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討論
第二節 各界對於器官捐贈與勸募之看法
1. 約 7 成 3 的民眾知道器官捐贈分為活體捐贈與屍體捐贈。
2. 僅有 4.46%之民眾目前擁有器官捐贈卡。
3. 約有 9 成 9 之民眾目前家中無家人(親友)等待器官移植。
4. 如果家人現在有需要約有 8 成 4 之民眾願意捐贈腎臟或是部份肝臟 給他,且年齡愈低,願意捐贈的比例愈高,且年齡愈低,願意捐贈 的比例愈高。
5. 如果自己過世後,約有 6 成 7 之民眾願意將自己的器官捐贈給有需 要的人,且年齡愈低,願意捐贈的比例愈高,且年齡愈低,願意捐 贈的比例愈高。
6. 如果自己的家人過世,但是生前未曾表示是否要捐贈器官,約有 3 成5 之民眾願意將他的器官捐贈給有需要的人;約 3 成 5 之民眾不 願意。
二、政府進行器官勸募相關政策之看法
1. 約有 7 成 6 的民眾同意我國政府參考美國加州政府在民眾申請駕照 或報稅時主動詢問捐贈器官的意願(強制選擇模式)。
2. 約有 8 成的民眾同意政府主動詢問捐贈器官之意願,以提升簽卡率
(知情同意模式)。
3. 約 3 成 8 之民眾同意我國政府參考西班牙政府預設每一位民眾死後 都同意捐贈器官(假定同意模式),且學歷愈低,表示同意的比例 愈高。
4. 如果我國要進行器官捐贈,約有 5 成 1 的民眾支持由政府主動詢問 瞭解民眾意願(強制選擇模式);約 4 成 4 之民眾則支持由民眾自 己主動簽署同意書(知情同意模式)。
5. 約有 7 成 1 之民眾同意調查個人之屍體器官捐贈意願時,應增加「由 家人決定的選項」。
認為因為已經有簽署同意書,醫護人員不需要經過家屬同意即可摘 取。
2. 若民眾生前同意並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該民眾去世後,經詢問過 後,如果該民眾的家屬不同意捐贈,約有5 成 5 的民眾認為應該以 死者生前意願為主,儘管家屬不同意,還是要進行器官捐贈;有3 成6 民眾認為因為家屬不同意,所以不進行捐贈,以家屬意見為主。
3. 若民眾生前沒有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也不曾表達是否捐贈器官,
在該民眾去世後,約有7 成 8 之民眾認為醫護人員應該要詢問其家 屬是否同意捐贈器官,由家屬代為決定;約1 成 9 認為因為該民眾 未表明意願,所以醫護人員及家屬應給予尊重,不摘取器官。
4. 若民眾生前明確表示不捐贈器官,在該民眾去世後,約有 6 成 7 的 民眾認為因為該民眾未表明意願,所以醫護人員及家屬應給予尊 重,不摘取器官。
5. 約有 8 成 6 同意病患在疾病末期,陷入深度昏迷,沒有治癒的希望 時,家屬有權代替病患決定是否拔除維生系統。
6. 如果自己的家人過世,但是生前未曾表示是否要捐贈器官,約有 4 成9 之受訪者認為根據家人討論後的結果來決定;約 2 成 4 的民眾 認為根據過是家人本人可能的意願來決定;約2 成 4 認為因為過世 的家人並沒有表示,就不要考慮捐贈。
四、器官捐贈限制之相關看法
1. 約 3 成 4 之民眾支持完全開放指定捐贈;約 2 成 8 支持開放讓器官 捐贈者指定捐贈對象,可以指定給親屬或朋友;約2 成支持屍體器 官捐出後,應該由國家公平分配;約1 成 3 支持開放讓器官捐贈者 指定對象,僅限定於血親或是配偶。
2. 約有 9 成 1 之民眾同意開放活體配對捐贈。
3. 對於放寬活體器官捐贈欽等限制,約有 3 成 2 之民眾認為不應該有 任何限制,活體捐贈者可以指定捐贈給任何人;約2 成 8 認為比照 屍體器官捐贈方式,活體器官捐出後,交給國家公平分配給病情最 需要的人;約2 成 6 認為除血親或配偶外,也可捐贈給有情感關係 的親朋好友。
五、器官捐贈補助方式
1. 根據我國法律和各醫院規定,屍體器官捐贈後,會提供捐贈家屬約 20 萬元的喪葬補助費用,約有 5 成 7 之受訪者認為補助金額適當,
可為持現行方式;約1 成 5 認為不應該提供家屬任何補助或補償;
約1 成 3 認為補助金額過少,應給予捐贈者家屬更高的補助。
2. 對於喪葬補助金額過少或過多之民眾,約有 4 成 1 認為喪葬補助費 用合理的金額為30-50 萬元,約 1 成 5 認為 50 萬元以上,約 1 成 2 則認為5-10 萬元。
3. 約有 5 成之民眾認為活體器官捐贈應提供補助,但僅提供醫療支出 和活體捐贈者工作收入上的損失;約2 成 8 認為除損失的補償外,
另外給予小額金錢補助;約1 成 4 認為不應該提供任何補助,以避 免器官買賣。
4. 約有 8 成 3 之民眾同意推行免費使用殯葬設施政策增加屍體器官的 捐贈率。
5. 約有 5 成 7 之民眾同意申請免費使用殯葬設施,就不應該再申請殯 葬補助費用。
第六章 結論
本研究最後研究目標為瞭解國內腎臟移植之現況、瞭解國人對於腎臟 捐贈移植的需求、看法、認知與期望,以及評估各項提高(屍體與活體)
器官捐贈率之選案的結果及影響,目前已完成部分訪談及策略分析。本計 畫將根據訪談結果,持續探討各種提升器官捐贈率之策略,檢視其倫理、
法律之適切性,同時考慮實務面之可行性。本階段初步結論如下:
首先,在我們本次的受試者中發現,大多數的人對於器官捐贈都持正 向態度,且也發現部分的傳統觀念已較不會影響到民眾捐贈的意願;然而 雖然多數人對器官捐贈都有正向的看法,但這當中也有高達九成的受試者 沒有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其中可能的原因在於部分的受試者不清楚器官 捐贈的流程與管道,
再者,從民眾對於器官捐贈的知識量表來看,平均得分為8.92 分,若 以滿分一百分來計算,平均分數為 59.47 分,列屬於不及格狀態,這顯示 政府在宣導器官捐贈上是有需要更加努力的地方(例如大多數的民眾就認 為政府在宣導器官捐贈這方面做的不夠完善)。
其次,過去有許多文獻指出,相較於透析治療,腎移植是比較好的方 式,腎友也大多認同此說法,因此不僅對於捐贈上較為支持、且也認為醫 師應鼓勵病患去接受腎移植;然而相較之下,醫療人員對於腎臟移植持保 留態度,較不認為接受腎移植對腎友是比較好的選擇,他們也較不認為醫 療人員應該要鼓勵腎移植。整體而言,醫療人員對於器官捐贈與腎移植的 態度相較於非醫療人員來說是比較保守的。
醫療人員保守的態度明顯反應在提供移植相關訊息方面。對於腎友與 其家屬而言,主要接受移植相關訊息的管道以醫療人員為主(其中又以醫師 為主);也都希望能夠更了解與自身疾病相關的訊息,然而腎友與家屬,甚 或是醫護人員都同意有部分的尿毒症病人,在一開始得知病情時並未同時 獲得足夠的訊息;且即便是醫療人員得知病患有意願進行移植,還是有部 分透析單位的醫護人員不見得會積極地幫助病人轉介給移植團隊進行評 估或資料登錄。顯示關於腎臟移植訊息的傳遞上是欠缺透明、平等的。若 病人對於移植訊息不夠了解,又如何能期望他們主動提出腎移植的要求?
而這或許成為推廣腎移植的阻礙因素之一。
在政策的建議上,未來政府若想要提高器官捐贈,對於民眾而言,健 保IC 卡直接登錄(37.7%)、到醫院內登錄(26.5%)、網路簽卡(19.0%)等都是
很好的方式,顯然便利性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此外若是要提高腦死者及 其家屬器官捐贈的意願,對全體受試者而言「捐贈家屬若有器官移植需要 時可以優先排序」、「加強器官捐贈的生命教育」等都是有效的方式,然 而較為不同的是,醫療人員認為「給予家屬關懷輔導」較為重要;但對於 一般民眾而言,政府的補助金可能是實際有用的。此外,全體(包含民眾、
移植腎友、腎友家屬、醫師、護理人員)受試者也大多贊成活體捐贈給洗腎 患者,捐贈者是可享有終身的免費健康檢查。
由上述可知,政府在政策面應該優先考量:若腦死捐贈者其家屬未來 有器官移植需要時可以優先排序,並提供實質的補助,此外也應該朝落實 生命教育、宣導大愛精神方向為主。另外,關於醫療人員方面,政府也應 該要提供更多經濟誘因與實質的法律保障給相關醫護人員,使得醫護人員 在進行推廣器官捐贈與腎移植能無後顧之憂。
另外在我國無心跳器官捐贈面臨之難題與施行建議方面,我國器官移 植需求逐年上升,其中腎臟移植需求為最迫切要解決的問題。無心跳器官 捐贈在過去的研究發現,對於腎臟器官的捐贈率提升效果顯著,相信有助 於舒緩我國腎臟器官缺乏的問題。然而,我國若是要推行無心跳器官捐贈 仍舊面臨許多困難,包含實務面以及民眾接受程度等。以下提出我國施行 無心跳器官捐贈可能面臨之難題以及針對各個難題提出建議或可能的解 決方法。
醫護人員和民眾對於無心跳器官捐贈的認知不足,若要推行無心跳器 官捐贈,必須對一般民眾和醫護人員進行更多的宣導和教育,否則貿然使 用本文先前提到的心臟停止10 分鐘、5 分鐘或甚至是 2 分鐘等心臟死亡判 定標準,必然會引發民眾不好的觀感。
缺乏無心跳死亡的判定準則,我國於1987 年 6 月 19 日以及同年 9 月 17 日分別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及「腦死判定程序」,自此之後,
腦死病患成為屍體器官捐贈的唯一來源,而無心跳器官捐贈就此停擺。雖 然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不可使用無心跳死亡病患作為器官捐贈的來 源,但由於無心跳死亡的判定不同國家甚至不同團隊皆有不同的標準,為
腦死病患成為屍體器官捐贈的唯一來源,而無心跳器官捐贈就此停擺。雖 然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不可使用無心跳死亡病患作為器官捐贈的來 源,但由於無心跳死亡的判定不同國家甚至不同團隊皆有不同的標準,為