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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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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結果

一 、 學 生 對 體 育 館 內 運 動 設 施 需 求 現 況 分 析

調 查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興 建 體 育 館 前 , 學 生 對 體 育 館 館 內 運 動 設 施 的 需 求 , 經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後 歸 納 結 論 如 下 :

( 一 ) 體 育 館 內 最 重 要 運 動 設 施

在 最 重 要 部 分 及 應 有 設 施 部 分 , 前 五 名 大 致 相 同 其 運 動 設 施 為 : 1 . 籃 球 場 、 2 . 游 泳 池 、 3 . 排 球 場 、 4 . 羽 球 場 、 5 . 桌 球 場 。 略 有 不 同 處 是 在 男 、 女 生 排 序 中 不 同 的 是 攀 岩 場 及 排 球 場 , 其 排 序 為 男 生 第 四 名 及 女 生 第 三 名 。

( 二 ) 體 育 館 內 應 有 的 運 動 設 施

學 生 對 於 體 育 館 內 應 有 的 運 動 設 施 , 依 排 序 分 為 : 1 . 籃 球 場 佔 5 8 . 5 % 、 2 . 羽 球 場 佔 5 3 . 3 % 、 3 . 游 泳 池 佔 4 9 . 7 % 、 4 . 排 球 場 佔 4 2 . 9 % 、 5 . 桌 球 場 佔 4 0 . 5 % 、 6 . 攀 岩 場 佔 3 2 . 9

% 、 7 . 撞 球 室 佔 3 1 . 1 % 、 8 . 重 量 訓 練 室 佔 3 0 . 0 % 、 9 . 舞 蹈 教 室 佔 2 4 . 1 % 、 1 0 . 壁 球 場 佔 1 9 . 7 % 、 1 1 .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室 佔 1 4 . 3 % 。

( 三 ) 體 育 館 內 應 有 的 附 設 設 施

學 生 對 於 體 育 館 內 應 有 的 附 設 設 施 , 依 排 序 分 為 : 1 . 更 衣 ( 盥 洗 ) 室 佔 8 7 . 6 % 、 2 . 器 材 室 佔 6 6 . 3 % 、 3 . 運 動 防 護 室 佔 6 1 . 7 % 、 4 . 體 適 能 中 心 佔 4 8 . 4 % 、 5 . 多 媒 體 教 室 佔 4 3 . 1 % 、 6 . 會 議 室 佔 1 9 . 7 % 。

根 據 學 生 對 於 館 內 運 動 設 施 的 需 求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 學 生 認 為 體 育 館 內 重 要 運 動 設 施 與 需 求 兩 種 之 前 七 名 排 序 大 致 相

同 為 : 1 . 籃 球 場 、 2 . 游 泳 池 、 3 . 羽 球 場 、 4 . 攀 岩 場 、 5 . 桌 球 場 6 . 排 球 場 7 . 撞 球 場 , 略 有 不 同 處 為 , 游 泳 池 在 最 重 要 部 份 排 序 二 、 需 求 部 份 排 序 三 ; 羽 球 場 在 最 重 要 部 份 排 序 三 、 需 求 部 份 排 序 二 ; 攀 岩 場 在 最 重 要 部 份 排 序 四 、 需 求 部 份 排 序 六 ; 排 球 場 在 最 重 要 部 份 排 序 六 、 需 求 部 份 排 序 四 。

二 、 評 估 指 標 之 權 重

本 研 究 在 A H P 專 家 問 卷 ( 如 附 錄 E ) 製 成 後 , 選 擇 十 位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 休 閒 、 體 育 學 系 代 表 , 而 代 表 必 須 要 對 於 體 育 場 館 之 設 施 規 劃 與 管 理 有 接 觸 的 經 驗 ; 十 位 建 築 產 ( 學 ) 界 代 表 , 而 代 表 必 須 要 有 運 動 場 館 設 施 教 學 或 建 築 實 務 的 經 驗 , 合 計 二 十 位 專 家 協 助 問 卷 填 寫 。 A H P 專 家 問 卷 共 寄 發 二 十 份 問 卷 , 回 收 十 八 份 , 回 收 率 為 9 0 % ( A H P 專 家 名 單 如 附 錄 F ) 。

( 一 ) 第 一 次 問 卷 評 估 指 標 之 權 重

第 一 次 問 卷 回 收 後 , 立 刻 從 事 A H P 問 卷 的 分 析 工 作 。 本 研 究 將 依 下 列 步 驟 進 行 :

1 . 將 問 卷 第 一 部 分 的 評 估 指 標 成 對 比 較 資 料 , 轉 化 為 矩 陣 形 式 。

2 . 透 過 M A T L A B 6 . 5 軟 體 處 理 矩 陣 資 料 ; 算 出 其 優 先 向 量 、 λ m a x 、 一 致 性 指 標 ( C I 值 ) , 並 配 合 隨 機 指 標 ( R I 值 ) , 算 出 一 致 性 比 率 ( C R 值 ) 。

3 . 將 十 八 位 專 家 的 上 述 資 料 , 整 理 成 「 第 一 次 問 卷 評 估 指 標 權 重 表 」 ( 如 附 錄 G ) 。 關 於 此 表 有 幾 點 要 特 別 加 以 說 明 :

( 1 ) 每 個 矩 陣 的 評 估 指 標 , 以 A 、 B 、 C 、 D 依 序 表 示 。

( 2 ) 經 過 C R 值 的 運 算 , 未 通 過 一 致 性 檢 測 ( 必 須 要 小 於 0 . 1 )之 判 斷 矩 陣 的 特 徵 向 量 值,將 以 陰 影 框 起 來。

( 3 ) 算 出 每 一 個 評 估 指 標 的 權 重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若 某 矩 陣 未 通 過 一 致 性 檢 測 , 則 該 矩 陣 所 代 表 的 指 標 權 重 , 不 加 入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的 運 算 。

( 二 ) 第 二 次 問 卷 編 製

第 二 次 問 卷 的 內 容 ( 如 附 錄 H ), 必 須 將 第 一 次 問 卷 資 料 的 結 果 回 饋 給 專 家 成 員 , 俾 使 專 家 作 為 修 正 意 見 的 參 考 。 在 第 二 次 問 卷 的 第 二 部 份 中 , 本 研 究 將 在 每 個 指 標 評 估 表 前 , 附 上 該 表 在 前 次 問 卷 作 答 所 計 算 出 的 「 評 估 指 標 權 重 參 考 表 」 ( 如 表 4 - 1 ) 。 在 於 作 答 前 , 特 別 要 求 作 答 者 在 看 過 參 考 表 內 的 訊 息 後 , 再 開 始 作 答 。

表 4 - 1 評 估 指 標 權 重 參 考 表 ( 範 例 )

全 部 專 家 作 答 的 權 重 ( % )

( 符 合 一 致 的 部 分 ) 您 上 次 的 作

答 在 各 指 標 的 權 重 ( % )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發 展 狀 況 3 5 . 6 1 2 9 . 5 6 1 7 . 0 2 系 、 室 務 發 展 2 6 . 2 4 2 5 . 4 4 1 3 . 6 5 場 館 規 劃 3 2 . 2 8 2 5 . 4 4 1 3 . 6 5 財 務 情 況 5 . 8 7 1 6 . 7 7 1 0 . 3 4

註 : 本 表 取 自 本 研 究 製 作 給 編 號 1 專 家 的 第 二 次 問 卷 。 ( 詳 見 附 錄 H )

表 4 - 1 是 回 饋 給 編 號 1 專 家 所 用 , 使 其 作 為 在 比 較 「 興 建

體 育 館 」 下 的 評 估 指 標 時 可 供 參 考 。 第 一 欄 是 指 標 名 稱 , 第 二 欄 是 該 專 家 前 次 作 答 所 計 算 出 之 權 重 值 , 第 三 欄 與 第 四 欄 則 由 是 前 次 專 家 團 的 作 答 中 , 將 判 斷 矩 陣 符 合 一 致 性 的 專 家 作 答 所 計 算 出 的 權 重 , 求 取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 第 二 欄 的 部 分 若 用 陰 影 框 起 來 , 表 示 該 矩 陣 的 判 斷 不 一 致( C R 值 ≧ 0 . 1 )。

判 斷 不 一 致 的 成 因 可 能 有 : 「 偏 好 逆 轉 」 或 「 重 要 性 程 度 判 斷 混 亂 」 。 例 如 ; A : B 的 重 要 性 為 7 : 1 , B : C 為 1 : 4 , 則 完 美 的 狀 況 下 , A : C 應 為 7 : 4 , 顯 示 A 比 C 重 要 。 但 由 於 本 問 卷 並 無 7: 4 的 選 項 , 故 若 作 答 者 勾 選 2: 1 或 1: 1 或 3 : 1, 都 應 該 在 可 忍 受 的 一 致 性 範 圍 內 。 但 若 勾 選 1: 2 或 1: 3 , 則 顯 示 該 專 家 認 為 C 反 而 比 A 重 要 , 與 前 面 的 比 較 相 矛 盾 , 稱 之 為「 偏 好 逆 轉 」。 另 一 種 狀 況 為 , 作 答 者 仍 認 為 A 比 C 重 要 , 但 卻 勾 選 9: 1 或 8: 1, 與 完 美 的 7: 4 相 去 太 遠 , 稱 之 為 「 重 要 性 程 度 判 斷 混 亂 」 。 「 偏 好 逆 轉 」 或 「 重 要 性 程 度 判 斷 混 亂 」 的 不 一 致 現 象 , 在 第 二 次 問 卷 的 說 明 中 都 有 詳 盡 的 舉 例 說 明 。

( 三 ) 第 二 次 問 卷 評 估 指 標 之 權 重

第 二 次 問 卷 回 收 後 , 依 照 前 一 次 分 析 步 驟 分 析 , 本 研 究 整 理 出 「 第 二 次 問 卷 評 估 指 標 權 重 表 」 ( 如 附 錄 I ) 。 但 是 從 附 錄 I 的「 第 二 次 問 卷 評 估 指 標 權 重 表 」中 發 現 本 研 究 編 號 1 6 號 專 家 , 在 問 卷 作 答 中 有 許 多 評 估 指 標 矩 陣 不 符 合 一 致 性 , 所 以 並 沒 有 加 入 權 重 平 均 值 的 計 算 。

( 四 ) 評 估 指 標 權 重 之 平 均 值

藉 由 德 爾 菲 法 理 論 程 序 , 本 研 究 專 家 群 經 由 A H P 問 卷 , 透 過 不 同 指 標 兩 兩 成 對 比 較 , 得 出 評 估 指 標 的 重 要 性

( 如 附 錄 I ) , 經 整 理 為 「 評 估 指 標 權 重 表 」 ( 如 表 4 - 2 ) 。

該 表 中 前 四 欄 括 號 裡 的 數 字 , 是 代 表 該 指 標 相 對 於 上 一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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