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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的特權與豁免

第二節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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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正確作法。譬如,美國對我駐美官員違法案件均依法處理,若我方因外交考 量而對「美國在臺協會」駐華機構人員違法案件均予以從寬處理。如此,不但不 會贏得美方的尊重,同時我方要求重新檢討「臺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就較不 易獲得美方的正視;因為我方現行作法已合乎其利益,重新談判並不會給美方帶 來更多的利益。

第二節 結語

是否承認一個國家或政府,攸關國家的外交政策,一個國家之外交代表機構 在接受國的地位問題亦復如此,與該接受國的外交政策實有密不可分的關係。1958 年 8 月 11 日,美國國務院發表不承認中共政權的備忘錄中就指出:「就美國的意 見,外交承認是一種特權,而不是一種權利,美國並且認為外交承認是國家政策 上的一種工具,美國有權並且有責任利用這種工具,來謀求其國家的最高利 益。..」。國際社會的實踐,大都是以有效原則,作為政府承認與否的標準,據此,

一個有效管轄國家領土與人民並合理預期能持久統治的政府,是應該被國際社會 承認的。但是,由上述美國國務院的說法得知,是否承認一個政府,仍舊是國家 基於政治現實與國家利益的考量所為之政治性的決定304。兩國相互承認並建有外交 關係,其雙方之外交代表機構及人員,當然享有依國際法或條約給予的外交特權 與豁免,彼此亦可相互主張國家主權豁免。但就不被承認的政府而言,其派駐他 國外交代表機構及人員可否享有特權與豁免,並無絕對的必然性。例如,1973 年 5 月,中共與美國互設兩國國名的聯絡處,美國並通過法律,授權美國總統給與中 共在美國聯絡處等同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305;當時中共駐華府聯絡處官員,未列 名於美國務院「各國駐美外交人員名銜錄」(Diplomatic List),但美國駐北京聯絡處

304 請參閱丘宏達,同註 2,頁 331。

305 請參閱丘宏達,同註 2,頁 838;22 U.S.C. 288i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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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卻列名於美國「駐外人員名銜錄」(Foreign Service List)306。1979 年 1 月 1 日起 美國與中共建交並撤回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中華民國駐美代表機構及其人員 就依美國「臺灣關係法」及雙方簽訂之「臺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享有比照在 美國境內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同時,中華民國(臺灣)在美國亦可主張國 家主權豁免。因此,是否給予不被承認國家派駐之外交代表機構特權與豁免及給 予其主張國家主權豁免的權利,也完全是國家基於政治考量之主權行為,而非國 際法之規範。同時,給予一個不被承認國家派駐之外交代表機構相當程度的特權 與豁免或給予主張國家豁免的權利,並不會因此就造成國際法上國家或政府承認 的情形。

此外,一個不被承認國家或政府派駐他國外交代表機構之地位與享有之特權 及豁免程度,也可做為兩國關係發展的一項重要指標。另以巴勒斯坦為例,儘管 巴勒斯坦已得到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正式承認並在全世界過半數國家設有大使館 或辦事處,但美國基於國內政治及中東地區外交政策的考量,始終未承認巴勒斯 坦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我們可以從巴勒斯坦駐美代表機構地位的變化,檢視美國 外交政策的改變對一個不被承認國家派駐代表機構之特權與豁免的影響。1978 年,巴解組織於美國首府華盛頓 D.C.設立「巴勒斯坦資訊辦事處」(Palestine Information Office),該辦事處是依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 ,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307,每年向美國司法部登記為巴解組織的代理機構。由於美國與巴 解組織開啟對話,巴解組織於 1988 年底,改變型態方式,在華府成立「巴勒斯坦 事務中心」(Palestine Affairs Center)308。直到 1993 年 9 月,巴以兩國交換相互承認 信函及在美國華盛頓特區簽署奧斯陸協議(Oslo Accords),美國隨後宣布承認巴解 組織為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雖然仍未承認巴勒斯坦為一國家),美國總統柯林頓 (Bill Clinton)依據國會授權,免除 1987 年通過之「反巴解恐怖主義法」條款之適用,

306 黃剛,《國際事務論述集》﹙臺北:黃剛,2009 年 1 月﹚,頁 57。

307 22 U.S.C. §§ 611-621 (2012)。

308 請參閱 General Delegation of the PLO to the U.S.網頁:

http://www.plomission.us/index.php?page=about-us (2012 年 7 月 31 日查覽)。

解放組織駐美代表團」(PLO Mission to the U.S.),成為具準大使館地位的官方代表 機構309,惟美國總統的此項豁免效力僅有 6 個月,自此美國總統每年在國會的授權 大之外交代表機構,改名為「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美國總代表團」(General Delegation of the PLO to the U.S.)並同意給予外交使館才有的懸掛國旗特權。美國國務院助理

309 Helena Lindholm Schulz and Juliane Hammer,The Palestinian Diaspora: Formation of Identities and Politics of Homeland (Routledge, 2003), 81.

310 例如 Section 7034(b)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Operations, and Related Programs Appropriations Act, 2010 (Div. F, Public Law 111-117),其全文如下:「Authorizes the President to waive specified prohibitions under the Antiterrorism Act of 1987 regarding the Palestine Liberation Organization (PLO) for national security purposes. States that such waiver shall be effective for not more than six months at a time and shall not apply beyond 12 months after enactment of this Act.」。

311 參見「U.S.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May 2010」P.4.

312 DEPARTMENT OF STATE CONDUCTS PRESS BRIEFING ON JULY 23. (2010,July 24). US Fed News Service, Including US State News, Page 4. Retrieved November 10, 2010, from Academic Research Library. (Document ID:209278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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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國及巴勒斯坦的例子,當可明確佐證,不被承認國家派駐他國外交代表機構 地位與享有之特權及豁免程度,是兩國關係發展及外交政策的一項重要指標。

2011 年 6 月,美日安保 2+2 諮商會議後的聯合聲明中,美國與日本不顧中共 反對,將確保和平解決兩岸問題,列為共同戰略目標。同年 9 月 21 日美國宣布通 過對台灣現有 145 架 F-16A/B 全面升級的軍售;11 月 10 日美國務卿希拉蕊並在夏 威夷「東西中心」發表演說,指出亞太地區將是美國今後外交戰略的重心,同時 將致力維持臺灣海峽的和平與穩定,她並強調「臺灣是美國重要的安全及經濟夥 伴,美國與臺灣有堅實的關係」;11 月 23 日副國家安全顧問羅德斯(Ben Rhodes)

在華府外籍記者中心的記者會上指出,美國跟臺灣有長期安全關係,美臺長期關 係對美國促成區域穩定的承諾很重要。這是美國自反恐戰爭開始之後 10 年來,對 臺灣問題表達最為明確的戰略保證,顯見美國在外交政策上已有逐漸轉為對我方 有利的方向。

給予一個不被承認國家派駐之外交代表機構相當程度的特權與豁免或給予主 張國家豁免的權利,並不會因此就造成國際法上國家或政府承認的情形;另一方 面而言,派駐他國外交代表機構的地位與享有之特權及豁免程度,卻是兩國關係 發展及外交政策的一項重要指標。我國與美國關係一向是我外交關係的首要考 量,而我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辦事處之特權及豁免地位,不但對國家 利益、政府尊嚴及官員權益有其重要性,也對兩國關係發展有其重要的指標意義。

因此,必需給予相當程度的重視。我「駐堪薩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 姍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名逮捕、拘留之事件發生後,

有關「臺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及我「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特權與 豁免地位,已引起國人廣泛的討論與重視。因此,我外交部門應藉國際環境之有 利情勢,提升我駐美外交代表機構特權與豁免的地位。同時就我國相關法律及制 度進行全面的檢視。

希望藉由本研究之探討,能讓我駐美館處及官員深入瞭解所享有之特權與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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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內容,以維護國家及自身權益;另希望藉由本文之拋磚引玉,提供我外交部門 做為提升我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人員特權與豁免地位及檢討策進我國 相關法律、制度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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