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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語與討論

從分析結果來看,國人的家庭決策模式似乎早在 1999 年時就已經以共同權 型為主,筆者推測可能造成的原因跟民主化的相關概念,也就是自由化有關。

在過去學界的探討中,明確地指出:自由化與民主化乃相關,但卻顯著不同 的概念(Monshipouri,1995:12)。簡言之,政治自由化指涉的是在威權體制 內壓制的舒緩與公民自由的擴張;而民主化指涉的是轉向民主政治的運動,亦即 轉向不同的政治體制(Mainwairing,1992:298)。雖然自由化與民主化並非同 義,轉型期間二者亦不一定同時發生(O`Donnell and Schmitter,1986:9),但 通常自由化往往先發生(Hsiao,1992:71),政治民主的達成常由顯著的自由 化作先驅(O`Donnell and Schmitter,1986:10)。

因為從 1950 年開始實施的戒嚴法,嚴格限制了本應該由憲法保護的各項公 民權利與自由,包括剝奪言論、結社自由,威脅人權等。臺灣雖然從 1950 年就 開始實施地方層級的選舉,但一方面早期因為中央級民意代表全部不必改選,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總統,以及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任命的行政院長,顯然並非 競爭性的選舉產生,缺乏民意基礎,而不符合民主政治的判別標準。另方面,從 1968 年開始施實中央級民意代表增額補選,但必須定期改選的中央民意代表名 額有限,且不能決定政治權力的歸屬。直到 1986 年以前,學者若林正丈僅以擴 大的「自由空間」來形容(若林正丈,1994:192-219),故從臺灣經驗來說,

臺灣明顯的自由化歷程始於 1987 年以來的解嚴、解禁。

戒嚴令的解除,被視為專制政權宣告修改原有的政治法則,以開放更大的空 間,供給個人與團體,行使公民與政治的權利(李酉潭,2011:43)。因此筆者 認為,雖然此時仍未被視為是自由式民主的國家,但由於社會上自由化的推動,

國人的價值觀已經開始受到影響。雖然臺灣要直到 1996 年在被正式列為自由式 民主的國家,但臺灣明顯的自由化卻已經歷經約有十年之久,推測這是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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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1999 年所調查的資料中,家庭決策模式呈現共同權型為主的原因。而 RI-2003 中資料分析呈現了在同樣女性社經資源低於丈夫或是相等的情況下,共同決策的 家庭模式比例有所提升,這可能表示一方面隨著臺灣社會的自由化,以及隨著民 主化後對兩性權利平等和女性社會資源取得的保障等,女性較不如以往總是位在 權力地位較低層次的結構當中。

本研究的目的在於探討臺灣的民主化是否會對家庭決策的模式造成影響,所 選用之 PSFD 資料庫的主要原因,是其對華人家庭結構特別設計的問卷,以及資 料收集的完備與延續性。不過,如果依據本研究另外一項使用的數據,也就是「自 由之家」的資料來區辨臺灣是否已經完成民主轉型,則應當是以 1996 年為界,

故本研究最佳的比對數據應當是分別位於 1996 年前後。然而 PSFD 的調查始於 1998 年,第一筆釋出的調查資料為 1999 年,因此在時間軸上並未涵蓋到臺灣被 評比為自由式民主國家之前。8

不過,前章探討民主化相關意涵時,也曾提及民主化本身應該分作自由化與 民主化兩個面向來觀察,其中民主化指涉的是政治體制的轉型成為民主體制,而 自由化則包括其他各種面向的觀察,如附錄一所示,臺灣的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 在 1996 完成第一次總統直接民選以前,已經有逐步提升的跡象,自由化是動態 與漸進式的。故本研究選定 PSFD 之 RI-1999 與 RI-2003 的數據作比對,觀察民主 化對臺灣社會的影響。

但研究結果顯示,此兩樣本的家庭決策模式分布情況相近,看不出臺灣民主 化所帶來的顯著影響。雖然如前節所述,由於狹義的民主化僅指涉政府體制的變 化,但實際上對社會所帶來的影響並非只有如此,因而還需探討所謂自由化的概 念,而依過去學界對臺灣的研究,可以發現自由化的啟動時間點還早於 PSFD 中 最早的一筆數據,因此筆者認為 PSFD 的調查結果顯示,基本上可以認為自由化 對臺灣家庭當中決策行為的影響已經相當明顯,如果要進一步證明,可能需要有

8 關於 PSFD 調查數據的時間分佈狀況,可參考〈https://psfd.sinica.edu.tw/chec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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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早時期的家庭研究或調查來佐證。

不過,若回顧臺灣學界先前的研究,事實上就早發現不管家庭決策的事項為 何種類型,其多傾向於平權也就是共同權型的決策模式。但一般學界的看法也承 認,以當時的社會規範來說,一方面家庭中的丈夫權力受到來自傳統文化的認 可,9但另方面卻又沒有在實證資料中顯現出來。這種不一致的觀察或許是因為 可直接測量的家庭決策事項,在傳統上本來就是婦女生活的主要範疇,所以在各 種分析結果上呈現了妻子或夫妻共同決定為最重要的模式(伊慶春與蔡瑤玲,

1989:144)。

然而,也有學者的研究曾提出解釋,夫妻權力分配模式似乎是依夫妻個人的 人格特質,所發展出來的一種最適合彼此心靈和行為的關係模式。換言之,夫妻 權力分配模式是為了適應夫婦婚姻關係,而由日常互動發展出來的,並非外力壓 迫或客觀情勢影響的結果,而是夫婦由日常互動經驗中,自然發展出來的特殊關 係模式(林松齡,1990:179-180)。這也很可能是造成觀察結果與預期不一致的 原因之一,畢竟受到既存使用資源的限制,本研究中也並未考量到控制人格特質 的因素。

除此之外,本研究也並未控制家庭型態此一變項來做觀察。例如臺灣學界過 去的研究中也曾指出,雖然不管何種家庭類型仍舊以夫妻一起決定的共同權型為 主,但不同的家庭型態之間仍有些許差異,例如妻子的決策權在父系大家庭中最 低,在母系大家庭中最高,核心家庭居兩者之間等(盧惠芬,2005:16)。將來 若情況許可,筆者也希望能觀察不同家庭型態在民主化影響下的變化。

從本研究的比較結果來看,的確臺灣的家庭決策模式一直以來都是呈現共同 決策的情況為主,但隨著臺灣的民主化進程,雖然共同決策為主要模式的情況不

9 當時臺灣學界的研究也的確發現了,社會規範賦予丈夫對於家庭決策所擁有的優勢地位仍持續 存在,且多數婦女在家庭與事業角色間多以家庭為優先考量,並承認其在家庭結構中之從屬地 位。大致可歸納出臺灣地區夫妻權力之複雜結構主要是受到傳統父權制度以及現代權力規則的雙 重影響(陳玉華、伊慶春與呂玉瑕,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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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但 RI-2003 共同決策的整體比例相較於 RI-1999 而言卻略有下降。筆者認為,

這可能與先前有關相對社經資源的論述有關。臺灣社會的兩性平權觀念隨著教育 的水平的提升有越來越普及的趨勢,而在這樣的背景下,卻也使得家庭決策的模 式更容易受到夫妻各自所擁有社經資源的差距所影響。

另外,本研究也發現了一個現象,雖然在過去的研究當中多半認為在族群的 差異中,外省家庭的妻子相較於客家人與閩南人會有較高的決策權,造成的原因 為不同族群各自所擁有的不同文化規範(參考莊英章,1994;林鶴玲、李香潔,

1999),但本研究的結果中,卻出現 RI-1999 不一致、RI-2003 基本上沒有區別的 情況。至於本研究所發現的差異,可能是因為世代因素所造成,RI-1999 的平均 年齡為 41 歲,RI-2003 的平均年齡為 30 歲,相較於過去學者的研究,此兩者都 屬於較年輕的世代,加上隨著教育的普及之故,受訪者受到來自自身所屬族群的 文化規範影響可能越來越少。世代與族群,或者說與族群認同之間的關係,和其 對家庭當中權力分配的影響,這不無值得未來進一步探討與分析。

最後,或許本研究並未得到文化規範對家庭決策影響的明確證據,然而根據 附錄一的臺灣歷年自由度變化,臺灣從 1996 年正式轉型為自由民主國家後,其 等級一直維持在 1-2,依據自由之家的指標觀察,其中公民自由包含了對性別平 等、選擇婚姻伴侶以及組織家庭規模是否自由等的調查(參見附錄二),可見臺 灣兩性平權觀念相較過去有一定的進步。此外,筆者認為本研究較傾向於動態過 程的分析,期望建立一個尚未經嚴謹驗證的初步理論性陳述。因此未來若有足夠 時間與機會,筆者更希望能以同樣一組樣本觀察為原則,分析其後續追蹤的問項 資料,找出其中跟家庭決策相關的部分,重新進行操作,藉以觀察同一批人在家 庭決策模式上,會否受到臺灣民主化後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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