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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針對乾旱期調度頭前溪水系農業用水移用實務經研究討論後,就制度及 方法提出結論及建議。

6-1 結論

一、農民補償費之修訂

1.「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核算補償費,全臺年報農家賺款或者 新竹地區調查核算,與本研究調度灌區量價核算,並以五年以上之平均,

有相當之差距,採本文核算較為公平。

2.休耕後次一期作復耕成本太高,為休耕政策不彰之主因。本研究針對期作 前公告停灌休耕者,復耕成本 15,000 元;期作中已投入生產成本分蘗期階 段廢耕者,復耕成本 7,000 元,均需要加給計算。

二、水利會補償費之修訂

1.休耕後圳路不通水雜草叢生,次期作輸水須浚渫伐草處理遠棄,流經市區 之渠道撈淤清理,維護環境衛生倍增之費用,以農民補償費 2%估算補償。

2.竹東圳共同管理小組與隆恩堰管理小組,年依輸水比例分擔營運費用,乾 旱調度用水運作係供生活、工業用水使用,水利會先撥費用應以補償方式 還回,不能歸嫁水利會負擔。

三、下游起調度補償少且無爭議

乾旱發生依缺水率,採全面調度,補償金額龐大。局部性調度移用,上 游、中游、下游、中下游各不同方案,由調用水量、調用水單價及執行面優 劣評估,以中下游調度為最佳,亦無涉及乾旱期取水水權量折減分配之爭議。

四、調度機制應當機立斷

實務數據顯示,全灌區期作前之停灌補償費 3.88∼4.99 元,累進至分蘗 期階段為 4.99∼5.30 元,增加了 1.10∼1.28 元,多出了 28﹪∼32﹪。抗旱因 應需當機立斷,否則不僅一再浪費水資源,耗費國家資財與人力。

五、提昇農業用水調度法規位階

「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官方版本,申請、協調、仲裁曠日 廢時,緩不濟急。補償基金籌措運用,補償項目,各機關團體職掌等應有納 入。本研究主張提高為「農業用水調度移用法」或其為「通則」之位階。一 旦抗旱須支援調用時,依法付諸實施,排除繁縟之協調仲裁,以爭取用水時 效,落實辦理。

6-2 建議

一、各種休耕補償須為一致

枯旱時期擴大休耕面積釋出農業用水,為今水資源計畫極重要的一環,

提高補償誘因,以合理農家賺款核算,補償農民約為 75,393 元/公頃,月平 均僅 12,566 元,農戶舉家生活所需,尚未達基本工資額 15,840 元/月。各種 休耕補費須為一致 ,考量農民長期對糧食安全、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之奉 獻,合情合理回饋救助,符合公平原則,以免拉大社會階層與貧富差距。

二、休耕不宜訂太多規範條件

休耕之目的為減少稻米生產,競爭於自由市場及釋出用水。休耕地祇要 保持田貌,不宜訂太多規範條件。施撒綠肥、整田打除,非復耕程序所需,

與釋出水源有所違悖,僅是浪費總體資源而已。休耕地有水源涵養、滯洪、

生態、調溫、水質淨化、環保衛生多有貢獻,故必須與水資源、生態環境功 能結合。

三、休耕政策執行,政府統籌辦理

合理補償誘因取向,以圳路灌區停灌,始能控制調度為其他用水標的使 用。有鑑於水利會休耕任務,遭遇困境難以克服。政府組織健全,指揮監督 上情下達,各種休耕政策執行仍須統籌辦理,公權力積極介入,以達事權統 一之功效。

四、補償費因應趨勢之再研究

農業生產成本逐為上昇 ,稻穀生產已是邊際產量,農家賺款有減少趨 勢,加入 WTO 後不能保價收購,單憑市價所計算之農家賺款將非常的低,

補償必再引起紛擾。建請加成計算,或以調升自來水價、乾旱時期特別水價 提撥補償,或者是月基本工資額作為補償參據,係為陸續探討研究之議題。

五、研訂作業手冊表格以資應用

調用水補償標準與配套做法不一,須經由農民申報極不便民。需用水者 未先進行協調,長時間作業,任務完成未有召開檢討會議。故須有結合共同 訂定包括:規章、須知、解釋,協議書、(如附錄草案)、各類表報,作業手 冊和文獻典存等,集思廣益的完成,策勵未來做為參考。以免爾後乾旱發生,

仍處於慌亂失據措手不及之情境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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