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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論文架構

第一章 緒論:論述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及論文 架構等。

第二章 臺灣農田水利事業發展簡史與任務之特性:論述私法自治型態之公 共任務走向國家任務之農田水利事業發展、日治時期迄今農田水利 事業經營組織之沿革與任務,以及執政者之監督輔導作為。

第三章 農田水利會公法人之困境: 探討大法官解釋與行政法院對農田水 利會公法人之見解、公法人之公權力薄弱不利管理事業、行政機關 忽視公法人地位導致自治範圍受到不當拘束及權限紛爭、停徵農田 水利會會費導致財務自主性偏低進而減損農民參與制度運作,以及 關於農田水利會改制案之各界爭論。

第四章 公法人制度之概念及類型:德國及法國公法人之意義、類型與沿革;

以農田水利會公法社團為中心探討自治制度之概念、目的與功能,

以及國家對農田水利會之監督;探討德國水土協會、日本土地改良 區及荷蘭水利會之設立、功能、組織及監督機制。

第五章 農田水利會組織再造之考量與組織類型之選擇: 嘗試提出農田水 利會組織再造應考量之關鍵因素,並運用學者提出之組織最適誡命 理論模式,進一步操作最適組織之選擇,並探討最佳組織類型。

第六章 結論:提出農田水利會組織再造之最適方案與配套措施,並針對農 田水利會公法人改制應關懷之面向提出策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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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灣農田水利事業發展簡史與任務之特性

農田水利事業成為國家辦理之公共任務,有其歷史與農業經濟因素,本 章由三百年前明清時期出發,觀察剖析農田水利事業經營主體由私法自治、

私人武力解決紛爭進入公法規制之公法自治型態,繼而由國家行政機關自辦 之發展脈絡。第一節以五個時期論述臺灣地區農田水利事業之發展簡史,文 中以農田水利事業經營主體以及其構成員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觀察重點,並著 重治台政體與農田水利事業經營主體之分工、互動與監督。另,明治維新時期 日本內地,以及國民政府在大陸時期之農田水利事業發展體制與同時期臺灣 農田水利事業之比較,亦納入文中題材;第二節則依據憲法、農田水利會組織 通則及水利法等實定法規範體系,評析農田水利會公法人秉承政府推動之任 務,以及農田水利事業成為國家任務範疇之立論基礎。

第一節 農田水利事業發展簡史-以經營主體為中心 第一項 日治時期以前(1624~1894)

荷蘭人於1622 至 1661 年期間管領臺灣,當時臺灣盛產的稻米及蔗糖為 其東印度公司貿易標的之一。為了確保米、糖生產穩定,以獲取最大之商業 利益,荷蘭人興修水利15並獎勵漢人渡海開墾,配合「王田制度」開展了農 田水利事業之雛形,然文獻考究中,尚無正式之農田水利制度或組織。明末 鄭成功於 1662 年由荷蘭人手中取得臺灣之管領權,為準備反清復明大業,

鄭成功必須優先處理短時間渡海來台的二萬五千人以及在地住民之糧食問 題,於是農業方面全力投入土地開墾以增加稻米生產,蔗糖產業相對式微。

由於水稻田對水資源之需求比甘蔗田高,此期間農田水利事業遂逐漸發展。

當時土地墾區分為「官田」、「私田」及「營盤田」,水利事業在各屯田區自成 灌溉經營區,分層管理之營運儼然成形。明鄭時期之農田水利設施開發,多 集中於今日之台南及高雄一帶,主要政府主導或支持,鄉民合資及個人投資

15 荷蘭人之水利開發以井、埤及堰為主,遺留迄今的設施如安平紅毛井,此外,當時私人興建水 利設施之風氣亦盛,請參閱,陳鴻圖,同註5,頁 60 以下;蔡志展,清代臺灣水利開發研究,

頁6 以下,1980 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註 6,頁 53。

府開發農田水利事業再要求農民參與經營管理之負面事例。參見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Fund, The Report of Post-Evalu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Irrigation and Rice Production Affairs in Bagre area in Burkina Faso, 29. (2012)。

18 參考陳鴻圖,同註 5,頁 7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註 6,頁 53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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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日治時期(1895~1945)

第一款 明治維新時期法律西方化與治台法律政策

1853 年,美國東印度艦隊開進日本浦賀港,迫使德川幕府幾年內接續簽 訂了「日美和親條約」、「下田條約」開放港口及美國人之治外法權,此後,

英國、荷蘭及俄國也跟進侵奪日本國土及貿易資源。這些外國政體的不平等 對待,無異嚴重戕害日本之領事裁判權及關稅自主權,對其政治及經濟造成 重大影響,亦啟蒙了日本近代西化意識21。在明治時代(1868-1912),日本政 府深感必須加速國家現代化,才能與西方列強維持正常之國際關係,遂以「富 國強兵」及「殖產興業」為核心思維,全力效法西方體制與法律制度,以「近 代化」日本22。為了模仿西方之制度與技術,明治政府於1871 年派出右大臣 岩倉具視為首的50 人考察團,訪問美國、英國、法國及德國等 12 國;1882 年,再度派出伊藤博文等 4 人到歐洲考察憲法與政治制度。1870 年普法戰 爭,普魯士戰勝法國,震撼當時有心學習法國制度的明治政府轉向師法德國

23,「脫亞入歐」仿效德國成為日本政界主流思潮,甚至明治憲法亦被論者認 為是德國憲法的翻版24,值得注意的是,明治政府主導日本法律西化的過程,

取捨之間以政府利益至上,甚至迴避不利政府之部。總體而言,明治政府建 立西方化法律制度,是基於國家對內及對外之需要,而非基於民間社會之需 求25。爰此,藉由德國公法人體制強調的「構成員自治」、「與國家保持距離」

以及「政府手臂之延伸」等性質,觀察分析明治政府在處理農田水利事業事

灣的古圳道,遠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頁141,2003 年 4 月。

21 參見趙立新,日本法制史,知識產權出版社,頁 95 以下,2010 年 6 月。范雪飛,日本繼受德 國民法的社會歷史分析,江淮論壇,第6 期,頁 120,2011 年 12 月。

22 參見王泰升,日本明治維新的法律近代西方化,臺大法學論叢,第 25 卷第 1 期,頁 3 以下,

1995 年 10 月;石川明等,德國民法典對日本民法及民法學之影響,私法,第一輯第 2 卷,頁 345,2002 年 3 月。

23 參見王泰升,同註 22,頁 15;趙立新,同註 21,頁 169 以下;謝冬慧,從民族性格看日本的 法治變革,西北政法大學學報,法律科學,第1 期,頁 196 以下,2011 年。

24 參見范雪飛,同註 21,頁 121;石川明等,同註 22,頁 346;趙立新,同註 21,頁 183 以下。

25 參見王泰升,同註 22,頁 13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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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操作上,顯然符合論者26批判。

1895 年 5 月 8 日,中國清朝政府與日本簽訂之《馬關條約》正式生效,

開啟日本治臺時期。日本政府受到臺灣住民武裝對抗統治之影響,1896 年 3 月,帝國議會通過法律第63 號「有關應施行於台灣之法律之件」,簡稱六三 法27。因為臺灣與日本習俗不同,日本內地之法律難以在臺灣施行,六三法 賦予臺灣總督相當大之立法權,臺灣總督在所管轄之臺灣地域內得制定與內 地法律同等效力之「命令」,前述「命令」之特別稱呼為「律令」。雖然日本 內地效法並引進西方之法律制度以達富國強兵之目標,但日本在臺灣建立之 法律制度卻是殖民者之利益考量主導,學者稱日治時期臺灣立法上繼受西方 法是屬於外塑、突然的28。在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監督及管理方面,日本 政府採取內地漸進式治理經驗,陸續頒布「臺灣公共埤圳規則」、「臺灣官設 埤圳規則」及「臺灣水利組合令」,以歐陸公法人法治框架,將臺灣農田水利 事業由日治時期以前之「私法自治」、「私產」型態,逐漸導向成為國家公法 人可以掌控之公共事業,創制一套嶄新的、符合日本政府最大利益的農田水 利事業經營組織與法制29。同一時期,日本內地的農田水利發展亦呈現共同 之終極體制,只是脈絡有所不同,總體而言,日人以尊重舊慣之基礎,計畫 性地將日本內地之農田水利組織制度導入臺灣30,也是臺灣農田水利會公法 人體制之發端伊始。

第二款 日本內地的農田水利事業發展

日本的近代農田水利發展可分成兩個時期,而分期的關鍵是以日本近代 國家的形成與否來界定。從 17 世紀以來,由於日本受到人口增加的壓力,

刺激了土木技術的發展以及大規模水利設施的出現。到 18 世紀時由於水資

26 「…只有那些符合明治政權統治需要的西方式法律,才能被納入新制訂的法典中...」。引自王 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灣研究叢刊修訂二版,頁62,2014 年 9 月。

27 參見王泰升,同註 26,頁 69 以下。

28 參見王泰升,同註 26,頁 118 以下。

29 參見史明,台灣人四百年史,蓬島文化公司,頁 372 以下,1980 年 9 月。依論者考證,日本 政府力求透過水利支配掌握台灣農業生產,無疑是日本帝國主義殖民統治的本質。

30 參見曾睿,論日據時期台灣農田水利法制的殖民化,台灣研究集刊,第 6 期,頁 88 以下,2016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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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有限,農民間時常因爭奪水資源而發生衝突,幕府及諸藩為了解決紛爭,

透過用水的組織來管制水資源的分配,於是形成以「村的組合」為灌溉單位 的用水組合。這種形式的用水組織其主要特點為:「村落」等同於灌溉用水 區,而村落不但是地域名詞,亦是灌溉用水之管理主體及權利主體,具有高 度的自主及自治性格。此一用水權的確立,說明了此時日本的「水」仍是私 有化,在明治維新以前的用水權其實是由地區住民團體共同掌握的31,官方 公權力的介入強度相對水利組合時期而言,明顯較為弱勢。

19 世紀末,日本的水利發展,很顯然地受到近代國家形成的影響而逐漸 走向具有政府規制的模式。明治維新之後,用水組織自治色彩濃厚的性格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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