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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本研究透過分析臺灣現行反向抵押貸款商品概況及面臨之風險,並藉由美國 與香港反向抵押貸款之運作及保險機制,探討臺灣反向抵押貸款商品可強化處,

及未來發展反向抵押貸款保險之可行性與運作模式,得到下列研究結果。

一、 臺灣現行反向抵押貸款商品概況及面臨之風險

臺灣目前推行之反向抵押貸款商品,分為衛生福利部主辦之「公益型」及七 家公民銀行主辦之「商業型」二種,公益型之主要商品特色為具照顧弱勢老人之 社會福利、借款人生存期間終身每月給付、無追索權、提供長期照顧之全人服務,

惟受限於申請資格較為嚴格且限定須無法定繼承人,因此辦理效果不佳;商業型 之主要特色為申辦門檻較低、每月繳息有上限、結合商業保險及信託讓商品更加 多元化,惟貸款機構具追索權、多數無終身給付,及對非借款配偶無保障等不足。

反向抵押貸款是高齡化趨勢之金融商品,可解決擁有房產卻缺乏資金之老人 養老問題,具健全社會福利制度及保障老人經濟安全之功能,但也相對存在房價 下跌、利率高於預期、借款人長壽、長期照顧(公益型)等風險,其將導致貸款 餘額大於房產價值而產生臨界風險。這些風險目前在臺灣都尚無有效之風險管理 工具,在公益型方面目前係透過公益彩券回饋金及政府相關預算支應;商業型則 為透過追索權將風險轉嫁給借款人,如借款人之房產及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貸款 餘額時,貸款機構亦將遭受損失風險。

貸款機構在無有效之風險管理工具下,只好降低可貸額度以減少風險之發生 機率及損失幅度,導致貸款成數不高(公益型為房價之五~六成;商業型依地區 最高六至八成)、偏遠地區貸款機構承作意願低,及缺乏商品優勢之情形。

二、 美國與香港反向抵押貸款運作及保險機制

美國住宅權益轉換抵押貸款是反向抵押貸款市場中發展最成熟也最具代表 性之國家,已近三十年發展歷史,截至2016 年 11 月止已辦理件數約 99.7 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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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成功要件為政府扮演積極角色,透過聯邦政府立法、國會監督,住宅和都市發 展部(HUD)負責商品設計與管理、聯邦住宅管理局(FHA)負責執行運作,以 建立完整機制,包含對授權貸款機構及諮詢機構之嚴格規範、消費者權益保護之 重視、可貸額度之標準化、給付與還款方式之彈性化、對非借款配偶之保障,以 及透過保險機制分散貸款機構及借款人之不確定風險等。在保險機制方面,提供 借款人貸款給付保證、彌補貸款機構因貸款餘額大於房產價值及無追索權特性所 致之損失等,當保險基金餘額不足時由政府承擔補充不足部分。

香港安老按揭計劃亦由政府主導,由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HKMC)負責 商品設計與執行運作,並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督,其在運作機制上相較於美國嚴 謹,如借款人須透過合格律師進行專業諮詢及簽署貸款文件、借款人申請一筆過 貸款時須檢具證明文件確認借款人有大筆資金需求、提供六個月解除合約期及鼓 勵訂立持久授權書以保障借款人權益等,除此之外,香港安老按揭亦透過可貸額 度標準化及保險機制以控管不確定之風險,並提供壽險保單轉讓機制增加借款人 之可貸額度。在保險機制方面,保障貸款機構因貸款餘額大於房產售價加計轉讓 壽險保單退保現金價值之差額損失,其與美國之差異在無最高理賠金額限制及無 政府補貼等。

三、 臺灣反向抵押貸款商品可強化處

本研究透過分析臺灣反向抵押貸款商品現況,同時參考美國及香港經驗,提 供六項強化臺灣反向抵押貸款商品之建議方案,一為強化專業諮詢,包含建立諮 詢管理單位負責規劃諮詢作業細節並授權合格諮詢機構,及提供契約撤銷權以保 障借款人權益;二為放寬公益型法定繼承人之限制,以落實在地老化目標;三為 發展反向抵押貸款保險機制以分散風險及提高可貸額度,同時增加商業型反向抵 押貸款無追索權之貸款特性;四為增加給付及還款方式之彈性化,讓借款人可依 需求彈性調整;五為提供非借款配偶貸款期間遞延之保障,以避免非借款配偶在 借款人身故後,背負清償債務或流離失所之窘境;六為修改民法第881-4 條最高 限額抵押權30 年之規定,增加反向抵押貸款除外項目,以解決現行老年人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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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之不便及商業型反向抵押貸款期間最高30 年之限制。

四、 台灣發展反向抵押貸款保險之可行性及運作模式

本研究發現臺灣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量遠比香港快速成長,且面對未來高齡社 會,老年人對反向抵押貸款需求將會更高,因此為降低政府及貸款機構承作此類 老年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風險,推行反向抵押貸款保險是有必要且可行的。

參考美國及香港反向抵押貸款保險之保障內容,本研究建議將保障範圍涵蓋 提供借款人貸款給付之保障,以避免貸款機構違約不給付之風險,以及保障貸款 機構因貸款餘額大於房產價值遭受之差額損失。因此,從保險給付之條件,反向 抵押貸款保險在臺灣應屬於保險法定義之其他財產保險,為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特殊型態保險商品。

在保險運作模式上,為建立一套完整之監理機制、標準化營運模式,及公平 交易環境,建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保險局及銀行局擔任監理角色,監管整 個反向抵押貸款及保險之運作;產險公會及銀行公會負責訂定自律規範及通則,

以提供產險公司及貸款機構遵循依據,同時透過鑑價、貸款成數、費用標準化,

增加貸款透明度及消費者信心;銀行局下增設諮詢管理單位,負責訂定諮詢作業 細節及授權合格諮詢機構;產險公司負責商品設計、保險運作,並透過再保險機 制再次分散風險。期能透過主管機關之監理及完整之保險與貸款運作模式,達到 風險規避、保障借款人及貸款機構之權益,並帶動反向抵押貸款市場之發展。

第二節 政策與管理涵義

臺灣未來發展反向抵押貸款保險預期可達到下列效益,進而提升反向抵押貸 款之商品優勢。

一、 在政府方面:透過保險可分散房價下跌、利率上升、借款人長壽及長期照顧 之風險,避免因貸款餘額大於房產價值導致額外之財政支出,可將提撥之 經費移轉到其他老人社會服務,以創造更大價值。

二、 在貸款機構方面:透過保險可降低房價下跌、利率高於預期、借款人長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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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確定性風險,保障貸款機構因貸款餘額大於房產價值遭受之差額損失,

藉以提高貸款機構對外縣市偏遠地區承作反向抵押貸款之意願,同時強化 商品優勢,如終身給付、無追索權或更高之貸款成數等。

三、 在保險公司方面:可開拓新金融商機、增加保險商品及業務多元化,同時達 到保障老年經濟安全及在地老化之目標。

四、 在借款人方面:透過保險可增加貸款成數及所得替代率、反向抵押貸款運 作更加透明化及標準化、提供借款人貸款保證給付、免擔憂因貸款機構之 追索權而增加額外負擔等優勢,以提高老年人貸款意願及較佳生活保障。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

一、研究限制

本研究係透過蒐集臺灣現行反向抵押貸款商品、美國及香港反向抵押貸款及 其保險商品之運作及相關規範,同時配合臺灣法令及監理制度,建議臺灣反向抵 押貸款商品可增進處,及未來發展反向抵押貸款保險之保險類型、運作模式、保 險給付、限制或除外項目。在保險運作模式上,主要著墨於商業型反向抵押貸款 之保險運作機制;至於公益型反向抵押貸款保險,基於社會福利及政策面考量並 未加以論述,但也不排除未來公益型反向抵押貸款透過商業型保險運作的可能性。

在資料蒐集上本研究有受到一些限制,如美國及香港反向抵押貸款保險網站資料 相當有限;美國HUD 網站提供之 HECM 手冊為 1994 年版,須再透過 HUD 發 給貸款機構之信函取得最新資訊;臺灣公益型反向抵押貸款相關限制之背後考量 因素等。因此在有限資訊下,本研究可能會受到影響及限制。

二、未來研究建議

依本研究所建議之反向抵押貸款保險商品, 應屬特殊型態之財產保險類型,

在開發此保險商品時應考慮之主要因素包含貸款機構違約率、預期房價波動、預 期利率、預期借款人死亡率等四大因素,如為公益型反向抵押貸款尚須考慮長期 照顧風險因子。由於本研究著重於反向抵押貸款之風險分散及未來保險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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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後續研究者可依本研究建議之反向抵押貸款保險運作模式及相關給付與除外 條件,研究反向抵押貸款保險之保險費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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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王健安、張金鶚(2016),現行所謂「公益版」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之設計提供多 少的「社會福利」效果,住宅學報,第25 卷第 1 期:37-75。

王儷玲、王正偉、劉文彬(2011),臺灣實施反向房屋抵押貸款對提升退休所得之 影響,風險管理學報,第13 卷 1 期:25-48。

王小平(2014),保險支持以房養老研究,第一版,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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