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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三節、 變項說明與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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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本研究所欲觀察的家庭的外在環境(政體的轉變)對內在行為(家庭決 策)的影響,但 PSFD 的調查資料從 1999 年開始,因此未能收集到臺灣被認定為 自由民主國家(1996)之前的資料;因此所選用的兩筆資料,其中 RI-1999 為臺 灣轉型為自由民主國家後的第一次調查,RI-2003 則是臺灣社會經過第一次政黨 輪替後的調查,7希望藉由這樣的比對,可以發現民主化對臺灣所帶來的影響。

第三節、 變項說明與分析方法

一、 依變項

本研究的依變項為家庭決策,也就是家中重要事項的決策權力,PSFD中就五 項家庭決策,包括家用支出的分配、儲蓄投資保險等、買房子和搬家的事情、子 女管教問題,以及買高價格消費品(例如冷氣、電視、成套家俱),詢問受訪者 這些事在家中是誰的意見最重要?決策者選項包括受訪者自己、配偶、夫妻共同 決定、自己父母和配偶父母。

所謂決策者類別,意味著這些家庭決策是由家庭成員當中何人決定,傳統的 分類方式多集中在「丈夫決定」、「妻子決定」、「夫妻共同決定」,再加上「其 他人決定」這個選項(伊慶春、蔡瑤玲,1989)。雖然對其他人決定這個類別可 以提供更詳細的分類,例如在PSFD中的「自己父母」與「配偶父母」,但根據過 去研究顯示,大多數的家庭決策主要決策者仍然屬於「丈夫決定」、「妻子決定」、

7 民主轉型後更重要的是民主深化而達到民主鞏固,而依據學者 Huntington 所提出一個衡量鞏固 的標準,即是所謂的「雙翻轉測驗」(two-turnover test)。運用這種測驗,如果在轉型期的初次選 舉中掌權的政黨或團體,在此後的選舉中失利﹐並把權力移交給選戰中的獲勝者;然後,如果這 些獲勝者又和平地把權力移交給次一屆選舉中的獲勝者,那麼這樣的民主政權就可被認為是已經 鞏固(Huntington,1991:266-267)。換言之,通過選舉過程來選擇統治者是民主的核心價值所 在,只有統治者願意按照選舉的結果放棄權力,民主才是貨真價實的。第一次政權的轉換通常僅 具有象徵意涵,而第二次的順利移轉則說明一個國家社會中主要的政治領袖集團充分服膺民主真 諦,且願意在選舉失敗之後交出執政的權力和地位。宛如 Huntington 所言:「有利於民主的社會,

經濟和外在條件的出現絕不足以產生民主。不論某些政治領袖的動機是什麼,他們都必須去造就 民主;在第三波中,創造民主的條件必須存在,但是只有政治領袖願意冒民主的風險時,民主才 可能出現。」(Huntington,1991:108)因此筆者認為,2000 年臺灣首次完成政黨輪替的政權 和平移轉,其不但樹立民主轉型的典範,更可謂締造了民主政權變遷的新頁。故挑選 RI-2003 的 資料,其樣本不但經歷了 1996 年臺灣轉型為自由民主的國家,更經歷了 2000 年的第一次政黨輪 替,對於民主的體會應該更加深刻,容易受到民主化對社會所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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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決定」的範疇內,只有在部分決策例如子女婚嫁或是父母的居住安排 及奉養方式,其他家庭成員的決策參與程度才會相對提高;而且在分析時,「其 他人決定」可能受到各種相關因素影響,且已超出前述理論架構所能解釋的範圍

(陳玉華、伊慶春與呂玉瑕,2000:16-17),因此在分析中將不納入「其他人 決定」的選項。故筆者依受訪者性別與研究需要,將PSFD的決策者類別重新編碼 為「丈夫決定」、「妻子決定」與「夫妻共同決定」等三類。

二、 自變項

在多變項分析部分,將納入夫妻雙方的個人背景特質及所握有的資源多寡,

視其差異以檢驗其如何影響家庭決策模式。具體而言,包括了受訪者的教育程 度、與工作的收入多少等。

個人背景與特質方面,以族群與性別角色態度兩者來觀察。關於族群的部 份,係由於族群對本國人民而言是個相當重要的身分分類(王甫昌,2005),且 在過去的相關研究中,也有學者提出族群背景也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一般認為 外省人可能因戰亂倉促撤退來臺,所以大部分沒有父母同來,導致傳統文化規範 的束縛較少,因此夫妻之間會呈現較平等的狀態,故外省婦女能享有的決策權於 是比閩南與客家婦女高(陳玉華等,2000)。本研究的分類方式參考學者吳慧瑛

(2007)與蔡淑鈴(2004)的分類方法,以受訪者父親的族群族群為依據,分作 原住民、閩南人、客家人與外省人四類。

性別角色態度大致上可認為是,個體認為何為男女合適的角色之看法,依性 別的不同而對分工、權利與責任會有不一樣的角色期待(Bielby,1984)。學界有 許多對其測量與量表開發等的研究,然由於本研究所使用之PSFD資料庫的問卷當 中,並未有特別針對此一態度的問項,且無論量表的建構內容如何分歧,衡量的 標準基本上是以「傳統─平等」的取向來解釋個體性別角色態度的傾向,可看作 是一個從堅持傳統規範,到支持平等原則的一個連續面(田安里、黃財尉與楊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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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2006:261),因此本研究採用PSFD題組中家庭價值與態度的部分問題,作為 建構性別角色態度的分數,並依據其獲得分數的高低,再分為傳統、中等與平權 三個類別。

而根據資源論的觀點,夫妻之間擁有較多資源者的權力較高,因此採用教育 程度與工作這兩個主要指標。有關教育程度的處理,首先將夫妻雙方的教育程度 分為三類,包括小學(含)以下、初中至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等,然後比較夫 妻間的教育程度差距,分為夫高於妻、夫妻相等、妻高於夫三類。然而這個處理 方式可能忽略不同教育程度的實質影響與差異,例如同為大學程度與同為國中程 度的夫妻可能擁有不同的權力關係,為了彌補這個不足,妻子的實際教育程度(同 上述分為三個類別)也將考慮(陳玉華、伊慶春與呂玉瑕,2000:18)。

工作方面,則是依據工作的收入來觀察,將夫妻收入相減後,分作夫遠多於 妻(差距高於 50000 元)、夫多於妻(差距為 5000-50000 元)、夫妻相等(差距 在 5000 元內)、妻多於夫(差距為 5000-50000 元)、妻遠多於夫(差距高於 50000 元)五類。但在迴歸分析時,考量到某些分類樣本數目的不足可能會影響係數的 穩定性,將其合併後分為三類:夫多於妻(差距多於 5000 元)、夫妻相等(差距 在 5000 元內)、妻多於夫(差距多於 5000 元)。

三、 分析方法

分析共兩個部分,首先將著重探討 RI-1999 與 RI-2003 的資料中,家庭決策 主要由哪些家庭成員來做最後的決定,將主要以次數分配法來描述資料的分布。

其次的多變項分析,採用多類別的邏輯迴歸分析(multinominal logistic regression),來驗證與預測前述的因素如何影響家庭決策的模式,並比較 RI-1999 與 RI-2003 的分析情況,探討民主化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然因最後只保留「丈 夫決定」、「妻子決定」與「夫妻共同決定」三個類別,為避免因樣本數的降低 而導致的某些具實質影響力的變項在分析結果反而未能達到顯著水準,因此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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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著性檢定達到最低標準(p<.10),即將之納入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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