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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灣各公開上市櫃公司將於 2013 年開始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為使 投資者或財務報表使用者有詳細之比較資訊,主管機關規定各上市櫃公司 2012 年之財報必須揭露各公司因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重大影響數。本研究 是以 2012 年第一季各上市公司帳上尚有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發行餘額之公 司財務報表,其所揭露公司債評價損益為依據,進行分析。本章先說明由 上一章資料蒐集分析所獲得之結論,再提出研究限制及對後續研究者之建 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在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約定 為新台幣價格,且同時約定債券於轉換時以固定之外幣對新台幣匯率換算 為新台幣金額,故該轉換權係以固定數量公司債轉換固定數量普通股,應 分類為權益。轉換至 IFRSs 後,以外幣計價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時 係以固定數量之權益工具交換變動數量之現金(外幣固定,然換算為發行 者之功能性貨幣計價後金額不固定),因此該轉換權應分類為透過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由以上第四章的資料收集與分析中,我們發現 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評價損益確實會給公司帶來不少衝擊,尤其是此評價 損益會隨著股價起伏而呈現相反方向之評價損益變化,亦即股價上漲、評 價損失隨之增加,股價下跌、反而有評價利益存在。故企業發行轉換公司 債,其股價之波動變化,將直接影響企業獲利數字。在轉換公司債隱含之 各項選擇權中,轉換權價值所占比重最高,若被歸類為金融負債,其評價 將影響企業損益甚大。雖然適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增加資訊透明度,但此未 實現之評價損益將影響財務報表數字,而無法充份表達公司最終經營結

果。對一般投資人來說也必須要培養一些專業知識,將來分析財報時,不 能僅僅只看公司之每股盈餘狀況,須深入了解每一項盈餘組成內容及合理 性,才能抽絲剝繭確實掌握投資契機。

由於近幾年來一般公司之籌資,為了走向國際化及提高公司知名度,

而且考量資金成本與籌資之額度,均以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為主要方 式。2013 年起台灣適用國際會計準則後,未來企業其功能性貨幣若為台幣 者,其籌資方式是否仍以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為主是有待持續觀察的,

因為每期資產負債表日帳上有轉換權之評價損益認列問題存在,企業為了 規避其對財務報表影響性、可能比照聯電以台幣計價發行海外公司債,以 固定台幣金額交換固定權益股票,到期贖回時也是用等值的台幣償還給投 資人,以到期日之匯率換成美元給投資人。又因為是台幣計價,每季財報 上也不會有匯兌評價的問題。台幣計價發行海外公司債完全可避免帳上有 匯兌損益發生及金融負債每期評價損益之認列、進而影響公司財務報表之 每股盈餘。故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條件以台幣計價方式,可能是未來企 業在評估籌資工具或發行條件上,新的首要考量方式及趨勢。

第二節 研究限制

對於上述樣本推估 2012 年第一季潛在之評價損益對於財務報表之影 響。因可轉換公司債之公允價值會受無風險利率、債券名目本金貨幣利 率、匯率變動、標的股價之波動率、轉換期間、信用風險貼水及價內外波 動幅度等因素影響。而且上述因素又會因個別公司之條件不同而有差異。

為求簡化,本文只假設轉換權之公允價值只受股價單一變數波動之影響,

即轉換標的股價上漲一元,其轉換權價值即同步上漲一元,推估其潛在金 融負債評價損益對於財務報表之影響。在該假設下,各公司所應估列之金 融負債評價損益,將會與公司實際認列之金額有所差異。

第三節 研究建議

本研究提供以下建議,供相關人員、主管機關及後續研究者參考:

一、2013 年起台灣適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有關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ECB)之會計處理難度增加,以目前我國企業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之條件現況而言,其轉換權皆屬分類為金融負債,因此評價模式如參 數之選定或估計,將直接影響評價損益之結果。目前國際會計準則 (IFRS)僅以原則性規範,將導致各企業評價標準不一,為避免企業有 操縱空間,本研究建議主管機關應有明確之方向,制定規則讓企業有 所指引及遵行方向。

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評價會對企業之損益產生較大的波動,並且往往 與發行公司之股價息息相關,當股價上漲超過轉換價格時,認列之金 融評價損失會較大,反之當股價下跌低於轉換價格時,會認列較大之 金融評價利益。因此是否會造成發行公司在每期財務報表揭露前有操 縱股價之意圖,而影響投資人,值得後續的研究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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