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與討論
壹、婚姻規範性承諾的類型與影響因素
一、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以「夫妻關係本位型」的人最多
本研究運用潛在類別分析探討婚姻規範性承諾,並且分析其與婚姻穩 定之關聯。研究結果發現:婚姻規範性承諾確實存在不同類型,包括:(一)
夫妻關係本位型,此類型者對看重夫妻關係的好壞,不認同不好的婚姻應 持續維持,當夫妻之間的問題無法解決時,認同離婚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 式。(二)婚姻制度本位型,此類型的人肯定婚姻的重要性,即便在婚姻 不好的時候,仍然比離婚、單身好,並且不認同離婚是解決婚姻問題方式。
(三)子女福祉本位型,此類型的人認同婚姻的重要性,對於離婚則是認 為應該等子女長大再離婚,相對來說,重視子女的福祉。
此三種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以「夫妻關係本位型」所佔比例最高,
佔 73.67%;「婚姻制度本位型」次之,有 15.01%;「子女福祉本位型」最 少,佔 11.32%。結果可能與現代化之影響有關,重視個人福祉的思潮以及 婚姻為一生一世的價值漸漸式微 (Amato, 1996)。此外,社會中主流媒體多 以新形態的親密關係為題材,也可能造成民眾對於婚姻規範性信念的轉變。
因此,民眾傾向認為:不好的婚姻未必比離婚或單身好,而在婚姻生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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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遂時,離婚自然會成為可接受的問題解決方式。然而,此發現仍需要未 來更多研究來釐清。
二、影響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的因素
背景變項對婚姻規範性承諾有何影響呢?從結果來看年紀越年輕的世 代且教育程度越高者,其較傾向成為「夫妻關係本位型」的婚姻規範性承 諾,研究者認為與 Lesthaeghe 與 Neidert (2006)所提出的二次人口轉型及現 代化理論 (Inglehart & Baker, 2000)有關,Lesthaeghe 與 Neidert 提出,二次 人口的轉型是由於教育水平提升、科技進步、都市化的影響,使人們對於 婚姻、親密關係的態度及信念往個人主義發展。而根據現代化理論,年齡 可能與世代有關,社會風氣的發展,造成人們對於婚姻及家庭的看法及價 值漸漸趨向個人主義;而教育程度越高,使得人們越能接受多元形態的家 庭。然而,本研究卻發現現代化理論中最常提到的「城鄉」卻沒有顯著的 效果,研究者認為,臺灣與其他國家相比,土地面積狹小,雖能使用經濟、
就業、人口等指標,大致將行政區域區分為大都市、次級都市與一般鄉鎮,
但城鄉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可能造成效果被模糊的可能。雖然本研究推 論與二次人口轉型及現代化有關,但要驗證此說法則需要多波段或多期次 的樣本來做進一步的世代比較
宗教信仰方面,相對於無信仰者,信仰基督/天主教及其他信仰者,對 婚姻規範性承諾並沒有顯著差異。在基督/天主教的發現,與西方研究發現 不同,研究者認為可能與屬於該信仰者的樣本過少有關;而屬於傳統信仰 或道教者,較容易成為「夫妻關係本位型」;屬佛教者,較不會成為「婚 姻制度本位型」,如此的發現可能與該信仰並未強調在婚姻方面的道德規 範,與基督或天主教之聖經對婚姻的看法及教導不同有關。然而此發現並 無相關研究能佐證或比較,未來仍需要其他的研究在此方面努力。家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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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以下的子女,也有較高的機會成為「子女福祉本位型」,意味著情境 的影響仍然是關鍵,簡而言之,家有 18 歲以下的子女者,有可能因為子 女為婚姻中的責任而影響其婚姻規範性承諾,認為婚姻應該為子女著想,
而較容易成為「子女福祉本位型」。
綜合以上,婚姻規範性承諾與結構性因素的影響大致符合 Inglehart 與 Baker (2000)的現代化理論,尤其在年齡及教育程度上。家有依賴子女的情 境通常會使得個體的婚姻規範性承諾多一份考慮,華人把子女當成責任的 文化而仍影響著華人的婚姻。宗教信仰方面發現台灣最主要信仰可能在教 義上的教導未強調婚姻的重要,因此其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都較趨向「夫 妻關係本位型」,但相關的推論仍需要未來更多的研究來做驗證。
貳、穩定婚姻的關鍵因素
一、個人特質及家庭因素的影響
就個人特質及家庭因素來看,男性的婚姻較穩定,此發現與過往相關 研究發現吻合(Amato & Rogers, 1999; Levinger, 1965; 1976; Adams & Jones, 1999; Lo, 2007),此現象可能與家庭中性別角色分工及社會對性別角色的 期待有關,即便已婚男性在現代已經不一定是家庭經濟的支柱,但社會對 於男性的角色及氣質的期待,仍是沉穩、統御等工具性特質,而男性可能 因此將生活的重心多放在事業上;教育程度的高低對婚姻穩定沒有影響,
研究者認為教育程度是一種非短時間內會改變的因子,其對婚姻穩定的影 響可能被其他互動性因素(如:與配偶衝突)的效果取代。教育程度所代 表的意義眾多(如:收入、資源、能力等),可能因此與婚姻穩定之間的 關係較為複雜;而在家庭中與配偶衝突較少者其婚姻較穩定,與過往許多 研究發現一致(Amato & Hohmann‐Marriott, 2007; 周玉慧,2007),也再次 驗證社會交換論。值得注意的是,華人文化中的「兩姓之合」:與配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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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關係較好者,其婚姻較穩定,這樣的發現與過往針對台灣地區研究的發 現一致 (Lo, 2007; 蕭英玲,2012)。此現象在父系社會的臺灣,對女性而 言是與公婆的關係,在臺灣已婚女性與公婆同住的折衷家庭或大家庭仍佔 有一定的比例,根據中央研究院的統計(伊慶春,2007)來看,折衷家庭 的比例從 1991 年到 2006 年的 15 年來仍然有 30%左右,而媳婦與公婆之 間的關係一直都是華人文化中熱門的議題,尤其婆媳關係更是。因此,如 何經營婆媳之間的關係、減少代間衝突,維繫代間情感是婚姻穩定的關鍵。
而針對男性來說,與岳父、岳母的關係也影響婚姻的穩定,如此之發現仍 需要更多的研究來發現其中的關聯。簡單來說,與配偶父母的關係能預測 婚姻穩定,此發現再次說明華人是重視家族、親屬關係的群體(吳明燁、
伊慶春,2003)。
研究也發現,家中有依賴子女者,其婚姻較為不穩定,與研究者原先 所假設的方向相反。此現象可能是因為家有依賴子女,通常也代表家庭在 家務、教養及經濟上面的需要和壓力。雖然共同撫養 18 歲以下的子女可 能讓已婚者認為養孩子是責任,不能輕易離婚;但另一方面,可能有經濟、
家務、教養上的壓力增加,而造成婚姻的不穩定。
二、婚姻穩定的樣貌
(一)「婚姻規範性承諾」及「婚姻滿意」都是婚姻穩定的關鍵
本研究另一目的為探討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之關聯。以類型的 方式呈現婚姻規範性承諾,研究發現:婚姻重視度最高及離婚接受度最低 的「婚姻制度本位型」,其婚姻較穩定,此發現與過往婚姻規範性承諾的 理論一致 (Johnson, 1999; Adams & Jones, 1999)。換句話說,人們對於婚姻 的道德信念越重視婚姻制度的本質,且認同婚姻是一生一世的選擇,就比 較不會以離婚來結束其婚姻關係。有此現象研究者認為與「認知失調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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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個體對於婚姻持有較正向的態度,且較不接受離婚時,個體就可 能遵行其信念,而未曾將離婚當成解決婚姻問題的方法,因此較不會有離 婚的念頭,婚姻較為穩定。
而婚姻滿意一直以來都是婚姻穩定的關鍵因素,甚至與婚姻穩定共同 成為婚姻品質的指標。本研究的發現與過往的研究一致:滿意的婚姻通常 是穩定的婚姻。然而,此發現是否表示 Lewis 與 Spanier (1979)所觀察的「滿 意的婚姻卻離婚」不存在呢?研究者認為,滿意的婚姻是對於婚姻系統內 的主觀感受,但若考慮系統外的環境,社會風氣,甚至第三者介入,滿意 的婚姻仍然有可能以離婚收場,而研究者認為這樣的情況在臺灣仍屬於少 數,因此,滿意的婚姻應仍是婚姻穩定的關鍵。
(二)婚姻滿意與婚姻規範性承諾,二者並非同質之概念
上述的發現也讓研究者好奇:婚姻規範性承諾背後的效果是否為婚姻 滿意所提供的?意即是不是因為婚姻感到滿意,而認同婚姻的重要性,使 得個體較重視婚姻、而不接受離婚呢?西方理論認為:婚姻規範性承諾與 婚姻滿意應是具有弱強度的正相關 (Adams & Jones, 1999; Johnson, 1999),
然而相關的實證研究非常有限:僅 Kersten (1990)發現具有高度的婚姻規範 性承諾,婚姻滿意度較不會隨時間下降。有鑒於此,研究者以婚姻滿意度 為依變項,並以婚姻規範性承諾三類型為自變項進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結果發現:婚姻滿意度不因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的不同而不同(F(2, 1083) = 2.673, N.S.)。綜上所述,在本研究中,婚姻滿意與婚姻規範性承諾並非相 同的概念,而兩者皆為穩定婚姻重要的因素。
(三)「婚姻規範性承諾於不滿意的婚姻中具有穩定婚姻之正向效果」未 獲支持,仍待持續探究
發現婚姻滿意及婚姻規範性承諾為穩定婚姻的因素後,本研究也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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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規範性承諾是否為「婚姻不滿意卻仍留在婚姻中」的關鍵因素,然而 研究結果並不支持此論述。此結果研究者認為與婚姻規範性承諾屬於「婚 姻制度本位型」及「子女福祉本位型」的人數較少,以及「婚姻滿意」之 變項可能因社會期許之影響,造成調查中表示:婚姻「不滿意」的人較少 有關。因此,此一命題仍待未來持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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