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的特權與豁免
第一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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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現行中華民國(臺灣)與美國雙邊關係之架構 第一節 兩國斷交後條約的安排
第二節 撤銷承認與「臺灣關係法」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 準外交代表機構的建制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我駐美外交代表機構的特權與豁免 第一節 美國外交特權與豁免制度
第二節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特權與豁免 第三節 問題與案例探討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美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的特權與豁免 第一節 中華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制度
第二節 美國在臺協會駐華辦事處之特權與豁免 第三節 問題與案例探討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我駐美外交代表機構特權與豁免的比較分析 第一節 條約內容及刑事管轄豁免方面
第二節 簽證、身分證及免稅卡方面 第三節 駕照及車牌方面
第四節 小結 第六章 建議與結語
第一節 建議 第二節 結語
貳、章節安排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其章節安排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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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為緒論。共分為六節,第一節說明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第 二節闡述本論文的研究途徑與方法;第三節定義本論文的研究範圍及說明本論文 的研究限制;第四節則是回顧與探討與本論文相關的各種文獻資料;第五節簡要 介紹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理論與制度;第六節則描述本論文的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現行中華民國(臺灣)與美國雙邊關係之架構。全章計分為四節,第一 節討論兩國斷交後條約的安排;第二節分析美國撤銷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的影 響與「臺灣關係法」的法律效力;第三節說明兩國準外交代表機構的建制情形與 方式;第四節就本章內容做個小結。
第三章為我駐美外交代表機構的特權與豁免。全章計分為四節,第一節討論 美國外交特權與豁免制度,包含協定條約及美國國內法的內容、規定;第二節分 析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特權與豁免內容及美國行政部門的實踐;第三節 探討相關問題與案例,以說明我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特權與豁免意涵及美 國司法部門的實踐;第四節就本章內容做個小結。
第四章為美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的特權與豁免。全章計分為四節,第一節討 論中華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制度,包含協定條約及我國內法的內容、規定;第二 節分析美國在臺協會駐華辦事處之特權與豁免內容及我行政部門的實踐;第三節 探討相關問題與案例,以說明美國在臺協會特權與豁免意涵及我國司法部門的實 踐;第四節就本章內容做個小結。
第五章為我駐美外交代表機構特權與豁免的比較分析。全章分為四節,第一 節比較外交、領事公約及臺美協定內容及刑事管轄豁免之差異;第二節為簽證、
身分證及免稅卡方面的比較分析;第三節是駕照及車牌方面的比較分析;第四節 則就本文做個小結。
第六章為建議與結語。全章分為二節,第一節為總結本文之探討並歸納出具 體建議;第二節則就全文做個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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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現行中華民國(臺灣)與美國雙邊 關係之架構
美國政府宣布與中共建交並與我斷交後,美國參議院為因應行政部門將送審 的法案,即由參議員幕僚分別撰擬有關臺灣安全及法律問題之備忘錄,以供參議 員們於審議法案時參考。其中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專業幕僚葛萊倫(Michael Glennon) 就撰寫了一份關於探討因斷交及終止防禦條約所產生之法律問題備忘錄。在該備 忘錄中提及美國與臺灣斷交後,將會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相關的條約與國際協 定問題及臺灣之法律地位問題。39確實如此,美國與我斷絕外交關係並撤回對我中 華民國政府的承認後,兩國間所訂之條約或協定可能因此失效;同時由於喪失政 府承認,我中華民國政府不但將失去在美國國內法的法律地位,雙方亦將面臨未 來將以何種方式與法律關係簽訂雙邊條約或協定,以及建制何種形式的準外交代 表機構,以使兩國間在文化、商務等方面之非正式關係不致隨之中斷的難題。因 此,在探討中華民國(臺灣)與美國雙方派駐準外交代表機構之特權與豁免之前,有 必要先就此議題做一概括性的討論與分析,以瞭解現行維持兩國雙邊關係的法律 基礎及其歷史背景。本章將從國際法及國內法的角度,探討現行中華民國(臺灣) 與美國雙邊關係之架構。全章計分為四節,第一節討論兩國斷交後條約的安排;
第二節分析撤銷承認與「臺灣關係法」之法律效力;第三節說明兩國準外交代表 機構的建制;第四節就本章內容做個小結。
第一節 兩國斷交後條約的安排
39 李大維,同註 19,頁 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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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年 12 月 15 日晚間(台北時間 16 日上午),美國總統卡特宣布美國自 1979 年 1 月 1 日起與我國斷交,並於一年後廢止中華民國與美國簽訂之「中美共同防 禦條約」,在美國與中共的建交聯合公報中及卡特在當晚發表的美國政府處理與 中華民國關係的片面聲明中,均表示美國人民將與臺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 他非官方關係。在此之前,承認中共並與我國斷絕外交關係的國家,其與我國間 的條約或協定均告失效,但由於我國與美國關係密切,雙方簽訂既存的條約與行 政協定計達 59 項之多,這些條約及行政協定的存續,對能否有效繼續維持兩國人 民文化、商務等非官方關係至關重大,因此,我國與美國斷交後條約如何安排,
就成為我國與美國政府間刻不容緩的課題。
壹、歷史回顧
美國卡特總統宣布與我斷交後,1978 年 12 月 27 日至 29 日,美國副國務卿克 里斯多福率團來台談判,研商未來兩國關係的架構。我國的談判代表團則以外交 部長蔣彥士為首。談判時蔣彥士外交部長嚴正聲明美國需承認我國國家地位、兩 國間的條約繼續有效而且要給予我國安全上的保障等立場。4012 月 29 日,蔣總統 經國先生在接見美代表團團長克里斯多福時,亦就兩國未來發展架構表達「持續 不變、事實基礎、安全保障、妥定法律、政府關係」五項原則。41雖然雙方就未來 兩國關係是「政府對政府的官方關係」或是依中共與美國「建交公報」所聲明的
「非官方關係」未能達成協議(因此並未發表聯合公報或簽署書面協議)42,惟雙方 就維持現有協定及條約有效已有共識。43
由於兩國新關係架構尚未建立,為使兩國在 1979 年 1 月 1 日斷交後,雙方實 質關係能繼續維持及運作,1978 年 12 月 30 日,美國總統卡特簽署「與在臺灣人 民關係」的備忘錄,該備忘錄 B 款指示其各政府部門,自 1979 年 1 月 1 日起,美 國與臺灣現有的國際條約與協定將繼續有效,各部門將根據其條款,適當的透過
40 陳志奇,同上,頁 461-462。
41 陳志奇,同上,頁 463。
42 陳志奇,同上,頁 461。
43 俞寬賜,同註 12,頁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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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非官方法人機構履行,以待國會立法。44卡特於 1979 年 1 月 26 日向國會提 出「維持未來中美關係綜合法案」(簡稱「綜合法案」),經國會討論修正後,分別 於同年 3 月 29 日及 3 月 30 日,經眾議院及參議院通過,同年 4 月 10 日由卡特簽 署成為法律,此即為「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45,其全銜為「本法乃為 協助維持西太平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維持美國人民與臺灣人民商務、文 化與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及其他目的之法律」。依據「臺灣關係法」
第 4 條 c 項規定:「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任何法院進行訴訟在內,國會同意 美國和在 1979 年 1 月 1 日前被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簽訂並至 1978 年 12 月 31 日仍然有效的各項條約及國際協定(包括多國公約),將繼續有效,直至依法 終止為止。」;另依該法第 18 條規定,回溯至 1979 年 1 月 1 日生效。卡特亦於 同年 6 月 22 日簽署發布的執行「臺灣關係法」之行政命令第 3 條規定,該行政命 令取代 1978 年 12 月 30 日簽署的「與在臺灣人民關係」備忘錄,該備忘錄 B 款所 提的協定和安排,將繼續有效,並將依照臺灣關係法和該命令予以實施。
基此,我國外交部於 1979 年 4 月 13 日,以(68)北美一字第O六五一四號函司 法行政部(現改為法務部):「中美外交關係中斷後,兩國間原有條約協定,除中美 共同防禦條約將於明年(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終止,在華美軍地位協定隨之終止 外,其餘條約協定,包括其涉及司法部分之規定均繼續有效,各條約本身訂有效 期之規定者,倘未經展期,則依原規則失效。」46。另有外交部 1983 年 8 月 15 日 外(72)條二字第一九九一九號函最高法院,略以:「雖中美兩國於六十八年一月一 日終止外交關係,但據雙方達成之協議,兩國間當時仍然有效之條約暨協定,除 因期限屆滿或依法終止者外,仍繼續有效。此項協議已經美方訂入為臺灣關係法 第四條(丙)之內容。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迄未經締約國依據該條約第三十條 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終止,自應繼續有效。」。47
44 陳志奇,同註 18,頁 466。惟美國已片面宣布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於 1980 年 1 月 1 日終止效力。
45 22 USC 48 §§ 3301-3316。中文譯本請參考丘宏達、陳純一,同註 25,頁 948-956。
46 中文譯本請參考丘宏達、陳純一,同註 25,頁 956-957。
47 最高法院 73 年度臺非字第 69 號刑事判決;見《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第 1 卷(1987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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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跨州(國)管轄(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外國國民」定義,而駁回抗辯。491988 年 6 月 16 日,「紐約華語電視節目公司」以「美東電視節目公司」擅自
1999 年初,在我國登記設立之「麗綺股份有限公司(Chairworks Taiwan Ltd.)」
於聯邦北卡羅來納(North Carolina)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控告美國 Candlertown Chairworks 公司侵害商標權。「麗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1987 年將其公司英文字
月),頁 458-463。
48 Chang v. Northwestern Memorial Hospital, 506 F.Supp. 975 (N.D.Ill. 1980).
49 Chang v. Northwestern Memorial Hospital, at 978.
50 New York Chinese TV Programs, Inc. v. U.E. Enterprises, Inc. Not Reported in F.Supp., 1989 WL 22442 (S.D.N.Y. 1989).
51 New York Chinese TV Programs, Inc. v. U.E. Enterprises, Inc. Not Reported in F.Supp., 1989 WL 22442 at 13 (S.D.N.Y.,1989).
52 New York Chinese TV Programs, Inc. v. U.E. Enterprises, Inc., 954 F.2d 847 (2nd Cir. 1992);U.E.
52 New York Chinese TV Programs, Inc. v. U.E. Enterprises, Inc., 954 F.2d 847 (2nd Cir. 1992);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