.1 為 政 策 環 評 之 項 目 與 內 容 , 其 中 已 有 多 項 涵 蓋 環 境 污 染 與 環 境 資 源 , 如 第 一 項 環 境 之 涵 容 能 力 、 第 四 項 自 然 資 源 之 利 用 、 第 五 項 水 資 源 體 系 。 惟 其 評 定 方 式 未 明 確 界 定 , 影 響 因 子 亦 未 詳 加 提 供 , 使 評 估 無 相 同 準 則 。 就 環 境 水 資 源 而 言 , 應 分 成 環 境 資 源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需 求 , 在 水 資 源 承 載 力 上 可 視 為 該 區 域 範 圍 中 可 用 水 量 , 而 累 積 性 衝 擊 則 是 包 含 工 業 民 生 農 業 等 總 需 水 量 。 本 研 究 將 影 響 可 用 水 量 與 總 需 水 量 之 相 關 因 素 條 列 於 表 上 ( 如 表 4.2)。 其 中 影 響 可 用 水 量 之 因 子 包 含 降 雨 量 、 入 滲 量 、 地 表 逕 流 量 、 基 流 量 、 蒸 發 量 、 河 川 流 量 、 水 庫 容 量 、 淨 水 廠 處 理 能 力 、 新 的 水 利 設 施 規 劃 、 土 地 利 用 。 對 於 累 積 需 水 量 部 分 則 可 分 為 工 業 用 水 、 生 活 水 與 農 業 用 水 , 其 影 響 的 因 子 不 同 。 如 下 所 述 生 活 用 水 : 生 活 用 水 又 稱 民 生 用 水 , 其 中 包 括 飲 用 水 、 家 庭 用 水(例 如 洗 滌 、 衛 浴 等 用 水)、 商 業 用 水 (例 如 餐 飲 業 、 旅 館 業 、 百 貨 公 司 、 游 泳 池 等 用 水 )、 機 關 事 務 用 水(例 如 政 府 機 關 、 公 司 行 號 等 用 水 )、 及 公 共 用 水 (例 如 公 園 綠 地 澆 灌 花 木 、 街 道 清 洗 、 公 廁 、 消 防 用 水 等)。 量 可 透 過 下 列 式 子 算 出 :
生 活 用 水 配 水 需 求 量=人 口 數×普 及 率×每 人 每 日 生 活 用 水 量/供 水 售 水 率 生 活 用 水 配 水 需 求 量 係 指 該 用 水 區 之 實 際 總 需 水 量 , 亦 即 該 區 系 統 實 際 所 需 供 應 之 水 量 , 由 於 管 線 漏 水 等 因 素 , 是 故 用 戶 之 實 際 用 水 量 ( 即 售 水 量 ) 與 系 統 出 水 量 會 有 一 定 之 差 距 , 其 中 由 於 台 灣 省 自 來 水 事 業 統 計 年 報 與 台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統 計 年 報 於 支 援 用 水 之 項 目 之 登 記 數 據 不 同 , 故 各 用 水 區 之 用 水 量 以 各 自 數 據 為 準 , 而 台 北 區 之 用 水 量 並 去 除 支 援 省 水 量 , 以 還 原 台 北 區 本 身 實 際 所 使 用 之 用 水 量 。 因 此 影 響 生 活 用 水 之 因 子 便 包 含 (1) 總 人 口 數 、 總 人 口 數 係 指 供 水 區 域 之 總 人 口 數 , 該 年 之 總 人 口 數 以 該 年 之 年 底 數 代 表 。 (2) 普 及 率 普 及 率 係 指 用 水 人 口 數 與 供 水 區 域 人 口 數 之 比 值 , 公 式 為 : 用 水 人 口 數÷供 水 區 域 人 口 數×100% , (3) 售 水 率 售 水 率 係 指 售 水 量 與 出 水 量 之 比 值,公 式 為:售 水 量÷出 水 量×100 % , (4) 每 人 每 日 用 水 量 係 指 每 人 每 日 所 使 用 之 水 量 。 公 式 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