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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述分析及操作實例,針對都市窳陋密集地區防災改善措施,本 文試做以下之結論與建議:

一、都市防災概念應積極導入我國都市計畫中

通盤檢討與都市更新為未來我國之都計領域首要工作,安全都 市又為其重要課題。都市安全首要基礎在於著手擬訂都市計畫初,

即應將安全考量落實於都市計畫中,舉凡都市要因中的潛在災害地 區之區位與分佈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過程中即應慎重考量;令有關 都市社會要因中的都市維生系統、都市防災生活圈、防災據點、重 大交通建設或都市防災線軸之規劃、工業區位置等相關防災措施都 應落實於都市計畫內,則都市安全方能確保,這是目前國內最為缺 乏之制度理念。

二、於都市計畫體制中付予辦理防災規劃法源依據

我國都市計畫法系僅見諸「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七條中,尚未明定於都市計畫法等母法中,而平行於「通檢辦法

」對已公告都市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地區進行計畫指導之「都市更 新條例」及其子法均未有針對都市防災規劃之要求,有賴主管機關 積極研擬增訂法條完成立法,健全我國都市計畫體制中防災規劃之 落實。

三、研修都計防災作業,明確標準化、規範化防災作業程序及規劃內容 作業程序之標準化有利於行政權之操作與管理,為都市計畫行 政制度化之必要過程;本研究亦嘗試提出一具體可行之防災規劃作 業程序及可行性檢證模式,可作為都計防災作業手冊之藍本,日後 更應整合為都市計畫手冊之一部份,邁向完全制度化操作之都市計 畫體制。

都市寙陋密集地區防災改善措施之研究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四、都市計畫各級審議委員會增派防災職能代表

都計各級審議委員會為我國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實質審查機 構,於整合都市發展相關業務具備整合簡併之功能,目前於我國都 市計畫各級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中均未明定指派掌管災害防救職 能之代表,致使都市災害防救之運作執行未能結合都市計畫管理體 系中。我國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已頒行「災害防救法」,明定各 級災害防救組織及其職能,建議各級政府修訂各級都計審議委員會 組織章程,增派防災職能代表,健全審查機制。

五、都市防災業務中,行政職權橫向整合之必要性

都市地區防災基本計畫應儘速訂定,並據以做與細部計畫及都 市更新綱要計畫相互協調整合之防災設施內容。其中權責之釐清、

業務之轉承等,均為新時代都市行政管理必經之考驗。其中尤包含 消防、都計、建管、醫療等各行政職權之分工與配合。

六、防災規劃業務應予推動試行

通檢防災規劃之法源已然存在,雖尚未能在都計法等母法中明 定,然在都計通檢領域中已可執行。建議以本研究建議之作業程序 選定示範區推動試行,並追蹤考核以修正本作業程序。在此之前,

都市地區的容積管制為都市防災業務的必要前提,宜即予全面實施

。若成效良好,可將定案作業手冊上網廣為推行。

七、舉辦都市計畫人員防災計畫講習

目前國內各級縣市鄉鎮政府掌管都計的從業人員,對於防災規 劃之作業多數較為生疏,故中央雖明訂都市計劃應考慮都市防災規 劃之課題,但仍無法落實。是以必須分期分區舉辦都市計畫防災規 劃講習訓練,亦應開放業界參與參加,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與營建 署共同主辦。

八、成立都市計畫防災作業小組,並補助各縣市之研究經費

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成立都市計劃防災作業小組委員會,除協 助規劃訓練課程,指導各縣市政府擬定具防災功能的都市計畫外,

並協助各縣市政府擬定其都市計畫防災系統規劃,建立各縣市都市 計畫有關災害課題系統,並研擬對策,由營建署輔助其研究經費,

並整合都市設計的同時,以建立各縣市政府有關安全都市的觀念。

都市寙陋密集地區防災改善措施之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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