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為緒論,共分為三節,依序為研究背景及動機;研究目的;研究 架構與流程等三部份。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
因應全球化時代之來臨,各國陸續參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簡稱 IFRS)的研擬修訂相關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惟未來 IFRS 則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之單一準則,直接採 用(Full Adoption)IFRS 則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近年來全世界已有 超過 115 個國家強制或允許採用 IFRSs。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作法 如下表列:
表 1-1 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之時間表
國家 作法
歐盟 要求其境內上市公司自 2005 年起應 依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
美國
美國證管會於 2010 年 2 月 24 日發 表聲明:
1. 鼓勵美國會計準則與 IFRSs 之 convergence 計劃以減少會計準則差 異。
2. 設有工作計畫評估美國企業採 用 IFRSs 對美國證券市場之影
響 ,並表示若於 2011 年決定美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編列財報,代表我國往後將以「直接採用」方式 全部適用 IFRS。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已陸續修 訂公報與 IFRS 國際會計準則接軌,並定調 2013 年適用 IFRS 將以 2010 年 12 月 31 修訂版為基準採用之,各上市櫃公司之財務編列與揭露均比照此 版本。 2011 年 12 月 31 日年底強制生效之 IFRSs 其中 IFRS 1『首次採 用 IFRSs』之修正: IFRS 7『金融工具:揭露』之比較揭露對首次採用者 之有限度豁免。使首次採用者豁免提供 2009 年 3 月修正 IFRS 7「金融工 具揭露之改善」新增之揭露。該修正讓首次採用者與已適用 IFRSs 之財務 報表編製者享有相同之過渡規定。
在全球化趨勢促使企業必須做好全球佈局,加強競爭,改善財務結構 及提高知名度,目前國內公司籌資多以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特別 股或可轉換公司債或以發行存託憑證或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方式至海外 籌募資金。綜觀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籌資狀況,不論在籌資件數及金額統 計上皆顯示轉換公司債為國內企業之首選。以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作為籌資 工具,具有一些特性,因其有一個轉換權,由於可以轉換成股權,在公司 價值上升之後,享有股利或資本利得,比其他發行工具具有較多的選擇,
且有機會享受較高的收益是一般投資大眾較易接受,也是目前大部份發行 公司籌資最常採用之工具。
適用 IFRS 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回歸金融商品之會計處 理,金融商品之分類方式與後續評價方法及與財報揭露將有重大改變,其 組成要素(轉換權、賣回權、贖回權、價格重設權)應依金融資產、金融負 債及權益之定義,並依相關公報之規定處理。依據我國第 34 號及 36 號公 報及國際會計準則 IAS39、IAS32、IFRS7 國際財務報導公報規定,股票轉 換權若屬於發行人的負債,期末須以公允價值評價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
並揭露於財務報表中。因此負債評價金額愈高,認列損失就愈大,尤其是 當股價已遠高於履約價格(即轉換價格)時,股價漲多少就要認列多少金融
商品評價損失,反之股價下跌相對認列多少金融商品評價利益。因此造成 發行公司及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及持有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投資者產生重 大影響。我國於首次採用 IFRS 時,各公司重大挑戰就是決定自己公司的 功能性貨幣。以往,在台灣之企業因非屬國外營運機構,故可以沒有功能 性貨幣之判斷。因此,以新台幣計價發行的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在符合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 36 號的規範下,以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 換固定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商品方式交割之轉換權應拆分為權益部位。然 而,倘若公司之功能性貨幣經判斷後並不是新台幣,則原先拆分為權益部 位的轉換權必須改變為負債,由於轉列負債之轉換權應屬衍生性工具,應 於每個報導期間結束日衡量其公允價值變動,此部分則應追溯調整。如前 所述,在全面採用 IFRS 後,可預見的是未來損益的波動性將會較現行台 灣的會計原則更為明顯。
本研究擬探討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公司因為適用國際財務 報告準則(IFRS)是否影響其企業每股盈餘及未來籌資工具或條件之改 變。冀此研究可作為企業未來籌資中選擇與評估發行工具或條件之參考依 據。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因 IFRS 將於 2013 年在台灣適用,我國各上市櫃公司,隨著國際會計 準則公報規定,使得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公司在會計處理金融商 品期末評價及揭露上有別於舊公報之規範,企業在 2012 年將公佈適用 IFRS 影響數,其中 IAS32、IFRS7 金融商品表達與揭露,因 95.4.12 109 號基金會解釋函將受影響,亦即企業只要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不是以 新台幣計價或與其功能性貨幣不同幣別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將列為金融 商品“負債”,必須衡量其公允價值,列入金融商品評價損失或利益,將
影響企業每股盈餘,亦可能影響發行公司籌資工具或發行條件選擇上之變 化,造成公司能否達成募集資金的重要因素,對公司未來經營績效及市場 籌資亦將可能產生影響。
本研究希望能夠找出我國適用國際會計準則公報後,對發行公司在籌 資考量上是否產生重大的差異,期望此研究能提供:
一、發行公司:未來籌資決策條件之參考。
二、證券承銷商:作為對發行公司以籌資期發行工具及條件之建議。
三、投資人:作為投資決策參考。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根據研究動機與目的,依循過去所發佈之文獻中,瞭解與本研究主題 之相關研究論點,並據以歸納彙總整理後,再依蒐集樣本資料予以分析探 討。最後根據研究結果,而提出相關結論與建議。本研究之架構共分為五 章,其內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研究背景及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架構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