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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之關聯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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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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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碩士論文. 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之關聯探討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Moral Commitment and Marital Stability. 指導教授:林如萍. 博士. 研 究 生:陳柏亨.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2) 婚 姻 規 範 性 承 諾 與 婚 姻 穩 定 之 關 聯 探 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陳柏亨. 中文摘要: 過往來說,針對婚姻承諾的研究多專注於「愛與依附」,少有針對規範 性承諾的研究,且研究方法上過往都以加總、分面向來討論。而以婚姻穩定 為主題的研究,多發現知覺滿意有關。但除了滿意外,是否有其他穩定婚姻 的因素呢?因此,本研究目的有二:第一,探索婚姻規範性承諾之類型及影 響因素;第二,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之關聯。 本研究使用「臺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六期二次已婚者之資料,共 1086 個樣本,進行資料分析。潛在類別分析的結果顯示,依「婚姻重視度」及「離 婚接受度」為指標,可將已婚者的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分成以下三類:「夫 妻關係本位型」 、「婚姻制度本位型」 、「子女福祉本位型」 。以多項式邏輯斯 迴歸分析類型的影響因素發現:影響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的因素大致符合現 代化理論;最後使用邏輯斯迴歸分析婚姻穩定之因素,結果顯示:除婚姻滿 意外,婚姻規範性承諾為穩定婚姻的重要因素。本研究也依據研究結果針對 家庭生活教育、一般民眾及未來研究給予建議。. 關鍵字:婚姻規範性承諾、婚姻穩定、潛在類別分析、臺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 I.

(3)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Moral Commitment and Marital Stability Po-Heng Chen, Department of Human Development and Family Studies,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In the past, most studies aimed at commitment were more focused on “love and attachment,” but fewer on “moral commitment.” Researches had shown that marital satisfaction is the key to stability, but are there any other factors? Therefore, this study had two objectives. The first was to investigate the latent class of moral commitment and to examine whether the factors affect moral commitment. The second was to examine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moral commitment and marital stability. The data came from Taiwan Social Change Survey (2011), the sample consisted of 1086 Taiwanese married individuals. The result of latent class analysis showed there are three types of moral commitment: Relation-oriented, Marriage-oriented and Children-oriented. The results of multi-nominal logistic regression showed that the factors affect moral commitment are corresponded to Modernization Theory.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logistic regression, except marital satisfaction, moral commitment is another factor of marital stability. Through the findings, suggestions are made for family life education, the general and future studies.. Keywords: Moral Commitment; Marital Stability; Latent Class Analysis; Taiwan Social Change Survey. II.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 ..................................................................... 3.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5. 第一節. 婚姻穩定與影響因素 ..................................................................... 5. 第二節. 婚姻規範性承諾 ........................................................................... 10. 第三節. 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之關聯 ........................................... 17. 第三章. 研究設計 ........................................................................................... 19.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19. 第二節. 研究假設 ....................................................................................... 20. 第三節. 資料來源與研究對象 ................................................................... 21. 第四節. 變項及測量 ................................................................................... 22. 第五節. 資料處理 ....................................................................................... 25.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27. 第一節. 樣本及變項描述 ........................................................................... 27. 第二節. 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分析 ........................................................... 32. 第三節. 影響婚姻穩定的因子 ................................................................... 3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43. 第一節. 結論與討論 ................................................................................... 43. 第二節. 建議 ............................................................................................... 49. 參考文獻 ........................................................................................................... 52 中文部分 ....................................................................................................... 52 西文部分 ....................................................................................................... 54. III.

(5) 表目錄 表 1-1-1 臺灣粗離婚率與 15 歲以上離婚人口比例之趨勢.........................................1 表 4-1-1 樣本基本資料表.............................................................................................31 表 4-2-1 潛在類別分析模式適配性.............................................................................32 表 4-2-2 婚姻規範性承諾三類型之指標同意率..........................................................32 表 4-2-3 婚姻規範性承諾三類型之比例與特徵..........................................................34 表 4-2-4 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多項式邏輯斯迴歸......................................................37 表 4-3-1 婚姻穩定邏輯斯迴歸分析..............................................................................41. 圖目錄 圖 2-2-1 貢獻-約束模型..............................................................................................10 圖 2-2-2 承諾三元論模型..............................................................................................11 圖 2-2-3 婚姻規範性承諾潛在概念圖..........................................................................14 圖 3-1-1 研究架構圖......................................................................................................19. IV.

(6)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 婚姻,是人類生命中最親密的關係之一,也是建立家庭的基石;而家 庭則是社會的重要制度,健康、穩定的婚姻對於個人及下一代的福祉都是 非常重要的。Brigham Young 大學的研究團隊長期追蹤發現:結婚 20 年, 擁有健康婚姻的夫妻患病機率較小,自評健康狀況較佳 (Miller, Hollist, Olsen, & Law, 2013);Amato 與 Kane (2011)的研究也發現:在父母婚姻穩 定且低衝突家庭中長大的女孩,同居或婚前懷孕的機率較低,並在學業、 經濟的表現較佳。綜觀多數研究的結果均呈現一致的發現:健康、穩定的 婚姻對於個人及子女的福祉有重要的影響。 然而,從臺灣行政院主計處(2013)之統計資料來看,臺灣的粗離婚 率從 1990 的 1.35‰,2012 年上升為 2.41‰;而 15 歲以上離婚人口比例 從 1990 年的 2.21%,至 2012 年提高到 7.52%(表 1-1-1) ,顯示 20 年來臺 灣離婚的增加趨勢值得關注。 表 1-1-1 臺灣粗離婚率與 15 歲以上離婚人口比例之趨勢 年度(西元). 1990. 1995. 2000. 2005. 2010. 2012. 粗離婚率. 1.35‰. 1.57‰. 2.37‰. 2.75‰. 2.51‰. 2.41‰. 15 歲以上離婚人口比例 2.21%. 2.96%. 4.24%. 5.80%. 7.12%. 7.52%.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2013)。生命統計 。 2014 年一項針對全臺民眾的「婚姻與親職需求調查」指出:人們認為 要成就一個「好婚姻」最重要因素是「忠誠」(林如萍,2014)。換言之, 臺灣民眾認同:維繫與經營婚姻的關鍵因素為忠於婚姻、忠於配偶。相近 1.

(7) 的調查題項,在美國的結果爲「愛與性」,二者有極大差異。對應西方社 會的價值,臺灣民衆重視的是一種對於婚姻的道德規範,對應西方的理論 來看,台灣民眾重視「道德規範性」的承諾。而在婚姻觀與西方社會不同 的華人社會中,婚姻中規範性承諾的議題更是值得被探討。但從臺灣近年 的離婚率攀升的狀況來看,究竟人們如何看待婚姻?而人們對於婚姻所持 有的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是否有關聯呢?是十分值得探討的議題。 綜觀臺灣近年有關的婚姻研究,由「婚姻規範性承諾」來討論婚姻穩 定的研究十分有限,如:李良哲(2000)使用 Johnson 於 1999 年提出的「婚 姻承諾三元論」發展問卷,探討不同年齡世代已婚者維繫婚姻的理由。然 而,該研究之主旨並非聚焦於婚姻承諾,或規範性承諾的探討。另一方面, 有關「婚姻穩定」的研究,多是針對人口特質來進行討論,關注婚姻穩定 的可能因素 (如:Lo, 2007)。就西方的研究論述來看,婚姻中的「規範性 承諾」是一個多面向的概念 (Johnson, 1999; Adams & Jones, 1997; 1999), 包含: 「婚姻重視度」 (Importance of Marriage) 、 「責任」 (Duty; Responsibility)、 「對離婚所持的態度」 (Attitude toward Divorce)等,各面向之間存在不同 程度的相關性,然而過往的研究多是以加總的方式來討論婚姻規範性承諾, 分數所代表之意涵可能模糊了各面向所代表之意義。因此,本研究認為: 應關注婚姻規範性承諾所含不同面向的概念,並且進一步將不同面向以 「類型」的分析策略來討論,當有助釐清:持有不同「婚姻規範性承諾」 類型者的特質,並更深入地了解「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的關 聯性。. 2.

(8)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 壹、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已婚者所持的「婚姻規範性承諾」,並且進一步分析 其與婚姻穩定之關聯。具體來說,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探討已婚者對於婚姻規範性承諾的類型。 二、分析影響已婚者之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的因素。 三、探討影響婚姻穩定之因素,並分析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與婚姻 穩定之關聯。. 貳、研究問題 根據上述之研究目的,研究者提出以下研究問題: 一、已婚者的婚姻規範性承諾之類型為何? 二、背景變項對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的影響為何? 三、影響婚姻穩定的因素為何?及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與婚姻穩定 的關聯為何?. 3.

(9)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婚姻穩定(Marital Stability) 本研究依據 Lewis 與 Spanier (1979)針對婚姻穩定之定義:婚姻穩定者, 表示其婚姻之結束是由於其中一方自然死亡,而非任一方或雙方有意圖地 結束。因此,本研究擬以「有無離婚念頭」作為操作性定義,「無離婚念 頭」者表示其婚姻較穩定。. 貳、婚姻規範性承諾(Moral Commitment) 本研究綜整 Adams 與 Jones (1999)之承諾模型的「道德責任」(Moral Obligation) 、 Johnson (1999) 之 婚 姻 承 諾 三 元 論 的 「 道 德 承 諾 」 (Moral Commitment)及 Stanley 與 Markman 之理論 (1992)的「離婚接受度」 (Morality of Divorce) 發 現 : 三 者 皆 強 調 內 在 避 免 關 係 解 組 的 動 機 (Avoidance Motivation),Adams 與 Jones (1999)及 Johnson (1999)的概念中 皆包含「對婚姻本質的承諾」及「婚姻價值」,即此概念應包含對婚姻的 重視的程度;而三者的理論中亦都有提到「離婚接受度」或「離婚態度」 (Attitude toward Divorce) 。綜前所述,本研究使用 Adams 與 Jones (1999) 對「道德承諾」之定義:個體維繫婚姻的道德規範,是有別於愛、依附及 渴望維繫婚姻關係。將「道德承諾」,改命名為「婚姻規範性承諾(Moral Commitment)」 ,指陳:對婚姻的責任、對婚姻本質的承諾。避免「道德承 諾」一詞帶來之評價意味,而於文獻及理論探討中則仍依原文敘寫。本研 究對於「婚姻規範性承諾」之操作定義,採取「婚姻重視度」 (Importance of Marriage)及「離婚接受度」 (Acceptance of Divorce)二個概念發展指 標,並運用潛在類別分析(Latent Class Analysis)建構類型。. 4.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從過往西方以及國內研究,探討婚姻穩定的定義,以作為本研究 的主要關注之論述依據。再進一步討論婚姻承諾中的規範性承諾,分析相 關的定義與內涵,以及影響人們婚姻規範性承諾的因素。最後,探討穩定 婚姻的相關理論,從實徵研究中分析並統整: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 之可能關聯,以作為本研究驗證之基礎。. 第一節. 婚姻穩定與影響因素. 壹、婚姻穩定(Marital Stability)的定義 「婚姻穩定」一詞,在 1960 年代以前的美國婚姻與家庭研究中以及臺 灣相關研究中常與「婚姻品質」 (Quality) 、 「婚姻滿意度」 (Satisfaction)、 「婚姻調適」(Adjustment)、「婚姻成功」(Success)等詞混用,概念之間 的處理並不夠精細,且造成研究上眾說紛紜 (Burr, 1973;利翠珊、蕭英玲, 2008)。舉例來說,Johnson、White、Edward 與 Booth (1986)透過美國大型 隨機抽樣資料,定義了「婚姻品質」包含幾個指標面向: 「快樂」 、 「互動」 、 「衝突」、「問題」及「不穩定」 ;Amato、Johnson、Booth 與 Roger (2003) 也將「婚姻品質」定義為:「婚姻快樂」、「婚姻互動」與「離婚傾向(婚 姻不穩定)」的組合,並討論了其在美國 20 年間的變化。而在臺灣的研究 中(周玉慧、謝雨生,2009),也引用了國內、外的研究結果,將「婚姻 穩定」放入「婚姻品質」之概念測量中,認為高品質的婚姻除了具有快樂 的感受以外,也要同時具有高度穩定性(負向「後悔感」低)。從上述的 研究中發現,不可否定的,「婚姻品質」與「婚姻穩定」有高度的關聯, 且該研究也符合社會交換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的觀點:當婚姻中 的酬賞越高時(高過於其所需承擔之代價),則人們就會有高度的意願留 5.

(11) 在婚姻中;相同地,當人們在婚姻中感受到的快樂感不夠了,人們則傾向 不願意繼續維繫婚姻 (Karney & Bradbury, 1995)。因此,將婚姻穩定成為 婚姻品質的指標符合一般的想像,但婚姻穩定與婚姻品質是否為同一個概 念呢?又「穩定」是否為高品質婚姻的指標之一呢? 上述的研究中,將婚姻穩定與婚姻品質合併使用,是由於該研究關注 的議題及目標為婚姻品質,並且認為穩定的婚姻是高品質婚姻的前提。但 本研究所關注為「婚姻穩定」,應如何定義呢?從歷史的觀點來看,始於 美國 1960 年代的高離婚率讓美國的學者開始關注「婚姻穩定」這項概念, 並將婚姻的穩定或不穩定定義為「婚姻的結束是由於任一方死亡所造成的 關係自然結束,或任一方有意圖、行為的結束」 (Lewis & Spanier, 1979, pp. 269)。再者,Lewis 與 Spanier (1979)認為,若將婚姻穩定視為婚姻品質的 指標,則無法解釋「高品質、高滿意的快樂婚姻卻離婚」以及「低品質、 不快樂的婚姻卻仍然維持」這兩種現象,他們認為高品質婚姻是可以預測 高穩定婚姻的因素之一,意即高穩定的婚姻可能是高品質婚姻的結果,但 仍有其他的因素影響著婚姻的維繫。Lewis 與 Spanier 在 1979 年提出了品 質-穩定的理論模型,他們認為婚姻品質應為穩定婚姻的因子,而品質的 概念應該是包含許多面向的,其中有情緒(Emotions) 、感受(Feelings)、 互動(Interactions)等面向。Lewis 和 Spanier 也提出假設,品質雖然是穩 定婚姻關鍵的因子,但除了婚姻品質之外,其中還包含許多複雜的因素會 影響婚姻穩定,如婚姻的信念、態度、替代的吸引力等。 綜上所述,本研究根據 Lewis 與 Spanier (1979)將「婚姻穩定」定義為: 「不曾有離婚的念頭」 。且研究者認為: 「婚姻穩定」為個體在婚姻品質的 整體評價與認知信念等種種複雜因素交互作用下的結果。因此本研究關注 之「婚姻穩定」,不僅從「婚姻互動」、「婚姻品質」或「滿意」等已經被 廣泛討論並證實的因素來做討論,更期待從態度、認知等少被探討的因素 6.

(12) 來做深入的探究,進而瞭解人們婚姻穩定的樣貌。. 貳、影響婚姻穩定的因素 一、婚姻滿意度 社會交換論是研究者據以詮釋人們婚姻穩定與否最常引用的理論之一 (Karney & Bradbury, 1995)。社會交換論假設:人們留在婚姻中,是由於知 覺婚姻中所獲得的獎賞(Rewards)大於所需承擔的成本(Costs) 。Levinger (1965 ; 1976 ; 1999) 根 據 社 會 交 換 論 , 提 出 「 吸 引 - 阻 礙 模 型 」 (Attraction-Barrier Model)來解釋人們為何留在婚姻中是經典的模型之一。 Levinger 的模型認為人們留在婚姻中主要是由(1)吸引(Attraction) :個 體在關係中感受到的好處-「吸引力」,其包含:愛、尊重、性、快樂、 保護、資源…等等關係中的好處;以及(2)阻礙(Barriers) :代表一種約 束人們離開關係的力量-「約束力」,其包含:道德態度、子女、已投資 不可回收的資源…等等。 透過社會交換論的觀點來看, 「婚姻滿意」為婚姻中的酬賞與評價感受 (Previti & Amato, 2003),因此婚姻滿意一直以來是決定婚姻穩定的關鍵因 素 (Lewis & Spanier, 1979; Levinger, 1976; 1999)。許多研究也將「婚姻滿 意」與「婚姻穩定」一起納入「婚姻品質」之指標。綜上所述,研究者認 為:婚姻滿意與婚姻穩定呈現高度的正相關,並且婚姻滿意能顯著預測婚 姻穩定。 二、夫妻衝突 Lewis 與 Spanier (1979)提出:婚姻中的負向互動將降低「婚姻品質」 , 以至於降低「婚姻穩定」 。Amato 與 Hohmann‐Marriott (2007)也證實,高衝 突、知覺痛苦較高的夫妻,其婚姻中知覺的快樂較低,較容易離婚。國內 周玉慧(2011)之研究,將夫妻之間的衝突因應方式區分類型,並討論不 7.

(13) 同類型間的婚姻品質,研究結果發現:不論性別,多使用理性溝通與忍耐 逃避的「相敬如賓型」的低衝突夫妻其對於婚姻的後悔感最低、婚姻穩定 最高。此外,利翠珊與蕭英玲(2008)針對臺灣夫妻的研究也發現:忍讓 行為可以透過降低外顯衝突,而達到提升「婚姻品質」(包含婚姻滿意與 婚姻穩定)的效果,意即:降低外顯衝突能夠提升婚姻滿意與穩定。蕭英 玲、曾秀雲(2005)之研究也發現了類似的結果,夫妻衝突越高,「婚姻 品質」越低。從上述看來,夫妻衝突的頻率越高,則婚姻越不穩定。 三、性別 性別對於婚姻穩定的影響,西方研究發現:男性在婚姻穩定上,是高 於女性的,也就是說比起女性,男性比較不會離婚,願意待在婚姻中(Amato & Rogers, 1999; Levinger, 1965; 1976; Adams & Jones, 1999)。而臺灣的研究, Lo (2007)透過華人動態資料庫做對偶資料的分析,發現:不分年齡世代男 性婚姻的穩定性顯著比女性高。根據上述,研究者認為兩性在婚姻穩定上 是有差異的,男性在婚姻穩定上高於女性。 四、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代表著個人的資源(如:收入) 、解決問題的能力等,也代表 現代化程度,教育程度較高者較不認同傳統的婚姻價值。教育程度與婚姻 穩定的關聯在實徵研究上的發現並不一致。Heaton (2002)透過大型資料庫 發現:不論性別,教育程度越高婚姻越穩定;但亦有研究針對女性以大型 資料進行之研究,發現相反的結果,該文認為:女性受到教育越高其婚姻 則越 不穩 定, 尤 其 在不 滿意 或是 家 庭 暴力 的環 境下 (Kreager, Felson, Warner, & Wenger, 2013)。東亞國家韓國的研究 (Park & Raymo, 2013)卻發 現:不分年齡世代、性別,教育程度與婚姻穩定呈現正相關,其中推論為 由於教育程度越高,收入也越高,因此婚姻的穩定越高。我國的研究者 Lo (2007)以離婚或分居作為婚姻穩定的指標,發現:教育程度與婚姻穩定呈 8.

(14) 現負相關,Lo 推論,男性有高教育程度,代表社會、文化資本較高,因此 可能有外遇的可能,造成婚姻不穩定;而女性則是因為高教育程度,期待 追求事業等,較不願意投入「父系制度」的中國婚姻。綜觀上述,教育程 度與婚姻穩定的關聯,研究發現並不一致。而本研究根據我國研究 (Lo, 2007),認為高教育程度對於兩性而言,皆代表「現代化」,在思想上較前 衛,在臺灣社會風氣逐漸開放下,教育程度與婚姻穩定應是呈現負相關。 五、育有「依賴子女」 當家中尚有依賴子女會使想離婚的人較難以離開,而提高離婚的成本 (Stanley & Markman, 1992; Johnson, Caughlin, & Huston, 1999)。Lo (2007) 使用華人動態資料庫發現:育有「依賴子女」者比起沒育子女者婚姻更穩 定;陳富萍(2006)透過質性訪談發現:女性穩定留在婚姻中,很重要是 為了子女的緣故。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育有依賴子女對於婚姻穩定有 正向影響。 六、家族因素 華人是個重視家族、親屬關係的群體(吳明燁、伊慶春,2003) ,若從 家庭系統理論的觀點來看,華人的婚姻與西方的婚姻是不同的,尤其以家 族因素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Lo (2007)的研究發現:不分世系與親屬的 關係都能顯著影響婚姻的穩定,尤其在年紀較長的世代中更顯著。此外, 蕭英玲(2012)追蹤婚齡三年的新婚夫妻,發現:不論是丈夫或妻子,華 人的脈絡因素-與配偶親人的「兩姓之合」關係顯著影響婚姻滿意度,其 中又以「配偶父母」更為顯著。綜上所述,有別於西方「夫妻軸」,在華 人「兩姓之合」的文化中,與配偶父母之關係顯著的影響著婚姻滿意,也 可能影響婚姻穩定。. 9.

(15) 第二節. 婚姻規範性承諾. 婚姻承諾(Marital Commitment) ,是促使人們留在婚姻中的重要因素 (Adams & Jones, 1999),而承諾是個多面向的概念。本節,研究者將參考 西方的婚姻承諾理論,並進一步歸納本研究之關注:婚姻中規範性承諾之 定義以及影響婚姻規範性承諾的結構性因素。. 壹、婚姻承諾(Marital Commitment)之定義 「承諾」通常被定義為:長久維繫關係的傾向 (Adams & Jones, 1999; Stanley & Markman, 1992)。但在不同的相關理論中,研究者所主張的「承 諾 」 內 涵 及 操 作 概 念 卻 十 分 歧 異 。 Rusbult (1983) 提 出 的 投 資 模 型 ( Investment Model ) 認 為 : 承 諾 是 一 個 單 面 向 的 概 念 - 人 們 承 諾 (Committed)關係的正向信念。然而 Stanley 與 Markman 在 1992 年提出 貢獻-約束模型(Dedication- Constraint Model)認為:婚姻承諾是雙元的 概念,其中包含正向的感受與信念,以及約束人們離開的社會壓力與道德 感等。Stanley 與 Markman 的理論與 Levinger (1965; 1976; 1999)的婚姻穩 定理論非常相似,強調心理學的驅力(Driving Force)與約束力(Restraining Force) 。. 貢獻 婚姻承諾 約束. 圖 2-2-1 貢獻-約束模型 資料來源:Stanley, S. M., & Markman, H. J. (1992). Assessing commitment in personal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4(3), 595-608. 10.

(16) 而 Johnson 、 Caughlin 與 Huston 也 於 1991 年 提 出 承 諾 三 元 論 (Personal-Moral-Structure Model)認為:承諾是種複雜的概念,包含正向 的感受、道德的信念、以及家庭與社會結構上約束,與 Adams 和 Jones (1999) 的 Love-Moral-Alternatives Model 相似。. 婚姻承諾. 個人承諾. 道德承諾. 結構承諾. 圖 2-2-2 承諾三元論模型 資料來源:Johnson, M. P., Caughlin, J. P. & Huston, T. L. (1999).The tripartite nature of marital commitment: Personal, moral, and structural reasons to stay married.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61(1), 160-177. 前述三種不同觀點的理論都被廣泛的討論與應用,對於承諾的定義也 出現了所謂「整合性」的理論觀點 (Pope, 2013),可以整理出幾個面向: (一) 愛與滿意、 (二)物質上的吸引、 (三)道德信念規範、 (四)結構性限制。 (一)愛與滿意 「愛與滿意」一直以來都是承諾相關理論中首先被討論的面向 (如: Johnson et al., 1992; Johnson, 1999; Stanley & Markman, 1992; Adams & Jones, 1999)。相關的測量包含:「您認為您有多愛您的配偶?」、「目前來 說您是否滿意您的婚姻」 、「若失去您的配偶,將會讓我很傷心?」等。從 測量中可以發現,西方理論在此面相強調人們想要留在關係中的正向動機, 並命名為「I Want」的概念 (Pope, 2013; Johnson, 1999; Johnson et al., 1992)。. 11.

(17) (二)物質上的吸引 物質上的吸引力在 Pope (2013)的理論中被額外的獨立出來,而在前人 的概念中,由於兩者高度正相關,因此都是與「愛與滿意」放在同一個面 向討論,但 Pope 認為將感受與結構性的外在因素分開來討論才能更明確 了解「承諾」。相關測量包含: 「另一伴的經濟條件,是讓我喜歡這段婚姻 的理由之一。」、「金錢是這段婚姻關係中吸引我的一部份。」等。 (三)道德信念規範 Adams 與 Jones (1999)及 Johnson (1999)都直接以「道德」一詞來命名 此概念,此概念強調的是態度上的內在約束,也被稱為「I Should」 ,其中 子概念包含: 「責任」 、 「離婚接受程度」 、 「對婚姻的承諾」 。相關測量包含: 「當夫妻無法解決他們的問題時,離婚是可以被接受的。」 、 「婚姻是神聖 的。」、「我不會離婚,因為這違背我的信念。」、「維繫婚姻是我的責任」 等。 (四)結構性限制 Johnson 等人(1991)是首先將結構性的外在因素獨立討論的學者,其中 強調經濟限制、兒女因素等,造成一種不得不留在婚姻中的限制,包含的 概念有:「社會壓力」、「不可回收之資源」、「離婚後生活之適應」、「離婚 程序的困難」 ,也稱之為「I Have to」 。相關測量有: 「我不會離婚,因為那 有害我的名聲。」、「為了孩子,我將不會離婚。」等。 然而,過往與承諾相關的研究幾乎都專注在正向的內在動機,即愛、 滿意、渴望,探討與關係品質之關聯 (如:Clements & Swensen, 2000; Wiik, Bernhardt, & Noack, 2009),但以規範性承諾爲關注的研究卻是有限,相關 的僅有 Amato 與 Rogers (1999)使用長期追蹤資料,探討「離婚態度」與「婚 12.

(18) 姻品質」之關聯。因此研究者認爲,在重視婚姻道德價值規範—「忠誠」 比「愛與性」重要的臺灣,若能在道德規範性承諾上更多研究,則能對臺 灣的婚姻有新視野的看見。. 貳、婚姻規範性承諾(Moral Commitment) 承諾中「愛及滿意」的面向是已經被多數研究證實為婚姻穩定的關鍵 因素,換言之就是「滿意的關係通常不會離婚」 (Amato et al., 2003; Karney & Bradbury, 2005; Levinger, 1976; 1999)。然而本研究之關注「婚姻規範性 規範」卻是較少直接與「婚姻穩定」獨立討論的,也是較少被關注的議題。 與「愛及滿意」強調個體渴望維繫親密關係不同,「婚姻規範性承諾」強 調對於婚姻或配偶的責任與道德規範,爲一種對於婚姻的態度,強調維繫 婚姻關係的內在信念(Belief) ,而此信念將會影響個體行爲的傾向。 「婚姻規範性承諾」的內涵為何?綜整 Adams 與 Jones (1999)之承諾 模型的「道德責任」(Moral Obligation)、Johnson (1999)之承諾三元論的「道 德承諾」(Moral Commitment)及 Stanley 與 Markman 之理論 (1992)的離婚 接受度(Morality of Divorce)發現:三者皆強調內在避免關係解組的動機 (Avoidance Motivation),Adams 與 Jones 及 Johnson 的概念中皆包含「對婚 姻本質的承諾」及「婚姻價值」,即此概念應包含對婚姻的重視的程度, 而三者的理論中亦都有提到「離婚接受度」或「離婚態度」 (Attitude toward Divorce)。本研究歸納,將「婚姻規範性承諾」定義為:一種維繫婚姻關 係的信念(Belief),其中包含婚姻重視度(Importance of Marriage)及離 婚接受度(Acceptance of Divorce)。如圖 2-2-3 所示,「婚姻重視度」代表 對於婚姻重要性的認同程度;而「離婚接受度」代表:對於離婚的看法, 離婚接受程度越高者,表示越能接受「離婚」 。. 13.

(19) 潛在概念. 外顯變項. Latent Variable. Latent Variable. 婚姻重視度 婚姻規範性承諾. 離婚接受度 圖 2-2-3. 婚姻規範性承諾潛在概念圖. 參、影響婚姻規範性承諾之因素 本研究將婚姻規範性承諾定義為長久維繫關係的信念,強調內在的規 範包含:對於婚姻重要性的認同程度及對於離婚的接受程度。婚姻規範性 承諾的形成與婚姻信念或態度的形成原因相似,往往與個人學習經驗、或 是環境發展的影響(柯澍馨、何嘉雯,2005),其中也包含知覺其關係的 影響,以下將探討影響規範性承諾的因素。 一、年齡世代 年齡世代的不同,代表所處的社會文化脈絡可能存在差異 (Adams & Jones, 1999)。然而,有關婚姻相關的態度或信念的研究,主要都是針對年 輕世代的研究(如:柯澍馨、何嘉雯,2005;林如萍,2008),就跨年齡 世代的研究相對有限。此外,「年齡」也可能與家庭發展階段相關,也可 能影響其婚姻規範性承諾。舉例來說,美國研究發現,年輕的夫妻因育有 年 幼 孩 子 , 婚 姻 規 範 性 承 諾 因 此 較 高 (Whitton, Stanley, Markman, & Johnson, 2013)。綜上所述,雖然年齡世代與婚姻規範性承諾之間的關係複 雜,但兩者之間應存在關連。. 14.

(20) 二、教育程度 由現代化理論來看,教育程度、經濟發展是現代化的象徵,而現代化 理論中所提出的現代化,包含了婚姻家庭價值、態度與信念趨向個人主義 的轉變 (Lesthaeghe & Neidert, 2006; Inglehart & Baker, 2000)。Yucel (2014) 研究發現:在歐洲教育程度與對婚姻的評價並沒有關聯,然而於南歐國家 卻發現,教育程度越高者其對婚姻與家庭看法越趨個人主義。Whitton 等 人 (2013)發現:在美國,教育程度代表資源多寡,資源越多者在婚姻規範 性承諾上較低。臺灣學者李良哲(2000)發現:社經地位與婚姻承諾無顯 著關聯。但研究者認為:由於李良哲將「婚姻承諾」定義為「維繫婚姻的 理由」,而非由價值或態度的角度進行探究,對於「婚姻承諾」之定義不 同,因而可能造成不同的研究結果。伊慶春與蔡勇美(1997)運用臺灣社 會變遷基本調查資料之分析發現:婚姻價值與離婚接受程度在高教育程度 者中有現代化的趨向,意即教育程度越高者,較不認同婚姻的重要性且較 能接受離婚。綜上所述,本研究認為,教育程度高者越傾向接受個人主義 取向之婚姻價值,而其婚姻規範性承諾的信念可能較趨個人主義。 三、宗教信仰 相關研究發現:具有虔誠的宗教信仰,與婚姻規範性承諾呈現高度正 相關,如: Johnson (1999);Adams 與 Jones (1999);Stanley 與 Markman (1992);Pope (2013)。然而,美國社會文化通常是以基督/天主教為主要 的核心信仰,「婚姻為神聖不可分」的信念也是基督/天主教聖經中的核 心概念(黃迺毓、林如萍、唐先梅與陳芳茹,1995)。而臺灣的主要信仰 為傳統信仰/道教與佛教,信仰上是否也具有前述如此之影響?相關實徵 研究缺乏。本研究認為,婚姻規範性承諾為一種內在約束,與宗教信仰應 具有一定的關聯,因此,將宗教信仰納入討論,進一步分析不同信仰的影 響情況是否有別。 15.

(21) 四、育有依賴子女 共同扶養子女,也為婚姻規範性承諾中其中一項影響因素(Johnson et al, 1991; Johnson, 1999; Stanley& Markman, 1992, Pope, 2013 )。婚姻中若育 有依賴子女,則會有育兒之「責任」,被認為不能輕易離婚,影響「離婚 接受度」。李良哲(2000)發現:不分男女,都認為發現「責任感」是維 繫婚姻重要的因素。陳富萍(2006)針對女性的研究發現:孩子為婚姻承 諾中重要的因素。綜合上述,育有依賴子女與婚姻規範性承諾可能存在關 聯,育有依賴子女者可能因為孩子是責任的緣故,而影響其婚姻規範性承 諾。 五、居住地 Barber (2004)發現社會脈絡與婚姻家庭的態度發展有很大的關係,尤 其在成長時期的居住地最為關鍵,不論是透過鄰居、個人學習。此外城鄉 的不同,可能使個人發展出不同的婚姻與家庭信念 (Inglehart & Baker, 2000)。Inglehart 與 Baker (2000)根據現代化理論也發現:在經濟發展越高 的城市成長者,較不認同婚姻家庭之重要性,婚姻規範性承諾較趨向個人 主義。綜上所述,成長時的居住地為應影響婚姻規範性承諾的因素,成長 時期居住在城市的人其婚姻規範性承諾可能會較趨向個人主義,相對地, 成長在鄉鎮的人可能較趨向家庭 。. 16.

(22) 第三節. 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之關聯. 對於「婚姻穩定」的相關研究,多從「婚姻品質」 、「婚姻滿意」 、「婚 姻快樂」等相關的互動或評價概念來論述,其結果支持社會交換論的假設, 高滿意、高品質都是穩定的關鍵因子 (Whitton et al., 2013; Amato & Hohmann‐Marriott, 2007),其中可能透過「關係經營」爲中介 (Schoebi, Karney & Bradbury, 2012; Stanley, 2005; Ramirez, 2008)。然而,如同 Lewis 與 Spanier (1979)所提到若僅針對此來研究婚姻穩定,則將無法解釋「高品 質婚姻卻不穩定」以及「低品質卻高穩定」的婚姻。在本節中,研究者試 圖從過往實徵研究中,進一步,探討婚姻中的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的關 聯。 Amato 與 Hohmann‐Marriott (2007)針對離婚樣本進行研究,且根據其 在婚姻中的經驗、衝突,使用群集分析分成「高痛苦組」與「低痛苦組」, 結果發現: 「高痛苦組」離婚的理由應是低品質,而對於「低痛苦組」Amato 推論為婚姻承諾較低(Low Commitment);反之,若具有高婚姻承諾,則 低痛苦婚姻可能較穩定。但研究對於「承諾」未做詳細的論述,研究者認 爲 Amato 所指的是「婚姻規範性承諾」。一項針對美國遠距戀情的研究 (Lydon, Pierce,& O'Regan, 1997)也發現:道德規範性承諾越高者,其親密 關係越穩定。Amato 與 Rogers (1999)透過長期追蹤資料庫,並針對 1,342 位隨機抽樣的樣本進行研究,主張:不同時間點的離婚態度與婚姻品質能 夠相互預測,結果發現:知覺婚姻品質下降能顯著預測其離婚態度更趨開 放,而離婚態度又能預測接下來的婚姻品質(其婚姻品質之概念操作包含 婚姻穩定) 。該研究立基於認知失調理論,認知失調理論為 Festinger (1957, 引自 Zajonc, 1968)年所提出的理論,理論假設人們遇見與自身價值觀(認 知)相衝突的新情境時,為消除此衝突所帶來之焦慮,會使用以下兩種策 17.

(23) 略:改變其價值觀以呼應新情境或極力處理所遇到的新情境以符合舊有的 價值觀。臺灣研究中也有類似的發現,Lo (2007)發現:較年輕且具有傳統 的婚姻家庭態度者,婚姻較為穩定,又以女性的顯著性更高。從上述來看, 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之間可能具有直接的關聯,意即婚姻規範性承 諾越趨向家庭者,其婚姻也越穩定。 然而,Knoester 與 Booth (2000)透過美國大型面訪抽樣資料研究發現: Levinger (1976)根據社會交換論所提出的阻力(Barriers)是一種在不快樂 的婚姻中才會有作用的力量,此發現與 Burr (1973)的理論中的「約束力」 相印證。Levinger (1976)所提出的「阻力」概念是在人們「想離開婚姻」 的情形下才發生。Knoester 與 Booth (2000)也提出,「約束力」影響婚姻穩 定的直接效果是微小的,但是在人們預備離婚的過程,或是想著離婚的時 候, 「約束力」的效果就會開始產生。Previti 與 Amato (2003)透過大型資料 庫驗證 Levinger 的模型,提出:當個體開始想離開婚姻時, 「約束力」的 效果才會產生。而婚姻規範性承諾爲一種內在的約束力,研究者認爲,其 效果應合乎上述之觀察:爲不快樂的婚姻中所發生的。因此本研究認爲婚 姻規範性承諾可能為婚姻滿意與婚姻穩定間的調節因子,在不滿意的婚姻 中,婚姻規範性承諾有調節之作用,具有正向穩定婚姻的效果。 綜合上述,本研究認為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之間可能有兩種關 聯: (一) 、根據認知失調理論的直接影響,即婚姻規範性承諾越趨家庭者, 其婚姻也越穩定; (二) 、根據社會交換論的調節影響,即在不滿意的婚姻 中,婚姻規範性承諾具有正向穩定婚姻的效果。. 18.

(24) 第三章 第一節. 研究設計 研究架構. 本研究擬探討婚姻中規範性承諾的類型,以及不同類型者在背景變項 上的差異。接著進一步探討:婚姻規範性承諾與依變項婚姻穩定之間的關 聯,試圖找尋除了過往研究所關注的婚姻滿意外,其他可能影響婚姻穩定 的因素。本研究之架構如圖 3-1-1 所示。本研究聚焦於婚姻中的規範性承 諾,並運用「婚姻重視度」與「離婚接受度」兩個概念發展指標以進行潛 在類別分析,並探討持有不同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者其背景變項之差異; 再進一步分析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之關聯。由於,過往研究多以社 會交換的角度,分析「婚姻滿意」與「婚姻穩定」之關聯,然其他有關影 響婚姻穩定的因素則相對較少被探究。因此,本研究聚焦於人們對於婚姻 的規範性承諾,探討其對婚姻穩定的影響,並進一步分析:當人們對婚姻 不滿意時,其所持之婚姻規範性承諾是否對婚姻穩定具有調節作用。. 婚姻滿意. 婚姻規範性承諾. 婚姻穩定. 圖 3-1-1. 研究架構圖 19.

(25) 第二節. 研究假設. 本文根據文獻探討,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 1、個人特質、家庭因素及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的不同,影響婚姻穩 定(無離婚念頭)。 1-1:婚姻穩定受到性別的影響,男性較無離婚念頭。 1-2:婚姻穩定受教育程度的影響,個人之教育程度越低,較無離婚念頭。 1-3:婚姻穩定受育有依賴子女的影響,育有依賴子女者,較無離婚念頭。 1-4:婚姻穩定受到配偶衝突頻率的影響,夫妻衝突越低,較無離婚念頭。 1-5:婚姻穩定受到與配偶父母關係的影響,與配偶父母關係越好,較無 離婚念頭。 1-6:婚姻穩定受到婚姻滿意度的影響,對婚姻滿意程度越高,較無離婚 念頭。 1-7:婚姻穩定受到婚姻規範性承諾的影響,婚姻規範性承諾趨向家庭者, 較無離婚念頭。 假設 2、個人所持之婚姻規範性承諾能調節「不滿意的婚姻」 ,在不滿意的 婚姻中,婚姻規範性承諾對婚姻穩定,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 20.

(26) 第三節. 資料來源與研究對象. 壹、資料來源 為探討婚姻規範性承諾之類型及其與婚姻穩定之關聯,本研究使用國 科會(現為科技部)委託中央研究院執行之「臺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 劃(TSCS,簡稱變遷調查)2011 第六期第二次家庭組的資料進行分析。 TSCS 的家庭組問卷是每五年進行一次的橫斷性調查,旨在探究社會變遷。 六期二次家庭組的資料為現階段最新的資料,且內容包含本研究所關注之 婚姻規範性承諾之題組,與研究目的相關之題目也較齊全,因此本研究選 擇此資料庫來進行分析。 TSCS 以臺灣籍 18 歲以上之民眾為母體做抽樣,資料收集以面訪的方 式進行,兩波資料收集的時間為 2011 年 7 月 17 日至 2012 年 4 月 29 日, 成功完訪之樣本數為 2,135 件。. 貳、研究對象 由於研究指出:同居者或再婚者在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可能 與初婚者有別(Whitton et al., 2013; Pope & Cashwell, 2013),因此,本研究 考量研究目的,聚焦選擇:婚姻狀況為「已婚有偶」且「初婚」者為樣本。 因此,本研究篩選樣本的步驟如下: 1.選取婚姻狀況為「已婚有偶」之樣本。 2.選取「初婚」者為本研究之樣本。 3.除「與配偶父母關係」題項進行插補外,剔除其他題項中有任何遺 漏作答者。 依據上述篩選後,得出最後樣本為 1086 人。. 21.

(27) 第四節. 變項及測量. 壹、個人特質變項 一、性別:分為男、女,進行迴歸分析時,男生為「0」 ,女生為「1」。 二、年齡:資料蒐集年減去出生年。將進一步區分為年齡世代,40 歲以下 者為年輕世代;40 到 64 歲者為中年世代;65 歲以上者稱為老年世代。 三、教育程度:將教育程度分成 3 個等級,分別為國中(含)以下、高中 職、大專(含)以上。 四、幼時居住地:本研究以「15 歲以前最常居住地」進行分析。本研究根 據行政院主計處(2006)都市化程度的指標,將全臺灣縣市區域分為大都 會地區、次都會區、一般鄉鎮三類。 五、宗教信仰:佛教=1、道教與傳統信仰=2、基督與天主=3、其他或無信 仰=4。進一步,再處理為虛擬變項,以「其他或無信仰」為對照組。 六、有無依賴子女:同住家人中,有年齡 18 歲以下並且身分為子女者編 碼為「1」,否則為「0」 。. 貳、家庭因素 一、配偶衝突:以「過去一年,與配偶衝突」之頻率測量, 「很經常」為 5 分, 「完全沒有」為 1 分。 二、與配偶父母關係:以「整體而言,您和『配偶父親』的相處情況好不 好?」以及「整體而言,您和『配偶母親』相處的情況好不好?」以存活 者的平均數,再製變項為「與配偶父母關係」 , 「非常不好」為 1 分, 「非 常好」為 5 分。由於配偶父母「至少一位存在」的只有僅 637 位,為不影 22.

(28) 響研究分析,將進行遺漏值插補。為插補資料缺漏者,因此先控制「配偶 父母存歿」 ,而從過往研究來看,與配偶父母的代間關係存在男女差異 (Lin & Yi, 2011),為不影響統計上的變異,將分別插補不同性別之平均數。. 參、婚姻滿意 使用「整體來說,請問您對您的婚姻生活感到滿不滿意?」題項進行 分析,由於僅有 4.3%的人表示不滿意(2 分以下),3 分以下的只有 11.2%, 多數的人聚集在 4 分 62.3%,因此本文將使用 Wiik、Bernhardt 及 Nock (2009) 的分析策略,將「婚姻滿意度」以虛擬變項進行分析,「1」代表「非常滿意」, 「0」代表「不是非常滿意」。. 肆、「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建構 本研究運用「婚姻重視度」 、 「離婚接受度」為指標,選擇四個題項運 用潛在類別分析(Latent Class Analysis)進行「婚姻規範性承諾」之類型 建構。 一、「婚姻重視度」之指標 1. 「不好的婚姻比離婚好」 :為 Likert 7 點量表,越同意者表示其越認 同婚姻的價值,即便不好的婚姻都比離婚好。進行類型分析時,將「非 常同意、相當同意、有些同意」歸類為「同意」;將「非常不同意、相 當不同意、有些不同意、普通」歸類為「不同意」 。同意=1、不同意=0。 2. 「不好的婚姻比單身、沒有結婚好」 :為 Likert 7 點量表,越同意者 表示其越認同婚姻的價值,即便不好的婚姻都比單身沒有結婚好。進行 類型分析時,將「非常同意、相當同意、有些同意」歸類為「同意」; 將「非常不同意、相當不同意、有些不同意、普通」歸類為「不同意」。 同意=1、不同意=0。 23.

(29) 二、「離婚接受度」之指標 1.「當夫妻沒辦法解決問題時,離婚是最好的辦法」 :為 Likert 7 點量表, 越不同意者代表其越不接受離婚。本文進行類型分析時,將「非常同意、 相當同意、有些同意與無意見」歸類為「同意」 ;將「非常不同意、相當 不同意、有些不同意」歸類為「不同意」。同意=0、不同意=1。 2. 「想離婚應該等小孩長大」:為 Likert 7 點量表,表示「離婚接受度」 中有條件的接受離婚,由於華人婚姻相當重視照顧子女之責任(陳富萍, 2006;李良哲,2000) ,因此將「子女責任」放入此概念做討論。進行類 型分析時,將「非常同意、相當同意、有些同意」歸類為「同意」 ;將「非 常不同意、相當不同意、有些不同意、普通」歸類為「不同意」。同意 =1、不同意=0。. 伍、婚姻穩定 本研究以「請回想從您結婚以來的情形,您有沒有認真的想過要離婚」 作為「婚姻穩定」之測量,此題之選項包含「有」、「沒有」、「很難說」, 重新編碼變成虛擬變項,「1」為「無離婚念頭」,婚姻較穩定;「0」表示 非完全沒想過,婚姻較不穩定。. 24.

(30) 第五節. 資料處理. 本研究使用 SPSS 21 for Windows 進行描述統計以及迴歸分析。以 Mplus 6.1 作為潛在類別分析之處理工具。本研究將採取的統計方法如下: 一、潛在類別分析(Latent Class Analysis) 本研究使用 Mplus6.1,將婚姻規範性承諾中的婚姻重視度與離婚接受 度兩個指標,進行潛在類別分析,試圖找尋已婚有偶者在婚姻規範性承諾 上的分布類型。並依據此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來做為分析婚姻規範性承諾 的主要方式。 二、描述性統計(Descriptive Statistics) 針對樣本的特徵做基本的描述。包含 Pearson 積差相關、卡方交叉表 等,透過描述性統計對樣本資料做描述說明,也透過相關、卡方等等,觀 察變項間的關係。 三、多項式邏輯斯迴歸(Multi-nominal Logistic Regression) 本研究使用多項式邏輯斯迴歸,探討背景變項對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 的影響,檢視不同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間在背景變項上的差異。 四、階層邏輯斯迴歸(Hierarchy Logistic Regression) 本研究使用階層邏輯斯迴歸,於每個層次放入控制變項後,分層次地 回答影響婚姻穩定之因素。首先,將可能影響婚姻穩定的個人特質及家庭 因素之變項進入第一層,探討可能影響婚姻穩定的因素。接著,將分別將 本研究所關注的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及過往已被多多驗證的婚姻滿意放 入模型中,分別驗證兩者在控制個人特質及家庭因素後的影響。最後將放 入規範性承諾類型及婚姻滿意的交乘變項,作為調節作用的驗證。. 25.

(31) 26.

(32) 第四章. 研究結果. 本章將透過三個部分呈現研究結果,第一節呈現樣本的背景資料描述, 第二節呈現潛在類別模式的指標適配性、分類的情形及多項式邏輯斯迴歸 分析影響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的因素,第三節分析影響婚姻穩定的因子, 分別探討婚姻滿意、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及婚姻穩定之關聯。. 第一節. 樣本及變項描述. 本節將針對研究樣本的個人特質、家庭因素、婚姻穩定、婚姻滿意及 婚姻規範性承諾的指標進行基本的描述,透過平均數、標準差等,更了解 樣本特性。. 壹、個人特質 一、性別 本研究所選取的樣本中,男性 568 人、女性 518 人,分別佔有 52.3% 及 47.7%。 二、年齡世代 樣本的年齡平均為 52.7 歲,標準差為 13.97,若將年齡切割成世代來 看,40 歲以下者有 237 人 (21.8%)、41-64 歲者佔 624 人 (57.5%),而 65 歲以上者有 225 人 (20.7%)。 三、教育程度 樣本的平均受教育年數為 10.9 年,其中國中(含)以下的有 432 人, 佔 39.8%、高中職有 305 人,佔 28.1%、大專(含)以上的有 349 人,佔 32.1%。 四、幼時居住地 27.

(33)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6)都市化程度的指標,將全臺灣縣市區域分 為大都會地區、次都會區、一般鄉鎮,本研究所選取的樣本 15 歲前居住 於大都會地區的有 676 人,佔 62.2%、次級都會區有 104 人 (9.6%)、而一 般鄉鎮則有 306 人,佔 28.2%。總計有 71.8%的人居住在都市或次級都市, 與黃樹仁(2002)針對臺灣地區透過史料分析與經濟發展客觀指標的發現 相似。 五、宗教信仰 從宗教信仰來看,樣本中屬佛教的有 241 人 (22.2%)、道教/傳統信仰 的最多,有 641 人 (59.0%)、基督/天主有 53 人 (4.9%),其他或無信仰者 有 151 人,佔 13.9%。. 貳、家庭因素 一、家庭育有依賴子女 樣本中育有 18 歲以下子女者,有 405 人 (37.3%),無依賴子女者有 681 人 (63.7%)。 二、配偶衝突頻率 從五點量表的配偶衝突頻率來看,平均數為 2.3,落在「有時」靠近「很 少」之間,標準差為 0.861。 三、與配偶父母關係 與配偶父母的關係,從五點量表的平均數來看,為 3.37,落在「很好」 靠近「好」之間,標準差為,0.71。. 參、婚姻穩定、婚姻規範性承諾之指標及婚姻滿意 一、婚姻穩定 以「有無離婚念頭」為婚姻穩定之指標來看,無離婚念頭者佔 873 人 28.

(34) (80.4%)、有離婚念頭者佔 213 人 (19.6%)。 二、婚姻規範性承諾之指標 婚姻規範性承諾的四項指標就分組來看,同意「不好的婚姻比離婚好」 者有 335 人,佔 30.8%、同意「不好的婚姻比單身、沒有結婚好」者有 239 人,佔 22%、同意「當夫妻沒辦法解決問題時,離婚是最好的辦法」者有 546 人,佔 50.3%、認同「想離婚的人,應該等小孩長大」者有 282 人, 佔 26%。 三、婚姻滿意 本研究選取的樣本中,婚姻滿意及非常滿意者有 974 人 (89.7%)、普 通者有 72 位 (6.6%)、不滿意及非常不滿意有 40 人 (3.7%)。. 肆、小結 本研究所選取的樣本,在年齡上相對較年長,其中 65 歲以上者佔了約 2 成的比例,與內政部 2014 年 10 月所統計的 11.90%有一段落差,可能因 為本資料庫抽樣僅包含 18 歲以上之民眾以及本研究所選取的樣本為已婚 者有關。性別比例上,本研究與內政部 2014 年 10 月所統計的 99.7(男/ 女),稍有落差,顯示本研究之樣本的男性較多。在教育程度上,內政部 戶政司整理的 102 年 15 歲以上教育程度百分比屬大專(含)以上的有 41.23%、高中職有 30.9%、國中(含)以下的有 27.87%,與本研究所選取 之樣本相比,本研究所選之樣本的教育程度與母群體相比稍微偏低。家庭 因素方面,本研究樣本有超過三分之一 (37.3%)者家有 18 歲以下之子女, 可能與樣本年紀較長有關。就家庭互動面來看,與配偶的衝突頻率不高, 而與配偶父母的關係良好。 本研究以「有無離婚念頭」作為婚姻穩定的指標,發現有超過八成民 眾的婚姻是穩定的,從沒有想過離婚。在婚姻規範性承諾的指標中,婚姻 29.

(35) 重視度的「不好的婚姻比離婚好」 ,有 30.8%的民眾認同、認同「不好的婚 姻比單身、沒有結婚好」的有 22%,顯示在婚姻不順遂下,仍認同婚姻比 起離婚、單身及不結婚好的約有二到三成,代表多數民眾看重夫妻之間的 關係,而非婚姻制度本身。離婚接受度的「當夫妻沒辦法解決問題時,離 婚是最好的辦法」 ,有 50.3%的人同意、同意「想離婚的人,應該等小孩長 大」有 26%。從婚姻滿意度來看,臺灣民眾的婚姻有將近九成是滿意的(含 非常滿意及滿意),不滿意的(含不滿意及非常不滿意)僅有 3.7%,顯示 臺灣民眾自評的婚姻傾向滿意。. 30.

(36) 表 4-1-1 樣本基本資料表 (N=1086). 變項. 值(範圍). 性別 年齡世代. 受教育年. 15 歲以前居住地. 宗教信仰. 家有依賴子女 配偶衝突頻率 與配偶父母的關係 婚姻穩定 不好的婚姻比離婚好 不好的婚姻比單身、沒有結婚好 當夫妻沒辦法解決問題時,離婚是最好的辦法 想離婚的人,應該等小孩長大 婚姻滿意度. 31. 男(0) 女(1) 20-89 歲 40 歲及以下 41 至 64 歲 65 歲及以上 0-22 年 國中(含)以下 高中、職 大專(含)以上 大都會區 次等都會區 一般鄉鎮 佛教 傳統信仰/道教 基督/天主教 無信仰/其他 有 無 1-5 1-5 從未想過離婚 非從未想過 同意組 不同意組 同意組 不同意組 同意組 不同意組 同意組 不同意組 1-5 非常滿意 滿意 無所謂/普通 不滿意 非常不滿意. M. 52.7. 10.9. 2.30 3.37. 4.12. SD. n. %. 568 518. 52.3 47.7. 237 624 225. 21.8 57.5 20.7. 432 305 349 676 104 306 241 641 53 151 405 681. 39.8 28.1 32.1 62.2 9.6 28.2 22.2 59.0 4.9 13.9 37.3 62.7. 873 213 335 751 239 847 546 540 282 804. 80.4 19.6 30.8 69.2 22 78 50.3 49.7 26 74. 293 681 72 30 10. 27.0 62.7 6.6 2.8 0.9. 13.97. 4.40. .861 .710. .718.

(37) 第二節 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分析 壹、婚姻規範性承諾之潛在類別 本研究將婚姻規範性承諾以兩項子概念作為潛在類型之指標,進行婚 姻規範性承諾的類型分類。從表 4-2-1 可以發現,使用四個指標來做潛在 類別分析,不論是分成二類或三類都達到適配水準。但根據邱皓政(2008) 提到當模式都達到適配水準,則選取 Entropy 越接近 1 者,此外謝雨生與 鄭仲宜(2000)也提到,潛在類別分析除了透過客觀的統計來判斷模式外, 也需要研究者判斷、選取最佳模式。因此研究者認為:將兩面向分為三類 時 (L2= 1.045, df= 1, p= .3068),所呈現為最佳適配模式。 表 4-2-1 潛在類別分析模式適配性 類型數. L2. df. Adj‧BIC. L2/ df. p. Entropy. 一類. 280.887. 11. 5251.330. 25.5352. 0.0000. -. 二類. 5.231. 6. 4994.744. 0.8718. 0.5146. 0.688. 三類. 1.045. 1. 5009.628. 1.045. 0.3068. 0.782. 表 4-2-2 婚姻規範性承諾三類型指標:同意之機率 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 外顯指標. 第一類型. 第二類型. 第三類型. 73.67%. 15.01%. 11.32%. 不好的婚姻比離婚好. .117. .757. .724. 不好的婚姻比單身、沒有結婚好. .000. .755. .668. 當夫妻沒辦法解決問題時,離婚是最好的辦法. .538. .375. .504. 想離婚的人,應該等小孩長大. .223. .000. .879. 32.

(38) 從適配的結果來看,婚姻規範性承諾是可以透過潛在類別分析分層三 種有差異的類型,而以下將透過其分類的特徵來做分類之命名(表 4-2-2): 一、夫妻關係本位型: 「第一類型」在「婚姻重視度」兩項指標的同意率皆屬於較低者,換 言之,屬於此類型的人對婚姻的重要性的認同程度較低:認為「當婚姻不 好的時候,單身與離婚都比留在婚姻來的好」。此外,此類型也對「離婚 接受度」在三類中較高,意即當問題無法解決的時候,離婚是較可以被接 受的。此類型在兩項外顯指標中呈現皆較低的現象,研究者認為此類型是 重視好關係及滿意的夫妻關係,所以在關係不滿意時、夫妻間問題無法被 解決時,就傾向於不繼續經營婚姻,是一種重視夫妻關係的類型,因此研 究者將此類型命名為「夫妻關係本位型」。 二、婚姻制度本位型: 「第二類型」在「婚姻重視度」指標的同意率為三類型中的最高,意 即屬於此類型對婚姻的重要性之認同程度較高,認為:即使在婚姻不順遂 的時候也應持守在婚姻中。又此類型在「離婚接受度」上也是三類型最低, 表示此類型的人對離婚的接受度較低,在第四指標上也呈現出較低的接受 度。此類型在兩項指標上呈現出:重視婚姻、較不能接受離婚,即便婚姻 不滿意時、夫妻間問題無法被解決時,仍選擇維繫婚姻,是一重視婚姻本 質、婚姻制度的類型,因此研究者將其命名為「婚姻制度本位型」。 三、子女福祉本位型: 「第三類型」在「婚姻重視度」的指標同意率也較高但值得注意的是, 此類型在第四項指標上呈現較高的同意率,意即此類型認同「有條件」的 離婚。此類型在兩項指標上呈現出:重視婚姻、即便想離婚,也會考慮子 女的福祉。對此類型的人來說,婚姻很重要,即便不好仍比離婚、單身好, 33.

(39) 而這樣的價值可能是因為關注子女福祉,所以想離婚必須考慮子女成年與 否。因此將此類型命名為「子女福祉本位型」 。 綜合上述,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之定義及分佈的情形如表 4-2-3 所示, 「夫妻關係本位型」的比例最高 (73.67%),「婚姻制度本位型」次之 (15.01%),「子女福祉本位型」最少,佔 11.32%。 表 4-2-3 婚姻規範性承諾三類型之比例與特徵 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 實際人數(比例). 特徵 對於婚姻的重視度較低、離婚的. 夫妻關係本位型. 800 (73.67%). 接受度較高,重視夫妻關係勝於 婚姻制度。 對於婚姻的重視度較高、離婚的. 婚姻制度本位型. 163 (15.01%). 接受度較低,看重婚姻制度,即 便關係不好仍認為應維繫。 對於婚姻的重視度較高、有條件. 子女福祉本位型. 123 (11.32%). 的接受離婚,看重子女福祉。. 貳、影響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的因素 透過潛在類別分析將婚姻規範性承諾的類型分類後,研究者欲了解可 能的影響因素。表 4-2-4 是以「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為依變項,先以「夫 妻關係本位型」為對照組,兩兩類型相比,再以「子女福祉本位型」為對 照組,和「婚姻制度本位型」相比,分別探討「年齡階段」 、 「教育程度」 、 「宗教信仰」、「有無依賴子女」、「15 歲以前居住地」的影響。此模型的 Chi-Square 為 764.450,達統計水準 (p< .001),表示此模型為一個適配性 高的模型。 34.

(40) 從模型來看,在控制所有可能影響因素之後,就「年齡階段」而言, 以「65 歲以上」為參照組,年齡在「40 歲以下」對於「婚姻制度本位型」 沒有顯著的預測力;對於「子女福祉本位型」 ,其 β 係數為 -1.278 (p < .001), 表示有顯著較高的機率成為「夫妻關係本位型」 ;再以「子女福祉本位型」 為對照組與「婚姻制度本位型」相比,發現年齡在「40 歲以下」 ,有較顯 著的機會成為「婚姻制度本位型」(β = .985, p < .05)。簡述之,相比於「65 歲以上」的民眾,「40 歲以下」的民眾較可能成為「夫妻關係本位型」以 及「婚姻制度本位型」 ,而較不會成為「子女福祉本位型」 。同樣以「65 歲 以上」為參照組,年齡階段「40-64 歲」對於「婚姻制度本位型」及「子 女福祉本位型」的 β 係數分別為 -.665(p < .01)及 -1.115( p < .001),表示相 較於「65 歲以上」的民眾,年齡介於「40-64 歲」者有顯著較高的機率成 為「夫妻關係本位型」。而以「婚姻制度本位型」及「子女福祉本位型」 相比,顯示沒有顯著差異。 就「教育程度」而言,以「國中(含)以下」為對照,教育程度為「高 中職」對於「婚姻制度本位型」的 β 係數為 -.513(p < .05),表示比起「國 中(含)以下」者,教育程度為「高中職」的民眾,有較顯著的機會成為 「夫妻關係本位型」,而較不會成為「婚姻制度本位型」;而「大專(含) 以上」對於「婚姻制度本位型」及「子女福祉本位型」 ,其 β 係數分別為 -1.443(p < .001)及 -.923( p < .001),表示比起「國中(含)以下」者,教育 程度在「大專(含)以上」者有顯著較高的機率成為「夫妻關係本位型」。 「宗教信仰」方面,屬「佛教」者,對於「婚姻制度本位型」的 β 係 數為 -.720(p < .01),表示比起「無信仰/其他信仰」者,屬「佛教」者有顯 著較高的機會成為「夫妻關係本位型」 ,而較不會成為「婚姻制度本位型」; 而屬於「傳統信仰/道教」者,對於「婚姻制度本位型」及「子女福祉本位 型」之 β 係數分別為-1.013 (p < .001)及-1.002 (p < .001),表示屬於「傳統 35.

(41) 信仰/道教」者,比起「無信仰/其他信仰」有顯著較高的機會成為「夫妻 關係本位型」 ;「基督/天主」者則沒有顯著的差異。 「家有依賴子女」對規範性承諾有什麼影響呢?家中有 18 歲以下子女 者,有顯著較高的機率(β = .760, p < .01)成為「子女福祉本位型」,而較不 會成為「夫妻關係本位型」,表示家中有依賴子女,較可能成為「子女福 祉本位型」 ,認為離婚應該要等子女長大後再離婚。 最後就「15 歲以前的居住地」來看,本研究發現其對於婚姻規範性承 諾類型並沒有顯著的影響。. 參、小結 有別於過往根據變項來討論,本研究透過潛在類別分析發現:婚姻規 範性承諾,可以透過潛在類別分析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包括: (一)看 重夫妻之間的關係,相對來說,對於「婚姻制度」重視程度較低,且對「離 婚」接受度較高的「夫妻關係本位型」 ; (二)重視婚姻的本質及制度,對 婚姻重視程度較高,且離婚接受度低的「婚姻制度本位型」;以及(三) 對婚姻重視程度高,關注子女福祉,認為夫妻應要等子女長大才能離婚的 「子女福祉本位型」 ,其中以「夫妻關係本位型」所佔比例最高(73.67%)。 而影響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的因素,從表 4-2-4 來看,年齡較輕、教 育程度較高、信仰屬於「佛教」 、 「傳統信仰/道教」者、無 18 歲以下依賴 子女的人,較傾向成為「夫妻關係本位型」 。而年齡較長、教育程度較低、 家有 18 歲以下子女者,較傾向成為「子女福祉本位型」 。年齡較輕、無 18 歲以下依賴子女、教育程度較低的人,則較傾向成為「婚姻制度本位型」 。. 36.

(42) 表 4-2-4 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多項式邏輯斯迴歸 (N=1086) 類型 2 Ref 1 3 Ref 1 2 Ref 3 β 估計值 變項 (Exp(β)) a 年齡 40歲以下 - .302 -1.287*** .985* ( .739) ( .276) (2.679) ** *** 40-64歲 - .665 -1.155 .490✝ ( .514) ( .315) (1.633) b 受教育年 高中職 - .513* - .283 - .230 ( .598) ( .753) ( .794) *** 大專(含)以上 -1.443*** - .923 - .520 ( .236) ( .397) ( .594) c 15歲前居住地 大都會區 .212 - .156 .369 (1.237) ( .855) (1.446) 次都會區 .229 - .074 .303 (1.258) ( .929) (1.354) d 宗教信仰 佛教 - .720** - .254 - .466✝ ( .487) ( .627) ( .776) *** *** 傳統信仰/道教 -1.013 -1.002 - .011 ( .363) ( .367) ( .989) 基督/天主 - .010 - .625 .651 ( .990) ( .535) (1.849) ** 有18歲以下子女 .170 .760 - .590✝ (1.186) (2.138) ( .555) *** Chi-Square 764.450 df= 20, p< .001 備註:1:夫妻關係本位型、2:婚姻制度本位、3:子女福祉本位 a. :參考組為「65 歲以上」 ;b:參考組為「國中(含)以下」 ; c:參. 考組為「一般鄉鎮」;d:參考組為「其他或無宗教信仰」 ✝. p< .10, *p< .05, **p< .01, ***p< .001. 37.

(43) 第三節. 影響婚姻穩定的因素. 本節將透過階層式邏輯斯迴歸回答本研究所關注之議題:影響婚姻穩 定之因素。本研究將分層探討(一)個人特質及家庭因素對婚姻穩定的影 響; (二)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對婚姻穩定的影響; (三)婚姻滿意對婚姻 穩定的影響;(四)婚姻滿意對婚姻穩定的影響是否因婚姻規範性承諾類 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壹、個人特質及家庭因素的影響 從表 4-3-1 來看,模式一的適配性達到顯著水準 (χ2 = 582.117, df = 7, p < .001),進一步檢視各預測變項對婚姻穩定的影響時,在個人特質上顯示: 性別 (β = .994, p < .001)有顯著的預測力;在家庭因素顯示:配偶衝突 (β = -.571, p < .001)及與配偶父母之關係 (β = .784, p < .001)有顯著的預測力。 綜合上述,男性、與配偶衝突較少、與配偶父母關係越佳者,較無離婚之 念頭,婚姻較穩定。. 貳、婚姻滿意、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穩定之關聯 一、 「婚姻規範性承諾」的影響 模式二為控制個人特質及家庭因素變項後,再放入婚姻規範性承諾類 型進行迴歸,模式二適配水準達到顯著 (χ2 = 586.357, df = 9, p < .001)。進 一步來看,加入以「夫妻關係本位型」為對照組的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虛 擬變項後,性別、配偶衝突及與配偶父母之關係仍對於婚姻穩定有顯著預 測力,β 係數分別為 .980 (p < .001)、-.581 (p < .001)、.769 (p < .001)。而 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以「夫妻關係本位型」為對照組時,屬於「婚姻制 度本位型」者對婚姻穩定有顯著的預測力(β = .533, p < .05)。綜合上述,男 性、少與配偶衝突者、與配偶父母關係良好以及對於婚姻規範性承諾傾向 38.

(44) 於「婚姻制度本位型」者,較無離婚之念頭,婚姻較穩定。 二、 「婚姻滿意」的影響 模式三加入「婚姻滿意度」變項,適配水準仍然達顯著 (χ2 = 597.777, df = 8, p < .001),進一步來看,個人特質及家庭因素仍有顯著預測力的變 項為:性別、配偶衝突及與配偶父母之關係,β 係數比分別為 .953(p < .001)、 -.496 (p < .001)、 .690(p < .001)。而婚姻滿意度在控制了上述變項後,亦 有顯著的預測力 (β = .970, p < .001)。綜上所述,男性、配偶衝突較少者、 與配偶父母關係和諧者以及婚姻非常滿意者,較無離婚之念頭,婚姻較穩 定。 三、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滿意之調節作用 模式四加入了交互作用變項, 「婚姻滿意」*「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 , 以探討婚姻規範性承諾、婚姻滿意及婚姻穩定之關聯。模式四的適配性達 到顯著 (χ2 = 603.265, df = 12, p < .001),在模式四中加入婚姻滿意、婚姻規 範性承諾及交互作用之變項後,個人特質及家庭因素的性別 (β = .945, p < .001)、配偶衝突 (β = -.510, p < .001)及與配偶父母之關係 (β = .674, p < .001)仍具有顯著地影響力。模式四控制了交互作用後婚姻滿意(β = 1.117, p < .001)及仍然具有顯著預測力,而婚姻規範性承諾的預測力較低 (β = .656, p < .05)。綜合上述,男性、與配偶衝突較少、與配偶父母關係較佳、 婚姻非常滿意、婚姻規範性承諾屬「婚姻制度本位型」者,其婚姻較為穩 定。而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滿意的交互作用效果則並不具顯著的影響, 表示:婚姻規範性承諾並無調節不滿意的婚姻與婚姻穩定之效果。. 39.

(45) 參、小結 本研究透過邏輯斯回歸來驗證假設 1 與假設 2,結果發現,男性的婚 姻較穩定,支持假設 1-1;而家庭中與配偶衝突較少者其婚姻較穩定,支 持假設 1-4;與配偶父母關係較好者,其婚姻較穩定,支持假設 1-5。育有 依賴子女能勉強預測婚姻穩定,造成負面的影響,結果不支持假設 1-3; 教育程度在控制所有預測變項後,並沒有顯著影響,結果不支持 1-2。過 往已被廣泛證實的婚姻滿意度,本研究發現也支持假設 1-6。本研究所關 注的婚姻規範承諾,屬於「婚姻制度本位型」者,其婚姻較穩定,支持假 設 1-7,但婚姻規範性承諾與婚姻滿意的交互作用沒有顯著的影響,因此 假設 2 不成立。 綜合上述,本研究探討穩定婚姻的因素,結果發現:在個人特質及家 庭因素上,男性、與配偶衝突頻率較低、與配偶父母關係較好者,婚姻越 穩定。此外,婚姻滿意度高、婚姻規範性承諾屬於「婚姻制度本位型」者, 婚姻也比較穩定。. 40.

(46) 表 4-3-1 婚姻穩定邏輯斯迴歸分析 (N=1086) Model 1. .046 (1.047). Model 2 Model 3 β 估計值 (Exp(β)) .032 .032 (1.033) (1.033). .994*** (2.702) - .051 ( .950) - .196 ( .882) - .347✝ ( .707) - .571*** ( .565) .784*** (2.191). .980*** (2.664) - .046 ( .955) - .146 ( .864) - .351✝ ( .704) - .581*** ( .559) .769*** (2.157). 變項 控制變項 配偶父母存歿 性別(男=1) 受教育年 a 高中職 大專(含)以上 有依賴子女 配偶衝突 配偶父母關係 婚姻「非常滿意」b. .953*** (2.594) - .085 ( .918) - .225 ( .799) - .349✝ ( .706) - .496*** ( .609) .690*** (1.993) .970*** (2.637). .533* (1.704) .069 (1.072). 婚姻制度本位型 c 子女福祉本位型 c 交互作用 婚姻滿意*婚姻制度本位型. .945*** (2.573) - .067 ( .935) - .163 ( .849) - .377✝ ( .686) - .510*** ( .601) .674*** (1.961) 1.117*** (3.055) .656* (1.928) .080 (1.083). - .140 ( .869) 582.117*** df= 7, p <.001. 備註: a:參考組為「國中(含)以下」 b. :參考組為 非「非常滿意」. c. .020 (1.021). - .969 ( .380). 交互作用 婚姻滿意*兒童福祉本位型 Chi-Square. Model 4. :參考組為「夫妻關係本位型」. ✝. p< .10, *p< .05, **p< .01, ***p< .001. 41. 586.357*** df= 9, p <.001. 597.800*** df= 8, p <.001. 603.265*** df=12, p <.001.

(47) 42.

(4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將分為兩個小節做討論,首先,第一節針對研究的發現進行結論 與討論,除了與過往的相關研究比較,也針對結果來提出可能的討論。第 二部分則是透過本研究的發現,對一般民眾、家庭生活教育實物工作者及 未來相關研究的建議,研究貢獻及限制也會在第二節詳述。. 第一節. 結論與討論. 壹、婚姻規範性承諾的類型與影響因素 一、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以「夫妻關係本位型」的人最多 本研究運用潛在類別分析探討婚姻規範性承諾,並且分析其與婚姻穩 定之關聯。研究結果發現:婚姻規範性承諾確實存在不同類型,包括: (一) 夫妻關係本位型,此類型者對看重夫妻關係的好壞,不認同不好的婚姻應 持續維持,當夫妻之間的問題無法解決時,認同離婚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 式。(二)婚姻制度本位型,此類型的人肯定婚姻的重要性,即便在婚姻 不好的時候,仍然比離婚、單身好,並且不認同離婚是解決婚姻問題方式。 (三)子女福祉本位型,此類型的人認同婚姻的重要性,對於離婚則是認 為應該等子女長大再離婚,相對來說,重視子女的福祉。 此三種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以「夫妻關係本位型」所佔比例最高, 佔 73.67%;「婚姻制度本位型」次之,有 15.01%;「子女福祉本位型」最 少,佔 11.32%。結果可能與現代化之影響有關,重視個人福祉的思潮以及 婚姻為一生一世的價值漸漸式微 (Amato, 1996)。此外,社會中主流媒體多 以新形態的親密關係為題材,也可能造成民眾對於婚姻規範性信念的轉變。 因此,民眾傾向認為:不好的婚姻未必比離婚或單身好,而在婚姻生活不 43.

(49) 順遂時,離婚自然會成為可接受的問題解決方式。然而,此發現仍需要未 來更多研究來釐清。 二、影響婚姻規範性承諾類型的因素 背景變項對婚姻規範性承諾有何影響呢?從結果來看年紀越年輕的世 代且教育程度越高者,其較傾向成為「夫妻關係本位型」的婚姻規範性承 諾,研究者認為與 Lesthaeghe 與 Neidert (2006)所提出的二次人口轉型及現 代化理論 (Inglehart & Baker, 2000)有關,Lesthaeghe 與 Neidert 提出,二次 人口的轉型是由於教育水平提升、科技進步、都市化的影響,使人們對於 婚姻、親密關係的態度及信念往個人主義發展。而根據現代化理論,年齡 可能與世代有關,社會風氣的發展,造成人們對於婚姻及家庭的看法及價 值漸漸趨向個人主義;而教育程度越高,使得人們越能接受多元形態的家 庭。然而,本研究卻發現現代化理論中最常提到的「城鄉」卻沒有顯著的 效果,研究者認為,臺灣與其他國家相比,土地面積狹小,雖能使用經濟、 就業、人口等指標,大致將行政區域區分為大都市、次級都市與一般鄉鎮, 但城鄉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可能造成效果被模糊的可能。雖然本研究推 論與二次人口轉型及現代化有關,但要驗證此說法則需要多波段或多期次 的樣本來做進一步的世代比較 宗教信仰方面,相對於無信仰者,信仰基督/天主教及其他信仰者,對 婚姻規範性承諾並沒有顯著差異。在基督/天主教的發現,與西方研究發現 不同,研究者認為可能與屬於該信仰者的樣本過少有關;而屬於傳統信仰 或道教者,較容易成為「夫妻關係本位型」;屬佛教者,較不會成為「婚 姻制度本位型」,如此的發現可能與該信仰並未強調在婚姻方面的道德規 範,與基督或天主教之聖經對婚姻的看法及教導不同有關。然而此發現並 無相關研究能佐證或比較,未來仍需要其他的研究在此方面努力。家中有 4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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